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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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浙人社办函〔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函〔2019〕18号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为做好我省2019年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申报要求(一)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学校和各市、省级有关单位在推荐申报时,对参评人员要更加注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情况;注重教研教改、学校专业开发与建设方面的业绩;注重指导世界技能大赛和中国技能大赛的能力;注重德才兼备。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程序按《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试点评审办法》(浙人社发〔2013〕62号)的规定进行,各市严格按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推荐。

二、评审材料要求(一)评审材料主要包括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工作成果的佐证材料(评审材料详见附件2),并按其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所有评审材料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评审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上报的所有评审材料,都必须在工作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

学校应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学校加盖印章。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浙教办高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专业带头人名单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7〕6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1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06号)精神,经各高校推荐,省教育厅审定,同意将中国美术学院陈立超等502人列为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将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丁静等315人列为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工作,制定和完善针对性强的培养计划,提供有力的配套保障,落实具体培养举措,切实提高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的学术水平,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各高校要加强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工作的考核与管理,统筹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将于2020年底对列入本次培养计划的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

三、“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实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7—2020年)》,各应用型本科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要积极参加“专业带头人领军能力研修”。

省教育厅将把应用型本科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参加师资培训情况作为重要的考核依据。

四、各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有关管理考核、经费资助按《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高等学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13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带头人遴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7〕10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

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

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关于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来源:市教育局人事处(2011-3-25)发表日期:2011年3月25日各区、县(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省、市委托学校:杭州市教育局颁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杭教人〔2007〕16号)已执行四年,根据各区、县(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杭州教育系统教师系列(含实验、教育管理)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省、市、区、县(市)获奖论文(课题、成果、案例、课件)和发表论文的要求,现将申报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有关论文要求公布如下。

1.论文发表要求凡在合法公开刊物(报纸、杂志等)上发表的论文,可适用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

公开刊物的刊号由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两部分组成,有内部准印证的《杭州教育》可适用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

凡在有中国标准书号的公开出版的书籍上发表论文,可适用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

中国标准书号由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图书分类一种次号”两部分组成,其中国际标准书号是中国标准书号的主体,可独立使用。

2.论文获奖要求省、市、区、县(市)教育系统评选的获奖论文要求见附件。

获得由区、县(市)及以上其他政府部门组织并由政府颁发的获奖教育教学专业论文和省级及以上一级学会评审获奖的教育教学专业论文可适用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

从2011年起不再评审合格论文,2010年及以前评审的合格论文仍然适用于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要求从2011年5月起执行。

原杭州市教育局颁发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有关论文要求的通知》(杭教人〔2007〕16号)同时废止。

