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

合集下载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品一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查询详解

“三品一械”(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信息查询详解

如何查询“三品一械”产品信息一、保健食品查询方法:保健食品按照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可分为“卫食健字”和“国食健字”两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标示批准文号,市民可在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找到批准文号。

(一)、如果您想查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2003年7月之前,此前保健食品由卫生部批准,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0000)第****号”(0000为年份,****为编号)。

方法如下:1、登录网站:/xwfb/gzcx/PassFileQuery.jsp2、根据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年份选择需要的目录。

如需要查询卫食健字(2003)第0431号,点击“2003年获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目录”,在该目录下按照号数查找到第0431号产品,产品相关信息如下:(二)、如果你需要查询的保健食品批文在2003年7月之后,保健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0000****号(0000为年份,****为编号),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网站:/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保健食品,进入下级页面,输入您需要查询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按查询即可查到您想要的产品的信息。

如:您想查询国食健字G2*******的保健食品信息,可在批准文号一栏输入“国食健字G2*******”,按查询,便可查到如下信息。

二、药品的查询方法:国产药品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网址:/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药品”,进入药品查询界面;3、输入您想要查询的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便可查到您需要的药品信息。

如需要查询“国药准字H20041175”,可在批准文号一栏输入“国药准字H20041175”,查询的药品信息如下:三、医疗器械的查询方法: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分别称为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和三类医疗器械,可在国家局网上查询,查询方法如下:1、登录网址:/datasearch/face3/dir.html;2、点击国产器械,进入国产医疗器械的查询页面;3、输入您想要查询的医疗器械的注册号(或者产品名称)进行查询,如查询粤深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1640018号,可查询到以下信息:4、由于数据上报会有时间滞后的问题,录入国家局数据库要一段时间,所以不能实时查询,稍有滞后。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的四类主体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的四类主体

2015年广告法修订后的四类主体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此次《广告法》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

修订后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这次《广告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主要表现在:由原来的49个条文扩充到75个条文,新增了33个条文,删除了3个条文,保留了8个条文,修改了37个条文。

这次修订主要是围绕规范广告活动,适应广告发布媒介形式发生的变化,解决广告实践中产生的突出的问题来开展的。

修订后内容变化非常大,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十个方面:增加和完善了广告准则;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广泛禁止了烟草广告;完善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规范;增加了对网络广告的规范;完善了虚假广告治理制度;完善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规范;强化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新增了有关广告行业自律的规定;新增了对公益广告的规定。

这次《广告法》修订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将原《广告法》第二章的名称“广告准则”调整为“广告内容准则”。

同时丰富了广告准则的具体内容,增加了法律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

原《广告法》中仅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7种特殊商品的广告准则。

随着商品和服务广告种类的不断增加,原《广告法》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广告市场执法的需要。

新《广告法》根据广告业发展的状况和广告监管工作的实际,针对17种与消费者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并且在广告实践中违法广告发生率较高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进行了大幅度的补充和完善。

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等的活动准则的规定。

中国化妆品十大新闻

中国化妆品十大新闻

妆 品 监 督 管 。 照 “三 定 ” 案 ,国 家 约 监局 是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管 j里的 国 家 禺 ,为 副 部 缎 。其 主 要 职 责 包 捂 对 药 品 、 医 疗 器 械 和 化 妆 品 的 安 令 监 督 管 理 、标 准 管 理 、 注 册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上 市居 陀 管 理 以 及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检 查 等 。
/回复 突变试验相 关内容进行修 l同 、细菌 回 复 突 变 的定 义 、试 验 原
日家统 计局 :8月社会消费 绉零售总额 31j42亿,£ 比增 长u【】%
国 家 统 发 布 2018 社 会 消 爱 情 况 。数 : 20l8年 8 会 消 费
]险 价 趱 F
垃明 皿 验 崩 菡株 襞 求 、菌 株鉴 建 内容 、相 关 试剂 配 制 内 容 、 毁据 处 理和 结 果 判 断 内 容等 进 行 了 修 订。 点 尹国 化 妆 品 场 的 越壤 怯 莲 发 屣 ,需 要 化 妆 品 安 奎技 术 规 依 的 日益 宅 喜 。
增 长 6.6% )。按 消 费 类 型 分 ,8,Eif.9,商 品零 售 28 增 长 8 9%

