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证据目录---律所整理
劳动人事仲裁证据目录(张)
序
号证据名称原件源自复印件件数页
码
证明对象及证据内容
1
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第1页
证明被申请人的诉讼主体
资格
2
授权委托书、员工在职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4
第2-3页
证明代理人的代理
资格
3
申请人工资发放记录、情况说明
复印件
5
第4-5页
证明被申请人已经足额发放申请人劳动报酬,不存在拖欠情形
复印件
40
第7-
46页
证明申请人不辞而别,无故连续旷工超过两天,严重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和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开除处理,属于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4
《关于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张贴公示照片、情况说明
复印件
1
第6页
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从未接受过申请人加班申请文件,也未通过在法定节假日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等方式安排其加班的情形
5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考勤记录、开除处分决定书、开除处分公告、开除处分公告张贴公示照片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吴建铭陈蔚红【审理法官】赵鹏吴建铭陈蔚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燕【当事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燕【当事人-个人】肖燕【当事人-公司】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玲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伊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玲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伊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胡锦鹏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玲伊毅胡锦鹏【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肖燕【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武汉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如下:2007年1月至2月为460元/月,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为580元/月,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为700元/月;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为900元/月,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为1100元/月,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为1300元/月,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为1500元/月,2017年11月至今为1750元/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用人单位对具有待岗身份劳动者的通知义务应当做到严格谨慎,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待这种具有待岗身份员工负责的精神,也符合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的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一、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1.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地点的证明材料3.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4.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的原件及复印件5.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通知书、协议及相关凭证二、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相关证据1.员工工资发放记录2.工资账单、工资条等工资支付凭证3.公司工资支付方式的证明文件4.公司对劳动报酬的执行情况证明材料5.劳动者加班、夜班、法定假日、夜班津贴等支付证明6.公司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相关凭证7.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8.公司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证明材料三、劳动条件及工作环境证据1.公司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的相关规定2.公司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安排的证明材料3.公司对劳动者休假、调休等的安排证明4.公司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的相关凭证5.公司提供的劳动安全知识培训记录6.公司提供的工伤事故记录7.公司提供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及记录四、劳动纠纷发生前的警示与教育材料1.公司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纠纷警示与教育材料2.公司就劳动纠纷预防与化解方面的宣传资料3.公司提供的劳动法规法律知识宣传材料五、劳动争议发生后的沟通与协商凭证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沟通的记录、凭证2.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协议书等相关凭证六、其他相关证据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文件2.公司开除或辞退劳动者的证明材料3.劳动者入职材料、培训材料等4.公司的内部通知、告示等相关文件5.公司发放给劳动者的证明、派遣单位提供的文件等以上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目录的一个样本,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在提供证据时应注意保留原件并附上复印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供参考性。
租赁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律所整理
租赁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律所整理证据目录:1.XXX项目商铺租赁意向书: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起租日为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12个月,月租金5855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数额为元,支付第一个月物业综合管理费为4200元,总支付押金元。
合同已经解除。
2.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承诺商铺交场日为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租赁意向保证金5863元、物业综合管理费2100元,总计7963元。
被告向原告收取意向保证金7963元,租赁押金元,应向原告返还。
被告向原告收取装修物管费462元、垃圾清运费385元、装修保证金5000元、临时水电费385元,总计6232元,应向原告返还。
3.授权书:原告被授权在南开区星光灿烂生活广场开设袋鼠皮具专卖店。
原告被授权的期限至2013年9月21日到期,被告一再拖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期限,已经使得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取得执照后却无法入场经营,造成损失。
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5.天津市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劳动者协会6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6.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原告为履行租赁合同,按被告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工商局刻章的损失27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7.中介费收据:原告为履行合同,入场开业,为自己与雇佣的店员租赁住房的中介费损失为700,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8.银行收据:原告为履行合同,入场开业,为自己与雇佣的店员租赁住房的租金损失为840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以下是证据目录:1.XXX项目商铺租赁意向书: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起租日为2012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12个月,月租金5855元。
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元和第一个月物业综合管理费4200元,总计元。
合同已经解除。
2.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承诺商铺交场日为2012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租赁意向保证金5863元、物业综合管理费2100元,总计7963元。
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以下是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书信函频道与你分享!劳动者被迫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范例篇一《劳动仲裁申请书范例》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原系成都地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四川省邛崃市,电话:被申请人:成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电话:法定代表人:*** 电话:企业负责人:*** 电话: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12月*2倍)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15年5月1日-2015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2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一职,工作地点在成都。
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15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
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
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15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15年8月未发工资。
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
王晓文、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晓文、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0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晓文;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晓文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晓文【当事人-公司】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广萌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广萌【代理律所】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晓文【被告】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王晓文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晓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晓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4703元、工资提成2820.92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晓文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与王晓文之间的劳动关系,合肥云艺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晓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94703元、工资提成2820.92元。
