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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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8•【文号】国邮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发布《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通告国邮发〔2020〕59号《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经国家邮政局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2020年9月8日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保障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申诉行为和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户对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企业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邮件、快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使用其他邮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用户提出申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诉的用户作出申诉答复。

第五条国家邮政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申诉中心的,申诉中心按照所属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用户申诉和参与相关指导工作。

企业对用户申诉的问题,向邮政管理部门说明事实,报告处理情况,依法处理服务质量异议。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邮政业部门规章;(二)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邮政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四)用户与企业订立的服务合同;(五)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详情单(含电子运单)载明、关联的信息;(六)企业公示、公布的服务承诺;(七)其他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事实和材料。

解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解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解读《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国家邮政局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向社会公开了邮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程序、申诉处理依据、各环节处理时限,告知广大消费者申诉方式、申诉范围、申诉条件、处理全程时限,提出企业规范处理申诉的具体要求。

新《办法》紧紧围绕为邮政业消费者维权创造便利条件为切入点,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新《办法》的出台将更加有力地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利益,指导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案件,规范企业处理申诉,促进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新《办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明晰申诉处理原则,实行调解制度。

新《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申诉,根据消费者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确定企业责任,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合理。

第四条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邮政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解决消费者所申诉的问题,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进行认真调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拓宽申诉渠道,方便消费者维权。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新《办法》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消费者大量增长的现状,开辟了微信申诉渠道,为邮政业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维权途径。

目前,消费者除了可以利用申诉电话、申诉网站等传统方式申诉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申诉,服务号为“yz12305”。

三是明确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引导消费者先投诉后申诉。

新《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客户投诉处理规范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客户投诉处理规范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投诉处理年修订版)2014规(录目....................................... 1 . 则总第一章网点投诉处理流程第二章..............................2.................................. 5 投诉管理要求第三章....................................... 7 . 则附第四章则总第一章为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投诉处理第一条工作,统一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制定本规。

本规所称客户投诉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第二条社会公众因对服务或产品的容、争议过程不满而产生的抱怨、是提高客户投诉是反映银行服务水平的重要信息来源,或纠纷。

服务竞争力、持续改进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客户投诉按受理渠道分为上级机构转办投诉和网第三条监管客服中心、95580上级机构转办投诉包括总行点受理投诉。

(组织)机构及社会服务监督部门信访等渠道反馈的客户投诉。

、网点受理投诉包括口头投诉、意见簿投诉(设计标准详见《中国来电投、)网点部视觉形象》部分:3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第诉、信函投诉等。

客户投诉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紧急两类:第四条(一)一般投诉指按照正常投诉处理流程,可以及时有效加以处理的投诉。

(二)紧急投诉指投诉事件较为复杂,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以及上并涉及服务或产品的具有普遍性的投诉,主要媒体关注,级机构转办的各类紧急投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投诉:涉及账户资金安全,可能给客户造成潜在损失的;1.客户再次投诉的;2.1三人或三人以上群体投诉的;3.已在或可能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的;4.由监管部门转发的。

5.网点客户投诉处理遵循原则第五条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一位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一)理权限负责该问题的解决,不得推诿、拒绝、搪塞客户的投诉或拖延处理,直至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客户。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6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6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6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7.14•【文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6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6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47984件。

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1623件,占总申诉量的3.4%;涉及快递业务问题46361件,占总申诉量的96.6%。

已处理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15081件,同比增长16.9%。

有效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276件,占有效申诉量的1.8%;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14805件,占有效申诉量的98.2%。

经调解消费者申诉已全部妥善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0.3万元,消费者对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工作满意率为96.2%,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为93.1%。

一、邮政服务申诉情况6月,受理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问题的有效申诉276件,环比持平,同比增长4.9%。

6月消费者申诉的邮政服务主要问题及所占比例统计表二、快递业务申诉情况(一)消费者申诉的主要问题6月,受理消费者关于快递业务的有效申诉14805件,环比增长15.3%,同比增长17.2%。

