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12305投诉技巧
12305投诉技巧
1、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是政府的网站,所有的快递公司都要受到它的监管,可以有效的帮助消费者处理快递时遇到的服务、质量等问题,并广受好评。
不过在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投诉,有一个前提是:已向企业投诉,但是7天内没有结果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2、打开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在右上角点击“注册”按钮,填写好:用户名、密码、姓名、手机号、Email等资料后提交,就注册完成啦。
3、注册完成之后,在屏幕右上角用户名处可以看到-我的申诉(表扬)信息等,左边箭头处点击“我要申诉”按钮。
4、点击“我要申诉”之后,网站会弹出一条提醒,也就是之前说明的,在国家邮政局网站申诉的前提是:已向企业投诉,且投诉无果或者不满意。
我们点击“继续申诉”,就可以把你快递过程中遇到不公的事情说出来了。
5、进入填写申诉信息页面之后,填上投诉的基本信息,如地址、快递公司、申诉原因等,下图是笔者随便选的快递公司,不要当真,另外如果投诉的渠道不通,也可以选择“已向企业投诉”,然后点击“下一步”(其中*为必填)
6、接着填写投诉结果、日期等信息,写完之后点击“下一步”。
7、现在就进入了重头戏,将申诉人姓名、手机号码、寄件人联
系信息、收件人联系信息、快递单号、申诉内容、证据等信息如实填写,写完之后点击“提交”,投诉就完成啦。
8、之后耐心等待快递公司像你道歉或者其他处理结果就行了,在快递公司联系你过后,国家邮政局申诉网站还会电话联系你,询问对快递公司的处理结果满不满意,如果满意这次申诉就完结了。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邮政业的消费者权益,加强消费者与邮政企业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邮政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因消费纠纷产生的申诉处理,旨在规范邮政企业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申诉处理制度,提供多种渠道供消费者进行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消费者的申诉进行处理。
第四条消费者包括个人消费者和单位消费者,都有权利依照本规程对邮政企业的服务进行申诉。
第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申诉处理档案,定期进行申诉处理工作的总结和评估,不断提高申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消费者申诉处理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Chapter II 申诉途径第七条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多种途径向邮政企业提出申诉,并可以选择短信、微信等新媒体进行申诉。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便捷的申诉渠道,在显著位置公示申诉电话和网络举报平台,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消费者可以选择直接向邮政企业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也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申诉,但首先应当向邮政企业提出申诉。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对来自不同途径的消费者申诉一视同仁,公正、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紧急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邮政企业未能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Chapter V 处理结果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反馈申诉处理结果,并向消费者说明处理理由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如果邮政企业认为消费者的申诉无理,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经评议组织评定后,予以书面答复;如果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消费者申诉处理结果跟踪制度,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及时改进工作不足。
…结尾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当得到邮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邮政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在使用邮政服务时可能遇到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有一个申诉处理规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解决问题。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是指针对邮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制定的一套具体的申诉处理办法和程序。
该规程的核心思想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申诉渠道和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
首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要明确消费者的申诉渠道。
消费者在使用邮政服务时遇到问题,应当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这些申诉渠道可以包括邮政企业的客户服务热线、投诉邮箱、官方网站等。
同时,还可以设立独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负责接收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要明确申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
一旦消费者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受理和处理。
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初步受理、调查核实、问题解决和反馈等环节,以确保申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需要建立起长效机制,跟踪和监督申诉处理的结果,确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另外,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还应当明确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在申诉处理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申诉,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对于消费者的申诉,不应该存在歧视、推诿和拖延等情况。
同时,还应当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最后,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还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公众对于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的了解程度不高,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于申诉渠道和处理程序的认知度。
此外,邮政企业还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其对于申诉处理规程的理解和应对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的出台和实施,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解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解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国家邮政局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向社会公开了邮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程序、申诉处理依据、各环节处理时限,告知广大消费者申诉方式、申诉范围、申诉条件、处理全程时限,提出企业规范处理申诉的具体要求。
新《办法》紧紧围绕为邮政业消费者维权创造便利条件为切入点,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新《办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力地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利益,指导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案件,规范企业处理申诉,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新《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明晰申诉处理原则,实行调解制度。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根据消费者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确定企业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合理。
第四条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邮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解决消费者所申诉的问题,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认真调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拓宽申诉渠道,方便消费者维权。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新《办法》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消费者大量增长的现状,开辟了微信申诉渠道,为邮政业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
目前,消费者除了可以利用申诉电话、申诉网站等传统方式申诉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申诉,服务号为“yz12305”。