上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具体明确,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上述诉讼请求王晓文已申请仲裁,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亦已作出了包仲裁字(2020)291号仲裁裁决书,故王晓文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以此为由驳回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45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郭忠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郭忠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琦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孙琦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郭忠升【当事人】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郭忠升【当事人-个人】郭忠升【当事人-公司】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丕征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钟鸣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王振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丕征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钟鸣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王振军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丕征钟鸣王振军【代理律所】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海德威科技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被告】郭忠升【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海德威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与郭忠升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证明责任。
诉讼过程中,海德威公司提交的调查笔录、照片、租赁合同等不能直接证明因郭忠升严重失职给海德威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海德威公司主张郭忠升工作中旷工,与其诉讼中所作郭忠升作为公司副总不接受考勤管理的陈述相悖,海德威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海德威公司与郭忠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海德威公司支付郭忠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证据清单范文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应当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卡、工资条等与工作相关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时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工伤.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4-10]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证据有哪些根据以下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请看第二条,当然这是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认定,劳动合同是最直接的证据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020)苏05民终9839、9840号
(2020)苏05民终9839、9840号【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839、9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审理法官】朱立汪文锁文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杨志坚【当事人】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杨志坚【当事人-个人】杨志坚【当事人-公司】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任志勇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涛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任志勇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涛任志勇【代理律所】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家港智电电力电子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清科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杨志坚【本院观点】《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管理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明力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管理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在杨志坚否认的情况下,智电公司、清电公司、清科公司不能证明该规定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江苏清电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管理规定》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
亦因杨志坚否认,按照《2018年全年销售提成结算单》和QQ聊天记录的内容,智电公司、清电公司、清科公司亦不能证明杨志坚与智电公司、清电公司、清科公司做出了未付部分暂不发放,需在质保金到帐后才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
李刚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鲁01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书
李刚与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鲁01民终191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9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梅【审理法官】韩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刚;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刚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刚【当事人-公司】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赵爽爽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王清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崔林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俊亭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赵爽爽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王清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崔林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俊亭赵爽爽王清华崔林林【代理律所】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刚【被告】山东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刚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2020)鲁019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认定李刚与万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4月1日合法解除,李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刚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因(2020)鲁0191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生效判决认定李刚与万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4月1日合法解除,李刚亦未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证据。
故,李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关于李刚主张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双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李刚主张的派驻贵州期间的交餐补,因其未提交异地派遣人员在享受驻外补贴的同时,还应享受交餐补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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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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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名称份数页数证明目的复制件
1xxx 劳动合同1复制件
2 劳动合同补充
1 复制件
协议
3xxx 收入汇总1复制件4处理决定1复制件5事情经过1复制件6协议书1复制件
我公司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合法有效
我公司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
同,合同合法有效
我公司已足额支付被申请人加班费
申请人因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致使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严重违反我公
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严重违反我公
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提供证据人:接收人:提供时间:接收时间:。
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txt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的整理。
以下将以简洁的语言列出相关要点和逻辑结构。
一、引言1.1 诉讼背景: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背景和案情概述,包括双方当事人及争议的主要焦点。
1.2 代理律师介绍:介绍代理律师的资质及相关经验,以增加代理律师的信誉和可信度。
二、诉讼请求2.1 请求撤销劳动合同:提出合理且具体的如何违反法律的事实和证据,请求撤销劳动合同。
2.2 请求支付赔偿金:根据违反法律的事实和证据,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法律依据3.1 相关法律法规:列出与违反法律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3.2 法律条款解释:解释与违反法律有关的法律条款,包括关于违反劳动合同义务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
四、事实权证4.1 事实陈述:详细陈述违反法律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4.2 证据清单:列出所有提供的证据清单,确保整理有序、清晰。
五、辩护意见5.1 辩护观点: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及事实权证,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驳斥对方的主张。
5.2 法律依据引用: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展示自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诉讼请求再次强调再次强调诉讼请求,确保与引言中的诉讼请求一致。
七、总结陈述对整个案件进行总结陈述,强调代理律师对案件的认真与专业,以期赢得更多信任和支持。
八、附件清单列出所有相关的附件,如证据清单、代理协议等。
以上是违反法律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的整理,供参考使用。