据 数 据 , l~ 8月 份 ,商 品 零 售 215977/Z, ̄,,增 在 实 物 商品 网 上 零 售 额 中 , 吃 、穿 和 用 类 商 品
47 7‘ 、23 4% 剥129 0% 。
● ● ,z ’_
… ■…
~ … ■ ●一
… tt ■ …

Il…
^■# … r●m ■
‘■ …
¨
■ m
龟 ,不 留 盲区 ,坚 决 守 住 药 品 安 全 底 线 ,坚 央维 护 最广 大 人 民身 体 健 康 。 会议要求 ,提 高政治站 位 ,_牢固树 立 “四个 意识 ”,按 照 四 个 最 严 ” 的 要 求 全力 保 障群 众用 药 安全 有 效和 社 会 安全 稳 定 大 局 ,叉寸失 职 、失 责 、矢 察 、不 作 为 行 为 严 肃 蛮 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实体规则
(一)当事人没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 处以基准处罚。基准处罚的幅度是自由裁量幅度倍 数或金额的中间值; (二)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上适 当提高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高于法定最高限 度,且不得直接以法定罚款上限处罚,但严重违法 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严重 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适用法定罚款上限处罚;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 件或取消相应资格规定的,可以同时适用。

实体规则

(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在基准处罚以下适 当降低处罚幅度,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 度;
(四)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限度以 下处以罚款。

实体规则

第十三条 规定了处罚幅度是倍数的,一般情况下给 予倍数中间值的处罚。处罚幅度为 2 倍到 5 倍的, 可以设定 0.5 倍为一个级别,基准处罚处以 3.5 倍的罚款;从重处罚处以 4 倍、4.5倍、5 倍的罚 款;从轻处罚处以 2 倍、2.5 倍、3 倍的罚款;减 轻处罚处以 0.5 倍、1 倍、1.5 倍的罚款。处罚幅 度为其他倍数的,参照本条规定。
实体规则
(十八)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九)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 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二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 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未获得行政许可或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 营的; (八)食品药品抽查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重要项 目且被抽样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九)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 果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5〕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5〕18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赣市府发〔2015〕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政府公信力。

全面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近年来,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食品药品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产销秩序不够规范、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滞后、诚信环境缺失、监管能力不足等危害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的风险隐患依然存在。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站在实现“四个全面”战略目标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落实到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任务要求上来,坚持机制创新与强化责任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整治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辖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一)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严格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强化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尤其要加强县乡基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专业化建设,实现机构统一、资源整合、权威高效的工作目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食药监稽[2015]271号【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2015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五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五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五部门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6年第03期为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按照中央深化改革相关工作部署,2015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共6章、39条,该《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办法》就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办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可以派员调阅、查询有关案卷材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提出建议依法移送的检察意见。

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要求积极协助,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

