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杭铁路客运专线接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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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714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函〔2007〕7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接轨有关工作的意见各铁路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进一步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工作,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做好铁路专用线布局规划1.根据管内经济产业布局和货源情况,按照生产力布局调整、货运“两整合、一建设”的基本要求,研究编制局管内汽车集运型(指铁路专用线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汽车集疏运)铁路专用线的布局规划。

2.在大宗货源富集地区新建的汽车集运型铁路专用线,其接轨站间距原则上不小于50公里。

3.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其它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4.既有铁路专用线特别是汽车集运型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货运集中化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集中设置。

二、严格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条件1.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2.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

3.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4.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

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5.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工程接口总结(铁路)

工程接口总结(铁路)

.........................................................................................................................7.1.1.1 工程概况 (1)7.1.1.2 工程特点 (1).....................................7.1.2.1 桥梁综合接地 (1)7.1.2.1.1 桩基础桥墩接地 (2)7.1.2.1.2 梁部综合接地 (2)7.1.2.1.3 桥梁地段声屏障接地 (2)7.1.2.2 路基综合接地 (2)7.1.2.2.1 贯通地线及分支引接线 (2)7.1.2.2.2 路桥过渡段接地 (2)7.1.2.2.3 路基地段接地极、接地端子设置 (2)7.1.2.3 无砟轨道综合接地 (3)...................................7.1.3.1 桥上接触网立柱基础 (3)7.1.3.2 路基接触网立柱基础 (3)...........................................7.1.5.1 电缆井 (4)7.1.5.1.1 施工简介 (4)7.1.5.1.2 施工流程 (4)7.1.5.2 过轨管 (5)7.1.5.2.1 施工简介 (5)7.1.5.2.2 施工方法 (5)..........................................................................................................................................................................................7.2.2.1 综合接地系统 (7)7.2.2.2 接触网、拉线基础 (7)7.2.2.3 附属结构(各类槽道、桥面系、声屏障等) (8).........................7.2.3.1 桥梁工程 (8)7.2.3.1.1 桥梁下部结构施工 (8)7.2.3.1.2 桥梁上部结构施工 (8)7.2.3.2 路基工程 (9)7.2.3.3 无砟轨道工程 (10).................................7.1.1.1 工程概况新建杭甬客运专线钱江铁路新桥南引桥(DK4+705.48~DK14+404.45),全长 9698.47m,其中 DK4+705.48~12+953.025 为杭甬、杭长四线并行段,DK12+953.025~DK4+404.45 为杭甬双线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2•【字号】甬政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3〕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2日铁路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宁波站区域的综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铁路宁波站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宁波站区域(以下简称宁波站区域),是指以铁路宁波站南、北广场及地下结构为中心的广场区域,东到三支街延伸段、南到甬水桥路、西到苍松路延伸段、北到马园路柳汀街交叉口及南站西路城市道路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宁波站区域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宁波站区域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宁波站区域建设和管理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域综合管理的领导,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区域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工作;(二)协调和决策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的重要事项;(三)建立并组织实施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宁波站区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海曙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宁波站区域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曙区人民政府设立南站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南站区域综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域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具体落实划归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的组织、实施;(二)依法实施委托的管理事项;(三)对职权范围外的其它违法行为,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四)负责绿化保洁、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五)对区域内灭失、损坏的设施,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六)“智慧南站”信息化系统日常维护、管理;(七)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进一步明确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与铁路交叉跨越,应按“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处下穿方案。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应按“铁路优先上跨公路”的原则进行。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公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2.新建公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公路下穿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方案。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当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不满足第一、二条要求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设计单位要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线路交叉跨越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湖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政发〔2010〕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的要求,我市对5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7〕49号)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39号)3.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城乡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6号)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中小学生接送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75号)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81号)7.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杭铁路(湖州市区段)客运专线征地拆迁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6号)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19号)1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湖政办发〔2009〕122号)1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湖政发〔2010〕23号)1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港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26号)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物流基地布局规划(2009-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9〕139号)1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7-2012年交通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纲要的批复(湖政函〔2008〕4号)1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港口管理体制构建运作方式的批复(湖政函〔2006〕75号)1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港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24号)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54号)18.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104号)19.市区城镇住宅用地分割登记试行办法(湖政办发〔2002〕81号)2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函〔2003〕49号)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湖政发〔2003〕59号)2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市区村级建设留用地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0号)2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州市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54号)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政发〔2005〕3号)2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5〕43号)2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58号)2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湖政发〔2007〕54号)2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农转未供、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湖政发〔2007〕81号)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湖政发〔2007〕82号)3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23号)3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07〕59号)3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新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湖政函〔2008〕71号)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5号)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5号)3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3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杭州至嘉兴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湖州市区段建设借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办函〔2009〕2号)3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63号)3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0〕2号)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应条款内容的通知(湖政发〔2010〕20号)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市本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3号)4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部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湖政函〔2010〕29号)4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颁布实施湖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的批复(湖政函〔2010〕18号)4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历史遗留欠缴建设项目用地规费有关政策的批复(湖政函〔2009〕96号)4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湖州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10)的批复(湖政函〔2007〕79号)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占用标准农田建设成本费的批复(湖政函〔2007〕1号)4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区废弃矿区治理采矿权出让综合单价的批复(湖政函〔2006〕93号)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8〕22号)48.关于印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7号)49.关于转发《湖州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6号)5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吴兴区南浔区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函〔2003〕18号)5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置意见(湖政发〔2005〕71号)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7号)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12号)54.湖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55.湖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56.关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实施招标投标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129号)57.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建设民工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1〕10号)58.转发市城建委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3号)5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6号)6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12号)6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3〕75号)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38号)6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41号)6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5号)6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4〕45号)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23号)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6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30号)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9号)7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41号)7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46号)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9号)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62号)7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州中心城市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42号)7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9号)76.