劳动法第七章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工资支付主体和义务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的正确计算和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工资发放时间和地点,确保农民工可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工资支付查询制度,提供查询工资支付情况的便利渠道。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第八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方便、安全的方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农民工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劳动强度、岗位风险等因素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时间和频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频次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支付为由拖延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倒闭、停业等情况下,应当及时支付农民工的经济补偿、工资等相关款项。
第五章工资支付的确认和记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并要求农民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记录,记录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章外包劳务工资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工资支付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外包劳务工资。
第七章工资支付违法行为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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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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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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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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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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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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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国家工资支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管制度,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第六条工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体现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三)透明原则。
工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当明确、公开。
(四)及时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不得拖欠。
第三章工资支付形式第七条工资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实物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第八条货币支付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工资支付应当以人民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支付。
(二)工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工资支付标准第九条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构成。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工资支付基数。
工资支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
第十条基本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岗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因岗位性质、职责、技能等因素而确定的工资。
第十二条绩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因工作绩效而确定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第七章劳动基准和保障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 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 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 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 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 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 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 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和补偿。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 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 ,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 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经营者工资管理条例
公司经营者工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经营者的工资管理,保障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公司经营者。
第三条公司经营者的工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合理、激励、约束的原则,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第四条公司经营者工资收入水平应与公司的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相适应。
第五条公司经营者工资收入分配应遵循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公司经营者工资构成第六条公司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公司经营者根据其职责、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的固定工资。
第八条绩效工资是指公司经营者根据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确定的工资。
第九条奖金是指公司经营者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业务拓展、个人业绩等因素,在年度、季度、月度等周期内给予的奖励。
第十条津贴和补贴是指公司经营者根据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地区差异等因素给予的额外补助。
第三章公司经营者工资水平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者的工资水平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行业平均水平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者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者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工资支付与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经营者工资。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者工资支付应实行银行代发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安全、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对经营者工资支付进行统一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等。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应每年对经营者工资收入进行审计,确保工资收入分配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司经营者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七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本章概览:本章内容为全书重点,重点阐述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安全以及工作场所相关标准的规定,对考察选择和简答分值在10分左右。
考点26 劳动法的概念、功能及法律类型(★★★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本质..是由劳动法内容所反映并决定和影响劳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标志。
2.功能..:.(1)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
(2)解决纠纷。
(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3.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通过平衡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雇员和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劳动者的权利即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反之,劳动者的义务即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为了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4、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1904论】(1)宪法。
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2)法律。
如1994年的《劳动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3)劳动行政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核定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分归葬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劳动法全文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劳动法全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 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 工的防护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 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 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 括在最低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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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①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② 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支 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③ 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④ 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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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 工资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1.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 2.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 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3.补贴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 职工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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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分配职能
工
资
保障职能
的
职
激励职能
能
杠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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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
按劳分配
资
分
同工同酬
配
的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2024年更新农民工薪酬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更新农民工薪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农民工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从事非农建设的劳动者。
第三条农民工薪酬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农民工薪酬管理的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薪酬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民工薪酬构成第五条农民工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农民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
第七条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300%支付。
第八条农民工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三章农民工薪酬支付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薪酬。
第十条农民工的薪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薪酬支付周期结束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薪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开具工资支付凭证,并保留支付记录。
农民工有权查阅和复制其工资支付记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支付的,应当征得农民工的同意,并按照约定时间支付。
第四章农民工薪酬保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农民工收取费用,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薪酬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农民工薪酬管理的资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