药品、食品、化妆品、器械专业知识培训PPT课件

药品、食品、化妆品、器械专业知识培训PPT课件
毓婷(左炔诺孕酮片),妈富隆(去氧孕烯炔雌醇片)等避孕药:化学药品
十一、药品储存
常温储存:温度10-30℃;湿度35%-75% 常温、密封、密闭、30℃以下、0-30℃有这些字眼的,都是常温库储存
阴凉库:温度20℃以下;湿度35%-75% 阴凉、阴暗、20℃以下、0-20℃、25℃以下有这些字眼的,都是阴凉库储存
卫妆特字+(4位年份)+第××××号(例:卫妆特字(2003)第0543号) 国妆特字G+4位年度+4位编码(例:国妆特字G20121089) 国产
五、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识别(效期5年)
一类医疗器械批文: 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排格式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简称)+械备+4位年份+4位流水号
医疗器械
一类医疗器械
二类医疗器械
三类医疗器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
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举例说明:赣吉械备20170037 陕延械备20160010号
不需要备案或 许可即可经营
备案
举例说明:渝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310130号 国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3241243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3403518号 国食药监械(许)字2008第3460019号
七、标志识别
八、特殊药品
含麻黄碱类特殊复方制剂: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盐酸麻黄碱等成分的药品 化学药品或者中成药
十五、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
2006年03月15日发布
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组方 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 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 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 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 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 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崇府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崇府办发【2015】3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部门:《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7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16号)和市编办《关于〈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审核意见》(沪编〔2015〕236号)的精神,设立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崇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崇明县质量发展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整合的职责将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上海市崇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崇明分局、崇明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整合划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1.优化市场准入职能,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征信体系,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强化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食品药品、广告、合同等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专业管理水平。

3.强化市场经济秩序统一监管,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

4.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专业执法,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知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知识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知识药品相关知识:1. 药品分类:药品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需要医生开具处方才能购买,通常用于治疗疾病;非处方药无需处方,可自由购买,主要用于缓解轻微症状或保健作用。

2. 药品的命名:药品通常有通用名和商品名两种命名方式。

通用名是药品的普遍使用的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阿司匹林的通用名;商品名是特定药品商标的名称,如阿司匹林就是对乙酰氨基酚的商品名。

3. 药物相互作用:不同药物之间可能会发生相互作用,如增强、抑制或改变药物的效应。

因此,在使用药物时应尽量避免药物相互作用,需要谨慎使用或遵循医生的建议。

医疗器械相关知识:1. 医疗器械分类:根据器械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医疗器械可分为Ⅰ、Ⅱ、Ⅲ类。

Ⅰ类医疗器械风险较低,如普通医用口罩;Ⅱ类医疗器械风险中等,如可穿戴式心电监护仪;Ⅲ类医疗器械风险较高,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2. 医疗器械注册:医疗器械需要在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并获得许可证才能销售和使用。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医疗器械注册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3. 医疗器械维护:医疗器械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使用者应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并遵循相应的维护要求。

化妆品相关知识:1. 化妆品分类:化妆品根据用途和性质可分为护肤品、彩妆品、清洁用品等。

护肤品主要用于滋养皮肤、保湿等;彩妆品主要用于美化容貌;清洁用品主要用于清洁皮肤和头发。

2. 化妆品调理:化妆品中的活性成分可以调理皮肤,但因人而异,可能会出现过敏或刺激。

因此,在使用新的化妆品时,可以先进行局部皮肤试验,避免对全面使用引起不适。

3. 化妆品安全:化妆品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其对人体的安全性。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安全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消费者应购买合法渠道销售的产品,并遵循正确的使用方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15•【文号】食药监法〔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食药监法〔201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政治责任(一)充分认识加强案件查办的重要意义。

案件查办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是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最严厉的处罚”的重要措施。

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改革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加强食品药品检查检验,强化违法犯罪案件查办,促进了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

但近年来部分地区基层专业执法人员有所减少,案件查办数量有所下降。

目前,我国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高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

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案件查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县、市、省、总局的分级管辖按照监管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按本意见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应逐级报告,由有权管辖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县局主要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是行政许可类案件,包括县局负责的行政许可环节发生的案件。

2015年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

2015年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现状分析及对策

行业聚焦 | INDUSTRY FOCUS52 食品安全导刊 2016年11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取食药违法线索、打击食药违法犯罪的基本渠道。

通过对2015年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所受理市民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笔者发现其中的热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供监管部门参考。

2015年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现状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逐步提高,2015年,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建议)等信息8038条,所反映问题分析如下:所反映的食品类问题,主要集中在怀疑购买到或食用过期变质食品且部分伴有腹泻等症状,食品中混有异物,食品生产类小作坊、饭店、小饭桌无证经营,怀疑购买到劣质食品,反映食品标签问题(举报人多数为职业打假人),前厅后厨环境卫生差,怀疑非法添加,以及占道经营、噪声污染、价格过高、要求退换、咨询办证等。

