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追偿权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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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论文

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论文

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论文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这两种权益的存在和适用条件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概念、适用条件、作用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对这两种权益进行比较研究。

保险人的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的追偿权,即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第三人进行追偿。

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益,也可以经过被保险人授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第三人提起诉讼,追回保险金。

相比之下,代位求偿权则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利。

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并获得赔偿金额。

在代位求偿权中,保险人代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但并非直接追偿。

关于适用条件,保险人的追偿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民事责任关系、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以及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权益的追偿关系。

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则包括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给付金后,被保险人再行使追偿权利的时效期满或者终止,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授权代为行使追偿权,且被保险人已经对第三人的损害进行了赔偿。

在实践中,保险人的追偿权主要用于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进行追偿,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健,促使第三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而代位求偿权则主要用于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防止被保险人因为索赔的复杂性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或未能有效地行使追偿权,形成保险人投保金未能得到回收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差异的。

保险人的追偿权适用于保险人根据基于合同关系的损害责任进行追偿的情况,而代位求偿权则适用于保险人根据基于第三人侵权的损害责任进行代位追偿的情况。

因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保险合同追偿权

保险合同追偿权

保险合同追偿权保险合同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

首先,保险合同追偿权是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权利。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拥有对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是对保险人进行资金回收的关键途径之一。

通过追偿,保险人可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好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被保险人符合合同条款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行使追偿权。

其次,保险人需要能够证明第三方的过错或责任,以便向其追偿。

对于保险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人常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

最后,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以过度的手段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行使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促进保险人的风险管理能力。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后,通过追偿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承担量,保护自己的资金利益。

其次,它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

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赔偿后,通过追偿可以回收部分或全部的赔付金额,减少自身的损失。

最后,它能够促进保险产品的发展创新。

保险公司在行使追偿权时,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保险事故的情况,为未来的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然而,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努力。

保险人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获取相关证据、进行诉讼或协商,从而实现追偿的目标。

其次,保险人在面对第三方时可能会遭遇阻碍和激烈的抵制。

第三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逃避责任,对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进行阻扰。

最后,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行使需要与法律的制约相结合。

保险人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依法合规,遵循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代位转移给第三人,即由保险人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该权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权益,防止保险人重复赔偿和减轻保险人的负担。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主要特点包括:
1.权力的来源:该权力的来源是保险合同,具有合同性质。

2.权力的基础:该权力的基础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权,也就是说,保险人只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而不是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3.代位转移的方式:该权力是由被保险人将自己的赔偿责任代位转移给保险人,而非由第三人主动请求保险人进行代位求偿。

4.权力的适用范围:该权利通常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是万能的,其适用范围和条件都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运用。

保险法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保险法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阐述保险法中关于追偿权的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追偿权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存在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投保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意义(1)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追偿权的存在,使得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能够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追回相应的款项,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

(2)保障投保人权益:追偿权的行使,能够确保投保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偿,同时也能让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追偿权的行使,使得赔偿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追偿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依法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第三人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赔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行使追偿权。

”2.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是追偿权行使的基础,只有在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追偿权。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追偿权。

(3)保险人已赔偿损失: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是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4)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通知: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行使的相关事项通知第三人。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浅析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

该权利的行使范围涉及到多个方面,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到对第三方的追偿。

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方可以是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也可以是与责任方有关的其他方。

在车辆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他人撞毁,被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向肇事者追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还涉及到与法院的诉讼程序。

如果被保险人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后,与第三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代位人,可以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和辩论意见。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认定,判断是否支持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并最终判决责任方赔偿被保险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涉及到对第三方的追偿、证据收集、协商和调解,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

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依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并追求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代位人,在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承担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是在实际发生保险事故后,如果事故责任方有了相应的赔偿能力,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行使追偿权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来源于法律和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同时,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约定了追偿权的具体条款,明确保险公司有权行使追偿权。

