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的设置一般规定.doc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要求1. 配备齐全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器材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2. 定期维护检查所有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1. 灭火器具管理(1)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装。
(2)灭火器具的放置位置应当明显标识,并配备明显的说明标志。
(3)灭火器具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水源应当保持畅通,阀门和泵房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3. 防排烟设施管理(1)防排烟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防排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 防火门管理(1)防火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密封性能。
(2)防火门的开启和关闭应当灵活顺畅,无卡阻。
5. 火灾报警设施管理(1)火灾报警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火灾报警设施的报警按钮和报警器应当明显标识,并定期进行测试。
6. 疏散通道管理(1)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存放杂物,确保人员疏散时的安全。
(2)疏散通道的出口应当标识明显,保持通畅,并配备应急照明。
四、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的主体消防部门及其相关执法人员有权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的方式(1)定期检查: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临时检查:消防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临时检查。
3. 监督检查的结果(1)如发现消防器材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1. 概述高层住宅楼作为城市居民居住的主要形式之一,其消防安全问题关系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高层居民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1-2010)等相关法规和标准,高层住宅楼应配置一系列消防设施,以保障消防安全。
2. 消防设施配置要求2.1 灭火器材高层住宅楼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包括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公共区域、电梯前室、疏散通道等应设置灭火器,且应便于取用。
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湿式、干式、预作用和泡沫喷水灭火系统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覆盖整个建筑物,保证在任何区域的火灾都能及时得到控制。
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楼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发现火灾,并通知消防控制室及消防队伍。
2.4 疏散设施高层住宅楼应设置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包括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同时,应配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居民能迅速、安全地疏散。
2.5 消防通信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通信系统,包括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等。
消防通信系统应能与消防控制室、消防队伍进行有效通信,确保火灾时的指挥与协调。
2.6 防烟排烟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置防烟排烟系统,包括机械排烟、自然排烟等。
防烟排烟系统应能有效排除火灾时的烟雾,降低烟气对居民的影响。
2.7 消防水泵房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水泵房,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
消防水泵房应保证在火灾时能提供足够的水源,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用水需求。
2.8 消防控制室高层住宅楼应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控制柜、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等设备。
消防控制室应能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处理火灾隐患。
3. 结语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旨在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员工身心健康,确保资产和环境的安全,特订立本《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员工,并具有法律管束力。
二、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1.企业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有效性和正常运行。
2.消防安全设施管理责任由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负责监督、检查和引导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及时修复设施故障。
3.各部门负责人是各自部门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可靠性。
4.全部员工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动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乐观参加消防安全活动。
三、消防安全设施管理措施1.消防设备建设: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地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全部消防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2.灭火器管理:各部门应依据生产区域和用途,合理设置灭火器,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灭火器使用及逃命演练。
3.自动消防系统管理:企业应建立自动消防系统,确保其正常运行。
全部自动消防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故障率低于国家标准。
4.防火门、防火卷帘管理:企业应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并对其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5.疏散通道管理:企业应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除去隐患,确保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安全地疏散。
6.储存物品管理:企业应对易燃、易爆和不安全化学品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四、消防安全设施管理流程1.消防设备购置流程:–部门负责人依据实际需求提出购置申请。
–管理部门审核申请,确保合规性,并提交企业负责人审批。
–财务部门核准资金,并办理相应购置手续。
–采购部门依照合同要求,进行消防设备采购,并及时验收。
–购置的消防设备交由设施管理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档案管理。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楼应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备实时监测火灾的能力。
报警系统应分区设置,能够快速准确地发出火灾警报,以便住户及时疏散和消防人员进行灭火救援。
2.灭火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有喷淋系统和灭火器等灭火设备,以便进行初期灭火。
喷淋系统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公共区域、楼道及住户的卧室、起居室等重要区域。
灭火器应放置在楼道等易燃区域以便及时使用。
3.防烟排烟系统:高层住宅楼应设备有防烟排烟系统,该系统应当满足住户避免烟雾侵害、消防人员进入楼内的需要。
防烟排烟系统应能有效地控制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疏散和灭火作业的顺利进行。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高层住宅楼必须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以保证人员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迅速有序地疏散。
