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共9页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5篇)
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对员工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为准则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员工职责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____”)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____;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7、严格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自觉服从企业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企业的生产和工作活动。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服务中心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推动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为广大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人才引进和推荐服务等。
第四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坚持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积极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第五条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立足于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推动就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就业服务中心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总共设有十个部门。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中心的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协调本部门内部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就业指导部、培训部、招聘部、信息部、服务部、监督部、评估部等部门。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部门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中心工作的发展。
第十七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就业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组织架构,提高组织效率,适应市场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本章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其中,强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和权利。
这些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促进就业本章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劳动者的义务。
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义务。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劳动者的义务。
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求职者的性别、年龄、民族等因素,这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遵守相应的义务,如诚实守信、遵守纪律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本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改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规范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机构和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监督管理和服务评价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机构除外的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
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的“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简称为“托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小微企业small and micro enterprises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型、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3.2劳动关系labor relations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偿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3托管服务机构trusteeship service agency经规定程序遴选确定,为托管服务对象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机构。
3.4托管对象trusteeship object经规定程序遴选确定,接受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小微企业。
3.5运营管理方operating agency运营托管服务平台,受政府人社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服务对接及运营的机构。
3.6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trusteeship services for labors relations affairs小微企业根据需求,将劳动关系事务事项委托托管服务机构承担的服务。
3.7托管服务平台trusteeship services platform进行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和运营管理的信息化平台。
3.8基础服务basic service由政府部门付费,托管服务机构给托管对象免费提供的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
3.9增值服务value-added service托管服务机构给托管对象提供的、需托管对象付费购买的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
4基本原则4.1自愿参与托管服务机构和托管对象自愿参与和退出托管服务,自愿选择服务对象或服务机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五日)最近,我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的四个规定的通知》,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宁委发[1986]40号)。
为使这一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现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劳动合同制。
1、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包括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的新工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规定吸收的人员,农场增加的新工人,招收农村户口的工人(含轮换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招收的工人以及按规定允许招收的工人子女等,均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式样由市劳动部门统一制订。
2、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以来,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一年以上计划内合同工),应按规定签订合同。
未签订的,应予签订;未续订的,应办理续订手续;擅自改为固定工的,应予纠正。
签订的合同应到区、县劳动部门鉴证。
3、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其办法另行规定。
在未实行新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前,暂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养老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交纳养老和医疗保险金。
国营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自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五日至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含一年以上计划内合同工),未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应予补交(自招用新工人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试题及答案(第701-820题)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知识网络竞赛题库及答案(第701-820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O的置款。
A.2倍以上3倍以下B.3倍以上C.2倍以上5倍以下D.5倍以上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O等优惠政策。
A.税收减免B.子女教育费用减免C.保障性住房D.就业服务减免费用正确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OOA.中止计算B.分段计算C.累计计算D.重新计算正确答案:C老王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那么OA.他可以继续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B.他可以再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C.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D.他不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但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O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A.按月B.按季度C.按年D.一次性正确答案:D失业保险金应O发放。
A.按天B.按月C.按季度D.按年正确答案:B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B.18C.24D.28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D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
A.10B.12C.18D.24正确答案:C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O个月。
