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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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制度范本

就业服务制度范本

就业服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水平,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就业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就业服务制度以劳动者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质量和效率为核心,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失业保险等服务。

二、就业信息服务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就业信息的集中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要求、薪资待遇等,并为劳动者提供查询、报名、投递简历等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合作,广泛收集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择业。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三、就业培训服务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组织开展各类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与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培训课程,为劳动者提供多样化的培训选择。

第十一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协助其顺利就业。

四、就业援助服务第十二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第十三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合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就业援助对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五、失业保险服务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第十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重新就业。

就业服务所规章制度

就业服务所规章制度

就业服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服务所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服务质量,维护服务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服务所的领导团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就业服务所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员工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就业服务所必须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优质服务,助力求职者实现自身就业目标。

第四条就业服务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求职者,坚决反对招聘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就业服务所应当保护求职者的隐私信息,严禁泄露、滥用个人和企业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就业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第七条就业服务所应当定期进行服务评估和管理,及时调整服务策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八条就业服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职责第九条就业服务所应当设立招聘、咨询、推荐、培训和管理等多个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招聘岗位主要负责发布求职招聘信息,进行面试和录用工作,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咨询岗位应当为求职者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建议,帮助求职者解决就业难题。

第十二条推荐岗位应当针对求职者的需求和企业的岗位要求,推荐合适的候选人,促成求职者和企业之间的就业对接。

第十三条培训岗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培训项目,提升求职者的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应当负责整个就业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个部门的合作,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流程和要求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包括求职登记、初步筛选、面试安排、推荐岗位、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六条求职者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提供真实简历,接受求职咨询和职业规划安排。

第十七条就业服务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的招聘方式,包括线上招聘、宣讲会、企业参观等,促进求职者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十八条就业服务所应当建立求职者和企业的档案管理系统,保留求职者的信息和企业的招聘需求,为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合法途径。

劳动局内部科室和下属单位

劳动局内部科室和下属单位
劳动局办公室
1、承办全局政务活动事宜,拟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和局工作制度。
2、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秘、目标管理、政务信息、接待、档案、后勤保障、保密、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工作。
3、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
4、组织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障志、工作年鉴、全局大事记,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4、负责退休人员生存核对工作。
5、负责生育保险金的征集、管理、拨付。
6、负责各涉农街道农村社会保险代办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7、协助医疗保险科做好农村医疗保险工作。
成都市福字街86号三楼
就业服务管理局
1、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就业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区劳动力市场和办事处、社区网络建设。
6、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7、监督检查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8、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9、负责普法及法律咨询工作。
10、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成都市福字街86号五楼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1、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用人单位以及就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全局的后勤服务工作。
8、负责社保局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事务。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都市福字街86号三楼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务科
1、负责全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管理和报表工作。2、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设置会计帐薄。

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就业服务中心是为了更好地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推动就业市场的良性发展而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宗旨是为广大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人才引进和推荐服务等。

第四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坚持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积极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专业、贴心的服务。

第五条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六条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要立足于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八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类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推动就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就业服务中心设立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各部门负责人若干名,总共设有十个部门。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中心的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协调本部门内部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人事部、财务部、市场部、就业指导部、培训部、招聘部、信息部、服务部、监督部、评估部等部门。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部门内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中心工作的发展。

第十七条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沟通和信息交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就业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组织架构,提高组织效率,适应市场需求。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文一、综述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也是国家治理的重点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旨在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提出具体的措施和要求,以促进全面就业。

二、就业服务的相关规定1. 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就业中心、就业指导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

(2)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传播服务,开展就业市场调研,推动企业与求职者的对接,推进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等。

2. 就业信息的收集与发布(1)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收集和发布系统,包括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开设就业信息网站等,及时、准确地发布就业信息。

(2)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就业信息,建立与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提高就业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就业指导与职业规划(1)加强对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提供就业规划、择业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2)鼓励并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活动,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引导创业者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