三是明确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引导消费者先投诉后申诉。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篇: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邮储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邮政储蓄银行[20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中行信誉,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和《邮储银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实现我行“做国内服务一流银行”的服务目标,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处理原则第三条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
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
行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
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中行的利益。
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
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八条实行投诉责任及回复客户满意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对客户投诉应认真积极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结果回复客户时应使客户满意,将客户投诉属于我方责任、回复客户满意率以及处理的时限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与单位、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第九条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网络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上级行及政府部门转来投诉。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尊敬的邮政局:我是一名消费者,最近我在使用您的邮政服务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希望能够通过此信向您提交我的投诉,并希望您能够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想向您陈述我遇到的问题。
在最近一次使用邮政服务时,我寄送的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情况。
根据您的承诺,我的包裹应该在三天内送达,但是经过了一周的时间,我仍然没有收到我的包裹。
这对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邮件,因为里面包含了重要的文件和资料,我非常担心是否会有数据丢失或者泄露的风险。
此外,我在使用邮政服务时还遇到了其他一些问题。
在寄送过程中,我发现我的包裹被破坏了,甚至有一些物品已经丢失了。
这不仅给我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还给我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和困扰。
鉴于以上情况,我希望您能够帮助解决我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希望您能够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希望您能够找到我的包裹并尽快进行送达,确保包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其次,我希望您能够为我承担包裹破损和物品丢失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并尽快为我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的问题,我希望您能够提供以下几点解决途径:1. 相关人员的联络方式:希望能够提供相关人员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以便我与他们沟通并了解问题的最新进展。
2. 投诉电话:提供一个专门的投诉电话或热线,方便我随时与您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我的投诉处理进展。
3. 投诉邮箱:如果我希望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投诉,希望您能够提供一个专门的邮箱地址。
最后,我期待您能够认真对待我的投诉,并尽快为我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相信您会为我解决这个问题,也相信您会继续提供优质的邮政服务。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敬礼消费者尊敬的邮政局:我是一名消费者,最近我在使用您的邮政服务时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希望能够通过此信向您提交我的投诉,并希望您能够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想向您陈述我遇到的问题。
在最近一次使用邮政服务时,我寄送的包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情况。
邮政服务投诉处理
邮政服务投诉处理邮政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偶尔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延误、丢失、包裹损坏等等。
当遇到这些问题时,我们应该及时投诉并寻求解决方案,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对邮政服务投诉的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一、了解投诉渠道在投诉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合适的投诉渠道。
邮政服务通常提供多种投诉渠道,比如电话投诉、邮件投诉、在线投诉等等。
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方便和适合的投诉方式。
二、明确投诉问题投诉时,我们要明确自己的投诉问题。
例如,如果包裹延误,我们要了解延误的原因以及是否有追踪记录。
如果包裹丢失,我们需要提供丢失报告和相关凭证。
只有明确问题,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诉。
三、提供详细信息在投诉过程中,我们要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
比如,包裹投递方和收件方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包裹的追踪号码和物品清单;邮件投诉时,要提供相关凭证和照片等。
只有详细信息,邮政服务才能更好地进行核实和处理。
四、保持沟通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与邮政服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非常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渠道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
如果有需要,我们还可以向投诉部门的上级领导提出申诉,以加速问题的解决。
五、合理维权如果投诉处理的结果不令人满意,我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了解自身权益的保护方式。
在一些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向邮政监管部门举报,追求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六、注意事项在投诉处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我们应该保留好投诉过程的相关证据,例如电话录音、邮件备份等,以备后用。
其次,我们要注意言辞的礼貌和合适,以保持积极和冷静的态度。
最后,我们要合理处理投诉的时间,给予邮政服务部门一定的处理时间,以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总之,邮政服务投诉处理是我们权益保护的一种方式。
通过正确的投诉渠道、明确的问题表达、详细的信息提供和良好的沟通,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投诉问题。
中国邮政快递投诉流程
中国邮政快递投诉流程1.引言中国邮政快递作为国内最大的快递服务提供商之一,承担着广大消费者的快递物流需求。
然而,在日常的快递寄递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包裹丢失、服务不到位等。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邮政快递提供了便捷的投诉流程,方便消费者及时解决问题。
本文将介绍中国邮政快递的投诉流程,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投诉渠道2.1客服热线投诉中国邮政快递提供了24小时客服热线,消费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号码为:400-111-1111。
投诉时,请提供有效的快递单号和相关证据,详细描述投诉内容。
2.2在线投诉中国邮政快递官方网站提供了在线投诉的便捷渠道。
消费者可登录官方网站,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投诉。
在线投诉需要提供包裹快递单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据照片(非必需)。
3.投诉流程3.1提交投诉通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投诉渠道提交投诉后,消费者将得到一个投诉单号。
投诉单号用于查询投诉进展情况,消费者需妥善保管。
3.2投诉受理中国邮政快递会在接到投诉后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调查。
他们将根据投诉的问题和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
3.3调查处理邮政快递会依据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投诉受理人员可能会与消费者联系,了解更多的细节信息。
邮政快递将尽快处理投诉,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3.4处理结果通知邮政快递将在处理投诉后向消费者发送处理结果通知。
通常,处理结果会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发送给消费者。
如果消费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继续向邮政快递提出异议。
4.注意事项4.1保留证据在投诉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保留与投诉相关的证据,例如包裹快递单号、照片、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2合理诉求在进行投诉时,消费者应当提出合理的诉求。
即使是投诉,也应当合乎情理和法律法规,维护公序良俗。
结论中国邮政快递投诉流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快捷便利的投诉渠道。
邮政消费投诉处理技巧
邮政消费投诉处理技巧
邮政服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有时邮政服务可能会出现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
以下是一些邮政消费投诉处理的技巧,以帮助您解决投诉问题。
1. 保持冷静和礼貌。
当您向邮政服务提出投诉时,确保保持冷静和礼貌。
