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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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The full text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o verseas inves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编订:JinTai College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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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公布日期】2009-03-16境外投资治理方法第二章核准第三章变更和终止第十九条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商务部或受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把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

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治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境外企业外文名称可在申请核准前在东道国(地区)进行预先注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同意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爱护等方面的指导。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赶忙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向原核准机关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形和统计资料,确保报送情形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导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中国企业对境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便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则。

一、目的和范围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确保境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境外投资行为。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和分类办法将境外投资定义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资金、技术、劳务等方式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或项目的行为。

境外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

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企业、参股、收购或扩股等方式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通过基金、信托、证券等金融工具间接投资于海外经济实体的行为。

三、商务部的责任和权限商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2. 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项目;3. 监督和检查境外投资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4. 处理和调解境外投资争议;5. 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沟通,推动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商务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和进行审查。

四、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根据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需提前在商务部进行申报,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备案或审批。

备案适用于一般性境外投资项目,只需要在商务部进行备案登记,无需等待审批。

审批适用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涉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提交详细的投资申请材料,并经商务部审查后批准。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

风险评估应包括项目可行性、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资金风险等方面的分析。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合理的投资结构、风险分散、合作伙伴选择和优化资金筹集方式等。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居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活动实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境外投资活动应遵循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原则,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第六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活动。

第七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八条境外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投资、金融投资、不动产投资、技术投资等。

第九条境外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

第十条境外投资活动应注重科技创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合法、规范和透明的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应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投资风险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应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效益显著。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应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退出方式和时机。

第十六条境外投资退出应遵循合法、公平、有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退出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法律风险等后果,责任由违法主体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

2023修正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境外投资是指一国居民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国对境外投资的管理也越发重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本文将介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家政策背景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

同时,为了辅助国内企业有效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目标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 规范境外投资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 促进境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投资合作,互利共赢。

重要条款投资目的和范围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目的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直接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设立或参与外国企业的方式,直接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2. 金融投资: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境外的金融市场,包括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

3. 房地产投资:指投资者购买或投资于境外的房地产项目。

4. 自然资源投资:指投资者通过购买或参与境外的矿产资源开发等方式,进行资源投资。

报备和审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要进行报备和审批的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报备:投资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投资金额、预期收益等。

2. 审批:相关部门会对投资计划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结果的决定。

风险防范和监管境外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防范风险,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1. 限制和管制:对某些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境外投资进行限制和管制,以防止投资者的损失。

2. 资本流动管理:加强对境外投资资本流动的监管,规范资金进出境的行为。

结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境外投资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是指在本国以外的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境外投资作为国际经济合作和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经济发展、拓宽市场、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诸多好处。

然而,由于涉及跨国界的投资,境外投资也面临着一些风险和挑战。

为此,各国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境外投资行为的合法、稳定和安全。

二、境外投资管理的原则(1)公平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

(2)透明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及时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3)合规原则: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风险防范原则: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重视风险防范,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境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准入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以及投资者应履行的申报手续。

(2)投资审批制度:某些国家或地区对境外投资实行审批制度,要求投资者向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

审批制度可以有效监管投资主体,防范投资风险。

(3)股权投资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股权投资的,需要遵守股权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股权的比例限制、转让条件以及退出机制等。

(4)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资金流动,需要管理境内境外资金的转移、结算和融资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安全与畅通。

(5)税收管理:境外投资涉及到跨国税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和双边协定来管理纳税义务,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纳税。

(6)投资风险防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应当加强对投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管,提供风险预警机制和投资保障制度,帮助投资者降低各种形式的风险。

(7)监督与执法机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执法机构,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境外投资活动。

第三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境外投资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进行,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章境外投资的管理第五条境外投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境外投资许可证书。

第六条境外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敏感领域的,应按照像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进行特殊审批。

第七条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宏观经济调控政策,须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境外投资主体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进行虚假报资和违规资本运作。

第九条境外投资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尊重当地社会风俗习惯。

第三章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第十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境外投资主体应根据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管理方式,如合同约定、保险措施等。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测和预警境外投资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维护境外投资秩序。

第十四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法律、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境外投资主体应及时报告境外投资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投资的行为,国家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境外投资主体因投资行为违法、违规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境外投资主体应遵守投资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洗钱、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境外投资许可证书申请表》2. 《境外投资风险评估报告模板》3. 《境外投资项目合同范本》4. 《境外投资监督检查报告表》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境外投资:指中国公民、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并购重组等活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障境外投资实体(以下简称“投资实体”)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二)基于合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控制风险;(三)注重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习惯。