疏散通道应有足够的宽度,通道上的门应开向疏散方向,并保持畅通。
安全出口的标志应明确,方便识别,并配备适当的疏散指示标识。
5.电梯和机械设备间的防火措施:高层住宅楼应有适当的电梯和机械设备间的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电梯和设备间蔓延。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火灾自动关闭门、防火墙、防火隔板等。
6.储物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防火措施:储物间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具备相应的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储物间和垃圾处理通道蔓延。
这些措施包括设备室内的防火隔板、防火门等。
7.可靠的电力供应和电气设备:高层住宅楼的电力供应和电气设备应当具有高可靠性,以确保火灾时的正常运行和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电气规范,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8.消防通道与停车场的交通分离:高层住宅楼的消防通道应与停车场的交通分离,以便消防车辆能够快速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总之,一般高层住宅楼的消防设施配置要求相对较高,目的是为了保障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些配置要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梯和机械设备间的防火措施、储物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防火措施、可靠的电力供应和电气设备等。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的设置8 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3 其他高层建筑;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 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置标准1、厨房:面积在100㎡以内,配置灭火器3(4)个、每增50㎡增配灭火器1个。
2、材料库:面积在5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每增50㎡增配灭火器不少于1个(如仓库内存放可燃材料较多,要相应增加).3、施工办公区、水泥仓:面积在10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每增50㎡增配灭火器不少于1个.4、可燃物品堆放场:面积在5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4)个。
5、电机房: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
6、电工房、配电房: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7、垂直运输设备(包括施工电梯、塔吊)驾驶室: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
8、油料库:面积在5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4)个,每增50㎡增配灭火器不少于1个.9、临时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面积在5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4)个。
10、木制作场:面积在5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4)个,每增50㎡增配灭火器1个。
11、值班室:配置灭火器2个及1个直径为65mm、长度20m的消防水带。
12、集体宿舍:每25㎡配置灭火器1个,如占地面积超过1000㎡,应按每500㎡设立一个2m的消防水池。
13、临时动火作业场所: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个和其他消防辅助器材。
14、在建建筑物:施工层面积在500㎡以内,配置灭火器不少于2个,每增500㎡增配灭火器1个,非施工层必须视具体情况适当配置灭火器材.【要求】按照安全施工原则,对于五小设施的要求是:①、食堂。
食堂炊事员有健康证,炊事用具卫生,炊事员上岗穿(戴)工作服(帽),就餐场所卫生条件好,室内有水泥地面,室内墙面灰,刷白设透气窗,灶台镶贴瓷砖,有灭蚊蝇、蟑螂措施。
②、工地设水冲厕所,高层有流动厕所.③、工人宿舍。
宿舍房间人数不超过6人,单床,用电线路规范,室内整洁。
④、工地有沐浴室,安全有保障。
⑤、工地有工人活动室,有相关的设施设备.【一、食堂】1、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并定期清洗消毒。
2、炊事人员要经过卫生防疫培训,并持健康证上岗,身着白色工作服、帽.3、炊具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菜板生熟要分开,给水、排烟、排气、排水设施完善。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3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其他需要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的场所。
第三条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水管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雾灭火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自动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梯、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四条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和灭火器具箱等。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设置、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保护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或者占用。
第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九条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的用于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的设备、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置,不能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
(二)结构牢固、使用可靠,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启动并正常工作。
(三)设置位置明确、标志清晰,易于辨识和使用。
(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水源充足、水质清洁,能够满足灭火和防冻的需要。
(二)设置合理,与建筑物相对应,且易于接近和利用。
(三)消防水泵应当具备自动启动和远程控制功能。
第十二条自动灭火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选择适合的灭火介质,确保灭火效果和安全性。
(二)设置位置合理,能够覆盖到各个火灾易发区域。
(三)具备自动侦测、报警和启动功能。
(四)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独立电源和自动返回功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配置要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临时消防设施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
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
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人,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二、灭火器1.灭火器的配置场所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灭火器的配置要求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消防设施标准
消防设施标准1、室外地上式消火栓设置标准1 地上式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2 地上式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3地上式消火栓距都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4 地上式消火栓的爱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5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m。
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日常检查标准6消火栓的铸铁件表面应光滑,涂防锈漆后上部外露部分应涂红色漆、漆膜色泽应平均、无龟裂、无明显的划痕和碰伤。
2、室内消火栓设置标准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 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阻碍消防水带连接。