这些法律依据为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保险公司追偿权的限制尽管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但在实际行使追偿权时,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

首先,保险公司需要确保事故责任方有赔偿能力。

如果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即便保险公司行使了追偿权,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其次,保险公司在行使追偿权时需要考虑成本效益。

如果行使追偿权的成本过高,超过了可以追回的金额,保险公司可能会放弃行使追偿权。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等因素。

这些限制因素给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三、解决保险公司追偿权行使问题的措施为了解决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强化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针对那些存在赔偿能力但不愿意履行赔偿责任的事故责任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承担相应责任,使其不能逃避赔偿责任。

2. 加强事故责任方的监管。

加强监管事故责任方的行为,确保其及时足额履行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顺利进行。

3. 提高保险事故调查和认定的准确性。

通过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和认定,准确确定事故责任方,避免因为责任难以认定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追偿权的情况。

4. 加强保险公司的追偿能力。

保险公司可以加强自身的追偿能力,通过引入专业机构或建立专门的追偿部门,提高自身的追偿效率和成功率。

5. 完善法律程序和制度建设。

保险人求偿权研究

保险人求偿权研究

保险人求偿权研究一、引言保险人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向被保险人或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的最终目的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获得经济赔偿以弥补保险事故的损失。

本文将从保险人求偿权的概念、内容及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限制等方面展开研究。

二、保险人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人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或第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追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人求偿权的对象为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

三、保险人求偿权的内容1.要求赔偿金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按照约定金额支付赔偿金。

2.要求赔偿责任人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提供与赔偿事宜相关的证明和资料,用以核实赔偿事实和计算赔偿金额。

3.要求赔偿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索取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等。

附属权利是指保险人作为赔偿债权人,享有的与主体权利相配套的次要权利,主要包括:1.要求利息和滞纳金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支付赔偿金的利息和滞纳金,以弥补因未及时支付赔偿金造成的损失。

2.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保险事故责任人提供担保,确保其能够按时支付赔偿金。

四、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限制1.法定期限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必须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超过法定期限的,保险人将不能行使求偿权。

2.合同约定限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约定。

例如,在一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规定保险人必须先行支付赔偿金,然后再行向被保险人追偿。

3.当事人双方约定限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人行使求偿权的具体条件和限制,例如约定追偿期限、追偿金额等。

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

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

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围绕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展开比较研究,首先介绍了保险人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特点,然后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包括各自的优缺点及影响因素。

相关案例分析为理论提供实践支持。

结合实际情况,本文详细探讨了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优缺点比较,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研究结论的总结,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险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为保险法律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保险人、追偿权、代位求偿权、比较研究、概念、特点、案例分析、影响因素、优缺点、发展趋势、结论总结、保险法律。

1. 引言1.1 研究背景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领域的重要概念,一直备受学者和从业人员关注。

保险合同的履行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而保险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则是保险公司在面对赔偿责任时的重要法律武器。

保险人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可以向第三方追索向被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权利;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则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快速壮大,保险业务日益复杂化,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使用追偿权还是代位求偿权来行使权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深入研究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对于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在保险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这两种权利有助于深入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提高法律适用的效率和准确性。

深入探讨保险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追偿权与代位求偿权的比较研究还可以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为解决实际保险纠纷提供理论指导。

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承担了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此时保险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即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金。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二、保险人追偿权的概念保险人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因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要求被保险人返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旨在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42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享有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2)第43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第44条规定:“被保险人因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对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677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享有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2)第678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第679条规定:“被保险人因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保险事故已发生,且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

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因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3.保险人行使追偿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五、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追偿权法律适用(2篇)

保险合同追偿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营利性等特点。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保险赔偿后,可能会出现保险人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因此,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保险法律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概念保险合同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的行使,旨在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保险合同追偿权的相关内容。

如《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保险合同追偿权也进行了规定。

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保险法》和《民法典》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也对保险合同追偿权进行了规定。

