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职能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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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4、关于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及案例分析
(1)关于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隐性采访现在可以利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 关于新闻自由权、满足公民知情权和舆论 监督权的宪法规定,但民法、刑法等普遍 法在目前还无法对隐性采访进行规范。 企求用《新闻法》来规范隐性采访,可能 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根据2000年4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隐性采访获得的 视听资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视作合法证 据。 不能轻率作出“偷拍偷录被法律认可”的结论: 隐性采访主要用于违法事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公 众人物。还必须充分考虑隐性采访实施的场合。
第六章 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
职能权利与义务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二,新闻舆论监督权 三,对新闻记者的人身保护 四,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职能义务
第六章 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 职能权利与义务





考核重点: 1、新闻采访权的含义、享有和使用。 2、新闻编辑权的含义及其内容 3、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职能义务 4、案例分析
三,对新闻记者的人身保护

对新闻记者的人身保护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二是人格尊严 的保护。

1.案例分析:4名男子殴打央视3名记者 逼其下跪案开庭



案例简介:2008年1月23日 上午,“12· 18殴打央视记者” 一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何 祖青、郑学新、张立新、祁 德顺出庭受审。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在向 央视记者杜某等三人索要记 者证和身份证遭拒后,双方 发生言语争执。随后,被告 人便冲上前去殴打三位记者。 检察机关认为,四被告人阻 止媒体记者的正常采访,随 意殴打记者,任意毁坏公私 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已 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读:那些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 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 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 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以及教 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因为没有资格取得新闻记者证,也就不能 独立进行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新 闻采访活动,不能独立行使相关新闻采访 权。
二、新闻舆论监督权

1.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项宪法权利,也是新闻 媒体的义务。舆论监督的对象是一切权力,其重 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





2.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是否实现,主要体现 在新闻媒体的批评内容能否报道和传播出 去。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实现的障碍主要在于地 方保护主义。 一种宪法权利在受到侵犯时应当有法定的 救济措施。 目前我国记者还不能向法院诉请保障自己 职能性的宪法权利。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3、新闻采访权的实现 (1)保障新闻采访权的正当行使。 其一,立法保护合法新闻采访权。 其二,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履行接受采访的义务。 其三,保障新闻采编人员的合法采访权利。 (2)惩罚侵犯新闻采访权的行为。 (3) 新闻活动主体依法从事新闻采访。
四、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的义务

1.新闻界应维护公民的新闻权利 新闻媒介及其采编人员是代表着公民在行 使新闻权利,虚假新闻、黄色新闻、滥播 广告等都是对公民新闻权利的侵犯。



2.新闻媒介应行使好自身的权利 一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要不断加强自 身的权利意识,维护自身的权利; 二是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正确处 理好新闻报道中“禁止”与“许可”的关 系; 三是要勇于为民说话,有效利用法律赋予 的权利。




(1)思考:没有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有 新闻采访权吗? (2)相关观点 新闻采访权来源于宪法对于表达自由的保 护,是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并不为记者所特有。 记者证不过是新闻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 采访工作时使用的身份证明而已。

(3)进一步思考: 在现实中,没有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真 的能行使新闻采访权吗? 《新闻记者证管 理办法》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呢?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 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 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 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一)新闻机构中党务、 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 位的工作人员;(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 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 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 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三)教学辅导类报纸、 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人员。


案例2:2007年1月10日,《中国贸易报》山西大 同市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等二人到该市浑源县 一家“黑煤窑”采访。矿方要求兰成长出示记者 证,而他只带有《中国贸易报》出具的采访介绍 信,随后,兰成长被打成重伤,翌日不治身亡。 事发后,《中国贸易报》有关负责人表态说,兰 成长等二人只是报社的新闻线索采集员,不能说 是记者,因为他们没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 者证”。他们没有采访权,也没向站里请示报告, 纯属个人行为。


知情权主要是指公民知晓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事务的权利。 新闻采访权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2、没有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有新闻采访 权吗?
案例1:2004年5月,沈阳市一位叫董国明的公民, 在依法抵制违法拆迁、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过程 中,被不法商家非法困于楼上达27天。更为恶劣 的是,不法商家竟然动用保安昼夜守楼,不准家 人送水送饭,禁止任何人出入。当中央电视台记 者前来采访时,遭到10余名保安阻止,并因只有 介绍信而没有记者证,被当地警方强行扣留。

