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农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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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农产品收入(15) 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 除门票收入、采摘收入、垂钓收入外销售农产品 所取得的收入。
指标解释
出售其他商品收入(16)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 销售外购非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健身娱乐收入(17)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 健身娱乐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垂钓收入(18)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垂钓 服务并按实际垂钓数量计算所取得的收入。
总收入(10)指全年观光园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指标解释
门票收入(1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销售门票 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纯种植、养殖园门票收入(12) 指在规定 的时期内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销售门票所取 得的收入。含在门票价格中的采摘、垂钓费用也 计入门票收入。
观光休闲农业情况 (A202-8表)
2010来自百度文库12月
观光休闲农业情况(A202-8表)
1.报表变动情况 2.填报要求 3.统计范围 4.指标解释 5.注意问题 6.审核关系 7.报送时间及要求
三个指标 不能累加
填累计数
2010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
三个指标不 能累加
填累计数
一、观光园
填报要求
1.单位代码前12位填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填顺序码 2.代码(01-03)项数据不累加、(04-21)项均填累
计数 3.计量单位为“万元”的保留一位小数,其它保留整
数
统计范围
1.单纯的农业观光园法人单位 2.观光园活动的多产业法人单位 3.农业高科技园区观光园 4.多个农户联合经营的观光园 5.独立经营观光园的专业户
指标解释
餐饮收入(19)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餐饮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住宿收入(20)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住宿 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2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除门票、 采摘、出售农产品、出售其他商品、健身娱乐、 餐饮、垂钓、住宿收入以外取得的其他收入。
注意问题
1.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 系,人均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
本地从业人员(03)是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04.25) 是指在规定时期内观光园和民 俗旅游项目内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全部收入。
指标解释
接待人次(05.26) 是分别指规定调查期内观光园 和民俗旅游项目内实际接待人次。
采摘产量及收入(08.13) 是指在观光园内游人自 己采摘和经过已包装好并出售给游人的蔬菜、瓜 和水果的产量及收入。
修订内容
本表未作调整
指标解释
生猪期(年)末存栏(01) 是指本调查户(单位) 在本调查期(年)末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乳猪、待 育肥猪(架子猪)和母猪等数量之和。本指标为时点 指标,是反映期(年)末生猪生产规模情况的指标。
生猪期(年)末存栏中接受防疫头数(02)是指期 (年)末存栏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际已接受 各类疾病防疫的生猪头数。
报送时间及要求
❖ 上报时间:一、二季、三季度、四季度季末20日 前上报。
❖ 上报方式:电子版(Excel表) ❖上报要求:上报数据 观光园到园,民俗户到村级 ❖ 上报文件:报表说明 ❖电 话:89350052 ❖联 系 人:岳梅
2010 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
生猪生产情况
( A202-10表 )
民俗旅游总收入(29) 是指本村所有民俗旅游接 待户在规定的时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总收入。
注意问题
1.期末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系,人均 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
2.接待人次和总收入的关系,人均消费过低或过高 3.总收入和经营户的关系,平均收入
审核关系
①22≥23 ②26>27+28 ③29≥30+31+32
填报要求
“民俗旅游农户数”(22)、“其中:经营户” (23)、“期末从业人员”(24)数据不能累加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25)、“接待人次” (26)及“其中项”(27、28)、“总收入” (29)及“其中项”(30-32)填累计数
统计范围
由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确定的民俗旅游 村的全部接待户,包括本村农户和外 来户。
“观光园个数”(01):
具有配套设施及具备接待能力, 不管该季度是否经营,视同为观光 园进行统计。
指标解释
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02)指本单位接待观光人数最多的月 份,在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月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本 观光园工作,取得工资或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聘用、留用的离 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包括不在岗 职工。多户连片经营和专业户经营的观光园按实际雇用人 员数量填写。如:三季度不如二季度填报人数多, 填二季 度人数。
指标解释
观光园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农村特有的生活 风情和田园风光为资源,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具有观赏、采摘、垂钓、休闲、体验、旅 游等功能的单位,以及依靠农业资源聚集并带动 起来与观光活动连为一体的配套餐饮、住宿、健 身、娱乐等服务单位。
具体包括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观光垂钓园、 观光采摘园、观赏园和大型综合性观光园等。
2.采摘产量和采摘收入的关系,一般情况采摘的 价格要高于市场出售的价格
审核关系
① 02≥03 ② 05>06+07 ③ 08≥09 ④ 10=11+13+15+16+17+18+19+20+21 ⑤ 11≥12 ⑥ 13≥14
二、民俗旅游
填报要求
“其中:经营户”(23)一年中只要有一个 季度经营,在余下的季度中都视同为经营户。 如一季度从事经营,二季度在填表时,没有 经营,那要将一季度经营户数填到二季度的 表上。
非民俗旅游村内经县以上旅游部门批 准的挂牌接待户。
指标解释
民俗旅游