四、保险合同追偿权的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保险合同追偿权的适用主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后,也有权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2.适用条件保险合同追偿权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2)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3)第三人具有赔偿能力。

3.适用范围保险合同追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而支付保险金的情况;(2)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得保险赔偿的情况。

保险合同追偿权

保险合同追偿权

保险合同追偿权保险合同追偿权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追偿权是保险法在保险关系中确立的一项重要权益保护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概念、保险合同追偿权的特点以及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保险合同追偿权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权利。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而保险合同追偿权则是保险人在风险事件发生后,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的权利。

保险合同追偿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保险合同追偿权是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作为前提的。

只有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才能行使保险合同追偿权。

其次,保险合同追偿权是主观权利。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作为主体,在满足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主动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合同追偿权是绝对权利。

即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行使保险合同追偿权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限制其要求赔偿的权利。

最后,保险合同追偿权是相对的权利。

即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信息。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救济方式有多种。

首先,当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应依法及时履行赔偿责任,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

仲裁是一种快速、简便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根据仲裁结果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最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消费者投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浅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持行使

浅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持行使

浅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持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

在保险事故中,当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后,其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责任人主张权利,即保险人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可以解决许多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面临的诸多问题。

首先,被保险人不需要自己去追偿,因为保险人可以代替其进行行动,从而节省了被保险人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对于保险人来讲,代位求偿也是一种保障,因为它可以保证其在赔偿责任范围之内,能够尽可能地追回损失。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过程中,主要的问题在于代位行使的成本问题。

对于保险人来说,代位求偿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如果保险人追回的赔偿金额少于代位行使的成本,那么保险人将会有所损失。

此外,代位求偿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进行行动,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代位行使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在实践中,保险人在代位行使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效益与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例如,可以通过合适的代位诉讼程序、加强调解协商、加快赔付速度等方式来降低代位行使的成本,并尽量减小代位行使的风险。

如果保险人能够全面考虑这些因素,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险人代位行使的效果就会更好、更符合保险人的利益。

总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有效的保险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保险人需要仔细考虑代位行使的成本、效益与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使其代位行使的效果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予以充分遵守,以确保代位行使的合法性。

保险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的基础,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被保险人可能未获得应有的赔偿。

此时,保险人有权行使追偿权,即保险追偿权。

本文将从保险追偿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保险实践提供参考。

二、保险追偿权的概念保险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对因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依法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保险追偿权的行使,旨在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

三、保险追偿权的法律规定1.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三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第五十四条: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第三者发出追偿通知。

(3)第五十五条: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依法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2.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保险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六条: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2)第二十三条: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3)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保险人未支付保险金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 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保险追偿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零六条: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险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 发出追偿通知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应当及时向第三者发出追偿通知,明确追偿权利、义务和期限。

保险人_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保险人_追偿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通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追偿,即保险人追偿权。

本文将对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人追偿权的概念保险人追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向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保险基金的稳定和保险合同的公平性。

三、保险人追偿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保险人追偿权的相关内容。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也涉及了保险人追偿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责任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保险人追偿权的相关内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四、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 保险合同有效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首先要求保险合同有效。

只有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人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2.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需要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 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要求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

只有在保险人已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4. 责任方具有赔偿责任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需要责任方具有赔偿责任。

只有在责任方具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向其追偿。

五、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程序1. 索赔通知保险人行使追偿权,首先应向责任方发出索赔通知。

保险法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保险法追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法作为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对于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追偿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保险法中追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追偿权的概念追偿权,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追偿权的行使,旨在弥补保险公司因赔偿被保险人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追偿权的法律规定1. 保险人享有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追偿。

”这表明,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2.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二)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三)保险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四)追偿权行使的时间、方式和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这表明,保险人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3. 追偿权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年。

”这意味着,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为三年,逾期则丧失追偿权。

4. 追偿权的行使方式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协商: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解决追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诉讼: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保险人与第三人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 追偿权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第三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这表明,第三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为由拒绝保险人的追偿请求。