案例评析: 记者在采访行为中受到人身伤害,在法律 上能否受到特殊保护呢?
记者在我国法律中还只是一个“普通人”, 而不是某种法律调整的“特殊主体”。因 此,凡是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报道引发的官 司乃至伤害性事件,都按照普通的民事、 刑事案件处理。


此次事件中的记者是否也有过错责任呢?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 通知》第六条规定:在采访活动中,新闻 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 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的 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 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 应及时进行协调或提供援助。


我们的专业见习怎么办呢? 首先,尽量不要采访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 共事务的敏感事件; 其次,要带好学校证明、学生证,并与有 关党政部门取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 第三,要讲究运用新闻采访业务技巧。

百度文库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9月 25日联合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 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 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 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摘要: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 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 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 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没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不 能独立进行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 新闻采访活动,或者说不能独立行使相关 新闻采访权。也就是说,有新闻记者证的 新闻采编人员享有特许的权利进行涉及国 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新闻采访。
(4)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 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 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解读:对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保障主要 是指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的新闻采访活动。

三,对新闻记者的人身保护



2.如何保障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时的人身安全 其一,需要通过立法对新闻记者的法律地 位和基本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记 者成为有关法律调整的“特殊主体”。 其二,对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时的过错责任 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其三,新闻单位要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的安 全教育工作,新闻采编人员要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

总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一司法解释,对新闻传媒通过偷拍偷录 而获得的证据由绝对否定变为相对肯定, 是对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记者采访行为的 间接规范。实际上,它弥补了新闻采访与 报道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进而使偷 拍偷录这一隐性采访行为有条件地合法化。

(2)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南方某晚报一名颇有名气的记者在婚 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 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 毒的“虎穴”去作一次“体验式采访”。在妻子 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 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 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 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 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 他自首被公安局收押候审,他的妻子也被捕了。

解读: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单位的从业者没有资格取得新闻记者 证,也不能自行采编时政类新闻信息。



(5)对新闻采访权的现实解读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和组织享有的新闻采访权主 要是通过新闻媒介及其拥有记者证的记者来行使 的,尤其是涉及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时。 没有记者证的新闻活动者行使新闻采访权主要在 非公共事务领域,在涉及公共事务时主要通过获 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偷拍偷录。 既然新闻媒介及其拥有记者证的记者在法律上享 有进行采访的特许权利,那么他们就应承担相应 的特定法律义务。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1、新闻采访权的含义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 的通知》,是我国新闻规范性文件第一 次明文提到采访权,也是我国新闻规范 性文件中第一次以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 法采访权利的名义明文提出知情权。

新闻采访权:源于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 是公众知情权的权利集合体,是新闻媒介 及其采编人员代表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一 种民主政治权利;具体是指记者拥有根据 新闻媒介传播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自主地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采集新闻材料 (尤其是事关公共利益的新闻素材)而不 受干预的权利。

思考:你如何评价此案例中记者深入“虎穴”亲 历贩毒的“体验式采访”及其自首行为?
点评: 新闻记者不能为了偷拍偷录主动在新闻事件中扮 演角色,以此引诱采访对象违法或自己参与违法。 否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重的还 会触犯刑律。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采访权和编辑权




5. 新闻编辑权 编辑对新闻稿件的编辑权是指编辑对新闻信息进 行必要的取舍、删改和决定制作形式的业务权。 具体包括: 1、编辑有根据媒体方针组织报道、实施报道计划 的权利。即编辑有组织稿源、选稿、改稿等权利, 确保其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2、编辑有对稿件的配置权和对版面、节目时间的 安排权。即编辑可以按照一定的报道意图对稿件 进行组装与合编。 3、编辑有通过配评论、加按语等方式来表明编辑 部意见和思想倾向的权利。



▲《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 第六条规定: 在采访活动中,新闻记者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暂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必须在本新闻单位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带 领和指导下开展采编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 访活动。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如遇到可能发生冲突 的情况,新闻采编人员应迅速与有关党政部门取 得联系,请求协调或援助,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 协调或提供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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