4 室内消火栓的距离应由运算确定。
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5同一建筑内应采纳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
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m。
3、固定式消防水泡配置标准4、室外地上箱式消火栓配置标准1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然点的热油 1 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邻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置箱式消火栓,其爱护半径宜为30m。
日常检查标准2消火栓箱外观无破旧,箱门开启方便,开启角度不小于160°,箱内、外洁净整洁无杂物。
3 消火栓零部件完好无破旧,出水口密封严密无漏水、腐蚀现象。
4消火栓箱内水带、水枪完好,水带接口绑扎牢固,水带依照箱体内部设计按规定要求蛇形悬挂或对折卷放。
5 冰冷地区防冻措施完好。
5、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配置标准1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建筑、装饰、使用、维护、改造和拆除过程中的消防设施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标准统一、便利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检查、保养等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知识的单位或人员负责,并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消防设施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督查,对重要场所和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监督。
第二章消防设施的设置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应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防设施。
第八条消防设施设置的内容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指示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源设备等。
第九条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和设计,保证消防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使用效果。
第十条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建筑物消防设施设置的相关规定,并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防范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将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及时向消防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对于特定类型的建筑物或场所,消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设置特定的消防设施,并规定具体的使用要求。
第四章消防设施的检查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应由消防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规定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规定为了规范矿井消防设施配备标准,避免各类火灾事故,确保我矿井安全生产,根据质量标准化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如下:一、井下消防设施配备标准1、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设施如下①16液压管100米、①25液压管100米、消防斧3把、撬棍2 根、平板锹4把、干粉灭火器8台、①600风筒布200米、胶管200 米、大锤5 个、消防锹8 张、消防桶8 个、木锯2 把、管钳3 把、风机1台、①600负压风筒50米、白灰1吨。
2、主水泵房、主皮带(大巷及顺槽皮带)机头、梭车机头、人车机头、综采控制台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 个,干粉灭火器2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 台、消防桶2 个、消防锹2 把、消防钩1 个、消防斧1 把。
另外主水泵房配备沙袋8个。
3、机电设备硐室包括中变、采变、风机专变、综采移变、综掘移变、综采乳化泵站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 个,干粉灭火器2 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 台、消防桶2 个、消防锹2 把、消防钩1 个、消防斧1 把、消防沙袋16个。
4、井下堆放油脂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 个,干粉灭火器1 台、消防锹2把、消防沙袋8个。
5、井下材料库房、工作面转载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 台。
6、井下局扇处:干粉灭火器2 台。
7、井下设置5台含5台以上电器设备开关组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 个,干粉灭火器2 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 台、消防桶2个、消防锹2 把、消防钩1 个、消防斧1 把。
8、井下设置3台含3台以上至5台电器设备开关组、综掘机、综采机处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2 台。
9、井下设置小于3 台电器设备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 台。
10 、一次采全高工作面支架间消防设施配备:每10 架1 台干粉灭火器。
11、抽放钻场施工点、电动绞车、电动潜水泵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 台。
12、所有消防设施存放于使用地点的上风侧,并由相关岗位责任人保管。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
一般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种类和数量:1.高层住宅楼应配备灭火器、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箱、喷淋系统、排烟系统、防排烟措施等。
2.灭火器应根据楼层和用途的不同进行配置,保证在火灾初期进行有效灭火。
3.消火栓应按照一栋楼一个井的原则进行配置,每层楼至少设有一个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的供应。
4.室内消火栓箱应设置在楼层通道或公共走廊处,每个单元至少设置一个,保证在火灾时居民能够及时取得使用。
5.喷淋系统应设置在电梯井、消防通道、风道等重要部位,能够迅速控制火源扩散。
6.排烟系统应设置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等密闭空间,能够及时将烟雾排出。
7.防排烟措施应通过设置自动防烟门、防烟窗等设施来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堆积和蔓延。
二、消防设施的布局和位置要求:1.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楼梯间或走廊等易被人员发现和使用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儿童易触及的地方。
2.楼梯间应保持畅通无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灯,以便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逃生。
3.消火栓井应设置在每层楼的楼梯间,与楼梯间应保持明显的隔离,便于消防人员接近和使用。
4.室内消火栓箱应设置在楼层通道或公共走廊处,离楼梯间不远,便于居民取得使用。
5.喷淋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结构和楼层布局合理设置,以最大程度保证安全效果和便于维护。
三、消防设施使用与维护要求:1.消防设施的使用应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以便居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熟悉使用方法和逃生路线。
2.消火栓、灭火器等防火设施应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3.排烟系统和喷淋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修,以确保其畅通无阻和有效工作。
总结:高层住宅楼消防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消防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布局和位置要求以及使用与维护要求。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制止火势蔓延,提供安全疏散通道,并迅速排除烟雾,确保人员的安全逃生。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集团安委办指导意见,结合XX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式灭火器及其保护设施、消火栓(箱)及消防水带、消防沙、消防标识及安全标识、消防铲(锤、锹)、消防通道、过道、消防水栓、消防车辆、消防水池、及其它消防设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和全体职工都有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和义务。
