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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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的概念、分类及特性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按属性和用途可分为四大类:
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
金属矿产:如金、银、铜、铁等;
非金属矿产:如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大理岩、粘土等;
水气矿产:如矿泉水、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等。
矿产资源的特性:主要有耗竭性、隐蔽性、分布不均衡性和可变化性四种。
1991年,国务院根据当时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市场变化等情况,分别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矿、锡矿、锑矿、稀土矿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多年来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时对这些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勘查开采管理,对这些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科学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这些重要优势矿产,由于在储量、市场等方面的特殊性,直接影响到世界矿产品市场的供需关系。确定这些矿种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给予加强管理,科学保护,有利于维护该类矿产品全球市场供需平衡和稳定、可持续发展。
实践中,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乱采滥挖、偷挖盗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矿业权布局仍不合理,部分矿种矿产地采矿权仍呈多、小、散的局面等。为适应新的形势,切实解决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十分有必要制定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来加强保护我国的优势矿产,不断提高其利用水平。顺应社会的要求和呼声,国土资源部作为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近年来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管理:另一方面开展广泛调研、研讨,进行制度设计,完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管理。
对于前者,近年来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持续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开发秩序进行专项整治。二是在此基础上,公告了符合开采资格的全国钨、锡、锑和稀土矿山名单。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钨、锡、锑和稀土的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2007年将新设钨、稀土探矿权、采矿权发证权限上收到部统一办理。2009年规定,2010年6月30日前,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可以设置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钨、锑和稀土矿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