6月消费者申诉快递业务的主要问题及所占比例统计表(二)消费者对快递企业申诉情况6月,消费者对57家快递企业进行了有效申诉,全国快递业务平均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13.1件,环比增加2.6件,同比减少4.4件。

2014年6月主要快递企业申诉率表2014年6月,快递企业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转办的申诉未能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有11件,同比减少20件。

三、消费者申诉区域分布情况2014年6月各省(区、市)邮政服务申诉率表2014年6月各省(区、市)快递业务申诉率表国家邮政局2014年7月14日。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12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一、总体情况2014年12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114969件。

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3766件,占总申诉量的3.3%;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111203件,占总申诉量的96.7%。

已处理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46285件,同比增长94.3%。

有效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860件,占有效申诉量的1.9%;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45425件,占有效申诉量的98.1%。

经调解消费者申诉已全部妥善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16.5万元,消费者对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工作满意率为96.7%,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为94.8%。

2014年共受理消费者申诉71.9万件,同比增长86.2%,其中有效申诉23.9万件,同比增长19.3%。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749.3万元,同比增长31.6%。

2014年12月消费者对主要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统计表序号企业名称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1如风达2宅急送96.33圆通速递96.04百世汇通95.95中通速递95.66申通快递95.47邮政快递(EMS)95.28中国邮政95.09国通94.710韵达快运94.011速尔12优速93.113天天91.214顺丰速运90.515全峰快递90.316快捷速递90.3全国平均94.82014年12月,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未能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有53件,同比增加8件。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3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3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3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4•【文号】•【施行日期】201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3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2014年4月)3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50920件。

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2088件,占总申诉量的4.1%;涉及快递业务问题48832件,占总申诉量的95.9%。

已处理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18317件,同比下降11.4%。

有效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333件,占有效申诉量的1.8%;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17984件,占有效申诉量的98.2%。

经调解消费者申诉已全部妥善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3万元,消费者对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工作满意率为96.6%,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为93.7%。

一、邮政服务申诉情况3月,受理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问题的有效申诉333件,环比增长10.6%,同比下降35%。

3月消费者申诉的邮政服务主要问题及所占比例统计表3月消费者申诉的邮政服务主要问题及所占比例统计表二、快递业务申诉情况(一)消费者申诉的主要问题3月,受理消费者关于快递业务的有效申诉17984件,环比增长34.6%,同比下降10.8%。

3月消费者申诉快递业务的主要问题及所占比例统计表(二)消费者对快递企业申诉情况3月,消费者对54家快递企业进行了有效申诉,全国快递业务平均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17.5件,环比下降1.9件,同比下降12.6件。

2014年3月主要快递企业申诉率表2014年3月,快递企业对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转办的申诉未能按规定时三、消费者申诉区域分布情况2014年3月各省(区、市)邮政服务申诉率表单位:件有效申诉/千万件进出口邮件2014年3月各省(区、市)快递业务申诉率表。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9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9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9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10.16•【文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统计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2014年9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一、总体情况2014年9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通过“12305”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电话和申诉网站共受理消费者申诉62805件。

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1912件,占总申诉量的3.0%;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60893件,占总申诉量的97.0%。

已处理申诉中有效申诉(确定企业责任的)19885件,同比增长39.3%。

有效申诉中涉及邮政服务问题的367件,占有效申诉量的1.8%;涉及快递业务问题的19518件,占有效申诉量的98.2%。

经调解消费者申诉已全部妥善处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1.1万元,消费者对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工作满意率为96.2%,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为94.0%。

2014年9月,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未能按规定时限回复的有29件,二、邮政服务申诉情况2014年9月,受理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问题的有效申诉367件,环比增长45.1%,同比增长35.9%。

三、快递业务申诉情况(一)消费者申诉的主要问题2014年9月,受理消费者关于快递业务的有效申诉19518件,环比增长53.0%,同比增长39.3%。

(二)消费者对快递企业申诉情况2014年9月,消费者对58家快递企业进行了有效申诉,全国快递业务平均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15.9件,环比增加4.7件,同比减少0.8件。