4. 就业培训与职业能力提升(1)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就业培训规划,将职业培训纳入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建立并完善职业培训管理制度。

(2)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培训服务,培养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人才。

5. 就业服务的公平性和包容性(1)推进就业服务的公平与包容,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

(2)加大对困难群体就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残疾人、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促进他们的就业和稳定脱贫。

三、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1. 就业市场的监管与规范(1)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就业市场管理制度,规范招聘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求职者的诚信经营和求职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公司承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为准则1.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有意制造劳动争议。

2.全体员工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

3.全体员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结果应予以敬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解决结果进行干扰或躲避。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工作双方应首先自动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如协商未果,可进行调解。

2.调解程序如下:– 2.1 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可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 2.2 调解构成:人力资源部门应构成由上级主管、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构成的调解小组。

– 2.3 调解过程:第一阶段:调解小组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应乐观搭配调解小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阶段:如第一阶段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小组将对争议进行深入调查,手记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建议。

– 2.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书,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2.仲裁程序如下:– 2.1 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2.2 仲裁庭构成: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构成仲裁庭,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 2.3 仲裁调查:仲裁庭将组织仲裁调查,对争议事实进行调审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证据。

– 2.4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办理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指为了促进劳动者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效益,有效发挥市场在就业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职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就业工作大格局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和政策的总称。

就业服务管理规定是指为了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机构管理规定和服务内容的规定。

就业管理规定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以下将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就业服务管理规定:1. 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1) 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合法注册和备案。

(2) 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设立和完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经营规范。

(3) 就业服务机构应制定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2. 就业服务人员的管理(1) 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就业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2) 就业服务人员应积极学习和更新就业政策、就业法律法规和就业市场信息,为劳动者提供准确、及时和全面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3) 就业服务人员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就业争议和纠纷。

3. 就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规定(1) 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劳动者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服务内容,如职业规划、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等。

(2) 就业服务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如面对面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等,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就业管理规定:1. 就业信息管理(1)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提供岗位信息、用工需求和招聘计划等。

(2) 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发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招聘信息,不得歧视或虚假招聘。

(3) 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

2. 就业推荐和介绍管理(1) 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条件,为其提供适合的职业岗位推荐和介绍服务,提高就业匹配度和满意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网络,推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就业服务工作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一)明确机构的职责和岗位职责,形成职责清晰、工作明确的工作机制;(二)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三)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规划、创业指导等服务;(三)为退休人员提供再就业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构建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服务的便利性。

具体规定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就业需求和招聘信息;(二)建立个人求职信息登记库,便于人才的匹配和推荐;(三)建立就业服务评价系统,对服务机构的表现进行评价和排名。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双向选择和互动机制,促进人才供需的对接。

具体规定如下:(一)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招聘计划;(二)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提升用人单位的招聘效能;(三)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会、职业讲座等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就业工作制度范本

就业工作制度范本

就业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国就业工作,促进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就业质量的提高,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各个层面的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就业与创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的作用,实现就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就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就业管理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准确地掌握就业状况和就业变化趋势,为就业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就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就业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就业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待遇,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就业环境。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就业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对接。

三、就业促进第九条国家和地方财政应加大投入,支持就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第十条国家和地方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国家和地方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其就业和创业能力。

四、就业援助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应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政策,提供就业岗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服务体系,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就业援助服务。

五、就业监管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应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职介、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责任。

六、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对员工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就业质量和就业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员工。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员工离职后,能够顺利实现再就业,保障员工的就业权益,促进员工的个人发展。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四条公司将为即将离职或已离职的员工提供就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就业咨询和辅导,帮助员工了解市场就业动态、岗位需求等信息;2.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升员工的就业竞争力;3.建立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机制,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4.协助员工制定个人职业发展规划,提供职业规划辅导;5.对员工进行职业素养教育,帮助他们提升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业的就业服务人员,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六条员工在享受公司就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主动参与就业服务活动,积极寻求就业机会;2.配合就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3.遵守就业服务机构的规定,尊重他人权益;4.完成就业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指导。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七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就业管理体系,确保员工在离职后的就业过程的规范有序。