是指以郊区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 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 以都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为游客提供农业观光、 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 的一种旅游形式。
指标解释
民俗旅游接待的户数(22) 是指在村域调查范围 内从事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 宿、餐饮等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数。
15公斤以下仔猪(03) 是指猪龄约在45天以内、或 体重约小于15公斤的仔猪总和,包括刚出生的小猪。
指标解释
出售其他商品收入(16)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 销售外购非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健身娱乐收入(17)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 健身娱乐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垂钓收入(18)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垂钓 服务并按实际垂钓数量计算所取得的收入。
总收入(10)指全年观光园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取得 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指标解释
门票收入(1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销售门票 所取得的收入。
其中:纯种植、养殖园门票收入(12) 指在规定 的时期内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销售门票所取 得的收入。含在门票价格中的采摘、垂钓费用也 计入门票收入。
观光休闲农业情况 (A202-8表)
2010来自百度文库12月
观光休闲农业情况(A202-8表)
1.报表变动情况 2.填报要求 3.统计范围 4.指标解释 5.注意问题 6.审核关系 7.报送时间及要求
三个指标 不能累加
填累计数
2010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
三个指标不 能累加
填累计数
一、观光园
填报要求
1.单位代码前12位填行政区划代码,后4位填顺序码 2.代码(01-03)项数据不累加、(04-21)项均填累
计数 3.计量单位为“万元”的保留一位小数,其它保留整
数
统计范围
1.单纯的农业观光园法人单位 2.观光园活动的多产业法人单位 3.农业高科技园区观光园 4.多个农户联合经营的观光园 5.独立经营观光园的专业户
指标解释
餐饮收入(19)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餐饮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住宿收入(20)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提供住宿 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21)指在规定的时期内观光园除门票、 采摘、出售农产品、出售其他商品、健身娱乐、 餐饮、垂钓、住宿收入以外取得的其他收入。
注意问题
1.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 系,人均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
本地从业人员(03)是指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04.25) 是指在规定时期内观光园和民 俗旅游项目内的工作人员得到的全部收入。
指标解释
接待人次(05.26) 是分别指规定调查期内观光园 和民俗旅游项目内实际接待人次。
采摘产量及收入(08.13) 是指在观光园内游人自 己采摘和经过已包装好并出售给游人的蔬菜、瓜 和水果的产量及收入。
修订内容
本表未作调整
指标解释
生猪期(年)末存栏(01) 是指本调查户(单位) 在本调查期(年)末饲养生猪的总量,包括乳猪、待 育肥猪(架子猪)和母猪等数量之和。本指标为时点 指标,是反映期(年)末生猪生产规模情况的指标。
生猪期(年)末存栏中接受防疫头数(02)是指期 (年)末存栏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实际已接受 各类疾病防疫的生猪头数。
报送时间及要求
❖ 上报时间:一、二季、三季度、四季度季末20日 前上报。
❖ 上报方式:电子版(Excel表) ❖上报要求:上报数据 观光园到园,民俗户到村级 ❖ 上报文件:报表说明 ❖电 话:89350052 ❖联 系 人:岳梅
2010 年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培训会
生猪生产情况
( A202-10表 )
民俗旅游总收入(29) 是指本村所有民俗旅游接 待户在规定的时期内从事民俗旅游接待的总收入。
注意问题
1.期末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关系,人均 劳动报酬过低或过高
2.接待人次和总收入的关系,人均消费过低或过高 3.总收入和经营户的关系,平均收入
审核关系
①22≥23 ②26>27+28 ③29≥30+31+32
填报要求
“民俗旅游农户数”(22)、“其中:经营户” (23)、“期末从业人员”(24)数据不能累加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25)、“接待人次” (26)及“其中项”(27、28)、“总收入” (29)及“其中项”(30-32)填累计数
统计范围
由县级以上旅游部门确定的民俗旅游 村的全部接待户,包括本村农户和外 来户。
“观光园个数”(01):
具有配套设施及具备接待能力, 不管该季度是否经营,视同为观光 园进行统计。
指标解释
生产高峰期从业人员(02)指本单位接待观光人数最多的月 份,在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月末实有人员数。包括在本 观光园工作,取得工资或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外方及港澳台方人员、聘用、留用的离 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包括不在岗 职工。多户连片经营和专业户经营的观光园按实际雇用人 员数量填写。如:三季度不如二季度填报人数多, 填二季 度人数。
指标解释
观光园指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以农村特有的生活 风情和田园风光为资源,从事观光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具有观赏、采摘、垂钓、休闲、体验、旅 游等功能的单位,以及依靠农业资源聚集并带动 起来与观光活动连为一体的配套餐饮、住宿、健 身、娱乐等服务单位。
具体包括观光种植园、观光养殖园、观光垂钓园、 观光采摘园、观赏园和大型综合性观光园等。
2.采摘产量和采摘收入的关系,一般情况采摘的 价格要高于市场出售的价格
审核关系
① 02≥03 ② 05>06+07 ③ 08≥09 ④ 10=11+13+15+16+17+18+19+20+21 ⑤ 11≥12 ⑥ 13≥14
二、民俗旅游
填报要求
“其中:经营户”(23)一年中只要有一个 季度经营,在余下的季度中都视同为经营户。 如一季度从事经营,二季度在填表时,没有 经营,那要将一季度经营户数填到二季度的 表上。
非民俗旅游村内经县以上旅游部门批 准的挂牌接待户。
指标解释
民俗旅游
是指以郊区自然旅游资源、人文旅游资源 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 以都市居民为目标市场,为游客提供农业观光、 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 的一种旅游形式。
指标解释
民俗旅游接待的户数(22) 是指在村域调查范围 内从事农业观光、采摘、垂钓、烧烤、娱乐、住 宿、餐饮等活动的民俗旅游接待户数。
15公斤以下仔猪(03) 是指猪龄约在45天以内、或 体重约小于15公斤的仔猪总和,包括刚出生的小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