2014年9月主要快递企业申诉率表。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实施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实施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实施

【期刊名称】《广东交通》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从7月1日起,国家邮政部门印发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开始实行。

与2008年颁布的申诉处理规定相比,《办法》将申诉条件之一投诉后未得到答复的期限从30日缩减到7日,即消费者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即可成为申诉条件之一。

【总页数】1页(P27-27)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14
【相关文献】
1.2010年5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的通告 [J],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J], ;
3.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完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体系建设 [J], 谢综文
5.9月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比上月增长30.1%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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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1)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1)
邮政管理部门将申诉转被申诉企业或相关部门处理的同时,回复申诉人该申诉已受理,并于30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心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处 理
消费者申诉经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受理后将依法依规处理并结案,不可撤销。
市(地)邮政管理局承担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的方式由各省邮பைடு நூலகம்管理局确定。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省级或市(地)级邮政管理局如因故“12305”申诉电话暂停,应在本级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消费者申诉和诉求的内容认真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要求如下:
(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
(二)如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
(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将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
(六)消费者申诉时,应当提供与申诉事项有关的有效信息。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及时受理申诉。消费者采用电话方式申诉,应及时接听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包括国家邮政局转办申诉),应于2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受理条件。申诉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诉内容转被申诉企业或相关部门处理。
(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企业应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答复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
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61-6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山西省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2.《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实施 [J], 无
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邮政局关于印发《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5.邮政局关于印发《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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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第一篇: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规程-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二章机构第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和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地)邮政管理局)申诉处理部门,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和基本设施,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拟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国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业务指导、协调工作,检查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考核全国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处理质量;(四)负责处理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负责编制邮政企业和主要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分析报告,督促企业提高服务质量。

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工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八)负责全国申诉处理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障申诉渠道畅通;(九)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省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调查、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二)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三)负责处理本省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五)负责指导、协调本省市(地)邮政管理局申诉处理工作,检查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考核本省申诉处理质量;(六)负责本省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工作,汇总、分析本省消费者申诉情况;(七)负责起草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八)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邮政管理部门的申诉处理工作,促进提升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户对邮政企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适用本办法。

但用户以牟利为目的提出申诉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户包括邮件、快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以及使用其他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根据事实,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处理用户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全国范围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以下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本辖区内的用户申诉处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用户申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诉受理第七条用户可拨打邮政管理部门申诉受理专用电话或者登录邮政管理部门网站提出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等方式提出申诉。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申诉受理专用电话、网站申诉路径、书信通讯地址、本单位申诉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户查询。

申诉受理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邮政管理部门在申诉受理时间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专用电话。

“12305”申诉专用电话因故暂停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其他应急申诉方式,保证申诉渠道畅通。

用户通过前款方式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证明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用户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邮政报刊发行,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寄递的业务;(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第四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申诉服务。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涉及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等工作;(三)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五)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对社会影响大的申诉,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工作;(二)负责本省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消费者申诉、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催办、督办、调解、回访与结案工作;(三)负责处理本省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转来的消费者申诉;(五)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的咨询;(六)负责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分析、存档工作,按月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心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统计报表;(七)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八)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免费下载】919 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客户投诉处理规范修订版

【免费下载】919 3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客户投诉处理规范修订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投诉处理规范(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投诉处理流程,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客户投诉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社会公众因对服务或产品的内容、过程不满而产生的抱怨、争议或纠纷。

客户投诉是反映银行服务水平的重要信息来源,是提高服务竞争力、持续改进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客户投诉按受理渠道分为上级机构转办投诉和网点受理投诉。

上级机构转办投诉包括总行95580客服中心、监管机构及社会服务监督部门(组织)、信访等渠道反馈的客户投诉。

网点受理投诉包括口头投诉、意见簿投诉(设计标准详见《中国邮政企业形象管理手册第3部分:网点内部视觉形象》)、来电投诉、信函投诉等。

第四条客户投诉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紧急两类:(1(一般投诉指按照正常投诉处理流程,可以及时有效加以处理的投诉。

