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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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并按照每类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不同设定不同的量纪标准,是起草《暂行规定》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为使《暂行规定》表述既简明精炼、突出重点,又避免内容交叉,《暂行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二十五种表现,即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类、干预插手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廉洁从政类。将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五类十八种表现,即生产环节违法违纪行为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处理类和廉洁从业类。由于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行为比较突出,因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上述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给予处分作了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内容Fra Baidu bibliotek读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监察部和国家安监局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同时,考虑到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大部分事故责任人员属于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人员,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系统归纳,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
一、明确了立法宗旨,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安全需求是人最基本的需求,安全权益是人民群众最重要的利益。只有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国家才能富强安宁,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为此,《暂行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制定这部规章的目的,即“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
四、区分人员性质,分别设定处分种类
《暂行规定》在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依据《公务员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人员性质设定了不同的政纪处分种类。对公务员的处分种类分为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五、与时俱进,新设十六项违法违纪行为
本着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暂行规定》对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后,设定了三十种违法违纪行为表现形式,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此外,《暂行规定》起草小组还从实际出发,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安全生产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推敲,新增设了十六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量纪标准,这些行为是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摘自《中国监察》)
作为部门规章,《暂行规定》的立法依据是《行政监察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在起草《暂行规定》过程中,注重了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相互衔接。例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为做好与该《特别规定》的衔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理设定适用范围,保证《暂行规定》贯彻实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因此,《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考虑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范围,但其依法被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样应当追究纪律责任,为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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