要求在湖州市区实行白蚁预防市场化操作(抄告单湖办第237号)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18号)7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心城市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010-2012)的批复(湖政函〔2010〕43号)7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10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10〕35号)8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2009年度湖州市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批复(湖政函〔2009〕7号)8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南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102号)8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65号)8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中心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年)》的批复(湖政函〔2008〕53号)8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中心城区(中部)集中供热系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8〕23号)8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2006-2020)》的批复(湖政函〔2008〕21号)8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村庄布局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59号)8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给排水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7〕17号)8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历史文化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9号)8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5号)9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西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4号)9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天然气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12号)9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八里店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3号)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湖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102号)9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织东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4号)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织西分区规划和织东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95号)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东部新区中心区城市设计的批复(湖政函〔2006〕96号)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浔城区城东分区阳安片等四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9号)9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南浔城区城东和城西分区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8号)9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80号)10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62号)10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6号)10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老城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湖政函〔2006〕32号)10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湖州市(本级)城乡生活垃圾焚烧服务协议》的批复(湖政函〔2006〕18号)104.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异产毗连成套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92号)10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4〕46号)106.湖州市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实施方案(湖政办发〔2003〕119号)107.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4号)108.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1999〕84号)109.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镇)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发〔1994〕86号)110.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6〕45号)11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5〕113号)11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8〕59号)11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9〕32号)11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0号)11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116.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资金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1999〕178号)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37号)11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0号)11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19号)12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土地出让金收益管理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6号)121.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函〔2005〕61号)12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80号)12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22号)12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6〕59号)12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30号)12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2号)12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93号)128.湖州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家开发银行县域项目贷款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7〕74号)12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7〕80号)13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00号)13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关于化解义务教育债务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8号)13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9号)13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公用事业(电力)附加费收支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8〕16号)13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2008-2010年为老年人办实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24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若干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0〕102号)13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湖政发〔2006〕24号)13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湖政发〔2006〕38号)13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湖州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1号)13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高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效率的通知(湖政发〔2004〕70号)14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4〕80号)14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4号)14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万村放心店”工程和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42号)14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重点市场认定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函〔2006〕18号)14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49号)14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批复(湖政函〔2006〕104号)14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国民消费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07〕85号)14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8号)148.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6〕43号)14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企业家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9号)150.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9〕24号)151.湖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5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60号)15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28号)15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湖政发〔2007〕56号)155.《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15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13号)15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湖政发〔2007〕11号)15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76号)159.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湖政发〔2009〕13号)16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小学生毛笔书法教学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3号)161.转发市文物局、市计委、市经委、市城建委、市土管局关于加强湖州市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21号)162.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古桥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75号)16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86号)16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湖政发〔2006〕70号)16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号)16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7〕36号)16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湖政发〔2008〕31号)168.关于印发《湖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1998〕3号)16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85号)170.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市街道“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40号)17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湖政办发〔2007〕82号)17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4号)17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健康宝宝计划的意见(湖政发〔2009〕17号)174.湖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7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5〕14号)17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9〕30号)17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商业促销活动的通知(湖政发〔2005〕48号)17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实施“千镇连锁超市”工程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7号)17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办发〔2005〕89号)18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湖政办函〔2007〕14号)18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湖政办函〔2007〕11号)18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办发〔2008〕118号)18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湖州市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04号)18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粮局等十个部门关于湖州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发〔2009〕35号)185.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贸粮局关于湖州市甲醇汽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函〔2010〕20号)186.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62号)18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州市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49号)18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湖州市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88号)189.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实施豆制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53号)190.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86号)191.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湖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07〕60号)192.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湖州城区禁止乱涂写(刻画)乱张贴非法广告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函〔2005〕24号)19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湖州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湖政函〔2005〕53号)194.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力三轮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92号)195.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1号)196.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3〕51号)197.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湖政发〔2006〕50号)198.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篷设置。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总办(2013)107 号〈高速铁路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速 160 公里动态检测,安全性指标拉出值不大于 450mm 、接触 线高度满足绝缘及受电弓工作高度要求,平 j惯性指标硬点小于
490 m/ s 。
2
13. 通信系统开通,具备信号安全数据网通信条件 。 GSM-R
电磁环境干扰清频、网优工作基本完成,满足列控系统调试条 件。现场指挥部临时调度台(或铁路局调度所临时调度台及现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设立临时调度台(或在铁路局调度
所设立临时调度台,现场指挥部设立调度复示联络台),由铁路
局调度所分管领导负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负责联调联试及运
行试验的调度指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参加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的人员应相对固
定,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的铁路局处室、站段人员,原则上不再
参加其他日常运输生产工作。铁路局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应参加 现场指挥部每日交班会,亲 自组织研 究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准要求。
9. 车站和区间线路两侧防护栅栏,桥梁防护栏杆、疏散通
道,声(风)屏障,屏蔽门/安全门,以及其它安全设施按设计
安装完毕。
10. 站场内和区间线路光、电缆沟槽全部贯通,光、电缆入
槽、盖板覆盖。
1 1.车站和区间路料、垃圾已彻底清理,站场及隧道除尘完 成。 12. 牵引供电系统满足联调联试负荷需求。接触网按设计要 求安装调整到位,完成冷热滑试验 。 利用接触网检测车进行最高
段组织联调联试,区段之间应适度重叠 。 联调联试区段划分 应统
筹考虑工程进度、动车运用所位置 、 铁路局管辖范围 、 现场生产
生活条件等因素,并在试验大纲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静态验收完成 30 日前,由铁路局牵头,建设 、
检测测试单位参加,对试验大纲进行初步审查,铁路局行文将初

