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
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
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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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 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
规格设臵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
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件。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第 十 六 条 录 用 国 家 公 务 员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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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
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学习《公务员法》心得体会杨凯通过对公务员法的学习和答题竞赛,我了解到国家对公务员的期望和要求,坚持高水平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对公务员身上肩负的神圣使命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我对《公务员法》有了一下的认识和了解,首先公务员法的颁布与实施,将在公务员管理实践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公务员法内容有了重大改进,其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
但同时也规定,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一把利剑,较好的体现了人本管理的精神。
一是规范公务员的管理,提高整体队伍素质。
公务员法第四章,明确规定了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该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
这是第一次把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写入法律,其意义是十分深远的。
一个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如何,工作水平与工作效率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如何。
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高低、能力强弱,事关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
要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除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全方位的培训教育以外,坚持标准,严格条件,把好公务员入口关,是保证未来公务员高素质的关键所在。
公务员法的出台,为公开考录国家公务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另外,以往公务员主要依靠职务晋升为主的晋升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待遇,现在设立了职务与职级并重的“双梯制”晋升制度。
开拓了公务员晋升的新渠道。
公务员即使得不到职务上的提升,也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来提高自己的待遇,从而拓宽了公务员晋升渠道,从根本上改变了“千军万马挤官道”的状况与“官本位”思想。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创新提要:《公务员法》是我国建国50多年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法律。
该法立足于中国国情,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制度为基础,在继承中进行了发展创新。
关键词:公务员法制度创新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
公务员法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吸收了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又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它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基础,在继承中发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发展和创新,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从我国实际出发,科学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的范围是公务员法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公务员范围,各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就我国来说,科学界定公务员的范围,一方面,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必须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一般规律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
与《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不再以机关性质来确定公务员的范围,而是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即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具备的这三个条件,公务员的范围不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是公务员。
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简介2005年4月27日下午,受人瞩目的《公务员法》草案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顺利通过。
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法律,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里程碑意义不言而喻。
人们从这部新鲜“出炉”的法律文本中,可以清晰地感受到,公务员法新意连连,亮点迭出,新意扑面。
公务员范围扩至七类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中这条的备受推敲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得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意味着,今后公务员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
按照这个标准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公务员总数为636.9万人。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起草领导小组副组长、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关于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关于同位阶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除适用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外,仍可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包括下列工作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五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上级违法、犯错下级可说“不”公务员法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并规定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公务员的纪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称,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特点
公务员法在五个方面集中而鲜明地体现了公务员制度的中国特色: 第一,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领导上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搞所谓的 “政治中立”。 第二, 体现在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上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类机关” 的工作人员。 第三, 体现在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上 公务员法进一步把公务员划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这两个组成部 分,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这三个类别的,划分为选 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这三种任用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 录 用
本章共12条,规定了录用的范围、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 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 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 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 非领 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根据这一规定,今后 各 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 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凡进必考”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也是群众较认可的。因 为 不讲关系,不讲门第,是“玻璃房子里的竞争”。胡锦涛书记曾批示, “凡进必考”弘扬了人事工作的正气。这些年来,我们坚持规范化、 公 正性、科学性,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第四, 体现在公务员的来源上 公务员法总结和借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鲜经验,把考试录 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 第五, 体现在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上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明确了公务员考核、惩 戒、回避、辞退、定期转任、离职后的从业限制,以及领导成员的引 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对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 管理和严格监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相关问题的思考[摘要]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关键词] 新颖亮点回避制度监督与管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这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本法较1993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了很大的进步,吸收了十几年的人事改革工作经验,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任制。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学习,对其中相关问题在此作了简单的探讨和分析,同时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想法。
一、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具有三大新颖亮点1.扩大了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则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可见,《暂行条例》中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法》中明显不止局限于此,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国家工作人员就可,如国家司法机关、国家权利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等都包括在内。
因而,《国家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调整范围,有利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
2.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我国公务员法
回避制度
姻亲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 关担任双方直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 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 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务回避:执行公务时,存在本人利害关系、涉及亲 属人员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务的,应当回避。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
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进行分类,根据“事”的 需要设置职位,根据职位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 程度确定任职资格条件和相应的级别待遇,再根据任 职资格条件选任人员,级别不随人走。人随职走,任 什么职位,享什么待遇。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和 能力,并按照人的资历、能力确定相应的级别待遇, 安排适当的职务,级别随人走。品随人走,享受的待 遇和品级有关,和职位相关性不大。
工资福利保险
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 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公务员工资、 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 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予以保障。
附则
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 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事 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 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公务员法》的新突破
公务员更新和完善机制的创新
严格考试录用制度 在任用选拔方面,增加了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经省 在任用选拔方面,增加了聘任制 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 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适应了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 技术人才的客观需要,也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为机关吸引 优秀人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开辟了一条合法渠道。 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 设立了领导干部任期制,健全职务退出的正常机制 。公务 员法规定“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把领导干部职务变为工 作职务,对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在法律形态上予 以否认,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 。 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定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 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定为法定的职务晋升方式之一,突破 了传统委任制的任用模式
公务员法讲稿1
第二章 公务员的 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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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 习,掌握《公务员法》确定的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所亨 有的权利。了解公务员义务与 纪律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 公务员的义务
一、公务员义务的概念与 特征 (一)公务员义务的概念 公务员义务,指国家法律对 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 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第二节 公务员法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一、公务员法的概念 与特点 公务员法是调整国家 与公务员之间的管理与被 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一)公务员法的共同特点
1.体现了科学性。 2.体现了民主性。 3 .体现了国家人事管理的法制 化。
(二)我国公务员法与西 方公务员法在内容上的差异 性 1.我国公务员法强调党性 2.我国公务员法在分类上 没有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 和“业务类”。
根据《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 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 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1.公务员的界定标准 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 规定,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 条件: (1)必须是依法履行公 职的人员。
( 2 )必须是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的人员。 (3)必须由国家财政 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四、公务法对公务员权利的 规定 (一)外国公务员权利的基 本内容: 1.工资福利权;2.休假权; 3.培训权;4.获悉个人档案资 料权;5.交流权;6.不受歧视 权;7.保障权;8.申诉权。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第13条 之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的 基本内容为: 1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 有的工作条件; 2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 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 辞退或者处分;
中国公务员法讲稿
《公务员法》讲座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梁桂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4月27下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国内首部用于管理人事干部方面的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该法将近十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一.中国公务员法的由来从1949年至1980年,我国的人事管理一直沿袭民主革命时期建立的干部制度。
1980年,邓小平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
1984年下半年,中央将干部立法工作提上日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革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再次提出了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后,又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暂行办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2001年1月开始,中组部和人事部牵头成立了国家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公务员法立法起草历时5年前后修改14稿《公务员法》在今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共有18章,107条,包括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1.