A.10C.18D.24正确答案:B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上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市本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总量控制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实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等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
,二,科学效能原则。
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有效使用劳动力资源~做到因岗设人~因岗招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精干高效~充分发挥每位员工1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各企业劳动用工计划~以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企业的劳动用工、“三定”方案、招聘计划等采用由企业、集团、管理部门三级申报、审核、决策的程序办理。
企业员工施行分类管理~领导班子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中层干部和管理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企业全体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五,深化改革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要与企业改革发展、做大做强~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循序渐进~不断改革~稳步推进。
,六,企业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实行定机构、定领导职数、定用工数量的“三定”编制化管理。
“三定”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研究确定。
各企业,含下属公司,“三定”方案的编制、申报工作另行行文。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闽人大常[1993]24号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正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的公告(闽人大常[1993]24号)《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经济特区以及台商投资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用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四条特区开放劳务市场,调节劳动力供求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相互选择。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特区实行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制度。
企业必须按规定保证职工参加社会劳动保险。
第八条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应当支持工会工作。
第九条特区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劳动监察。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上岗前,企业与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必须于七日内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生产或工作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福利待遇;(六)劳动保险;(七)劳动保护;(八)劳动纪律;(九)违约责任;(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知识题库-人社练兵比武竞赛测试题及答案(二)
知识题库-人社练兵比武竞赛测试题及答案(二)一、单选题(每题1分)1.《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 )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A.创业服务B.就业援助C.职业指导D.政策支持答案:B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 )和( )的权利。
A.平等就业、自主择业B.公平就业、自由择业C.充分就业、自主择业D.平等就业、按需择业答案:A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3.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
A.性别B.从业经历C.民族D.种族答案:B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4.( )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A.省级B.地市级C.县级D.乡镇级答案:C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 )起实施。
A.2013年10月1日B.2014年10月1日C.2015年1月1日D.2015年10月1日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6.《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 )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劳人培[1986]12号
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正文:---------------------------------------------------------------------------------------------------------------------------------------------------- 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几个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14日)劳人培(1986)12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的精神,现就党政机关办劳动服务公司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党政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为安置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在发展生产,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促进安定团结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
这项事业不属于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范围,必须继续办好。
二、几年来,很多党政机关对劳动服务公司给了人力和物力扶持。
今后,仍应坚持“扶而不包”的原则,继续积极给予扶持,并切实加强对他们的领导。
同时严格划清同劳动服务公司的经济关系。
劳动服务公司应与主办机关签定合同,对扶持的资金要按期归还;对扶持的固定资产要有偿使用或逐步偿还。
三、党政机关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
劳动服务公司要以发展服务业和加工业为主积极开辟新的生产和服务的门路。
严禁违反规定经营重要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
严禁出卖、转让帐户和公章,严禁骗买骗卖、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偷税漏税。
违者必须依法查处。
四、党政机关委派到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工作的职工,带领青年开辟就业门路,作出了贡献。
今后要发扬成绩,以身作则,严守法纪,继续带好青年。
【法规】劳动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超详细:企业劳动用工指引(含入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
企业劳动用工指引前言积极服务新办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为助力新办企业持续稳健发展,防范企业初创时期出现劳动用工风险,我们制定了《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旨在通过问答形式将劳动用工法规政策融入企业开办和日常管理,力求简单明了,方便实用,供新办企业参考使用。
目录一、招聘入职二、劳动合同管理三、规章制度四、附则1.劳动合同 ( 示范文本 )2.集体合同(示范文本)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一、招聘入职1、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或启事时有无注意事项?招聘广告或启事中必须杜绝出现歧视性内容。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故在发布招聘信息时,除工作性质特殊并不受歧视外,不得对性别、户籍等作出条件(限).制。
2、公司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吗?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人吗?需要区分未成年人是否满16 周岁,禁止招用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可以招用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在用工过程中有诸多注意事项,用人单位需依法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必须要安排入职体检吗?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必须安排体检,但建议进行入职体检,一方面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基本身体状态,另一方面可以判断与所任岗位是否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和特定群体有体检义务,比如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未成年工等人群。
5、用人单位可以与暑假打工的在校大学生建立劳务关系吗?可以。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建议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权利义务。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就业部门的管理工作,保障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提高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就业部门的组织结构就业部门设有部门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部门领导班子由部门主管领导确定,下设办公室、招聘处、职业培训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就业政策的实施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各类就业调查研究,提出就业政策建议。
2、开展各类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毕业生、下岗职工等群体找到合适的工作,促进就业稳定。
3、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就业市场管理1、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信息系统,发布就业市场信息,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促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对接。