连续梁支架现浇施工方案

连续梁支架现浇施工方案

新建南京至杭州铁路客运专线NHZQ-1标段XX特大桥XXX墩连续梁支架现浇施工方案编号:版本号:受控号:修改状态:编制:审核:批准:有效状态:中铁x局宁杭客运专线2009年10月目录1 编制依据和原则 (4)编制依据 (4)编制原则 (4)2 工程概况 (5)概述 (5)气象、水文、地形和地质 (6)主要工程数量 (9)3 总体施工方案 (10)工程重点、难点及措施 (10)施工顺序安排 (11)总体方案设计 (14)施工工艺流程 (15)4 施工部署 (16)施工准备 (16)人员配置 (19)机械设备、周转材料配置 (20)5 进度计划 (22)节点工期 (22)施工进度横道图 (22)6 支架及地基基础设计检算 (22)支架设计及检算 (23)地基检算 (24)7 施工工艺 (24)支架搭设及预压 (24)支座安装 (26)模板工程 (27)钢筋工程 (28)预应力工程 (30)混凝土工程 (41)施工变形监控 (44)8 进度、质量、安全措施 (45)、进度保证措施 (45)、质量保证措施 (46)、安全保证措施 (47)1 编制依据和原则编制依据⑴无砟轨道双线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支架现浇施工)跨度:(40+72+40)m(直线、曲线,线间距5.0m)图号:肆桥参(2009)23681-ⅡA(供咨询);⑵新建南京至杭州客运专线铁路句容河特大桥:宁杭客专施图(桥)-03;⑶《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⑷《客运专线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指南》(TZ213-2005);⑸《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建设函〔2003〕99号;⑹《建筑施工计算手册》、《建筑施工手册》⑺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⑻铁路工程其它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则、规程;⑼现场实际勘察和本单位施工的经验和水平。

编制原则⑴宁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铁四院监理和局工程指挥部要求的总体工期、质量目标的原则。