不要使用攻击性的语言,而是尽可能地清楚地阐述您的问题,并表达您的不满。
如果您过于激动或不礼貌,可能会使事情变得更糟。
2. 找到正确的渠道。
在投诉之前,确定您联系的是正确的邮政服务渠道。
邮政服务可能会有多个部门和联系方式,您应该找到能够处理您特定问题的部门或联系方式。
如果您不确定该联系哪个部门,请咨询邮政服务的工作人员。
3. 提供证据。
如果您在投诉中提供证据,例如订单号或运单号等,可能会更有助于解决问题。
此外,如果您能够提供其他相关信息,例如邮件或包裹的照片或描述,也会更有助于邮政服务识别并解决问题。
4. 给予时间解决问题。
投诉处理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请耐心等待。
邮政服务可能需要调查您的投诉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如果您没有得到及时回复,请联系邮政服务以了解投诉的进展情况。
5. 寻求帮助。
如果您投诉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您可以寻求其他机构的帮助,例如消费者组织或相关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可能会协助您解决问题,并向有关机构提出投诉。
总之,在投诉邮政服务的问题时,请保持冷静和礼貌,找到正确的渠道,并提供证据。
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请耐心等待并寻求帮助。
邮政培训:用户投诉处理方法和技巧
受理投诉
• 接待投诉
1、用户聆听 聆听是一门艺术,从中你可以发现客户的真正需求, 从而获得处理投诉的重要信息。 2、表示道歉 如果你没有错,就没有理由惊慌,如果你真的出错, 就得勇于面对,请记住客户之所以动气是因遇上问题,你 漠不关心或据理力争,找借口或拒绝,只会使对方火上加 油,适时的表示歉意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仔细询问 引导用户说出问题的重点,有的放矢。
受理投诉
4 、表示同情 如果对方知道你的确关心他的问题,也了解他的心情,怒气 便会消减一半,找出双主一起同意的观点,表明你是理解他的。 5、 记录问题 好记性不知烂笔头,把客户反映的重点问题记录下来,不会 耽误多少时间。
6、 解决问题 探询客户希望解决的办法,一旦你找到方法,征还应客户的 同意,如果客户不接受你的办法,请问他有什么提议或希望解决 的方法,不论你是否有权决定,让客户随时清楚地了解你的进程, 如果你无法解除,可推荐其他合适的人,但要主动地代为联络。
2 客户投诉的目的
1 、客户希望他们的问题能得到重视 2 、能得到相关人员的热情接待 3 、获得优秀服务,最终能使他们所遇到的问题得到圆满 的解决
客户投诉的四种需求
1、被关心 客户需要你对他表现出关心与关切,而不是感觉不理 不睬或应付。客户希望自己受到重视或善待。他们希望他 们接触的人是真正关心他们的要求或能替他们解决问题的 人,他们需要理解的表达和设身处理的关心。
(二)责任单位为民航等邮政合作部门的服务投诉, 应由收寄局具体负责用户投诉处理赔偿工作。
(三)简单客户投诉和复杂客户投诉均可采取电话处 理和回复投诉人;重大投诉原则上承办人员要双人上门走 访,处理情况要由投诉人签注意事项
(四)简单客户投诉(情节简单明确、内容只涉及本市、 县局或专业局本身的用户投诉)1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复杂 客户投诉(情节复杂曲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市)邮政 局或专业局的用户投诉)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重大投诉 (邮政工作人员有过激言行或玩忽职守、用户反映强烈、涉 及保价赔偿金额或给用户造成直接损失在千元以上、被新闻 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有明确批示)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邮政消费投诉处理技巧
邮政消费投诉处理技巧
邮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在邮政消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如邮件丢失、邮寄时间延误、包裹损坏等等。
这时候,消费者需要及时向邮政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如何处理邮政消费投诉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技巧。
消费者在投诉时要保持冷静,不要情绪化。
因为情绪化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复杂,而且容易引起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所以,消费者在投诉时要冷静客观地陈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邮寄单据、照片等,以便邮政能够更好地了解问题的实际情况。
消费者在投诉时要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
一般来说,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客服等多种方式向邮政投诉。
但是,不同的投诉渠道处理速度和效果也不同。
比如,电话投诉可以直接与客服人员沟通,但是处理速度可能会比较慢;而在线客服则可以快速解决问题,但是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投诉时要注意礼貌和耐心。
无论是电话投诉还是在线客服,都需要与对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不要使用不当言语或者咄咄逼人的态度。
同时,也需要耐心等待邮政的处理结果,不要过于着急或者不耐烦。
邮政消费投诉处理技巧需要消费者保持冷静客观、选择合适的投诉渠道、注意礼貌和耐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同时也能促进邮政服务的改进和提升。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1)
第十六条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 理
消费者申诉经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受理后将依法依规处理并结案,不可撤销。
市(地)邮政管理局承担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的方式由各省邮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省级或市(地)级邮政管理局如因故“12305”申诉电话暂停,应在本级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消费者申诉和诉求的内容认真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要求如下:
(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二)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六)消费者申诉时,应当提供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有效信息。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及时受理申诉。消费者采用电话方式申诉,应及时接听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包括国家邮政局转办申诉),应于2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受理条件。申诉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诉内容转被申诉企业或相关部门处理。
(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企业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答复邮政管理部门。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邮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国邮发〔2020〕59号《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经国家邮政局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2020年9月8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申诉行为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户对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企业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邮件、快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使用其他邮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用户提出申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申诉中心的,申诉中心按照所属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用户申诉和参与相关指导工作。
企业对用户申诉的问题,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事实,报告处理情况,依法处理服务质量异议。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邮政业部门规章;(二)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用户与企业订立的服务合同;(五)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含电子运单)载明、关联的信息;(六)企业公示、公布的服务承诺;(七)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材料。
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的申诉处理工作,促进提升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户对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适用本办法。
但用户以牟利为目的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邮件、快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使用其他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根据事实,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用户申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用户可拨打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专用电话或者登录邮政管理部门网站提出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等方式提出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申诉受理专用电话、网站申诉路径、书信通讯地址、本单位申诉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户查询。
申诉受理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邮政管理部门在申诉受理时间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专用电话。