注意:本文档的内容是根据简洁、清晰、逻辑完整等原则整理的,不涉及法律细节和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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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7【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50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萍萍【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韩文君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文彤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韩文君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文彤韩文君【代理律所】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萍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人保青岛公司应否支付周萍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人保青岛公司应否支付周萍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周萍萍于2021年3月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宣传和推荐他人购买未经人保青岛公司许可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人保青岛公司的规章制度。
人保青岛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与周萍萍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并不违法。
周萍萍上诉主张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周萍萍防暑降温费28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356元均无异议,人保青岛公司已在本案一审立案之前向周萍萍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再判令人保青岛公司支付周萍萍上述款项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违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
违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律所整理概述此份文件旨在提供违规终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的律所整理。
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机制,而违规终止劳动合同是常见的劳动争议类型之一。
以下是律所整理的代理词,以指导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表述和辩护。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我代表被申请人就劳动争议一案作本次仲裁上诉,请充分考虑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背景1. 被申请人(以下称为“雇主”)于[日期]解雇了申请人(以下称为“雇员”),声称雇员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
2.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雇主在解雇雇员之前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向雇员发出警告通知。
3. 据我们所知,雇主未履行事先警告通知的义务,即没有向雇员提供解雇前的合理机会来纠正其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XX条的规定,雇主在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应履行解雇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听证、征得工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等程序。
违反这些程序将被认定为违规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裁决:1. 宣布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2. 判决雇主向雇员支付违法解雇的赔偿金;3. 要求雇主重新雇用雇员,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在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下,我们坚信雇主的解雇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请求仲裁委员会对此予以合理评估和裁决。
希望能以公正和公正的立场判断此案,并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谢谢您对此案的审查。
代理人:[律所名][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张婧嫣、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婧嫣、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4【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3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审理法官】姜海宽纪曼丽李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婧嫣;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张婧嫣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当事人-个人】张婧嫣【当事人-公司】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海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海军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海军【代理律所】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婧嫣【被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责任应符合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未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2.劳动者存在实际的损失;3.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与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与上诉人主张损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姚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姚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69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岑朱立锁文举【审理法官】王岑朱立锁文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姚建【当事人】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姚建【当事人-个人】姚建【当事人-公司】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岑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丽岑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丽岑【代理律所】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现代威亚有限公司【被告】姚建【本院观点】证据一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姚建也不予认可,不应采信。
因该证据已在一审中出示并举证质证,不再认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其对劳动者所作决定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前提,具有积极、主动和权利干预的性质,其有义务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明力证据交换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其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方的用人单位,其对劳动者所作决定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前提,具有积极、主动和权利干预的性质,其有义务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应当严格依据用人单位解除通知所载明的事实和理由,否则会严重影响甚至侵害到劳动者权利救济。
租赁合同纠纷的证据目录---律所整理
11
协议
Xxx
原告雇佣郑建伟为xxx专卖店的店长,为郑建伟租赁住房,由其负责开业后的经营。
1
12
收条
Xxx
原告为员工租赁住房,向房东刘金亭支付租金。
1
13
收据
天津xxx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为履行合同义务,按被告要求的时间准时开业,及时完成店铺的装修,支付装修款98000元。
1
14
装修清单
原告为履行合同义务,按被告要求的时间准时开业,及时完成店铺的装修,支付装修款98000元的材料工程量及价格的具体明细。
1
15
购买装修材料的订单
天津市xx窗饰产品订单
原告为履行租赁合同,入场开业,损失的部分装修费数额为110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1
16
店铺效果图及实景图照片
原告
原告为履行租赁合同,设计装修店铺,造成了98000元的装修费损失。
2
17
被告商场内外实景照片
原告
被告无法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目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原告为履行租赁合同,按被告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后在工商局刻章的损失27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9
中介费收据
xxx地产
原告为履行合同,入场开业,为自己与雇佣的店员租赁住房的中介费损失为700,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1
银联商务pos签购单
银行
10
房屋租赁合同
Xx地产
原告为履行合同,入场开业,为自己与雇佣的店员租赁住房的租金损失为8400元,被告应向原告赔偿。
218交通费票据公交交通部门原告为履行合同义务多次往返于天津与北京直接并在天津产生大量交通费用的事实219快递详情单及快递发票快递公司1原告按合同要求通过快递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催告被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与被告解除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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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据ຫໍສະໝຸດ 录序证据名称证据来源
证明内容
页
1
证明
被申请人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4年多,月工资3500元。
1
2
工作照片
申请人
申请人的职务为食堂厨师。
3
3
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照片
申请人
被申请人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强令申请人冒险作业危及申请人人身安全。申请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5
4
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局
申请人上班途中发生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系工伤,被申请人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而未申请。
1
5
受伤照片
申请人
交通事故至申请人多处受伤,需要休息治疗。
2
6
处方笺
医疗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医生建议休息治疗。
1
7
门诊交费通知单
医疗机构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给申请人造成医药费损失3000余元,因肇事司机逃逸,被申请人又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税社保,应当向申请人赔偿该损失。
1
8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
因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申请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2
9
快递单和快递状态查询
韵达快递
申请人14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已签收,劳动合同已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