5米以上深基坑施工方案

5米以上深基坑施工方案

目录1、编制依据 (1)2、工程概况 (1)3、人员机械设备配置 (2)3。

1机械设备配置: (2)3。

2施工队伍配置 (2)4、工期及进度安排 (3)4.1总体施工工期 (3)4。

2工期进度安排 (3)4。

3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3)5、施工方案 (4)6、施工方法及工措施 (5)6.1施工方法 (5)6.1.1施工准备 (5)6.1.2承台开挖 (5)6.1.3凿除桩头及桩基检测 (7)6.1。

4基底处理 (7)6.1。

5钢筋制作及安装 (8)6.1.6模板安装 (9)6。

1。

7承台混凝土灌注 (9)6.1。

8承台混凝土养护 (10)6。

1.9冷却水管压浆 (11)6.1。

10拆模 (11)6.1.11基坑回填 (11)6。

2桩基承台质量标准 (11)6.3承台(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措施 (11)6.4综合接地 (12)6.5沉降观测点布置 (12)7、质量保证措施 (13)7。

1质量管理依据 (13)7。

2质量管理方针 (13)7。

3质量保证措施 (14)7。

3.1工程质量保证总体措施 (14)7.3.2加强施工前的质量控制工作 (14)7。

3.3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工作 (14)7。

3。

4做好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15)7.3。

5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控制 (15)7.3。

6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 (16)7。

3。

7保证施工中的资料完整齐全 (16)7.3.9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17)7。

4质量通病及其防治措施 (18)7.4。

1砼浇注过程中泡水,影响砼质量 (18)7。

4.2大体积砼表面龟裂 (18)7.4。

3砼表面有蜂窝、麻面、气孔 (18)7.4.4砼漏浆、表面污染及平整度差 (18)7.4.5钢筋接头设置不符合要求 (18)7。

4.6钢筋间距不一、保护层厚度不足 (19)8、安全管理措施 (19)8.1安全目标 (19)8。

2安全保证体系 (19)8.2。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9)8。

施工接口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接口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接口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 目的:为了确保线路大中修和维修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运营维管段内线路设备的大中修、维修施工及配合作业。

二、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内容1. 线路施工领导小组:由主管工务副段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安全质量监察科、工务技术科、物资室、调度室、职教室、综合车间及工区负责人。

- 安全质量监察科职责:- 负责现场安全盯控工作。

- 审定线路设备大中修的安全组织措施。

- 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包括施工要点登记和慢行防护设置。

- 确认施工中人员、机具下道及侵限情况,以及施工后轨料回收情况。

- 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 工务技术科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线路大修的技术政策和法规、标准。

- 全面掌握线路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情况及修理周期。

- 编制年度线路大修(建议)和月度施工计划。

- 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 落实业主下达的大修计划,合理利用施工资源。

三、施工接口管理1. 接口协调: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调,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2. 信息共享:施工前,工务技术科应向安全质量监察科、物资室、调度室等部门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技术要求。

3. 资源调配:根据施工需要,物资室应提前准备所需物资,调度室应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

4. 施工监控: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监察科应全程监控施工安全,确保施工符合规范要求。

5. 问题解决:遇到施工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应立即召开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四、总结通过以上施工接口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确保线路大中修和维修施工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效率,保障施工安全,为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铁路建设各专业接口管理工作办法

铁路建设各专业接口管理工作办法

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接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接口管理工作,落实接口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明确有关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全面、准确、系统地把握接口动态管理,科学有序的全过程控制好接口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接口,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专业、设施、功能或计划安排相交,并且可能发生冲突或需要协调的部位。

一个接口至少与两方相关。

第三条接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接口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凡涉及接口的事项,该接口相关的各方不得单方面进行决策或决定。

(二)接口管理工作从接口的提出、讨论、处理、实施到反馈等过程必须形成一个信息的闭环,避免造成接口的遗漏。

(三)接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签认。

不得以口头或非正式的方式作为依据。

第四条接口管理工作的相关方是指与某接口有关联的各方,包括建设指挥部各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指挥部成立接口管理工作小组,总工程师为组长。

工程管理部牵头、物资设备部、安全质量部协助组成接口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的接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站前、站后各专业间的接口解决方案第六条合理制定站前、站后各专业间的接口解决方案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多方参与、多专业协调、多方位推进,接口管理工作就是要确保线路系统性和整体性,协调统一全线各相关专业间的关系和标准,解决各专业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交叉配合等问题,解决站后专业在土建工程中预留方案,确保站前工程施工进度要求。

