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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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经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5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其他咨询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蓄引水、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治理与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等项目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一般为项目法人,前期工作阶段项目法人未组建的,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东府〔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和能源、工业和信息产业、水利、交通、环境保护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2019修改)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2019修改)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2017年7月18日丽政发〔2017〕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24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与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与工程施工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鼓励和提倡对整体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由备案单位进行审核。

(一)施工和监理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正)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调查处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需要的场所和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适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福府办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9〕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5日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预选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福田区政府投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加强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使用区政府资金以及区政府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小型建设工程。

控股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占50%以上;占主导地位是指出资额或者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为所有股东中份额或者比例最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采用预选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包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由发包单位直接发包或者通过预选库方式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情况,择优选定一定数量的承包商,建立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从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承包工程施工项目。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2019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9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

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 区)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 二) 、( 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沪建建管〔2019〕792号)

(沪建建管〔2019〕792号)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住宅修缮工程除外)及相关的专业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原则】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条【评标办法种类】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综合评估法(二)、有担保的最低价中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中一级及以上的资质可以承接的工程(以下简称一级工程)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综合评估法(二)适用一级工程且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否决投标规定】评标办法对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应当分别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增减条款必须合法合规。

(一)技术标否决投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2)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本市项目以合同信息报送日期为准,外省市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4)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者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建设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2019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9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9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2019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了关于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

20xx年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建筑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单位(含国有、集体单位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单位)投资建设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建设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建筑工程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筑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建设单位将招标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立项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授权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1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019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7-30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依法做好基建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在计划项目批复中通报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部门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最新投标的程序与要求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第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不得限制或排除潜在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投标人资格和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等情况。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素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认真、公正、公开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十条评标结果应当依法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三章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为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第十一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的义务,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招标人,包括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组织和个人。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投标人,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组建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专家组织。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2011年5月1日国务院令第5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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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3号Decree No. 23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on December 30, 199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were approved at the 17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Ministry on November 6, 1992, and are hereby published, and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the date of its publishing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第二章机构与职责Chapter II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第三章招标Chapter III Bid Invitation第四章标底Chapter IV Pre-tender Estimate第五章投标Chapter V Tender Submission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Chapter VI Bid Opening, Evaluation and Selection第七章罚则Chapter VII Penalty Provisions第八章附则Chapter VII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to suit the need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economic structure, enhance th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of the bidding and submission of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ensurethat developers and construction entities trade and compete on a fair and equal basis in the building market, to control the construction schedule,ensur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 investment efficiency.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Article 2. Bidding and tendering shall be required for 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ested by any government department, State-owned enterprise or institution, including those involving new construction, modification,expansion or technological renovation, with the exception of any special projects in which bidding is not suitable.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Article 3.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be conducted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fairness, equal value, compensation and good faith,with room for competition based on levels of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social reputation and reasonable quotation, without any regional or departmental restrictions.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Article 4.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is an economic activity conducted by the parties to construction projects pursuant to law, and shall be governed and bound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and any developer meeting the criteria and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with relevant qualifications may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ss.第二章机构与职责Chapter II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rticle 5.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ll over the country. Its major functions are as follows:(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1) To comply with and observe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formulate the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reof;(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2) To direct and inspect bidding and tendering work in each region and department;(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3) To summarize and exchange experiences regarding bidding and tendering work, and provide relevant services;(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4) To protect national interests and supervise the bidding and tendering activities of all major projects; and(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5)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inter-provincial agencies for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tendering.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rticle 6.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construction in the people's government in each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and municipality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Its major functions are as follows:(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 To comply with and observe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bidding and tender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formulate the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thereof;(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2) To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relevant bidding and tendering work, and summarize and exchange work experiences;(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3) To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qualifications of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ulting and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for construction bidding and tendering;(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4) To mediate any disputes arising from bidding and tendering activities;and(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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