第八条公司将制定相关的就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离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将对离职员工的再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员工的就业情况和困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公司将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故意隐瞒就业情况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离职费用、解除员工合同等。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员工离职档案,记录员工的就业情况和相关信息,作为公司离职数据分析的依据,为员工的再就业提供参考。

第四章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第十二条公司将制定就业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就业率: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实现再就业的比例;2.工作稳定性:再就业岗位的工作稳定性和薪酬水平;3.职业发展:员工再就业后职业发展的情况。

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规定

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规定

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规定1. 引言劳动就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劳动就业关系,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常运作,并加强劳动者的保障和权益。

2. 定义和范围2.1 劳动就业关系定义劳动就业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关系。

劳动就业关系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管范围,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

2.2 劳动就业管理制度范围劳动就业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方面:•招聘和录用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劳动保障和安全规定•劳动纠纷处理规定3. 招聘和录用规定3.1 招聘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知情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岗位信息和招聘条件。

•保密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保守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公告原则: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发布招聘信息,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3.2 录用程序•应聘者应当参加面试和笔试等评估形式的考核,用人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选择合适的候选人。

•用人单位应当向录用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书,并签订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规定4.1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根据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不同,分为几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关系的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合同。

•实习协议:用人单位与学生或毕业生约定一定期限内的实习关系。

4.2 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

4.3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双方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

•如有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就业管理制度是一个组织内部规范和管理员工就业行为的一套制度。

它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员工的个人成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就业管理的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就业管理制度的目的就业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员工的就业行为,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公平就业就业管理制度通过明确招聘、录用和晋升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平竞争环境,避免形成“关系户”、“裙带关系”等不公平现象,从而为每个员工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2.提高员工素质就业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提供培训计划和岗位晋升机会,使员工能够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3.激励员工就业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绩效考核机制、薪酬福利制度等,激励员工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发展。

二、就业管理制度的内容就业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招聘与录用就业管理制度制定了企业的招聘标准和程序,明确了招聘的方式和渠道,确保选聘到适合岗位的人才。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录用程序和要求,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任人唯亲现象的发生。

2.岗位安排与晋升就业管理制度规定了岗位安排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员工能够根据自身能力和业绩得到合理的职位安排。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晋升的条件和流程,为员工提供晋升的机会和路径。

3.培训与发展就业管理制度明确了员工培训和发展的要求,包括新员工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

制度还规定了培训计划和培训资源的分配,以帮助员工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

4.绩效考核与奖惩就业管理制度设立了绩效考核机制,明确了考核指标和方法,通过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为员工提供公平的评价体系和晋升机会。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奖惩制度,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对不称职员工进行惩罚。

三、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需要以下几个步骤:1.制定制度企业需要明确制定就业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内容,并根据企业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企业的就业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产效率,确保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就业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第三条定义在本制度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就业机会:指企业向劳动力市场供应的工作岗位或职位。

2.招聘流程:指企业从发布招聘岗位到录用新员工的全过程。

3.招聘渠道:指企业用于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应聘者的途径和渠道。

4.岗位需求:指企业为满足业务发展所需,估计需要填补的工作岗位。

5.人员需求:指企业为满足岗位需求所需要的从劳动力市场招聘的人员。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四条招聘计划1.企业应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员规模更改情况订立招聘计划,并报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2.招聘计划应包含岗位需求、人员需求、招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渠道等内容。

第五条招聘渠道1.企业应依据招聘需求和目标群体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如招聘网站、招聘会、学校招聘、员工介绍等。

2.招聘渠道的选择应公平、公正,并确保吸引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

第六条招聘流程1.招聘流程应包含岗位发布、简历筛选、面试、录用等环节。

2.招聘流程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透亮。

3.招聘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参加相关培训。

第七条简历筛选1.简历筛选应依据岗位要求和招聘计划进行,不得以性别、年龄、种族、宗教等不合理因素进行鄙视。

2.简历筛选应依据应聘者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进行评估,选出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第八条面试和录用1.面试应由招聘负责人或面试官进行,面试问题应与岗位需求相关,评估应聘者的本领和适应性。