工程项目各专业之间接口内容和解决方案详见附件。

第三章接口管理工作中各方职责第七条接口管理工作中各方必须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一)建设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订接口管理工作办法、工作程序、作业流程、归档接口清单等;2.监控并跟踪接口状态,督促接口相关方落实接口管理工作计划,对延误计划进度的接口工作组织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统一归口管理涉及接口的日常事务,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指挥部领导和接口管理工作小组协调解决;4. 监督接口工作的管理和施作质量。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专用线审查要点 (4)专用线铁路年运量××万吨,其中发送 ××万吨,主要品名是××;到达××万 吨,主要品名是××。主要经××线运输。 专用线改扩建时,需明确新增铁路年运量、 主要货物品名,运输径路。 (5)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工企×级,限制 坡度׉,最小曲线半径××米,××牵 引(内燃、预留电化条件),牵引质量 ××吨。
31
五、办理流程
4. 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 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向专用线 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5.专用线接轨人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 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鉴后修改 报告报铁路局。
32
五、办理流程
6. 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 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 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 册); 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专用线接轨管理有关规定
王 涛
1
主要规章和文件

《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 〔2016〕350号 )
2
主要内容
一、基础知识 二、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五、办理流程 六、接轨合同 七、建设、验收、开通、开办运输业务 八、监督管理
3
一、基础知识
26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专用线审查要点 (6)专用线装卸线设计方案:设×条贯通式 装卸线,有效长××米。设×条尽头式装 卸线,有效长××米。设环形装车线×条。 采用××装卸车。专用线改扩建时,需明 确改建、新增装卸线数量,装卸车方式。
27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铁路局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铁路局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的通知

— 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铁路局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海洋、宁安、宁杭、沪杭客专、金山、金丽温公司,各工程指挥部、筹备组: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建设项目工程试验管理,规范原材料的检测和使用,确保原材料质量,加强材料的见证、取样、试验工作,不断提高我局建设项目试验室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现制定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加强原材料准入检测,严格试验过程控制,突出试验过程中的盲样抽检、交叉互检制度,确保质量控制数据科学、准确、真实、可靠、合法,以标准、规范的试验室管理,实现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目标。

二、主要内容1.各级试验室应按照铁道部和路局有关试验室管理的规定,上铁建函〔2011〕1296号上海铁路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2.试验室所有上岗试验人员必须持有施工单位集团公司上岗证(包括项目试验室主任证、试验干部证、试验员证)和铁路试验人员上岗证,并定期组织培训,加强业务学习。

3.试验仪器仪表应依据环境的有关规定进行放置,应按照规定定期校验,精度符合试验标准要求,使用前应经调试检验。

4.试验室检验测试材料样品必须按规定取样,需要保存的材料要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保存,避免因样品存放不当造成结果误差。

5.加强原材料准入管理,进场前,要检查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资质;进场时,要检查原材料的出厂证明文件,并对原材料各项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对产品性能进行验证。

6.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抽测检查。

由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按照按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测、检测,对特殊结构工程可委托高校或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

7.试验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和其它各种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无缺,不得涂改(包括数据、图表、照片、现象说明等),并对试验检测中发现的异常现象作好详细记录。

8.试验人员应采用误差分析知识正确处理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取舍数据,并按有关公式推算结果,由复核人复核。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六位一体”标准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

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六位一体”标准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

xx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六位一体”标准化管理实施指导意见为保证xx铁路客专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工程成本,又好又快地推进xx铁路建设,要求参建各单位必须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

做到管理制度标准化(建立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稳定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标准化(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现场管理标准化(生活设施、施工设施、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统一化,确保施工人员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标准化(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目标体系、责任体系、分级控制系统和评价评估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环水保、文明施工等控制要点,确保过程控制的有序可控,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根据铁道部《关于推进建设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45号),结合xx铁路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各单位须根据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管理办法,各单位所在总公司、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结合各自标段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构建结构清晰、职责分明、内容稳定、体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实施有规范、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的项目管理制度。

以下管理制度供参考,但并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项目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财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工程测量制度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开工报告申请制度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变更设计管理制度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工程质量试验制度样板引路制度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检查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质量回访保修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三同时”制度应急救援制度营业线施工安全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分包与劳务用工制度验工计价管理制度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成本核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分配与奖励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文明施工制度施工机械与设备管理制度宣传与保密制度项目例会与施工日志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廉政管理制度文物保护制度架子队管理制度二、人员配备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是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能力、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接轨管理实施细则

接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接轨管理工作,确保接轨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为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各类交通基础设施的接轨提供统一的管理标准。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交通基础设施的接轨管理工作。

二、专用线接轨要求专用线接轨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确保接轨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专用线接轨前应完成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明确接轨点的位置、高程、线形等技术参数。