此前有关通知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杭州市教师系列(含实验、教育管理)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各区、县(市)获奖论文(成果)2.杭州市教师系列(含实验、教育管理)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省、市获奖论文(课题、成果、案例、课件)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杭州市教师系列(含实验、教育管理)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各区、县(市)获奖论文(成果)单位奖项名称评审年限组织评奖单位发奖证书单位适用人数备注上城区上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比1年一次上城区教学研究中心、上城区德育研究中心上城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上城区上城区中小学、幼儿园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上城区教育科研中心上城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下城区下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比1年一次下城区教育研究发展中心下城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下城区下城区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下城区教育研究发展中心下城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江干区江干区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江干区教科室江干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江干区江干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论文评比1年一次江干区教研室江干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江干区江干区中小学、幼儿园德育专题论文评比1年一次江干区教科室江干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拱墅区拱墅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论文评比1年一次拱墅区教研室拱墅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拱墅区拱墅区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拱墅区教科室拱墅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拱墅区拱墅区教育教学论文评比1年一次拱墅区教科室拱墅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西湖区西湖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比1年一次西湖区教育局西湖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西湖区西湖区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西湖区教育局西湖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西湖区西湖区学校教育论文1年一次西湖区教育局西湖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滨江区滨江区第×届中小学、幼儿园专题教学论文评比1年一次滨江区教研室滨江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滨江区滨江区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滨江区教科室滨江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萧山区萧山区第××届中小学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比××年萧山区幼教学科课题成果1年一次萧山区教研室萧山区幼教办萧山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单位奖项名称评审年限组织评奖单位发奖证书单位适用人数备注评比萧山区萧山区××年度教育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萧山区教科所萧山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余杭区余杭区教育科研成果评审1年一次余杭区教科所余杭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余杭区余杭区中小学、幼儿教学专题论文评选1年一次余杭区教研室余杭区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富阳市富阳市第×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论文评选1年一次富阳市教研室富阳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富阳市富阳市×××年度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含综合论文)评选1年一次富阳市教科所富阳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桐庐县桐庐县教科研成果论文评比1年一次桐庐县教研室、桐庐县教科室桐庐县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桐庐县桐庐县中、小、幼教学专题论文评比1年一次桐庐县教研室桐庐县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临安市临安市学科教学研究论文1年一次临安市教研室临安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临安市临安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论文1年一次临安市教科室临安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建德市建德市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评比1年一次建德市教科室建德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建德市建德市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比1年一次建德市教研室建德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淳安县淳安县第×届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论文评选1年一次淳安县教研室淳安县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淳安县淳安县第×届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评选1年一次淳安县教科室淳安县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附件2:杭州市教师系列(含实验、教育管理)晋升高级(含小中高)专业技术资格适用的省、市获奖论文(课题、成果、案例、课件)序号奖项名称评审年限组织评奖单位发奖证书单位适用人数备注1 浙江省第×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4年一次省教育厅教研室浙江省人民政府5人获奖2 浙江省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成果奖4年一次省教育厅职教处、职教教研室浙江省人民政府5人获奖3浙江省重大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5年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院浙江省教育厅5人获奖4 浙江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1年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院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2人获奖5 浙江省教科研优秀论文评选1年一次浙江省教育科学院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1人三等奖及以上6 浙江省基础教育优秀科研成果奖1年一次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浙江省教育厅2人获奖7 浙江省××××年教学论文评比2年一次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1人三等奖及以上序号奖项名称评审年限组织评奖单位发奖证书单位适用人数备注8 浙江省第××届教研课题优秀成果评比2年一次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1人三等奖及以上9 浙江省教学调研报告评比1年一次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1人获奖10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优秀课件评选1年一次浙江省教科院省职教教研室浙江省教科院省职教教研室1人三等奖及以上11 浙江省职成教教科研成果评比1年一次浙江省教科院省职教教研室浙江省教育厅2人三等奖及以上12杭州市基础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4年一次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杭州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杭州市教育局5人二等奖及以上13杭州市职业教育优秀教学成果评选4年一次杭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杭州市人民政府5人二等奖及以上14 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学专题研究论文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局1人三等奖及以上15 杭州市第××届普教教研课题成果评奖1年一次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局2人(课题负责人、执笔人)三等奖及以上序号奖项名称评审年限组织评奖单位发奖证书单位适用人数备注16 杭州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审1年一次杭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杭州市教育局2人(课题负责人、执笔人)三等奖及以上17 杭州市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项课题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教育科学规划办杭州市教育局1人三等奖及以上18 杭州市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教育、教学)论文评审1年一次杭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局1人三等奖及以上19 杭州市职业教育专项课题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职业技术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局2人(课题负责人、执笔人)三等奖及以上20 杭州市成人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评审1年一次杭州市成人教育研究室杭州市教育局1人三等奖及以上21 杭州市中小学德育优秀论文(成果)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教育局德育指导小组杭州市教育局1人三等奖及以上22 杭州市教师教育科研课题成果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教育局师训干训领导小组杭州市教育局2人(负责人、执笔人)三等奖及以上23 杭州市中小学教师自制多媒体教育软件评选1年一次杭州市教育技术中心杭州市教育局1人二等奖及以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5•【字号】浙教办函〔2024〕102号•【施行日期】202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承办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102号各相关高校、各培训基地: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切实做好2024年度我省职业院校骨干教师培训各项工作,现就培训项目承训机构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根据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2024年度我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国家级培训设置“三教”改革研修、名师名校长培育、校企双向交流、创新项目4个大项,包括课程实施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能力提升、1 X证书制度种子教师培训、公共基础课教学能力提升、访学研修、思政课骨干教师培训、名校长(书记)培育、培训者团队建设、专业带头人培训、教师企业实践、“双师型”教师技术技能培训、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研修等12个子项目,具体详见《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一览表》(附件1)、《浙江省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24年度培训项目内容要求》(附件2)。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教育部公布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备案基地、国家级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2023—2025年)、国家级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基地(2023—2025年)、新时代职业学校名师(名匠)名校长培养计划(2023—2025年)培养基地、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全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或其他具有突出业绩和培训资质的高水平大学、高水平高职院校、学术科研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陈瑶等445名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陈瑶等445名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陈瑶等445名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4.02.07
•【字号】浙教厅函〔2024〕36号
•【施行日期】2024.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陈瑶等445名教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通知
浙教厅函〔2024〕3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3〕279号),经各地推荐和浙江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陈瑶等402名教师取得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严水荷等43名教师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称。