(2(紧急投诉指投诉事件较为复杂,可能引发社会公众、主要媒体关注,并涉及服务或产品的具有普遍性的投诉,以及上级机构转办的各类紧急投诉,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投诉:1.涉及账户资金安全,可能给客户造成潜在损失的;2.客户再次投诉的;3.三人或三人以上群体投诉的;4.已在或可能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产生负面影响的;5.由监管部门转发的。

第五条网点客户投诉处理遵循原则(1(首问负责制原则。

第一位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该问题的解决,不得推诿、拒绝、搪塞客户的投诉或拖延处理,直至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客户。

若超出其处理权限,应及时将投诉问题转交大堂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协调、解决,并由大堂经理或网点负责人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客户。

(2(属地解决原则。

网点发生客户投诉就地解决,及时化解、消除客户的不满情绪,避免投诉升级。

(3(客户信息保密原则。

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出现外泄现象。

最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最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的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民事争议,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答复,而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争议,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与邮政业消费者发生争议而被消费者申告的邮政业经营者。

第六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邮政业务、快递业务、集邮市场管理、用品用具监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结案、回访工作;(四)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服务质量情况。

2014年中国快递业发展回顾

2014年中国快递业发展回顾

2014年中国快递业发展回顾2014年是我国快递业持续保持高速发展的第四个年头,是最受上至国务院下至很多地方政府关注、关心和支持的一年,也是我国快递业变化最大的一年。

一、2014年快递业发展回顾(一)2014年快递业发展10件标志性大事1、我国快递业务量超过美国跃居全球第一大快件国。

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接近140亿件,业务收入超过2040亿元。

它标志着我国的快递业务量超过了美国,跃居全球第一大快件国。

但是,从快递的业务收入和件均收入与美国对比来看还很低。

我国的快递件均收入为14.5元,件均收入同比差额为1.12元,同比下降7.1%。

件均收入同比下降标志着内资快递企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下降,标志着“以价换量”发展模式的基本面没有改变。

同时,我们内资快递企业在国际快递市场的份额极低,与所处的全球第二大经济地位不匹配,因此,我国的快递业的做大之后其做强的发展之路还很长。

2、李克强总理先后在西安顺丰速运和义乌中通速递调研。

我国民营快递业发展二十年以来,李克强是第一位以总理身份到快递企业调研,这对从没有法律地位的民营快递企业到被法律认可和社会公认的快递行业的主力军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

目前,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市场份额占全国80%以上,为我国快递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被李克强总理誉为中国经济的一匹“黑马”。

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外资快递企业会受政策的利好全面进入国内包裹快递市场吗?内资快递企业会因此受到冲击吗?根据目前国内民营快递占到业务量市场份额80%的格局分析,全面对外资快递放开国内包裹市场不会在5年的短期内对内资快递企业产生影响;10年之内内资快递企业将占有国内快递企业主要市场份额的格局不会改变;即使10年后,外资快递企业也难以占有一半以上国内快递包裹的市场份额。

我们应当看到,外资快递企业进入中国国内包裹快递市场是必然趋势,国内信件(文件)快递市场对外资放开也是一个必然趋势。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4.03.19•【文号】国邮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国邮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于2014年2月28日经国家邮政局201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邮政局2014年3月19日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快递申诉处理办法

快递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消费者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的对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民事争议,邮政业经营者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30日(国际业务60日)未作答复,而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设立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以下简称申诉受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接受邮政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使用其提供的产品过程中,与邮政业经营者发生争议,向申诉受理机构提出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申诉人,是指与邮政业消费者发生争议而被消费者申告的邮政业经营者。

第六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七条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案件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意见书。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国家邮政局申诉受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二)负责解答邮政业消费者关于邮政业(邮政业务、快递业务、集邮市场管理、用品用具监制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结案、回访工作;(四)负责处理政府等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工作,对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登记、统计、汇总、分析、存档工作;(七)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邮政业服务质量情况。