“12305”申诉专用电话因故暂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其他应急申诉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畅通。
用户通过前款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证明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用户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邮政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寄递的业务;(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第四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申诉服务。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等工作;(三)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五)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对社会影响大的申诉,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工作;(二)负责本省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催办、督办、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三)负责处理本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申诉;(五)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六)负责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分析、存档工作,按月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统计报表;(七)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八)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最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的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民事争议,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答复,而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争议,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与邮政业消费者发生争议而被消费者申告的邮政业经营者。
第六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邮政业务、快递业务、集邮市场管理、用品用具监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结案、回访工作;(四)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服务质量情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1•【文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修订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08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的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民事争议,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答复,而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争议,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与邮政业消费者发生争议而被消费者申告的邮政业经营者。
第六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邮政业务、快递业务、集邮市场管理、用品用具监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结案、回访工作;(四)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服务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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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机构
第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和基本设施,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工作;
(四)负责处理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省(区、市)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调查、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
(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
(三)负责处理本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
(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申诉;
(五)负责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工作,汇总、分析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并按月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
(六)负责起草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
(七)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受理
第十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
-12305)。
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话申诉或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
第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
诉,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四)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
(六)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二)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五)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
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
(五)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人。
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一般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人及时沟通。
(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二)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被申诉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
答复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解释与道歉情况;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企业申诉处理人及联系电话等。
如企业收到转办申诉15日内尚未处理完毕,应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说明处理进展情况、处理原则、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并在此件申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二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
(一)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
第二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或经过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
(一)企业的处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
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隔日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被申诉人与申诉人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督办企业及时处理申诉,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处理结果的企业,应在申诉情况通告中点名批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
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调查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申诉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调查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
第三十条被调查人员应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应交由国家邮政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指定的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被申诉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调查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发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六章调解
第三十三条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一)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
(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的。
第三十四条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网上调解为主,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