所反映的药品类问题,主要有医疗机构未经许可自制制剂、药厂违规生产、服用药品后无效怀疑购买到假劣药品、药品广告夸大宣传、药品中混有异物及中药饮片生虫、怀疑医疗机构所用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等,以及反映医保卡刷卡、医院诊疗行为、诊所资质、购药后不开发票等非食药部门监管职能问题。

保健食品问题基本发生于流通环节,主要为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广告购买的保健食品,涉嫌广告夸大宣传;以会议、讲座形式夸大疗效忽悠老年人购买保健食品;咨询保健食品真伪以及把保健品当药品想要检验。

反映的医疗器械问题,主要为血糖仪、血压计等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问题,通过免费体验违规销售医疗器械,无证销售等问题,以及反映一些净水机、按摩椅等非医疗器械问题。

化妆品问题主要为咨询化妆品真伪、举报销售假冒化妆品、无证销售化妆品,以及反映美容机构使用无标签化妆品、使用化妆品后出现过敏反应等。

热点分析职业打假需引起监管部门重视,《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成为职业打假人重点投诉举报的领域,职业打假人的目标一般是便于获得赔偿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食品生产企业,投诉类型以食品过期、标签标示误导消费等问题为主。

四品一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

四品一械(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登记与“四品一械”
(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
许可证照联办提交材料封面
商事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照属于同一层级机关审批且许可前无需核查场地的
商事主体目前可适用“证照联办”的情形(请勾选)
一、设立业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备案(市层级)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市层级)
□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首次备案(市层级)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市层级)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层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区层级)
二、变更业务(许可变更限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市、区层级)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市、区层级)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市、区层级)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区层级)。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

1.医疗器械分类管理:
医疗器械分三类
风险递增来积累
二三注册一需备
经营特殊需记背
许可管理是三类
备案管理是二类
没有要求一类对
注解:
注解:第一类到第三类医疗器械安全风险依次增高,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制,第二类与第三类实行注册制。

经营:
一类无需许可和备案,二类需要备案,三类需要许可。

2.药品召回分级:严重程度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有效
期为5年。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5.化妆品分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十大典型案件1、湖州“3.6”特大网络生产销售假药案(立案办理单位: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6日,根据相关线索,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湖州某小区查获了刘某非法经营的一批微整形类假药,并现场发现一些可疑减肥胶囊。

减肥胶囊经检验,含有西布曲明药物成分。

当日湖州市局立案,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即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

3月至4月期间,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稽查人员会同浙江警方逐步深挖,先后在广州、大连抓获刘某的上家李某、郭某等4人,查获假药减肥胶囊28.7万粒,假冒化妆品2.2万袋,以及大量标签、说明书、药包材等;7月14日在广州展开第二次收网行动,一举摧毁以骆某华为首、罗某为首的两个假药生产团伙,以郑某川为首的假药销售团伙,捣毁制假窝点5个,包装储存仓库5个,网络营销窝点7处,查获各类假药、假冒保健食品50余万盒2600万粒,其中假药38种1365万粒,非法添加化学药物的各类声称壮阳、减肥功能的保健品80多种批1224万粒,以及大量制假用的原辅料、包装标签和制假生产设备等。

截止目前,本案已捣毁制假窝点8个,售假窝点10个,彻底摧毁6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0名。

本案假药、假保健品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以及欧美、东南亚等国家,涉案总金额超过10亿元。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2.刘某某等涉嫌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系列案(立案办理单位: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临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群众举报和日常检查,发现一些网店和辖区化妆品实体店销售的进口“水宝宝”系列防晒化妆品质量有问题。

该局陆续对辖区的3家化妆品连锁店、3家淘宝店铺立案调查,并通过多种渠道买样检测35批次,结果全部不合格,并确认这些化妆品均未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9月19日,临海市局将案件移送给市公安局,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深挖排查,等待打击时机。