专用线接轨应符合相关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要求,确保不影响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

三、合同制管理原则接轨管理工作应遵循合同制原则,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接轨合同应明确接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接轨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确保接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接轨安全与规定接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接轨设施的安全性。

接轨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各环节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安全标准。

接轨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五、接轨方案设计与变更接轨方案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技术标准,确保接轨设施的技术可行性。

接轨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运营需求,确保接轨设施的实用性。

接轨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及时沟通与协调,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接轨方案变更应遵循相关规定,经过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接轨合同履行管理接轨合同应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接轨工作的顺利进行。

接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接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履约评估,确保各方按约履行。

七、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应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确保既有交通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营。

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前应完成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明确改造或拆除的范围、技术方案等。

既有线改扩建与拆除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八、例外情况与处理在接轨管理过程中遇到例外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无砟轨道验收程序和标准

无砟轨道验收程序和标准

宁杭铁路客运专线工程CRTSⅡ型板无砟轨道验收程序和标准上海天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杭客运专线监理项目部编制日期:2010年10月17日无砟轨道验收程序和标准一、无砟轨道开工的必要条件1、桥梁、隧道、路基工程竣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2、沉降观测经专家评估符合要求。

3、用于无砟轨道施工的CPⅢ网已建立,成果并通过评审。

4、轨道验收合格,供应应满足施工需要。

5、附属工程(梁上防护墙、遮板、电缆槽、声屏障;隧道内电缆槽、水沟;路基边坡防护、排水设施)施工完毕。

6、水泥乳化沥青砂浆灌注完成试验,并通过评估。

7、桥梁、隧道、路基上四电接口工程完成,可满足四电工程施工需要。

二、无砟轨道底座板(支承层)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施工机械设备及检测仪器的审核。

2、原材料进厂报验检测。

3、见证形式检验(1)、乳化沥青、干料、减水剂、消泡剂、水泥、砂、水原材料;(2)、水泥乳化沥青砂浆。

4、审查水泥乳化沥青砂浆配合比。

5、见证水泥乳化沥青砂浆配比试验和灌注试验(揭板)。

三、底座板(支承层)施工前的梁面、隧道底板、路基面验收1、梁面、隧道底板、路基面验收由监理项目部组织相关监理人员,线下施工单位(桥梁、架梁单位、制梁单位)无砟轨道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2、监理项目部组织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验,并填写自验记录表,平整度验收时应通知现场无砟轨道监理参加。

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由局指提前24小时向监理项目部申请报验,监理项目部接到报验后,4小时内通知施工单位验收的时间和范围。

3、梁面隧道底板、路基面验收前(1)、标出线路中线、两侧50cm平整度检测线,3.1m或3.25m 平台边线,为验收创造条件;(2)、提供中线、高程复测结果资料;(3)、提供平整度检测自验记录表;(4)、提供综合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

4、梁面验收内容及标准(1)、检查桥面中线测量记录,允许偏差10mm;(2)、检查桥面高程测量记录,每孔梁14个点,允许偏差±7mm,梁端1.45m范围不得出现正误差;(3)、平整度(左右线中线两侧50cm划四条线)用4m靠尺量,每次重叠1m,允许偏差3mm/4m,当平整度测量8mm/4m~4mm/4m时,可用1m靠尺量,允许偏差2mm/1m。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培训课件(三)---《技规》客运培训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培训课件(三)---《技规》客运培训

二、新版《技规》生效时间
• 1.新版《技规》生效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 • 2.同时停止执行或废止的基本规章:
• • • • • • • • •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铁科技[2008]222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200~250km/h部分)铁科技[2009]116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300~350km/h部分)铁科技[2009]212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58条修改内容》铁科技[2008]205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修改补充内容》铁运[2011]47 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铁科技[2012]4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总运[2013]148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补充内容》铁总运[2014]154号
三、新版《技规》特点
• 1. 分高铁版和普铁两部分,便于内容描述和规章 的实施 • 分2个部分编写,有利于第二编、第三编将高速铁 路(客运专线铁路)和普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的内 容分别描述清楚、准确;便于各专业、各工种人 员学习和使用。
三、新版《技规》特点 • 2.定位准确,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协调一 致 • 新《技规》定位为总公司企业基本技术规章,以遵循国家 和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为前提。 • 新《技规》作为企业规章,不宜再对社会企业和人员在铁 路线路影响范围内的活动进行规定,这些内容按《铁路安 全管理条例》执行,所以新《技规》删除了“严禁在影响 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引水、耕种、取土和采石采矿” 等内容。 • 新《技规》作为总公司基本技术规章,统领总公司各专业 规章和企业标准。
四、新版《技规》客运相关条款