经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上述人员中取得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取得中等
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职称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做好职称聘任等相关工作,聘任起始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前。

申报中小学正高级特设岗位的,请有关教育局和人力社保局做好相关工作,2024年春季学期到岗。

申报中小学正高级定向服务岗位的,要安心服务当地教育事业。

附件: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2月7日。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3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

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级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条件。

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及时将细化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人力社保厅和教育厅备案。

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坚持以德为先。

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第六条坚持教学中心地位。

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

2009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2009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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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徐中意 贾涛 杨昱昺 郑秧军 张霞 洪磊 傅世平 沈苾文 张虹 孙欣欣 刘志彤 周登峰 吴卫峰 邢益冰 王伟英 张新波 李燕 戴静波 罗文华 周双林 周春芬 张建平 金丽娜 韦思明
工作单位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宁波大红鹰学院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姓名 张雁平 胡新华 李银海 郭强 颜志辉 胡爱招 陶红苗 郑一美 夏艳 索奕双 廖丹 朱向军 龚友国 王灵玲 胡承武 卓坚红 廖新飞 欧阳翰夫 易淼清 华东 周有立 项敢 邱国丹 谢丽文
工作单位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教师职称级别一览表

高职教师职称级别一览表

高职教师职称级别一览表一. 职称级别的定义和标准高职教师职称是对高职院校教师职业水平的评价和认定,一共分为以下几个级别:1. 助教:担任教学助理工作,协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熟悉教学流程和教学方法。

2. 讲师: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能独立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掌握一定的教学科研方法。

3. 副教授: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具有突出的成绩和贡献,能够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

4. 教授:在高职教育领域具有卓越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为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备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二. 职称评定的条件和要求1. 助教: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熟悉高职教育教学工作。

2. 讲师: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3. 副教授:具备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能够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

4. 教授:具备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有卓越的教学和科研成果,为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 职称评定的流程和程序1. 提交申请: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和条件,向学校提交职称评定申请。

2. 材料审核: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者符合职称评定的条件和要求。

3. 评审考核:学校组织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评审考核,包括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教学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4. 结果公示:学校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申请者反馈评审结果。

5. 职称授予:学校根据评审结果,授予符合条件的教师相应的高职教师职称。

四. 职称评定的意义和作用高职教师职称评定是对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的认可和肯定,具有以下几个意义和作用:1. 激励教师:职称评定是对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的肯定,可以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水平。

2. 提升声誉:职称评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教师在高职教育领域的声誉和地位,有助于教师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好的机会。

3. 促进发展:职称评定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评定优秀教师,能够促进高职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波市陆艳等677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波市陆艳等677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波市陆艳等677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号】浙教人[2009]224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宁波市陆艳等677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通知
(浙教人〔2009〕224号)
宁波市教育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宁波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009年11月2日评审通过,你市陆艳等677人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以上人员取得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时间为评审通过之日。

附件:2009年宁波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单(677人)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
2009年宁波市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名单(677人)
江东区(20人)
江北区(17人)
奉化市(55人)。

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现就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政府举办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四)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通过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强化内涵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五)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岗位设置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起来,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聘用制度和促进用人机制改革结合起来。

通过竞争上岗,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六)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

从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

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三、岗位类别设置(七)高等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高等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九)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2008年浙江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

2008年浙江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

2008年浙江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2008年浙江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经省普通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8年11月23日评审,确定228人具有教授任职资格,34人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353人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91人具有副研究员任职资格,37人具有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经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8年11月26日评审,确定86人具有教授任职资格,14人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329人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27人具有副研究员任职资格,18人具有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对上述人员进行公示(名单详见附件)。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省教育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否则不予调查。

调查期间将严格按《信访条例》为反映人保密。

公示时间为12月2日至12月9日。

联系单位: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电话:*************,88008973。