(四)厂区内所有具有火灾隐患及规定应当配置的地方(如电气室、储油点及废油存放点、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储物室、稀油站附近、链斗机处、氧气乙烘集中放置地点、空压机房、装载车、堆取料机、抓斗机等)均需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因新增设施或改建而形成的新火灾隐患区域应及时增加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工序所辖区域范围的由各工序负责;中控楼一、二楼区域的由化验室负责;中控楼三楼区域的由综合办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的如消防水栓由生产办负责。
(六)综合办公室对各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缺乏、不足、不规范或无法使用,有权考核并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综合办公室对制造厂内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质量及定点和定位实行监督、检查。
(七)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八)非火灾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挪作他用、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识。
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经综合办公室许可。
(九)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遮挡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二、分则(一)灭火器材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应对灭火器做好日常检查与维护、更换,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1、检查项目1检查灭火器铅封(签封)是否完好,严禁打死结。
灭火器一经使用,必须到综合办公室指定地点更换灭火器。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管理。
二、消防设备设施的分类1. 按照作用和用途的不同,消防设备设施划分为自动消防设备设施和手动消防设备设施两类。
2. 自动消防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火灾自动灭火设备、火灾自动排烟设备等。
3. 手动消防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火灾报警按钮、灭火器、消防栓等。
三、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责任1. 所有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责任由该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人承担。
2. 拥有消防设备设施的建筑物和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负责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
3. 消防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消防培训和考核。
四、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要求1. 自动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2. 手动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位置应当明显、易于寻找,并配备使用说明和操作指南。
3. 消防设备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现场消防需求和安全要求,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
五、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1. 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案工作。
2. 消防设备设施维护和检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且应当保证其质量和效果。
3. 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和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执行。
六、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1. 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 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清洁、保养、检查等,应当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
3. 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有效地使用。
七、消防设备设施的应急演练1. 消防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备设施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和技能。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备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设备管理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备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消防设备按照功能分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两大类。
第四条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中的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通道等,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验收和维护。
第五条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水枪、烟气探测器等手持、便携式的灭火工具和检测设备,应每年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养护和更换。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数量、安装位置、维护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七条消防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功能正常、使用方便。
第八条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应由消防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设备的完好。
第四章消防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洗、保养。
第十一条维护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记录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和负责人。
第五章消防设备的故障处理与报废第十三条出现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维修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及时修复的设备,应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报废处理,不得再继续使用。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设备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对认真履行消防设备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规定
消防设施配备标准规定为了规范矿井消防设施配备标准,避免各类火灾事故,确保我矿井安全生产,根据质量标准化和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消防设施配备标准如下:一、井下消防设施配备标准1、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设施如下Φ16液压管100米、Φ25液压管100米、消防斧3把、撬棍2根、平板锹4把、干粉灭火器8台、Φ600风筒布200米、胶管200米、大锤5个、消防锹8张、消防桶8个、木锯2把、管钳3把、风机1台、Φ600负压风筒50米、白灰1吨。
2、主水泵房、主皮带(大巷及顺槽皮带)机头、梭车机头、人车机头、综采控制台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个,干粉灭火器2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台、消防桶2个、消防锹2把、消防钩1个、消防斧1把。