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制度

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制度

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制度一、接口管理概述地铁施工项目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到多个工程单元的协同作业和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

在这个过程中,接口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有效地协调各个工程单元之间的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顺利交付。

因此,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接口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各个工程单元之间的工作协调有序、信息交流顺畅、资源利用合理高效,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风险和成本,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2. 原则: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工作原则主要包括:全面、系统、规范、及时、有效、动态。

全面是指接口管理要考虑到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管理、资源、环境等,系统是指接口管理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规范是指接口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及时是指接口管理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效是指接口管理要能够实现项目目标,动态是指接口管理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改进管理措施。

三、接口管理的内容和流程1. 内容: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口的划分和识别、接口的协调和沟通、接口的监测和控制、接口风险的评估和处理、接口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2. 流程: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接口管理计划的编制、接口识别和划分、接口协调和沟通、接口监测和控制、接口风险评估和处理、接口问题解决和改进。

四、接口管理的责任和角色1. 责任: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责任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接口管理,工程部负责工程接口管理,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接口管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接口管理。

2. 角色: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主要角色包括:项目经理、工程部部长、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各工程单元负责人。

五、接口管理的实施和改进1. 实施:地铁施工项目接口管理的实施包括:根据接口管理计划,对项目进行实施,按照接口管理流程,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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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杭铁路客运专线接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杭铁路客运专线项目建设中的接口管理工作,落实接口管理工作中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明确有关接口工作的流程和工作程序,全面、准确、系统地掌握接口的动态,科学有序地控制好接口工程质量,系统、完整地实现工程建设中各专业无缝衔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接口,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组织、设施、功能、专业、工序或计划安排相交,并且可能发生冲突或需要协调的部位。

一个接口至少与两方相关(两个单位、两个项目经理部、两个作业队或两个工班)。

接口工作对工程施工及功能使用有影响,具有相连关系,是一个纽带。

本细则所指的接口,主要涉及土建施工中,需对站后工程(或综合使用中)在土建施工时进行提前施工的部分(该部分对土建施工结构应影响),包括预留、预埋各种设施、设备、管线。

该部分如未进行施工,后续进行修复将对土建结构造成破坏(或无法修复)。

第三条接口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接口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凡涉及接口的事项,该接口相关的各方不得单方面进行决策或决定。

(二)接口管理工作涉及不同单位、部门、专业、工序时,各单位或部门不得以惯例、内部的特殊性或其它理由拒绝接口事项的落实。

(三)接口管理工作从接口的提出、讨论、处理、实施到反馈等过程必须形成一个信息的闭环,避免造成接口的遗漏。

(四)接口管理的过程和结果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签认。

不得以口头或非正式的方式作为依据。

第四条接口管理工作的相关方是指与某接口有关联的各方,包括工程指挥部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各工区、各施工作业队,包括需请示接口工作协调事项的宁杭公司、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天佑监理项目部、设备(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接口管理工作的相关方必须承担起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指挥部成立接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指挥长担任组长,总工程师分管负责,指挥部各部门部长、项目经理部经理、项目经理部总工为工作小组成员。

接口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组长:卢朋常务副组长:辛文军副组长:洪应和徐春光孙爱义毕永清王向东李建伟成员:郝猛王晓英朱利宝于旭林王雷苗永平第七条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小组下设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专业工程师和安质部部长为办公室成员,各专业工程师为相应专业的接口工程师,安质部负责接口工程质量和接口协调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的负责人为接口管理工作相应的责任人,在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协调下负责其范围内的接口工作具体事务。

第九条各项目经理部均要由单位负责人专门负责接口管理工作,并成立或指定相应的接口管理责任部门,配置接口工程师,负责接口施工协调工作。

接口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的组成报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准。

第十条各工区配置接口工程师,负责接口施工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责(一)组织制订接口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工作程序、作业流程、工作计划、接口清单等,牵头进行有关工程施工中的接口协调工作;(二)宣贯上级的有关接口工作精神,监控并跟踪接口状态,督促接口相关方落实接口管理工作计划,对延误计划进度的接口工作提出补救方案和处理意见;(三)统一归口管理涉及接口的日常事务,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指挥部领导和接口管理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四)统一管理、汇总接口的描述表格、会议记录、处理日志以及相关资料、图纸、报告等文件;(五)统计、汇总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向指挥部领导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六)办理指挥部领导决定的其它有关接口的事务。

第十二条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针对下列事项,需上报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批准。

