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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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 备的法定条件的同时,该法第24条又明确 界定了不得录用的情况。即: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的。 《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得录用的情况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 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加严明的纪律
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
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 三、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四、司法救济途径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wk.baidu.com
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 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由此可得公务员只存在于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 方面。即: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例》第64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 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法》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 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完善对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 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 ” 《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任用主要规定了 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和考任。 《公务员法》第 95 条规定:“机关根据工 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二)明确规定三种人员不得录用
《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 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 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 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 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 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
(三) 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加严明的纪律
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
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 三、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四、司法救济途径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wk.baidu.com
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 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由此可得公务员只存在于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 方面。即: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例》第64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 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法》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 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完善对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 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 ” 《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任用主要规定了 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和考任。 《公务员法》第 95 条规定:“机关根据工 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二)明确规定三种人员不得录用
《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 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 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 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 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 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