另外主水泵房配备沙袋8个。
3、机电设备硐室包括中变、采变、风机专变、综采移变、综掘移变、综采乳化泵站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个,干粉灭火器2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台、消防桶2个、消防锹2把、消防钩1个、消防斧1把、消防沙袋16个。
4、井下堆放油脂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个,干粉灭火器1台、消防锹2把、消防沙袋8个。
5、井下材料库房、工作面转载皮带机头、刮板机头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台。
6、井下局扇处:干粉灭火器2台。
7、井下设置5台含5台以上电器设备开关组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1个,干粉灭火器2台、二氧化碳灭火器1台、消防桶2个、消防锹2把、消防钩1个、消防斧1把。
8、井下设置3台含3台以上至5台电器设备开关组、综掘机、综采机处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2台。
9、井下设置小于3台电器设备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台。
10、一次采全高工作面支架间消防设施配备:每10架1台干粉灭火器。
11、抽放钻场施工点、电动绞车、电动潜水泵地点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1台。
12、所有消防设施存放于使用地点的上风侧,并由相关岗位责任人保管。
二、地面消防设施配备标准1、主风机房消防设施配备:消防沙箱2个,干粉灭火器4台、二氧化碳灭火器2台、消防桶4个、消防锹4把、消防钩1个、消防斧1把。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与使用规范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与使用规范第1章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3)1.1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原则 (3)1.2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种类 (3)1.3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数量 (4)1.4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位置 (4)第2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2.1 系统组成与工作原理 (4)2.1.1 系统组成 (4)2.1.2 工作原理 (5)2.2 系统配置要求 (5)2.2.1 探测器配置 (5)2.2.2 报警控制器配置 (5)2.2.3 报警装置配置 (5)2.2.4 电源设备配置 (5)2.2.5 传输设备配置 (5)2.3 系统使用与维护 (5)2.3.1 使用 (5)2.3.2 维护 (6)第3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3.1 系统类型及适用场所 (6)3.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根据工作原理和结构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6)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场所的危险等级、火灾特点、建筑物高度等因素进行选择。
(6)3.2 系统配置要求 (6)3.2.1 系统组件 (6)3.2.2 系统设计 (7)3.3 系统使用与维护 (7)3.3.1 使用要求 (7)3.3.2 维护管理 (7)第4章气体灭火系统 (7)4.1 系统类型及适用场所 (7)4.1.1 气体灭火系统根据其工作原理和所使用气体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7)4.1.2 各类气体灭火系统适用场所如下: (7)4.2 系统配置要求 (8)4.2.1 气体灭火系统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保证系统可靠、安全、有效。
(8)4.2.2 系统配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8)4.2.3 系统配置要求: (8)4.3 系统使用与维护 (8)4.3.1 系统使用: (8)4.3.2 系统维护: (8)第5章泡沫灭火系统 (9)5.1 系统类型及适用场所 (9)5.1.1 泡沫灭火系统根据泡沫灭火剂的类型和发泡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9)5.1.2 适用场所: (9)5.2 系统配置要求 (9)5.2.1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9)5.2.2 泡沫灭火系统的配置要求如下: (9)5.3 系统使用与维护 (10)5.3.1 使用要求: (10)5.3.2 维护保养: (10)第6章干粉灭火系统 (10)6.1 系统类型及适用场所 (10)6.1.1 干粉灭火系统根据其结构特点及灭火剂输送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0)6.1.2 干粉灭火系统适用场所如下: (10)6.2 系统配置要求 (10)6.2.1 干粉灭火系统的配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场所特点和灭火需求进行。
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范围及设置要求
一、消防车道 (1)(一)、环形消防车道 (1)(二)其他消防车道 (3)二、消防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4)(一)消防登高面 (4)(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三)灭火救援窗 (5)三、消防电梯 (5)(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5)(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6)四、直升机停机坪 (7)(一)直升机停机坪设置范围 (7)(二)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7)一、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
(一)、环形消防车道对于那些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1、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4、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5、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二)其他消防车道1、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一、规范消防设施设置1.建筑物设计和施工阶段应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消防设施。
2.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火灾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等。
3.建筑物内部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包括室内消火栓、喷淋系统、消防水泵等。
4.建筑物应设置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5.建筑物应设置消防设备储存室,存放灭火器、防火门等消防设备。
二、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的年度维护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
2.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由专业消防人员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维护人员应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4.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5.对于年久失修或严重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报废并重新安装新的设备。
三、应急疏散演练1.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疏散演练,提高人员应急疏散的能力。
2.疏散演练应模拟真实火灾情况进行,包括警报响起、疏散通道堵塞等情景。
3.演练过程中应注意人员的疏散顺序和速度,确保疏散的效率和安全性。
4.疏散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疏散预案和应急预案。
四、消防设备维修与更新1.对于消防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设备维修应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
3.设备更新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技术性能进行,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4.设备更新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更新资金。