请各有关高校对本校通过评审的人员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附件:1. 2008年浙江省本科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2. 2008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浙江省教育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评审组织(高评委名称)

评审组织(高评委名称)

附件七评审组织(高评委名称):1.省普通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浙江工业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3.省高职院校教师(含科研、实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4.浙江师范大学教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5.浙江中医药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温州医学院教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7.省党校系统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中国美术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浙江工商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10.浙江理工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1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12.宁波大学教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13.杭州师范大学教师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14.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国计量学院副教授评审组15.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浙江林学院副教授评审组16.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浙江财经学院副教授评审组17.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18.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19.杭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0.宁波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1.温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2.嘉兴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3.湖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4.绍兴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5.金华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6.衢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7.台州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8.丽水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29.舟山市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30.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31.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32.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33.省农科院科研(含实验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34.省医学科学院科研(含实验)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35.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36.省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副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37.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38.省机械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39.省能源与原材料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0.省轻纺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1.省石化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2.省安全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3.省电子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4.省质量技术监督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5.省农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6.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47.省地勘土管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8.省交通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49.省水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50.省水利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51.省医药行业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52.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53.省建筑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54.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55.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56.杭州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57.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一、第二评审委员会58.宁波市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59.省海洋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60.省建筑施工专业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61.省海洋经济专业人员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62.省西、中医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3.浙江中医药大学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4.温州医学院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5.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人员高级(副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6.杭州市卫生技术人员(西医药)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7.杭州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68.宁波市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69.温州市卫技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70.杭州市西、中医药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71.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72.杭州市农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73.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74.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宁波市评审组75.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77.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78.省档案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79.省新闻专业人员高级(正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0.省新闻专业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1.省广播电视新闻专业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2.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3.省出版专业人员编审资格评审委员会84.省出版专业人员副编审资格评审委员会85.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86.省高校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委员会87.省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评审委员会88.省体育教练员高级教练资格评审委员会89.省翻译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0.省主任播音员资格评审委员会91.省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艺术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2.省艺术专业人员高级(艺术二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3.省广播电视艺术专业人员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4.省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5.省律师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7.省电影放映人员主任技师资格评审委员会98.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99.省文学创作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100.省公安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101.其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浙政发[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4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高等职业学校的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精神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原则(一)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二)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应科学合理,与大、中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县(市)一级一般不予设置。

二、设置标准(三)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同时还应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一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稳定的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数量、学历、职称、年龄结构等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教学要求相适应。

外聘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校专任教师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一般为5000人,起点应不少于2000人(均不含特殊门类学校)。

学校的用地和校舍须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同时,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保证教学、实验、体育锻炼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文件
四、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送审材料,各高评委办公室应予退回,重新上报。具体要求仍按浙人职[1998]12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各高评委办公室受理送审材料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评审信息。企事业单位仍按原渠道由主管部门统一送审,或通过工商联、人事代理机构统一送审。
3、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4、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5、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6、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序号 高评委名称 所评任职资格名称 评审时间 接收材料截止时间 材料接收单位 备注 54 省西、中医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2月 9月底 省卫生厅职改办 55 浙江中医学院卫技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9月下旬 6月中旬 浙江中医学院人事处 56 温州医学院卫技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医(护)师 9月中旬 6月底 温州医学院人事处 57 省计划生育卫技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医(技、护)师 11月 9月20日 省计生委人事处 58 杭州市西、中医药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1月 8月底 杭州市卫生局职改办 59 宁波市卫技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11月 8月上旬 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 60 温州市卫技人员高级职务(副职)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1月中旬 7月底 温州市卫生局政工处 61 省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10月 8月30日 省农业厅人事处 62 杭州市农业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9月中、下旬 7月10日 杭州市农业局人事处 63 省经济专业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高级经济师 10月 9月15日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浙教办高科〔2012〕84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度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12〕84号各高等学校:为做好2012年度我省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指导思想,强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功能,努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素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功能,切实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及文化传承创新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一)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

1.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教授每学年至少主讲1门本专科课程。

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完善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

认真总结近年来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经验,根据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等内容制定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及不同类型教师的评价标准,使教师的教学工作能得到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

3.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

教师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果及项目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教师实践教学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的教学成果。