经过不懈追踪,2015年7月17日,联合专案组分别在浙江德清、临海两地同时展开突击行动,在临海查获3家化妆品连锁店及其仓库,在湖州德清捣毁了一家淘宝店铺,查获假冒防晒化妆品20多个规格4800多瓶,网店经营者程某超夫妇被抓获。

经查,该网店的涉假化妆品主要来自广东东莞市的刘某某。

8月22日,联合专案组捣毁了刘某某夫妇在东莞市的两处生产窝点,现场查获各类假冒化妆品3万多瓶(支),化妆品原液(浆、霜)27种117桶,假冒商标的标签12万余张,以及大量包材和各类制假设备。

假冒商标除涉及拜耳公司的3个品牌外,还涉及其他7个品牌60多种包装规格。

2015年10月-11月,上述侵权商标的制作人何某某、胡某被抓获。

2015年10月,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战役涉及7省1市。

本案共捣毁制假窝点2个、仓库5个,查处售假网店3家、实体店5家,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水宝宝”等8个国外品牌,总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

该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3、周某某等制售微整形类无证医疗器械、假药案(立案办理单位: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初,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地卫生部门提供的线索,对辖区某美容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店老板周某与医生胡某合作,使用无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开展美容手术。

7月5日嘉兴市南湖区局立案,同日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随后两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

经查,周某、胡某销售的假药械来自上海峰春医疗器械公司的钱某某、杭州“东升整形”的岳某某和郑州“悦华整形”的苗某某等人。

2014年9月10日,专案组在河南信阳抓获钱某某,12月15日,岳某某夫妇在杭州被抓获,现场查扣假药械43种27箱,同时查明岳某某夫妇从“北京凯美国际”等团伙处购进假药和无证医疗器械。

2015年4月9日,联合专案组在武汉将“北京凯美国际”的13名团伙成员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赶赴西安成功捣毁“北京凯美国际”仓库,查获假药械共21整件。

7月24日,联合专案组在郑州将“悦华整形”团伙苗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假药械共2.4万瓶(盒),以及大量包装标签和系列制假设备。

目前,全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1人,成功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个,查获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假药和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等无证医疗器械货值达6000多万元,销售范围涉及除西藏外的全国各省市,总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4、杭州“2.11“非法制售盐酸曲马多案(立案办理单位: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底,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日常监测,发现一QQ群发布出售盐酸曲马多的信息。

2015年2月11日,杭州市局会同公安机关及网络公司召开案情分析会,初步判定非法销售盐酸曲马多片的订单地在广州惠州,发货地在吉林长春。

3月2日杭州市局立案,并于同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双方随即成立联合专案组。

6月18日,专案组在吉林长春抓获正在某快递点发货的“宫某”,经查,宫某自2014年5月以来从广东揭阳吴某和广西柳州黄某处购进3万多板盐酸曲马多片。

2015年7月,专案组先后在广东揭阳、广西柳州将吴某、黄某抓获,在广西柳州生产窝点查获盐酸曲马多原料80kg、成品胶囊1.5万粒,以及生产设备和各种原辅料。

经调查,黄某从广东佛山的某化工厂购进盐酸曲马多原料,制成胶囊并通过网络销售给广东珠海、吉林长春等地的下家。

截止目前,本案已抓捕嫌犯4人,捣毁生产窝点2个、销售窝点27个,缴获毒品盐酸曲马多95公斤,货值200万元,涉案金额达800万元。

已查明本案销售下家超过五百人,涉及北京、福建等16个省市。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5、宁波余姚市陆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假冒化妆品案(立案办理单位: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2月1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巡查所获得的线索,对辖区某村庄的一处厂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工人正在加工生产各类铝管装膏剂,现场发现大量标识国际知名品牌的药膏、化妆品、牙膏等成品、半成品共计10种18万余件,其包装均为全外文标识,该厂无化妆品、药品生产许可。

