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限购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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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云南户籍自然人限购一套

昆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非云南户籍自然人限购一套

昆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云南户籍⾃然⼈限购⼀套伴随多个省市针对本地发布的有关房产市场的相关政策,昆明也不落后,7⽉1⽇,昆明市⼈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步稳定商品住房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如今⼈们对⽣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昆明就是⼀个很吸引⼈落户的地⽅,那么有关昆明的限购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店铺⼩编为您解答。

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本省户籍且年满⼗⼋周岁同⼀⾝份⾃然⼈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实施住房限购政策通知明确,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区、呈贡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上述区域内1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本省户籍⼈⼠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未满⼗⼋周岁⾮本省户籍⼈⼠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在上述区域内⽆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本省户籍且年满⼗⼋周岁同⼀⾝份⾃然⼈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于预售价格通知规定,在主城五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的房源和2017年1⽉1⽇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的未售房源(未⽹签),须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含装修价格)管理。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新申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的房源,应当同时申报预售价格,其预售价格应参照同区域、同项⽬、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签备案价格确定;2017年1⽉1⽇后已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项⽬的未售房源(未⽹签),其预售价格应参照本通知下发之⽇起最近⼀个⽉的同项⽬、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合同⽹签备案价格确定。

严格执⾏新建商品住房“⼀房⼀价”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后,须在10⽇内⼀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及预售价格。

【秘籍】昆明购房政策,“四限”是啥?

【秘籍】昆明购房政策,“四限”是啥?

【秘籍】昆明购房政策,“四限”是啥?导语:上一篇,咱们聊了一下,关于在昆明买房的资格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在昆明买房,必须知道的政策问题。

本文关键词:1、购房政策2、落户政策购房政策据市政府公告【2018年第3期】和【2018年第7期】指出,昆明市的购房政策如图:(昆明房地产相关政策来源:乐居财经)这其中,与我们相关的内容,主要是这些:限售政策报告指出,限售区域为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呈贡新区以及船房河、广福路、彩云路、鲜花大道至滇池围合区域内:(限售区域图,来源:乐居财经)这些地方的所买的商品房,需要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年满3年后,才允许出售。

相较于原政策,限售区域扩大了,年限也延长了。

限售区域主要集中在市中心和滇池边的政府重点打造区域,主要为了限制这些区域房价上涨过快,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于限售,在限售区域购买二手房或在非限售区域购买新建商品房,是不受限售政策限制的。

限贷政策紧接而来的就是限贷政策了,昆明市的住房按揭贷款采用认贷不认房,也就是说最多拥有两笔住房按揭贷款,暂停第三套商品住宅按揭贷款。

而且,购买首套房的话,最低首付不低于20%,贷款利率上浮15%,二套房最低首付不低于45%,贷款利率上浮20%。

具体利率根据各银行政策不同。

限贷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不能超过两套房的按揭贷款。

所以,在购买第三套时,可以用自己父母或是已年满十八岁的孩子的名义来买。

或是在单身状态下,单个人都可以有不超过两套的按揭贷款。

其中,也包含了关于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注释:公积金政策变化)非昆明市缴存公积金将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对于公积金贷款设置轮候期,也就是说上一笔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两年内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限价政策对于也采用了限价的政策,在五个主城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园区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和17年1月1日后已有预售证但没卖的房子都必须接收销售价格管理。

所有房子必须房管局进行价格备案,在十日内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预售价格,严格执行“一房一价”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3•【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13.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文荣2013年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我市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规范性文件: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说明:已被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代替。

2.昆明市企业职工生育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6号说明: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1〕93号)代替。

3.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9〕80号说明:已被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代替。

4.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说明: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有关规定不一致。

5.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时性扣款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说明:管理模式已发生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不一致。

6.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9号)代替。

7.昆明市无人售票和准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车规则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11号说明:已被2012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乘坐规则》(昆明市交通运输局2012年公告第2号)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昆明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昆明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昆明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昆政办[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昆明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意见(1999年4月6日昆政办〔1999〕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稳步推进昆明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更好地发挥商业零售业作为联系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桥梁作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繁荣市场,搞活流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昆明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必要性、重要性1、零售业对外开放是新形势提出的迫切要求(1)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是我国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

(2)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和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键步骤。

(3)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是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流通领域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4)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是昆明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组成部分,是面向21世纪建设国际商贸旅游城市的重大举措。

2、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1)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昆明把握世界经济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构建大市场、大流通、大商贸的新格局,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商品流通中心功能,并对全省乃至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带动、辐射作用。

(2)扩大商业零售业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昆明商业零售业的快速发展。

能促进昆明国合零售企业的思想解放和经营机制的转变,加快流通体制改革,提高商业经营管理水平;国内外商业资本的进入,有利于缓解零售业发展资金不足,优化零售网点的布局,提高规模和档次;有利于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改善购物环境和服务质量。

