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案例选析 国际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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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1条,第4条 •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 施条例》第2条 • 199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 规定》第2条 • 1997年《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3条,第4条 • 1996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2条,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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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5条, 第10条,第15条 • 《公司法》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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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 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
– 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 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律 – 国际习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外交保护中的用尽“当地救济
”原则,“求偿国籍”原则等)
– 国际投资条约 – 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建议性文件(决议、守则
、指南,如《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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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埃及旅馆公司同意将位于该国境内的两家宾馆长期租赁给英国 Wena旅馆有限公司,后双方对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于是,埃及政府介入此纷争,造成Wena公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被逐出该两家宾馆。 1998年,Wena公司向“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请仲 裁,指称埃及政府违反了1976年其与英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其行为构成对Wena公司投资的“间接征收”。1999年,ICSID仲裁 庭作出了对埃及不利的裁决。埃及遂向ICSID申请撤销该裁决,2002 年,ICSID专门委员会驳回了埃及的撤销请求。
国际投资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选析 专题四
一、国际投资法概说
•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调整国际(跨国)直接投资活动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 调整对象: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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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 国内一村办企业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了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因担心 经营风险过大,一直不愿出资,该合资企业面临被撤销的危险。为了 求得外方的继续合作,中方向外方出具了这样的书面承诺:外方履行 出资义务,中方保证以按银行同期贷款率上浮50%的回报率返还外方, 每两年结算一次;如第三年外方不愿再持股,中方将按原价收购外方 的股权。为此,中方所在的乡政府提供了保证。后中外双方发生争议, 外方主张该名为合资实为借贷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中方及担保人履行 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 问:该案所涉关系是否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三、某一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同意,须经该缔约国批准 ,除非该缔约国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 四、任何缔约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 时候,把它将考虑或不考虑提交给中心管辖的一类或几类争端通知中 心。秘书长应立即将此项通知转送给缔约国。此项通知不构成第一款 所要求的同意。 • 第二十六条 • 除非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应视为同意排除任 何其他救济方法而交付上述仲裁。缔约国可以要求以用尽该国行政或 司法救济作为其同意根据本公约交付仲裁的条件。 • 第二十七条 • 一、缔约国对于其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已同意交付或已交 付仲裁的争端,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除非该另一缔约 国未能遵守和履行对此项争端所作出的裁决。 • 二、在第一款中,外交保护不应包括纯粹为了促进争端的解决而进 10/19/2018 12 行的非正式的外交上的交往。
• •
二、“另一缔约国国民”系指: (一)在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以及根据第二十八条第 二款或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登记请求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方的国家以外 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在上述任一日期也具有作为 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籍的任何人; • (二)在争端双方同意将争端交付调解或仲裁之日,具有作为争端一 方的国家以外的某一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以及在上述日期具有作为 争端一方缔约国国籍的任何法人,而该法人因受外国控制,双方同意为 10/19/2018 11 了本公约的目的,应看作是另一缔约国国民。(未完)
• 析:东道国的法律是ICSID仲裁庭裁决投资争端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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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 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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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中心的管辖 • 第二十五条 •
一、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 国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 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当 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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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 • 该案的外方不是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中外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 担风险、共享盈亏) • 该案的中方向外方借用商业贷款的做法不 合法。(境内机构向境外借用商业贷款, 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形外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 第四十二条 • 一、仲裁庭应依照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 对争端作出裁决。如无此种协议,仲裁庭应适 用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冲突 法规则)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 二、仲裁庭不得借口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含义 不清而暂不作出裁决。 •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得损害仲裁庭 在双方同意时按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争端作出裁 决的权力。 10/19/201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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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中方)和B公司(外方)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美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生产真丝织品 。合同规定:(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400 万美元。其中中方投资280万美元,出资方式为机器和厂房;外方投 资120万美元,全部以技术出资。A公司和B公司按出资比例分享合营 企业的收益。(2)公司所需原料须从外方进口50%。(3)B公司负 责包销70%的合营企业的产品。(4)合营各方发生争议的,采用仲 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合同签订后, 双方又依据该合同订立了合营企业章程,向合营企业审批机构报送了 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批机构在接到合营企业报 送的全部文件后,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 问:审批机构是否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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