2、组织开展就业洽谈会、招聘活动等,促进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的有效对接。
3、建立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失业人员的自愿登记和辅导服务工作,并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工作。
第五章就业落实和服务1、加强对本地区的各类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本地的就业形势,积极开展就业政策的调研和落实工作。
2、开展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如残疾人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等。
3、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贫困家庭的就业稳定,改善贫困地区的就业环境。
第六章就业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就业宣传活动,宣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就业。
3、开展劳动习惯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七章就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就业管理考核制度,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2008年国家就业服务、国有企业、法律变动法律法规6
1998年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1999年的工作任务1. 1998年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自全国和省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已立即采取行动,对下岗职工进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从国有企业作为当前推进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途径。
当务之急是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全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仍有226,700人尚未就业,其中100%进入了再就业服务中心。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人数占下岗职工人数的96.5%;领取全额基本生活津贴的人数占下岗职工人数的88%。
1月至12月,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共560,000人被转移并重新安置333,000人。
转移安置率为59.5%,比全国高出近10%。
全省共有城镇失业人员67.9万人,城镇失业人员41.7万人。
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可控制在2.3%以内。
2.主要工作于1998年完成。
1998年,我离开了⒋根据“两届”的部署,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强服务,有效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倒计时抓紧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⒀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面临危险为了防止下岗工人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他们应该完成一项重要的基本任务,制定时间表,分配艰巨任务,并尽一切可能确保到1998年9月底,所有下岗工人都能够下岗工人必须建立再就业。
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以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工人100%的要求和目标。
为此,我省采取的措施包括:首先,建立通报制度。
省再就业领导小组实行月度工作进展通知制度,以促进各地区工作的发展。
二是抓好检查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了各种检查队和检查队,对各地进行了多次检查和监督,落实了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
第三是严格按照中央的规定和广东省的实际情况,规范服务中心的运作。
省劳动厅,省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规范下岗程序,进行下岗职工登记,建立下岗职工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各项再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文件,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劳办发(〔1994〕289号)---劳动部关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发布劳办发〔1994〕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劳动法》颁布后,各级劳动部门在学习《劳动法》的过程中,就《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的含义,多次向劳动部询问。
为了帮助地方劳动部门学习、理解、贯彻《劳动法》我们编写了“《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现印发给你们,仅供内部参考。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处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 1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③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劳动就业概论模拟题及答案(一)
劳动就业概论试卷第 1 页(共 9 页)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劳动就业概论 试卷(课程代码 00165)本试卷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1.香港地区劳动参与率一般都在【】A .60%以上B .55%以上C .50%以上D .45%以上2.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劳动行政部门按每名童工每月处罚款【】A .3500元B .4500元C .5000元D .6000元 3.社会发展必须具备的目标之一是【 】A .增加投资B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C .减少浪费D .增加设备4.经济增长方式是指用何种要素利用方式实现【】A .经济增长B .技术进步C .经济学发展D .科技发展5.经济粗放型增长是指科技进步贡献率指标值在【 】A .30%以下B .35%以下C.50%以下D.61%以下劳动就业概论试卷第2 页(共9 页)6.就业弹性系数为正值时,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就【】A.低B.持平C.无影响D.高7.实现充分就业的关键是实现【】A.经济稳定增长B.经济波动增长C.经济负增长D.经济零增长8.建立工资的动态均衡机制能使劳动力的【】A.总量不平衡B.总量平衡C.总量提高D.总量减少9.市场经济就业体制下,政府的职能在于【】A.直接干预B.微观调控C.具体指导D.宏观调控10.社会客观存在的就业问题形成【】A.劳动观念B.就业观念C.家庭观念D.教育观念11.对就业观念的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A.就业方式B.就业规模C.就业制度D.社会生产方式12.现阶段我国城乡劳动力流动最大的制度障碍是【】A.户籍制度B.工资制度C.社会保险制度D.医疗制度13.2020年,我国城市化将提高至【】A.49%以上B.55%以上C.65%以上D.71%以上14.劳动力价格和劳动力供给数量的对应关系构成【】A.劳动力工资机制B.劳动力流动机制C.劳动力供给机制D.劳动力保险机制劳动就业概论试卷第3 页(共9 页)15.劳动力市场配置的前提条件是【】A.劳动力流动B.劳动力配置C.劳动力管理D.劳动力素质16.从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看,高等级技能人才【】A.供需平衡B.供大于求C.供不应求D.供需接近平衡17.人力政策是任何国家提高竞争力的【】A.一般因素B.非关键因素C.关键因素D.次要因素18.台湾地区劳动就业呈现出新的特征之一是【】A.劳动力流动性加强B.就业歧视C.低龄化D.老龄化19.在澳门地区就业人口中,女性劳动者占【】A.58% B.50%C.48% D.38%20.上海促进就业措施之一是【】A.加强就业规划B.加强就业指导C.加强就业培训D.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二、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21.城乡统筹发展22.劳动关系劳动就业概论试卷第4 页(共9 页)劳动就业概论试卷第 5 页(共 9 页)23.人力政策24.广义的就业制度25.劳动就业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就业促进法》简介
《就业促进法》---十大政策
• 7、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 (第二十二条) •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 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 就业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劳动者 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 法》解读
第二节:《就业促进法》简介
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2008年1月1日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开启了就业促进工作的新时代,就业是民 生之本, 《就业促进法》为解决日益严重的 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二节:《就业促进法》解读
《就业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 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 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及 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方 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就业促进法》五项制度
• 具体的工作制度是开展就业工作的有 力抓手,并发挥重要作用。 • 一、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 • 二、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 • 三、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制度; • 四、职业能力开发制度 • 五、失业保险和预防制度
《就业促进法》五项制度
• 一、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责任制度; • 包括目标责任和考核检查机制,列入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 调机制。
《就业促进法》十大政策
• 2、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 (第十五条) • 规定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 进就业工作,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用 途。同时规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 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