(一)组织制定的接口管理实施细则、工作程序、作业流程、工作计划、接口清单等;(二)督促检查接口相关方对接口管理的落实情况;(三)决定对延误计划进度的接口工作补救方案和处理意见;(四)接口管理相关方的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五)涉及多个接口的重大技术方案的确定及变更;(六)其它需要上报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小组组长批准的事宜。

第十三条指挥部各部门有关接口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一)工程管理部1.负责协调和落实相关土建施工专业的接口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2.负责轨道、桥梁、涵洞、地基、隧道、等相关专业、工序之间接口问题的协调和落实;3.审核项目经理部提报的有关接口所需的材料型号与数量;4.统计、汇总工程管理部的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向项目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5.负责与四电单位勾通协调工作。

(二)物资设备部1.负责接口工作涉及的各个专业的物资、设备等的采购与供应工作,保证接口所需材料设备的正常供应;2.统计、汇总物资、设备部的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向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

(三)安全质量部1.负责协调和落实有关接口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制度的建立;2.负责接口实施的安全和质量监督、检测和控制;3.统计、汇总安全质量部的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向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4.负责与四电单位勾通协调工作。

(四)计划合同部1.负责接口涉及的各个专业的概预算的协调和落实;2.统计、汇总计划财务部的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向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职责(一)在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指挥部各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段内接口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二)负责接口管理工作中涉及乡镇、县级地方单位的协调工作;(三)组织好各专业、工序的现场接口施工,形成接口施工记录,重大技术问题报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五)统计、汇总项目经理部的接口问题处理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向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提报接口管理工作报告。

第四章实施第十五条为保证接口工程(预留、预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各项目经理部成立专业接口作业队,负责接口工程施工工作。

第十六条接口管理工作相关方(土建作业队、接口作业队)必须严格按照接口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进行,不得违背或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接口作业队工程师根据施工图纸建立以单位工程为单元的《接口工程管理台帐》,包括所有接口工程的类别、种类、安装里程位置,报工区接口工程师审核,审核后下发,作为接口施工的依据。

《接口工程管理台帐》分发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部接口工程师、工区接口工程师、接口作业队、土建作业队、工点现场技术负责人。

第十八条接口管理工作主要以接口会议方式进行,各工点接口工作开始前,项目经理部召开专门的工点接口工作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指挥部专业接口工程师、项目经理部接口工程师、工区接口工程师、接口作业队负责人、土建作业队负责人、工点现场技术负责人。

会议交代接口工程概况,接口工作程序和流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接口管理相关方(土建作业队、接口作业队)应主动关心施工的事项是否涉及接口。

若施工事项造成接口工作遗漏或错误,相关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接口管理工作相关方可以对接口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报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汇总后,由指挥部领导和接口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决定。

第五章工作程序和流程第二十一条工点技术负责人对于施工到有预埋要求的部位后及时给接口作业队发《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表1)。

接口作业队接到《工作联系单》后携带有关预埋件到现场进行安装施工。

接口作业队在接到《工作联系单》后,需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施工,工点技术负责人需在12小时前通知接口作业队预计安装时间。

第二十二条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协调土建作业队和接口作业队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土建施工作业队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给接口作业队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接口作业队进行安装前,发现土建施工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接口作业队对土建施工基本尺寸需了解),影响安装施工作业时,需及时报告现场技术负责人,并停止安装施工,待满足施工条件时,再进行安装作业。

第二十四条接口作业队不得对土建施工作业内容进行干扰和改变(除得到现场技术负责人同意外,尔后须恢复原样);土建作业队要为安装施工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以便于施工。

第二十五条接口管理相关方在接口处理过程中,前一工序方必须为后一工序方负责,不得无视或拒绝后一工序方的接口要求,从而影响系统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在接口管理过程中要建立接口日志,确保接口状态可控和可追溯性。

接口日志由接口作业队负责填写。

接口日志报一份给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七条由于现场技术负责人原因,未通知接口作业队进行接口安装,造成接口工作漏埋,对现场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由于土建作业队原因(现场技术负责人已通知接口作业队,接口作业队未进行接口安装,土建作业队就进行土建下道工序),造成接口工作漏埋,返工费用由土建作业队承担,并罚款5000元。

第二十九条接口作业队对土建作业队已完成成品造成破坏,返工费用由接口作业队承担,并罚款5000元。

第三十条接口作业队接口工作错误,返工费用由接口作业队承担,并罚款5000元。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指挥部接口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工作联系单单位工程名称:部位及接口专业:编号:中铁十七局集团宁杭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注:本表一式2份,联系单位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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