(二)积极探索教师分类评价机制。

试行设立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的资格申报类型,有重点地考核教师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服务能力,引导教师安其位、尽所能,发挥各自特长为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能力作出贡献。

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高等高校,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考试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深化完善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加强规范管理,现将《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开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的院校名单见附件2。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以下简称高职自主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高职自主招生旨在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为途径,以有利于高校选拔符合培养目标、具有专业发展潜质的学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发展、展示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目标,根据高职教育特色,探索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高职自主招生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和教育公平原则相结合,学校自主选拔和社会监督制约相结合,评价选拔模式多元和保证质量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审核高校试点资格和试点方案,并对高校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试点高校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具体实施拟订试点方案和招生章程、报名、命题、考试、录取等工作。

二、试点高校第六条招生管理规范、自我约束机制健全的高职院校可根据本规定和学校自身情况,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开展高职自主招生。

第七条试点高校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本校实际情况,确定试点专业和招生人数,制订科学合理的试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第八条试点高校成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校试点工作,并建立健全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机构,明确职责;遵循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制订命题、考试、录取、保密管理等各环节操作细则,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2011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含科研、实验)高级

2011年浙江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含科研、实验)高级
副教授
172
徐生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3
姜含之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4
杨泳波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5
何荣华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6
郑文玲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7
朱有明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8
贾继用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79
黄雁鑫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副教授
137
张白桦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38
陈香堂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39
金欢阳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0
王华兰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1
周晓敏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2
董玲娇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3
颜晓河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4
谢波飞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45
孟志军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副教授
111
史海波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112
姚晓敏
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113
徐恬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114
褚美芬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115
杜文婷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116
蒋锦琴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副教授

浙江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及对策

浙江高等职业教育资源配置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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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 O 6年 7月
浙 江

育 学 院 学

J l 0 6 uy 2 0
No 4 .
第 4期
J UR AL OF Z J O N HE I ANG E C T O N T T T DU A I N I S I U E
量 及其 优化 配置 的程度 直 接决定 了技术 技 能型人 才 培 养质 量 的 高 低 , 以研 究 我 省 高 等 职业 所 教 育办 学资 源的优 化配 置对 我省 高等 职业 教育办 学质 量 的提 高具有极 其 重要 的 意义 。


浙江 省 高等职 业教 育办学 资源 的宏 观现状 分 析
总量 仍 亟待增加 , 省高 职办学 条件 亟待改 善 。 我 ( ) 三 高职 院校 分布较 为合 理 、 办学资 源也相 对 集 中
从 19 9 8年 我省 开始 对 我省 高 等教 育办 学 布局 调整 以来 , 我省 高 等教 育 布 局 不 断优 化 , 至 今为 止 , 我省高 等职业 技术 院校在 布局 上基 本每 个市 和每个 对 全 省 经 济起 主 导 作 用 的行 业 都
基 本 办学条 件 和监 测办 学条 件 的办学指 标 , 比的情况 如表 1 对 和表 2 。
收 稿 日期 ; 0 0 0 2 6— 6— 5 0
作 者 衡 介 : 向东 (9 9 , 。 王 17 ~) 男 湖南 长 沙 人 , 江 科 技 学 院 信息 学 院助 教 ; 军 (9 3 , , 江 海 盐人 , 江 科 技 学 院 浙 冯 16 一) 男 浙 浙
的 高等 职业技 术学 院 已达 4 7所 。随着 高等 职业 教 育 机构 的增 多 , 学 资源 也 大 大 增 加 , 省 办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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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基本条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5稿)一、总则(一)为促进提高本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范高职院校教师(含科研、实验岗位,下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实际,特制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的基本条件。

(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批准授权的高等学校组织进行。

资格评审应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是高等学校教师承担教学、科学研究等相应工作岗位的任务所必须具有的资格,是聘任所对应级别高校教师职务的基础。

在本省所属各类高等学校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凡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

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人员,或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

(二)申报者须在所应聘的教学、科研岗位上工作,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现任职务的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符合本校学科建设或专业发展需要。

近3年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合格以上。

(三)教师的首要任务是教学。

为本、专科生授课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是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要求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各高等学校应每年(学年)对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进行一次年度(学年)的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重要依据;近五年来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三年为A者,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最近三年(学年)中,其中二年(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D者,或最近一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身体健康,能坚持教学科研工作。