12月4日余姚市局立案,次日此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

经鉴定,现场查扣的产品均为假冒生产。

专案组顺藤摸瓜,相继抓获陆某某等制假售假及提供涉假包装印刷材料的犯罪嫌疑人9名。

经调查,案犯陆某某等为谋取暴利,租用该地下工厂,从江苏常州和上海崇明等地购进制假所需的包装印刷材料,非法生产各类假冒品牌的化妆品、牙膏、药品,再出口至中东、非洲等国际市场。

截至案发,共生产53万余件,已销售35万余件,总涉案金额达3500余万元。

陆某某等人已移交检察院起诉。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6、李某等涉嫌制售假冒中药饮片案(立案办理单位: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7月,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在辖区四家涉药单位查获假冒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生产的中药饮片49批。

经查,上述假冒中药饮片均由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提供。

2015年4月27日,松阳县局立案调查,并于5月5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

随后双方组成联合专案组,并相继抓获李某、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法人代表王某某及部门负责人王某某、郭某某。

初查发现,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无中药饮片生产资质,并与亳州市中药饮片厂无任何业务往来,该公司从亳州当地中药材市场采购药材后,在公司内加工成中药饮片对外进行销售,产品包装使用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等生产厂家名称;2008年8月以来,该公司向浙江、江西等二十余省份上百市县大量销售假冒亳州市中药饮片厂的“亳草牌”中药饮片,仅松阳县销售货值金额就达290余万元。

核查该公司财务账户发现,2008年以来公司销售金额达10多亿元(中药饮片为主营业务)。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7、魏某某团伙涉嫌制售跨国假药案(立案办理单位: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义乌警方在查办2014年义乌“8.16”特大跨国假药案中,发现了南昌一假药生产销售团伙的相关线索。

2015年初,义乌市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专案组多次前往南昌排摸踩点,确定了该制假窝点具体位置及活动规律。

4月16日,联合专案组在南昌一举捣毁了该制假窝点,摧毁了以魏某某为首的家族式假药生产团伙。

现场查获用于生产片剂、胶囊剂、口服液制剂的各类制假设备,大量假冒“万艾可”、“希爱力”、“Panadol”、“DIFLUCAN”等国外多个知名品牌药品,大量涉假保健食品制剂,以及20多种非药品冒充药品类口服液,货值金额达7000多万元。

另还查获用于生产品牌假药、假保健品的大量铝箔纸、包装盒等包材。

经查发现,魏某某家族早年成立江西怀生堂生物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长期组织生产各类“非药品冒充药品”口服液。

2014年起,魏某某在该生产窝点组织生产固体制剂类假药、假冒保健食品,所生产的涉假产品主要通过山东、安徽客户销往国外。

目前,案犯魏某某等8人已被依法审查起诉。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8、郑某某等涉嫌跨国网络销售假药案(立案办理单位:省食品药品稽查局,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省食品药品稽查局通过网络巡查,发现位于金华的某公司利用国外服务器自设网站,并通过国内外多家外贸商务网站,大肆销售各类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兴奋剂类药品,以及假冒品牌的壮阳类、微整形类药品等,品种多达100多种,销售的产品大多涉嫌为假药。

2014年7月,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组织开展网购样品,并将相关线索通报给金华市局。

从上述网站网购的“万艾可”、“希爱力”、“保妥适”等药品,经鉴定均为假冒生产,网购信息显示供货人翁某某所在地在义乌。

2014年11月10日金华市局立案,11月26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不断深挖,2015年5月14日,省市食品药品稽查人员会同义乌市公安干警展开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涉假窝点,抓获翁某某等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万艾可”、“希爱力”、“艾力达”、“保妥适”、重组人生长激素、生长因子针剂等违法产品52种,以及空包装盒、标签14种。

经调查,郑某某等从江苏等地的地下窝点采购假药裸品,经包装贴标签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网络销售,销售对象主要为国外客户。

2015年6月,江苏地下窝点被捣毁,抓获王某某等团伙。

已查明郑某某等销售涉假产品的实际交易金额达1900万元,货值金额1亿元以上。

目前3名案犯已被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