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与“民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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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与“民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

2009-11-24 12:34

美国的“建国之父”曾宣称,他们致力于构建的是“共和政体”,而不是“民主”;但他们当中有人偏偏把这种“共和政体”称作“民主”,而且这种观点后来逐渐成为众多美国人的共识。这样就引出了几个长期令人困惑的问题:美国革命时期形成的新政体究竟应当叫做“共和”还是“民主”?在这个时期,“共和”与“民主”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共和”是如何最终与“民主”结合在一起的?以研究民主理论著称的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民主”和“共和”两个词的含义本来是一样的,所反映的只是希腊语(demoeracy)和拉丁语(republic)的不同;而詹姆斯•麦迪逊刻意区分两者,反而混淆了它们的含义。这种看法牵涉到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民主”和“共和”本来就是同义词吗?麦迪逊对两个词加以辨析,只是增添了语义的混乱而没有其他的意义吗?美国学者罗伯特•休梅克此前提出的观点,与达尔正好相反:虽然“民主”和“共和”两个词在18世纪末期的用法比较混乱,但总体上在时人心目中存在显著的区别。可是,他所列举的种种差异,似乎来自对两个概念的静态分析;而革命时期是一个观念碰撞和激变的时期,“共和”与“民主”的含义难道就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吗?要解答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梳理“共和”与“民主”两个词在具体历史语境中的含义及其变化。实际上,现代意义上的“共和”与“民主”的概念,都诞生于美国革命期间。关于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文化,欧美学者已有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及其意义的讨论尤为充分;但关于“共和”与“民主”两个概念的变化和趋同的过程,则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述。在18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建国者参照自古以来的各种政治理论和历史经验,结合他们所处社会的特点,不仅成功地建立了一种新型政体,而且为它做了细致的辩护和诠释。他们可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样做的结果无异于对“共和政体”进行重新界定,并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做重大的改造,从而使政体层面的“共和”与“民主”最终变成了同义词。一、共和政体的制度特征在美国革命爆发以前

的漫长岁月中,“共和”同“民主”一样,也是一个反面的词;倡导“共和”就意味着否定君主制和贵族制,追求社会平等和民众权力,这与英国体制是根本抵触的。甚至到了革命初期,明确宣扬共和主义的言论也相当少见;直至1776年初《常识》发表以后,共和主义才具有正面的意义。到了1776年8月,约翰•亚当斯便发出了这样的感叹:最近两年所发生变化实在惊人,各州居民的思想感情都彻底地转向了共和主义;“对君主的崇拜和对贵族尊严的屈从,从未在如之短的时间里如此彻底地从如此之多的人内心根除。”美国人在迅速接受共和思想的同时,也在着手进行共和政体的建设。美国人在脱离英国以后之所以迅速选择共和政体,主要不是出于理论的指引,而是其社会条件和文化特性使然。不少人相信,美利坚人是世界上“最为独一无二的人民”,在任何国家都找不到比美国“更大的平等”。对于一个由平等的“人民”构成的社会来说,以身份不平等为基础的君主制或贵族制,自然就没有多少人欣赏。美国人不仅要采用共和制,而且要建立一种历史上不曾有过的新型共和国:“只有共和形式才是惟一适合宽宏大量而英勇无畏的美利坚人感情的一种政体”,他们寻求的是一种“自由的共和制”。这时,无论是政治精英,还是基层民众,都意识到美国处在一个构建共和政体的绝好时期,只有建立“一个美利坚共和国”,美利坚人才能“向上帝、向子孙后代、向他们自己尽责”。虽然建国者异口同声地表示要把美国建成一个共和国,但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却是一个经过长期探索、在激烈争论中才逐渐明朗的问题。问题的复杂性首先在于,“republic”一词长期被用来指许多存在明显差别、甚至大相径庭的政府。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谈到,“republic”一词曾在多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被用于贵族制和君主制;王制时代的罗马,设有任职终身的元老院的斯巴达,拥有同样体制的迦太基,存在世袭贵族的荷兰,实行贵族制和君主制的波兰,君主治下的英国,等等,都被叫做共和国。于是,建国精英们在构建共和政体时,就很难直接从历史和他国找到合适的参照。他们需要探索的核心问题是,在美国的社会条件和当前形势下,依据何种共和理念才能建立一个稳定而有效的政府。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了关于政治制度的构想,提出了多种共和政体方案。约翰•亚当斯在1776年构想出一个政体方案,对若干州的立宪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对共和制持一种宽泛的定义,称世界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共和制,而共和国乃是“法治的国度,而非人治的国

度”。他设计的共和政体,吸收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要素,带有浓厚的混合色彩。两年以后,西奥菲勒斯•帕森斯起草了一个大有改进的共和政体方案。托马斯•杰斐逊也一直在思考共和政体的最佳制度安排,他对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颇为不满,认为其主要缺陷在于代表权的分配不平等,参议院与众议院过于相似,政府的三种权力都由立法机构掌握,而这种政府体制无异于“一种选举的专制主义”。他出于改进的考虑,提出了一个新方案。这三个人提出的共和政体方案,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政府建立在代表制的基础上,并借助不同的代表机构来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利益;第二,立法机构实行两院制,并使两院的社会基础和利益取向存在差异,以实现相互制约;第三,设立单一的行政首脑,掌握执行权和任命权,并对立法享有(或分享)否决权;第四,实行司法独立;第五,除法官以外,主要官员都通过一定形式的选举来产生。不过,他们的政体方案也有明显的不同。亚当斯的方案较多地反映了英国宪政的影响,并大量借鉴了马萨诸塞殖民地政府的经验,其突出特点是把君主制和贵族制的统治机制融入共和制,注重分权和制衡,尤其倡导行政首脑立法否决权和司法独立。其缺陷在于带有过多传统体制的痕迹,而且对立法机构两院相互关系的设计过于模糊,行政权仍过度依附于立法权。帕森斯的方案既借鉴了英国和殖民地宪政的经验,又根据共和原则加以改造,多有创新之处。他提出了立法机构两院制不同的代表制基础,明确区分了两院的职责和功能,完善了两院之间的制衡关系,提出了民选行政首脑的主张,使行政权的独立性和对立法权的制约能力大为增强。这个方案可以说是革命初期共和政体探索中的最高成就,并为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提供了一个蓝本。杰斐逊的方案形成于1783年,在两院制的理念和制度上都模仿了帕森斯方案,但其复杂性和可行性反而有所降低,特别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设计,其具体和明晰的程度远不及1780年马萨诸塞宪法。这些不同的方案表明,要建成一种稳定而有效的共和政体,并不是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建国精英关于共和政体的理论思考各色各样,而革命初期各州宪法中的共和体制也是五花八门。南卡罗来纳的查尔斯•平克尼谈到,由于各州在气候、物产、习惯、风俗和宗教各方面都不一样,因而虽然人们都信奉共和原则,但在用什么形式最能维护这一原则的问题上,却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以致各州宪法规定的政府形式存在许多的差异。实际情况的确是这样。各州宪法关于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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