(五)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及任职经历要求。

1.讲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下同),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其中高校工作满1年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初定讲师;具有硕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其中高校工作满1年,或本科毕业,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其中任助教满1年,可申报讲师资格。

2.副教授:(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到高校后担任教学工作且符合学校规定;(2)获得博士学位,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3)本科以上学历(含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下同)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

3.教授: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4.本科学历者,须取得4门以上所从事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合格成绩(含高校骨干师资进修班课程)。

本科院校40周岁及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的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资格,除艺术、公共体育、护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特殊专业外,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

5.经认定引进的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可根据其资历及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7.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条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注重教师的教学工作实绩,注重教师指导学生实践训练、实习、操作技能等水平,注重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注重教师产学研相结合并产生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1.申报讲师资格,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高等职业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重视学生实训等实践环节的培养。

具体条件由各地、市教育主管部门或高职院校自行制定。

2.申报副教授资格,应具有本学科扎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能及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

(1)担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注意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任现职以来,一般应担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2)教学工作成绩明显。

A.系统地承担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平均每周教学工作量分别为4-6、6-8课时。

B.教学过程中,教学态度认真严谨,观点正确,方法得当,能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根据社会对高职学生的要求,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并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材更新、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进等至少一个方面具有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C.注重对学生实践训练、实习、操作技能等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和技能方面成绩显著。

专业课教师必须独立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2届以上,且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或指导过学生进行科技活动、学科竞赛等。

D.专业课教师应具备“双师素质”,具有与本专业相对应的社会实践经历。

E.公共基础课教师的应注重教师的教学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改革,注重课程建设。

(3)科研及科技开发工作成绩明显。

A.以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下同)身份参加厅局级以上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课题、横向课题、技改项目等3项;或校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以主要完成人获厅局级以上成果奖1项;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厅局级以上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附相关单位证明);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

B. 在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不超过5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论文,艺术学科(除艺术理论)教师可以为一定数量的作品,其中,在国外重要刊物或国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篇(兼任农技推广工作的教师可不要求)。

3.申报教授资格,应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研究方向明确,研究成果丰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在培养学生专业技能上有独到的方法。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务实精神,树立远大理想。

(2)教学工作成绩显著。

A.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主干课程或技术基础课程。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平均每周分别达到4-6、6-8课时。

B. 重视实践环节教学,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主持和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解决重大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同时,积极承担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C.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讲课、传授教学经验、进行科研指导和技术开发的能力和经历,原则上应指导过青年教师1名以上。

D.专业课教师应具备“双师素质”,具有与本专业相对应的社会实践经历。

E.结合教学工作,在专业、课程、教材等三大建设和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在学科建设中成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4)科研工作成绩显著,达到A、B、C、D中的一条及E:A.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或厅局级及以上项目2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级项目1项。

相应级别的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的主持者,重点学科(专业)和实验示范中心的带头人及教学名师同等对待。

B. 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前三名),或获厅局级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前两名)。

C.发挥专业优势,在生产实践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主持及作为主要成员完成的2项科研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鉴定或者验收,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获得过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D.从事学生实践、实训工作成绩显著,作为主要参与者(前三名)获得或者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比赛奖励或省部级技能比赛三等奖以上奖励。

E.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不超过8篇),公共基础课教师可以有1-2篇教学论文,艺术学科(除艺术理论)教师可以为一定数量的作品。

其中,至少要有SCI等重要索引收录或国内一级刊物发表的论文1篇。

四、破格条件学历、任职年限未达到评审要求须破格申报,但一般不允许学历和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近三年(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必须有一年为A,对于科研成果、社会贡献特别突出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也须连续为B以上。

(一)破格申报讲师资格,须达到规定的学历,符合评审讲师资格基本条件,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任期内立项的厅局级科研、教研项目1项;或获厅局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第一完成人);2.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被SCI等重要索引收录或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3.被评为厅局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不含团体、协会授予的);或入选厅局级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及省级以上人才工程。

4.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连续二年为A。

(二)下列两类情况之一的教师可以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A.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任讲师职务满4年,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成绩显著,或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大学专科及以下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20年以上,教书育人、教学改革、课程建设等工作成绩显著。

在符合评审副教授资格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确因年龄原因学历不合格者条件可适当放宽):(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有SCI等重要索引收录或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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