二、国家公务员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 1、它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50多年来, 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出台了众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 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就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干部人 事管理是政策管理,而不是依法管理。古人云:治国先治吏,如果我国 的干部人事管理都无法实现依法管理的话,依法治国则成为空谈。
• 三是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以及 申诉控告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制度和公务员的工资福 利保险制度;明确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显现了公务员 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增加了了公务员的司法救济制度
• 四是监督约束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 条不得违反的纪律,规定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 导人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公务员执行错误的命令,不抵
2.关于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几个问题
• 制定《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分类”问题的讨论
• 1993年10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3章提出了要在公务员中 实行“职位分类”,但却并没有在公务员内部划分类别。所有公务员都使用一种 管理方式,晋升、工资等都是一个模式,这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科学化 管理。因此,《国家公务员法》在制定过程中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进行了专 门研讨。
《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的发展
━━国家公务员法评析━━
一、从《国家公务93年,国务院发布并开始实施《国家公务 员暂行条例》,它的颁布是为了适应当时对公 务员实施管理的需要,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 的开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的行 政法规,是一种授权立法。根据我国的立法法 规定,授权的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 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2005年4月,历经 4年和十余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 开始施行。公务员法颁布后,相应立法事项的 授权即被终止。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 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 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座提纲
二○○六年普法讲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讲座提纲主讲人:刘文党组书记局长今天就《公务员法》的有关内容与大家进行共同学习。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下面,从四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工作交流和学习探讨。
一、公务员法的起草历程《公务员法》是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既对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一定的继承性,同时又对以往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
综观公务员法的出台,共历时22年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从1984年—1993年的改革起步阶段;二是从1994年—20 00年的总结探索阶段;三是从2000年—2005年的创新完善阶段。
(一)改革起步阶段中组部、人事部成立了领导小组,起草了《国家公务员工作条例》。
在此基础上,又起草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总结探索阶段为提高立法层次,1994年,国家把《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列入全国人大立法事项。
1996年,形成了初稿,报国务院法制局,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1997年,全国人大听取汇报并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
1998年,全国人大换届后,再次将《公务员法》作为立法事项。
(三)创新完善阶段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研和总结暂行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公务员法。
2001年12月,中组部、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
公务员法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 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同的要求,
应由国家立法对其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第三,解决公务员管理体制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 的衔接问题,加强对干部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政府人事 部门,而事实上,按照干部管理体制,政府机关 中较高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及党的机关与人大、政 协等机关参照暂行条例的规定,都是党委组织部 门统一协调和管理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规 定,需要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相衔接,在法律上 明确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由党委 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公务 员综合管理的职责。
主要对其工作实绩进行评价。
(一)职位分类
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三类: 1、综合管理类——机关中履行规划、咨询、决策、 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的综合管理及机关内部人 事、财务、党务管理职责等职位。 2、专业技术类——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 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例 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等职位。 3、行政执法类——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 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 税务、工商、质检、药检和环保等部门的基层单位。
第四,解决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增 强公务员制度的活力。从职位设计上,建立多 元化发展途径,在传统行政职位外,增设专业 技术职位,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设立行政执法 职位。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多级 别数量,拉大级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 级别,从而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机制,吸引 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务员法及暂行条例的区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 方面。即: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 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 《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享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 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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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范围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 三、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四、司法救济途径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暂行条例》第 3 条规定:“本条例适用 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由此可得公务员只存在于各 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五、《公务员法》颁布的意义
(一)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 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 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 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 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 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 (四)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
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
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
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
务直接有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为公务员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暂行条例》中只规定了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 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 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 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定提起诉讼。”
三、完善对国家公务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 对公务员的任用,首次采用“聘任制 ” 《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任用主要规定了 四种方式:选任、委任、调任和考任。 《公务员法》第 95 条规定:“机关根据工 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 行聘任制。”
(二)明确规定三种人员不得录用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确定为五个 方面。即:德、能、勤、绩、廉。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六)公务员工资福利发生了变化
《暂行条例》第64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 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公务员法》第73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 的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的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 备的法定条件的同时,该法第24条又明确 界定了不得录用的情况。即: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的。 《暂行条例》中对于不得录用的情况没有 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 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加严明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