第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或者者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境外设立企业、合作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

第二章境外投资准入和备案第五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六条境外投资实体的设立和变更,应当有关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备案。

应当依据投资实体所属行业、投资额度等第六章有关规定确定所合用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的管理机构以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和有关行业规定,并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进行出资。

第八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其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境外投资实体设立或者变更备案后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及时向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三章境外投资实体境外运营第十一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按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履行税务、工商、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义务,并必须遵守当地税收政策。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履行就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加强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社会组织的联系,积极其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带动和公共事业建设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境外投资实体应当依法运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

第四章境外投资实体的转化第十五条境外投资实体依法依规合法取得的收益、资产转换和处置所得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的规定与当地合作方商议分配或者转移。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促进跨境投资合作,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与境外投资机构之间的境外投资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将资金、资产或资源投入境外,包括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四、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

1. 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中国境内居民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居住的个人。

中国境内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设立的企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

2. 境外投资机构境外投资机构指由外国居民和机构组成的境外实体,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有投资权益。

五、境外投资活动的审批和备案境外投资活动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或备案。

1. 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在实施对外直接投资前,需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2. 间接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以及境外投资机构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境外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进行备案。

3. 金融投资中国境内居民和机构直接投资境外金融市场,或通过境外投资机构进行金融投资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六、境外投资的管理要求1. 信息披露境外投资主体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境外投资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2. 风险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合规要求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投资风险。

3. 资金和汇款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合规使用境内外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活动,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和汇款手续。

4. 税务管理境外投资主体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待遇。

七、投资者权益保护境外投资主体的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资纠纷解决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追责。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2024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2024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一、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境外途径进行的跨境投资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境外投资逐渐成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重要选择。

为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活动,我国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境外投资申报和备案1. 申报程序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境外投资主体在实施境外投资前需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和方式等。

申报材料需逐级报送,最终报送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2. 备案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收到境外投资申报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和审批。

审查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意备案,二是不同意备案。

对于同意备案的境外投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核发《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对于不同意备案的境外投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告知申报主体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停止审查。

三、境外投资的监管和监督1. 监管责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他们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保护我国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2. 监督措施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部门将采取一系列监督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监管督查、信息公示等。

同时,他们还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本流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境外投资的后续管理和服务1. 后续管理境外投资管理不仅包括前期的申报和备案,还包括后期的管理和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部门将对境外投资进行后续管理,包括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风险评估的更新、政策支持的提供等。

2. 服务保障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授权的部门将建立健全境外投资服务平台,通过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为投资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3)对境外投资的定义和范围界定 (3)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4)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5)境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要求 (5)境外投资的信息报告和监督管理 (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影响和意义 (7)对境外投资者的影响 (7)对国内经济的影响 (8)对境外投资管理的意义和启示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和展望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 (9)《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10)未来境外投资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11)总结 (12)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评价 (12)对境外投资管理的建议和展望 (1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境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获取资源和技术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首先,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中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市场来支撑经济增长。

境外投资成为中国企业获取资源和市场的重要方式,因此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境外投资行为,确保投资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境外投资来获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品牌影响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合理、透明、稳定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促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第三,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责 办 理 核 准 手续 。 务部 或 相 对 最 大股 东 所 在 地 省级 商 商 务 主管 部 门应 将相 关 核准 文 件抄 送 其他 投 资方 所在 地 省 级 商 务 主管 部 门 。 第 十八 条 商 务部 或 省 级 商 务 主管 部 门核 准矿 产
( ) 国家 有 关部 门 的核 准 或 备 案 文件 : 四 ( )并 购类 境 外 投 资 须提 交 《 外 并 购 事项 前 五 境 期报 告 表 》 ( 式 见 附件 三 ) 样 . ( ) 主管 部 门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六 第 十 三 条 企 业 开展 第 六 条 规 定 的境 外 投 资 .中 央企 业 向 商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方 企 业 通过 所 在 地省 级 地 商务 主 管 部 门 向商 务 部 提 出 申请 。 收 到 申请 后 .省 级 商务 主管 部 门 应 当于 1 个 工 0 作 日内 ( 含 征 求驻 外 使 ( )馆 ( 商 处 室 )的 时 不 领 经 间 ) 企业 申报 材料 真 实 性 及是 否 涉 及本 办 法 第 九 条 对 所 列情 形 进 行初 审 同意 后 将初 审 意 见和 全 部 申请 材
式 的 即 予 颁 发 证 书 》 。
状况 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 出意见 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 4 工作 日内予以回复 。 0"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开展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规定
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以下材料 :
( ) 一 申请 书 , 主要 内容包括境 外企业 的名称 、 册 注 资本 、投资 金额 、经营 范围 、经营 期限 、投 资资金来源
cHl A Us NEs PD E 2 o9 4 N B l s l AT 0 1 J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一、引言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或其他资源投资于境外的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