2.面试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应聘者的面试表现、评价和建议。

3.录用应依据面试结果和岗位需求确定,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批后正式录用。

第三章员工福利管理第九条员工入职管理1.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位培训和介绍,确保其了解企业的目标、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好入职手续。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就业部门的管理工作,保障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提高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就业部门的组织结构就业部门设有部门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部门领导班子由部门主管领导确定,下设办公室、招聘处、职业培训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就业政策的实施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各类就业调查研究,提出就业政策建议。

2、开展各类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毕业生、下岗职工等群体找到合适的工作,促进就业稳定。

3、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就业市场管理1、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信息系统,发布就业市场信息,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促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对接。

2、组织开展就业洽谈会、招聘活动等,促进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的有效对接。

3、建立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失业人员的自愿登记和辅导服务工作,并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工作。

第五章就业落实和服务1、加强对本地区的各类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本地的就业形势,积极开展就业政策的调研和落实工作。

2、开展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如残疾人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等。

3、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贫困家庭的就业稳定,改善贫困地区的就业环境。

第六章就业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就业宣传活动,宣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就业。

3、开展劳动习惯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七章就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就业管理考核制度,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就业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就业服务大厅工作制度

就业服务大厅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服务大厅的管理,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就业服务大厅是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场所,主要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三条就业服务大厅工作应以服务为中心,以提高就业率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捷的原则,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就业服务大厅的工作由专人负责,负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就业服务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工作内容第五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方便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识别。

第六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服务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信息发布区,及时发布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等相关内容,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职业介绍区,负责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包括组织招聘会、安排面试等。

第九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职业培训区,提供各类职业培训课程,帮助求职者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率。

第十条就业服务大厅应设立投诉举报区,接受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就业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流程,依次完成以下工作:(一)接待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咨询服务;(二)收集、整理、发布招聘信息,提供查询服务;(三)组织招聘会,安排面试,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四)开展职业培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五)接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四、工作要求第十二条就业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制度;(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地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三)具备一定的就业服务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四)保守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三条就业服务大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劳动力有效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四条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者提供的求职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并享受招聘咨询、人才推荐等服务。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求职信息发布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求职咨询和职位推荐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职业发展趋势,规划职业生涯。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需求及招聘信息及时报送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其组织的人才推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招聘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扣押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少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方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十八条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从事非法聘用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仲裁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仲裁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仲裁员管理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二)具有法学、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三)熟悉仲裁业务,具备仲裁实践经验;(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接受仲裁机构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因回避、辞职、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报告。

第十条仲裁机构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第三章仲裁程序管理第十一条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仲裁案件受理、立案、审理、裁决等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仲裁协议。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召开首次开庭前会议,明确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机构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

就业管理制度一、引言就业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合理管理和保障企业员工的就业权益,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企业的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就业管理的必要性、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就业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员工权益就业管理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内容,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规范员工行为就业管理制度起到约束和引导员工行为的作用。

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员工的职责、权力、行为准则等规范,规范员工的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提高企业效益良好的就业管理制度能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通过制度的明确和执行,能够优化组织架构,优化内部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就业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1. 招聘与录用制度中应包含招聘的程序和标准、招聘渠道、面试和笔试等环节的规定。

同时,还应明确员工录用后的培训和入职流程。

2. 教育培训就业管理制度应涉及员工的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要素。

通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岗位晋升制度中应明确员工晋升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对员工能力、业绩以及潜力的评估标准。

这样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动力和工作质量。

4. 薪酬福利制度中应详细规定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薪资构成、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

这样能够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5.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安排,确保员工的休息和工作的平衡,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就业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各级管理层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制度应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培训,确保员工对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执行。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执行机制和奖惩机制,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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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代理招聘服务;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

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

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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