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6章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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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扩声系统
16.3.1 根据使用要求,视听场所的扩声系统可分为语言扩声系统、音乐 扩声系统和语言和音乐兼用的扩声系统。
16.3.2 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根据建筑物用途、类别、服务对象等因素 确定。
16.3.3 扩声系统设计的声学特性指标,宜符合表16.3.3的规定。
16.3.4 会议厅、报告厅等专用会议场所,应按语言扩声一级标准设计。 16.3.5 室内、外扩声系统的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声场计算宜采用声能密度叠加法,计算时应考虑直达声和混响声
的叠加,宜增大50ms以前的声能密度,减弱声反馈,加大清晰度; 2 室外扩声应以直达声为主,宜控制50ms以后出现的反射声。 16.3.6 扩声系统的扬声器系统应采取分频控制,其分频控制方式应符合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 原版本中有线广播和扩生与同声传译两章合并成
本章。 ຫໍສະໝຸດ Baidu章节进行了重新编排,内容有部分增减。
二 、 本章主要内容
1广播系统 2扩声系统 3会议系统 4设备选择、布置 5线路敷设 6控制室 7电源与接地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广播、扩声与会议系统的设计。 16.1.2 公共建筑应设置广播系统,系统的类别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办公楼、商业楼、院校、车站、客运码头及航空港等建筑物,宜设置业务性广播,满足以
业务及行政管理为主的广播要求; 2 星级饭店、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筑物,宜设置服务性广播,满足以欣赏性音乐、背景音
乐或服务性管理广播为主的要求; 3 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16.1.3 扩声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声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和建筑声学设计等因素确定; 2 扩声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同时进行,并与其它有关专业密切配合; 3 除专用音乐厅、剧院、会议厅外,其它场所的扩声系统宜按多功能使用要求设置; 4 专用的大型舞厅、娱乐厅应根据建筑声学条件,设置相应的固定扩声系统。 5 下列场所宜设置扩声系统: 1)听众距离讲台大于10m的会议场所; 2)厅堂容积大于1000m3的多功能场所; 3)要求声压级较高的场所。 16.1.4 会议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系统应根据会议厅的规模、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设置; 2 会议厅除设置音频扩声系统外,尚宜设置多媒体演示系统; 3 需要召开视讯会议的会议厅应设置视频会议系统; 4 有语言翻译需要的会议厅应设置同声传译系统。
信号混频传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乐节目信号、调频广播信号与电视信号混合必须保证一定的隔离度,
用户终端输出处应设分频网络和高频衰减器,以保证获得最佳电平和 避免相互干扰。调频广播信号应比有线电视信号低10~15dB; 2 各节目信号频率之间宜有2MHZ的间隔; 3 系统输出口应使用具有TV、FM双向双输出口的用户终端插座。
播系统时,应根据噪声的大小自动调节音量,广播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出 15dB。应从建筑声学和广播系统两方面采取措施,满足语言清晰度的要求。 16.2.10 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 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仅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馈送线路和扬声 器,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等装置是专用的。当火灾发生时,由消防 控制室切换馈送线路,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2 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的扩音设备、馈 送线路和扬声器等装置,在消防控制室只设紧急播送装置。当火灾发生时,可 遥控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并在消防控 制室用话筒播音和遥控扩音设备的开、关,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路, 播送火灾应急广播,并监视扩音设备的工作状态; 3 当客房设有床头柜音乐广播时,不论床头柜内扬声器在火灾时处于何种状态, 都应可靠地切换至应急广播。客房未设床头柜音乐广播时,在客房内可设专用 的应急广播扬声器。
【注释】
1广播用户分路十分重要,直接涉及系统的确 定和功放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 情况合理确定。在划分分路时应注意火灾 应急广播的分路划分问题,特别是与其它 广播系统(如服务性广播)合用时,应首 先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分路划分要求,满 足鸣响范围的特殊控制。
2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与火灾应急广播合 用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将业务性广播 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强制切换至火灾应 急广播状态, 满足火灾应急广播的要求。
16.2 广播系统
16.2.7 功率馈送回路宜采用二线制。当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 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馈送回路宜采用三线制。有音量调节装置的 回路应采用三线制。
16.2.8 广播系统中,从功放设备输出端至线路上最远扬声器间的线路衰耗,应满 足下列要求:
1 业务性广播不应大于2dB(1000HZ时); 2 服务性广播不应大于1dB(1000HZ时)。 16.2.9 航空港、客运码头及铁路旅客站的旅客大厅等环境噪声较高的场所设置广
16.2 广播系统
16.2.1 广播系统根据使用要求可分为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 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6.2.2 广播系统功率馈送制式宜采用单环路式,当广播线路较长时,宜 采用双环路式。
16.2.3 设有广播系统的公共建筑应设广播控制室。当建筑物中的公共活 动场所单独设置扩声系统时,宜设扩声控制室。但广播控制室与扩声 控制室间应设中继线联络或采取用户线路转换措施,以实现全系统联 播。
16.2.4 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用户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 因素确定,可按楼层或按功能区域划分。 当需要将业务性广播系统、服务性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送线路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 防火分区设置。
16.2.5 广播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16.2.6 设有有线电视系统的场所,有线广播可采用调频广播与有线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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