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复杂性,为了规范和管理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二、境外投资的定义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外企业股权、债权或其他金融工具,参与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或者通过建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境外投资的主体境外投资主体包括个人、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个人可以通过境外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企业可以借助境外投资实现海外市场的拓展,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境外投资增加业务收入。

四、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制度境外投资涉及国际资本流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投资文件。

审批过程中,国家监管部门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规定和政策导向。

五、境外投资的风险管理境外投资涉及的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商业环境、政治稳定性等因素,避免因不确定性因素导致投资失败。

,投资者还需要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投资多元化、合理配置资产等。

六、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境外投资需要符合各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投资者在境外投资前,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制度和相关法律,确保投资行为合规。

,投资者还需注重合规报道和信息披露,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境外投资情况,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七、境外投资的退出机制境外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退出风险,投资者需要制定合适的退出策略。

在境外投资项目结束或投资出现重大变化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出售股权、回购股权、收回债权等方式实现退出。

投资者在退出时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风险因素,制定合理的退出计划,保护自身的利益。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我国境外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根据《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合作经营、境外并购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管理办法中的境外投资,是指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形式,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企业设立、参股、合资、合作、并购等。

第二章境外投资的审批和备案第四条审批制度境外投资属于重点行业,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审批。

境外投资暂不属于重点行业的,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审批。

第五条备案制度境外投资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信息、资金来源等。

第六条投资额限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境外投资的投资额进行限制。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不得超出规定的投资额限制。

第三章境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资金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资金的转移和结算,应依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经营活动监管境外投资企业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保护我国企业、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风险防控境外投资涉及到风险,应加强风险防控,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理境外投资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对于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执行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相关主管部门。

以上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摘要,详细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4.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企业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张玉卓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2024年11月1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 引言《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办法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在境外进行的直接投资、投资型并购以及境外上市等行为。

3. 境外投资的申报与备案3.1 投资主体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意向书、财务状况报告、投资计划等。

3.2 投资主体收到主管部门的准入通知后,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外汇登记和资金结算。

3.3 投资主体在完成外汇登记和资金结算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规模、预计回报等。

4. 投资主体的境外投资行为4.1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所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4.2 投资主体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境外投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如有需要,应当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3 投资主体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营和预期的回报。

4.4 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风险变化等情况。

5. 境外投资的监督与管理5.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2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投资主体提供相关的投资信息和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

5.3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提高对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督效果。

5.4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投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6. 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投资主体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罚款、吊销资质等处罚。

6.2 投资主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国的对外投资逐渐增长,这也给中国的商务部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商务部出台了《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责任和权限。

首先,商务部将负责制定和发布境外投资政策,并制定清晰的监管规定和要求。

其次,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需要。

同时,商务部还将监督境外投资项目的运营和管理过程,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项目的合规性。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准入,商务部将依据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同时,商务部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并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退出,则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商务部将监督和管理退出的程序和过程。

该办法还明确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职责和要求。

商务部将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定期收集和分析有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的动态和趋势。

同时,商务部还将建立境外投资项目的档案和数据库,为境外投资者和企业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

此外,该办法还加强了商务部对境外投资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打击力度。

商务部将建立投资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同时,商务部将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和预防境外投资违法行为。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中国的境外投资行为,促进境外投资方式和质量的提升,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关系。

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完善和调整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国际经济和投资环境的变化。

总而言之,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商务部为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境外投资行为而出台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商务部的管理责任和权限,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了对境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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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

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条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二条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对予以核准的境外投资,商务部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因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而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不予核准。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第十七条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报告出具注销确认函。

终止是指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企业不再拥有原经备案或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第十八条《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失效或注销的《证书》应当交回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范和服务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

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做好外派人员的选审、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依法办理当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涉及中央企业的,中央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以下简称《再投资报告表》,样式见附件4)并加盖印章后报商务部;涉及地方企业的,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国别产业指引等文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保护等指引,督促企业在境外合法合规经营;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数据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办理备案并取得《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境外投资核准的,商务部撤销该企业境外投资核准,给予警告,并依法公布处罚决定。

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核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证书》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境外投资出现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位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6日起施行。

商务部201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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