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合理使用的正确“读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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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合理使用的正确“读写”方法
【案号:(2004)海民初字第3516号】2004年3月19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北京美X公司诉被告北京新X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涉诉使用作品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系侵权行为。那么,究竟该如何判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一)基本事实
被告新X公司在其经营的新X网的某频道中使用了涉案人物图片。原告美X公司对该涉案人物图片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该幅图片的作者为周某,著作权人为原告美X公司。
原告美X公司于2003年6月25日在某公证处的监督下对被告新X公司的新X网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并于8月25日向该公证处支付公证费,原告美X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
被告新X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该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亦未就其所述原告美X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提供证据。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是涉案人物图片的著作权人;2、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原告是否是涉案人物图片的著作权人
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可以证明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故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美X公司系该幅图片的著作权人,对被告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
2、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有关课堂教学的规定,故并不构成合理使用。原告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被告未给予作为图片著作权人原告合理的尊重,且对图片进行了修改,人民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以及合理支出。
(三)专家评议
著作权法作为一种私权利,体现法律对合法权利的保护,但同时也意味着其被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之内。合理使用便体现了法律对著作权的规制,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法律也不能对著作权穷尽所有的限制,这样违背了法律保护著作权这项私权利的初衷。那么如何适当为合理使用设下范围便尤为重要了。
笔者认为,对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首先,要满足相关使用人的使用目的为非营利性的要求。其次,作品本身性质也是相
关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考虑因素。再者,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作品使用人对作品的使用程度也应纳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考究范围。最后,便是使用该作品对其市场的影响。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为解决权利与权利间产生的冲突,法律也对著作权进行了适当的限制,这是出于服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出于解决不同权利纷争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