对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公布处理情况;(八)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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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现将修订后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7日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申诉,以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申诉进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对消费者的申诉实行调解制度。

第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及其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

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

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在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受理消费者申诉的工作时间。

如“12305”申诉电话因故暂停,还应当公示暂停原因、暂停时间和应急措施。

第八条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一)邮政企业经营的邮政业务服务质量问题,具体包括:邮件(信件、包裹、印刷品)寄递,报刊订阅、零售、投递,邮政汇兑,集邮票品预订、销售,其他依托邮政网络办理的业务(不包括邮政储蓄);(二)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快递业务服务质量问题。

第九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第十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

消费者采取电话方式申诉,应当及时接听,并告知申诉人处理流程与时限。

消费者采取网上、书信、传真形式申诉,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诉内容转被申诉企业或者相关部门处理。

网上受理的申诉,转办同时回复申诉人申诉受理情况及处理时限。

以书信、传真等形式受理的申诉,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受理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受理的申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办理。

第十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将消费者的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于两个工作日内转给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处理第十三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处理消费者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邮政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二)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邮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四)消费者与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运单);(五)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

第十四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妥善处理:(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或者向消费者致歉;(二)企业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当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当将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四)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不能影响消费者诉求的解决。

第十五条被申诉企业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自收到转办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答复处理结果:(一)答复内容应当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者解释与道歉情况以及申诉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等;(三)经调查,认为对于申诉内容无需承担责任的,应当在答复时说明详细情况和无责理由,并提供运单底单、通话录音、视频等相关证据;(四)消费者在同一申诉中提出多项诉求的,企业应当逐一答复处理情况;(五)消费者申诉内容涉及企业新开办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新开办业务的法律依据或者完整处理规则。

企业未按照申诉内容正面答复,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无责证据的,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企业未逐一答复消费者提出的多项诉求处理情况的,对企业未答复部分视为企业同意申诉内容。

企业收到转办申诉十五日内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于到期日前一天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答复处理进展情况、与申诉人协商结果等。

延期答复的,应当在到期日后五日内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全国网络型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协调处理机制,当地企业不能确定责任单位的申诉,由当地企业转企业总部或者相关地区企业处理,企业内部处理完毕后,由首次接到转办申诉的企业将处理结果答复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

第十七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回访消费者,核实企业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

第十八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申诉人时,如申诉人提出新的申诉内容,作为新的申诉转企业处理。

第十九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结案处理:(一)企业的处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二)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三)企业责任单位明确。

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无果的,应当隔四个小时后再次联系,仍无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回访消费者或者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五日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一)企业的处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规定;(二)消费者反映企业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三)企业未确定责任单位或者相互推诿。

第二十一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当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

第二十二条同一申诉,转办企业处理三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则不再转办,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根据申诉内容作结案处理。

第二十三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的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于申诉结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转办申诉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提出,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视为企业无异议。

第四章调查第二十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可以向申诉人、被申诉人了解情况。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可行使下列权利:(一)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申诉情况;(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三)查阅、复制与申诉内容有关的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

第二十八条被调查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被申诉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生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

第五章调解第三十一条满足下列情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协商,但未能和解的;(三)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意由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调解的。

第三十二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就当事人所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以电话或者网上调解为主。

第三十三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调解无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方可依法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通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

第三十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督办企业及时妥善处理申诉。

对于发生虚假答复、拒不按规定处理、逾期处理等问题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根据消费者申诉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一)持续三个月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三十件以上且排名前三的;(二)百万件快件有效申诉数量环比增加十件以上的;(三)消费者对企业申诉处理结果满意率持续较低的;(四)同一申诉邮政管理部门转办企业处理三次后仍不符合结案条件较多的;(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较多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申诉事项反映企业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或者在申诉受理中发现的消费者申诉数量骤增等市场异常现象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应当及时报告本级邮政管理部门相关内设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2011年6月24日发布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国邮发〔2011〕116号)同时废止。

来源: /fg/detail531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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