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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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建发[2009]254号

各市(县)建设局、质监站,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经我厅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理解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当前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对克服和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促进住宅工程综合与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对减少用户投诉,及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和谐社会,都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分户验收工作?

(一)建设(开发)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全数自查合格并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分户验收工作,并按分户验收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附件向住户提供)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件一)按要求贴在户内进行公示。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二)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全面落实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要按规定对住宅工程分户施工质量全数进行检查,在确保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三)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责任,代表建设(开发)单位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要采取旁站、平行、巡视等和有关规定对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

见证检验制度,要重点检查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特别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同时要留置相应的影像资料,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到位。

(四)物业管理单位是住宅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者,也是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最直接、最基层的管理者。对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比较了解和熟悉,对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质量投诉也特别关注。所以,具备条件的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管理中应提前通知物业管理单位介入,全过程参与,全面调动和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单位在分户验收中的力量与作用。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邀请业主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切实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要重点核查分户验收的真实性和合格率,杜绝重资料、轻实体、走过场的现象发生;要特别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抽查力度,建立抽检分户验收监督记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确保验收到户。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

2.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

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抽查数量: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保障性住房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20%以上,且不少于10户。

(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1.每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相符或所抽检只有一户出现两个不相符项目时,以及每户最多只出现一个不相符项目时,视其验收结果有效;对监督抽查出来的不相符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2.每单位工程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个项目不符合或抽检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二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时,应责令建设(开发)、监理、施工单位对该单位工程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3.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验收记录与工程实体状况不符的,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上网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

附件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件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竣工)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附件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手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意见

抄送:本厅各厅领导、建管处,质监总站,存挡(2)

附件一:

附件三:

注:1、分户验收抽查,单位工程随机抽查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抽取的每户按要求检查,通过检查核查其相符率,当不一致时,责令重新验收;具体按文件执行;2、分户验收不得代替正常规定的验收行为和要求;3、“其他”栏中应包含对节能工程的质量验收。4、对违反强条、影响使用功能、观感差、尺寸偏差过大等问题,应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5、对观感和功能质量项目:符合要求的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对偏差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不符合要求的画圈O。

附件四: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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