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课后习题详解(微观经济学前沿)【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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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微观经济学前沿

一、概念题

1.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答:道德风险指一个没有受到完全监督的人从事不忠诚或不合意行为的倾向。换句话说,道德风险是在双方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别人,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的存在不仅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受到损失,而且会破坏原有的市场均衡,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当代理人为委托人工作而其工作成果同时取决于代理人所做的主观努力和不由主观意志决定的各种客观因素,并且主观原因对委托人来说难以区别时,就会产生代理人隐瞒行动而导致对委托人利益损害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发生的一个典型领域是保险市场。解决道德风险的主要方法是风险分担。

2.代理人(agent)

答:代理人指一个为委托人完成某种行为的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代理人的种类很多,如销售代理商、企业代理商、专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税务代理人等。在现代微观经济学中,企业的管理者可以被看成是所有者的代理人。随着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交易和契约活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成为现代经济中的重要问题。在公司制度中,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潜在的利益矛盾。特别是在一些大型股份公司里,如果股权极其分散,对管理者的控制和影响就更弱了。管理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而不是为了股东利益最大化。

而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之处在于,由于代理人的某些信息或某些行动是不可观察的,或者虽然可观察但不可确证,委托人难以通过一个直接的强制性契约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只能通过一个间接的激励方案,使代理人在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的同时,也使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地得到实现。

3.委托人(principal)

答:委托人指让代理人完成某种行为的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委托人的种类很多,如商品销售事务的委托人、专利事务的委托人、广告事务的委托人、保险事务的委托人、税务的委托人等。

4.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

答:逆向选择指在买卖双方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差的商品总是将好的商品驱逐出市场;或者说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总是趋向于做出尽可能地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别人的选择。对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始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艾克洛夫的论文《柠檬(次货)市场》,他考察了一个次品充斥的旧车市场。假设有一批旧车,每辆车的好坏只有卖主知道,要让交易做成,最合理的办法是按平均质量水平定价。这就意味着其中有些好车的价格被低估了,从而卖方就不愿按照平均定价出售,或者卖方“理性”地抽走好车,让买主在剩下的差车中任意挑选。如果买方明白这一道理,就不会接受卖方的定价,而只愿出较低的价格。接着这将可能导致另一回合的出价和杀价:卖主再从中抽走一些较好的车,买主则再次降低意愿价格。最终的均衡可能使所有好车都卖不出去,显然,这是无效率的,因为最终成交量低于供求双方理想的成交量。

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

率。一般在商品市场上卖者关于产品的质量、保险市场上投保人关于自身的情况等都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方法主要有:政府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利用市场信号。

5.发信号(signaling)

答:发信号指有信息的一方向无信息的一方披露自己私人信息时所采取的行动。发信号是市场对不对称信息问题做出反应。发信号是有信息的一方用信号让无信息的一方相信有信息的一方提供了高质量的东西。发信号理论的最广泛的分析应用是在保险市场,个人将风险结果“卖”给保险公司;此时,拥有某种优先风险的人由于其损失的概率更低,所以更乐意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的水平是保险质量的一个潜在信号发送。在金融分析中,某个拥有关于高质量投资机会的大量信息的经理,可以通过筹措资金或红利分配政策的选择向潜在的投资者发信号。一个企业家可以通过挑选有威信的审计员来说明工程的质量,审计员对工程的有利估计很有说服力,从而企业家更愿意在高身价、高声望的审计员身上花钱,这属于发信号问题。

6.筛选(screening)

答:筛选指无信息的一方引起有信息的一方披露私人信息所采取的行动。例如,一个买二手车的人会要求这辆车在出售之前经过汽车技师的检验。拒绝这个要求的卖者表明了他的车是次品的私人信息,买者会决定出一个低价或去寻找另一辆车。

7.康多塞悖论(Condorcet paradox)

答:康多塞悖论指18世纪法国政治理论家科思·康多塞提出的“多数规则没有产生可传

递的社会偏好”的悖论。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以个人选择为基础,强调基于个人理性和目标最大化的个人选择行为。当涉及到社会选择(或集体选择)时,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个人的最优选择能否或如何转化为社会的最优选择?传统理论认为,如果某种选择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优的,那么它对社会也是最优的,这实际是遵循“一致同意原则”行事。但人们发现,一致同意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要么成本太高,要么存在内在的逻辑不一致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不用“一致同意原则”。而用“多数原则”来实现个人选择到社会选择的转换,即通过投票来保证社会选择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多数原则本身也存在问题,此即“康多塞悖论”。

例如,现有三个可供选择的对象X、Y、Z。它们可以代表投票选举中的各候选人,或代表投票表决中的各种提案。现有投票者甲、乙、丙三人。他们对这些选择对象都有个人的偏好顺序,每个人的偏好都是理性的、稳定不变的,并具有传递性。如投票者甲认为,X优于Y,Y优于Z;投票者乙认为,Y优于Z,Z优于X;投票者丙认为,Z优于X,X优于Y。以所有个人的偏好顺序为基础,要求最后选出一个多数人偏好的社会选择顺序,或选出一个多数人偏好的可供选择对象。如果在X与Y之间进行投票表决,则X将被选择(投票者甲和丙都认为X优于Y);如果在Y与Z之间进行投票表决,Y将被选择;如果在Z与X之间进行投票表决,Z将被选择。这三种结果显然存在着矛盾。而如果在X、Y、Z之间进行投票表决,则会形成X优于Y,Y优于Z,Z优于X的怪圈。这表明,在多数原则下,明确的结果可能永远不会产生。也就是说,个人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康多塞悖论是社会选择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的重要问题之一。

从康多塞悖论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狭义的结论是,当有两种以上的选择时,确定议程(即决定要投票事情的顺序)会对民主选举结果有重大影响。广义的结论是多数投票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社会真正想要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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