各城市限购令细则解读

各城市限购令细则解读

各城市限购令细则北京发布时间:4月30日相关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细则: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4月30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推出十一条具体措施以落实国务院的“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通知”的精神,而其中的临时性措施“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北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这条“限制购房”的新政力度可谓史无前例,引起了市场较大反响。

紧接着,北京市住建委又最新公布了落实这一“限购令”的实施细则,明确“同一购房家庭”是指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5月1日起,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北京市住建委规定,自5月1日起,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包括购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所购住房地址等,均需要如实填写,购房人还要承诺遵守“同一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并须承诺: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同时,开发商、房产中介或二手房网签服务窗口,将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核实并复印存档,在网上签约时录入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将作为交易合同的附件及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深圳发布时间:9月30日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细则: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对于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云南省昆明市房地产最新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房地产最新政策

云南省昆明市房地产最新政策一、限购政策1.限购区域: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2.云南本地人:不限购;3.外省人,只能购买一套新建住宅,暂停向未满18周岁的外省人销售新房;二、限价政策1.限价的核心:新房价格1年上浮不得超过6%;2.从2018年7月1日起,每6个月才能调整一次价格,每12个月内,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均价上浮不得超过6%;三、商贷1.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对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暂停发放。

2.首套房贷款利率基本都能享受到6.55%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利率则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15%。

3.首套房贷款利率基本都能享受到6.55%的基准利率,二套房贷利率则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15%。

四、公积金贷款1.首付款:最低比例不低于20%;二套房(贷款已结清)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第三套暂停发放。

2.贷款利率:1)首套自住房年限1-5年,利率为2.75%,年限6-30年,利率为3.25%;2)商贷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 1.1倍,即年限1-5年,利率为3.025%,年限6-30年,利率为3.57%3.贷款额度:双职工正常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4.公积金提取率:2019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率(提取额/归集额)为91.11%,2019年,提取额185.35亿元,同比增长8.56% 。

5.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97万笔,金额32.98亿元,支持0.97万户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平均每户发放贷款33.76万元。

6.公积金贷款房屋面积占比:<90㎡,占比22.81%,90㎡-144㎡,占比66.74%,>144㎡,占比10.45% .7.贷款申请:2019年,首次申请贷款占96.37%,二次申请贷款占3.63%。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4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商品交易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进行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商品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销售或者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市场建设,引导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规划、公安、环保、住建、发改、城市管理、农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市场提供服务,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市、区)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职责权限,编制商业网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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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限购令”全文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的要求,为坚决遏制各种投资投机性需求,促进昆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云南省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昆明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上来,提高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认真落实近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相关政策。

二、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含达到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三、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昆明市户籍居民,商业银行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履行核查义务,核查《申报表》填写内容,并将《申报表》做为合同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不认真审查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吊销相关证照;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权属登记。

五、商品住房购房人在限购时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除原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附加申请材料:(一)《申报表》原件;(二)结婚证及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未婚声明等婚姻、家庭状况证明。

六、限购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昆明市房屋登记机关信息系统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屋登记机关业务收件时间为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购房人姓名联系电话购房家庭成员情况姓名家庭关系□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未成年子女□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未成年子女□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未成年子女□本市居民□外省市居民证件名称证件号本人承诺:本人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并保证自觉遵守昆明市关于“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规定,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不予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购房人签名(盖章):监护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备注:1、本表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2、家庭成员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户口簿、结婚证记载为准。

国家新八条全文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

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用地。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

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对省(区、市)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制。

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等任务的公开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云南省楼市调控“新十条”2011年1月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我省城镇化科学发展,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出台了十项政策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于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按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现行限购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而其他城市也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必要时按要求出台限购措施。

此外,还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内供应到位,对保障性住房用地没有完全落实的州、市、县(市、区),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

【新一条】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要认识到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发展商品住房是推动城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供应,稳定住房价格,能有效保障居民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是推动城镇化科学发展的需要。

【新二条】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统筹城乡发展,在加快推进城镇化的同时,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面貌,缩小城乡差距,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道路。

要多渠道增加城乡住房供应,积极稳妥推进农民进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城镇建设新模式。

要从云南山区多、坝区少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转变城市建设发展理念,推行组团式发展模式。

积极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城镇化建设新路子,在继续抓好中心城市建设的同时,重点建设好中小城市,大力建设以山地、山水、田园为特色的城镇,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有效缓解城市人口过度集中的压力;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规划,严格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要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以坝区为重点,加大耕地保护力度,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推动城乡可持续发展。

【新三条】成立建设投资公司建保障房确保完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2011年,全省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完成40万套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重点,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公租住房并轨,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

各州、市政府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市、区)政府,可成立专门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营职能。

同时,要积极争取使用银行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鼓励和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经营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开发建设,拓展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渠道;借鉴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

特别要严格准入、退出机制,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新四条】购房不足5年者转让营业税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以及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今年内,要在有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

【新五条】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二套房贷监督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转发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10〕367号)的相关要求,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

保障房用地供应不低于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并确保在每年上半年内供应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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