五、消防设施管理责任1.建筑物使用单位应明确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2.消防设施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3.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消防培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4.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标准,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六、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1.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
消防设施布置要求1. 项目内消防给水设置原则根据火灾数据统计和公安部关于施工现场基本防火措施的规定,下列工程内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
(1)高度超过24m的工程(2)层数超过10层的工程(3)重要的及施工面积较大(超出施工现场临时消火栓保护范围)的工程本工程消防供水可与施工用水共用。
2. 本工程消防给水管网工程内临时竖管不应少于两条,宜成环状布置,每个立管的直径应基于所需的水柱股数,按最上层消火拴出水计算,但不应小于100mm。
高度小于50m,且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2普通塔楼和公共建筑,可设一条临时竖管。
3. 本工程临时消火栓及其布置本工程临时消防清扫螺栓应设置在每层明显、易用的地方,并应保证消火拴的充实水柱能达到工程内任何部位。
拴口出水方向宜与墙壁成90o角,离地面1.2m。
消火拴口径应为65mm,配备的水带每节长度不宜超过2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
每个消防栓应配备启动消防泵的按钮。
本工程临时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水柱的富集,能达到工程内部任何部位。
4. 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1)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个10L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该有一个消防应急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3)仓库或堆料场内,应根据灭火对象的特性,分组布置酸碱、泡沫、消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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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
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3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 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 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 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
2的地下建筑( 地下室) 。
8.1.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
高
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
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
却设施。
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
8.1.5 总容积大于50m
3 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m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
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
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的建筑(群)
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
70
靠外墙部位;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
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
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1.9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
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8.1.10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
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
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1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
显标志。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
2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
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
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
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
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3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
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71
3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
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
3 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 的其他建筑。
5000m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
统。
2的商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
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
便消防水龙。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
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2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m
2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丁类厂房;
2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
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
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2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
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
于1500m
2 的非高架冷库;
72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其他单层或
多层丙类物
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
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
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
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
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
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
商店、餐饮和
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2 的办公建
筑等;
4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老年
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
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
2 的地上歌舞娱乐
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
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
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 个座位的
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 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
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