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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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邵亚光律师
摘要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由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由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重要规则,是仲裁或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考虑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以分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由用人单位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的举证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有关于上述事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论谁主张,都由用人单位来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