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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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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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所有食品。其申证单元为3个,即禽肉水产类罐头、果蔬类罐头、其他类罐头,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申证单元名称。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辅材料处理方法及要求→调配(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排气及密封→杀菌及冷却。

(二)容易或者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安全问题

1、使用变质或有异味的原辅材料会造成感官不符合要求,属严重缺陷;

2、罐头食品加工过程如有外来有害杂质、硫化铁明显污染物,属严重缺陷;

3、罐头食品可能会出现物理性胀罐或氢胀现象;

4、低酸性的罐头食品会对马口铁罐产生腐蚀作用,可能会出现酸败变质现象;

5、罐头食品的杀菌或封口效果不好时,会出现平酸菌败坏现象。

(三)关键控制点

1、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

2、真空封口工序;

3、杀菌工序。

三、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有的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如(一)QB 616-1976《罐头原辅材料》;(二)GB 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三)GB 9682-1988《食品罐头内壁脱模涂料卫生标准》;(四)GB 11677-19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

壁涂料卫生标准》;(五)GB 8230-1987《环氧酚醛型涂覆的镀锡(或镀铬)薄钢板》;(六)GB/T 10785-1989《开顶金属圆罐规格系列》;(七)GB/T 12308-1990《金属罐食品罐头包装纸箱技术条件》;(八)GB/T 13521-1992《冠型瓶盖》;(九)GB/T 14251-1993《镀锡薄钢板圆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等。

四、必备的生产设备

企业应具备罐头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五、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罐头食品自行检验的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注:1、带有“*”的检验设备仅适用于果蔬类、其他类罐头;

2、带有“**”的检验设备仅适用于八宝粥罐头。

六、有关标准

(一)罐头食品及其检验标准应符合以下通用标准要求

1、GB 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3、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4、GB/T 10787-1989《罐头食品中干燥物的测定》

5、GB/T 10788-1989《罐头食品中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折光计法》

6、GB/T 12456-1990《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7、GB/T 12457-1990《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8、GB/T 10786-1989《罐头食品的pH测定》

9、GB/T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法》

10、GB/T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11、GB/T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12、GB/T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13、GB/T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方法》

14、GB/T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15、GB/T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16、GB/T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17、GB/T 《食品中锡的测定方法》

18、GB/T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19、GB/T 《食品中黄曲霉素B1、B2、G1、G2的测定方法》

20、GB/T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21、GB/T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22、GB/T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23、GB/T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4、QB/T 1006-1990《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25、QB/T 1007-1990《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26、QB/T 3599-1999《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二)、罐头食品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

七、检验项目

企业生产罐头食品的检验项目:

注:1、“※”有能力时列入,但不判定;

2、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

判定原则:1.合格品:检验项目都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2.不合格品: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符合标准

要求的产品。

八、发证检验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罐头食品发证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每个小类产品进行检验,同一小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样品不重复抽取。

检验样品由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审查组在生产条件审查时,按规定抽取,应在该企业成品仓库内抽样,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36罐(瓶、袋)(净含量应大于200克)。样品分成两份,每份样品为18罐(瓶、袋,),1份送检验机构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所填写的《产品抽样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检验机构(单位),一份由被抽样企业存档,一份交审查组。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查样品于抽样结束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送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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