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

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

浅谈保险代位追偿权问题一、代位追偿权的概念及立法本意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

保险合同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固然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是依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

同时,若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第三者对损失进行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之上,是根据民事法律产生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这两种权利均属于合法的权利,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债权同时成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该因第三者的介入而改变,即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同样,第三者也不能以受损标的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已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两种法律权益同时依法并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会因依法享有双重赔偿请求的权利而可能获得双重的补偿,即被保险人有可能在得到保险金后又从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偿,从而出现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利的情形,这显然与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先行赔偿以后可以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第三者追偿,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避免产生双重补偿,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正是权利代位的立法本意。

二、法律关于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1、《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不依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研究(2篇)

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研究(2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保险追偿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保险追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引言保险追偿权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保险追偿权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保险追偿权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常常导致纠纷的产生。

因此,深入研究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障保险合同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依法原则:保险追偿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精神。

2. 合同约定原则:保险追偿权的行使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尊重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保险追偿权的行使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及时原则:保险人应尽快行使追偿权,避免损失扩大。

三、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形1.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形在保险事故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可以向第三者追偿。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交通事故: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损失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2)火灾事故: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火灾损失后,可以向火灾事故责任方追偿。

(3)盗窃事故: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盗窃损失后,可以向盗窃行为人追偿。

2. 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情形在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已支付的保险金。

3. 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在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向被保险人追偿。

四、保险追偿权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追偿权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争议。

保险人求偿权研究

保险人求偿权研究

加强与其他行业的 合作与信息共享
与其他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 风险信息,共同防范和应对潜在 风险。
04
保险人求偿权的相关问题 研究
保险人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关系
保险人求偿权行使对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如保险人无理拒绝赔付或延迟赔付,将影响被保险人 的利益。
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赔 付成本,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经
营风险。
保险人求偿权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应用和影响
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保险市场逐渐成熟,为各国保险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 展空间。
保险人求偿权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应用和影响
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各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将影响 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格局。同时,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人求偿权的监 管,以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03
保险人求偿权的实现
保险人求偿权的行使方式
直接向责任方行使求偿权
当保险标的受到第三方损害时,保险人有权直接向责任方提出索 赔要求。
向被保险人行使求偿权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保险 人可向其行使求偿权。
向其他相关方行使求偿权
当保险事故涉及其他相关方时,如中介机构或未尽合理谨慎义务 的医疗机构等,保险人可向其行使求偿权。
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进一步深入研究保险人求偿权的法律 属性和权利范围,为保险合同纠纷的 解决提供更加准确和有力的法律支持

研究如何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理 解,增强保险意识,为保险行业的发
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保险公司追偿权探讨

保险公司追偿权探讨

保险公司追偿权探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仅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故该款规定即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的情形下,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

驾驶人在无证、醉酒等情形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若再通过司法裁判行为对造成的损害由保险公司为违法者承担赔偿责任,则与交强险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宗旨相悖,也会引导错误的社会价值导向,有违公允良俗。

根据举轻明重规则,在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支付的理赔款理也应享有追偿权,保险公司垫付了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致害人是最终的承担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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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追偿权利浅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键字]保险代位求偿权,债权代位权,债权转让,保证人追偿权,交强险追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至2013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历经多次修改完善,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还很多。

另外,交强险实施以来,对于特殊情况下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之后向致害人追偿的争议也从未停止。

本文分析了实践中常见的几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旨在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以及追偿权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代位权、债权转让、保证人追偿权的比较与辨析1、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指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保险代为求偿权具备“代位”的属性,然而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债权代位权却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设立的目的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基于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而产生,其设立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重复获利,另一方面防止第三人逃避责任;而债权代位权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产生,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

其次,构成要件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要求保险人已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债权代位权则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第三,行使权利的对象范围不同。

在对行使权利的对象的描述上,《保险法》与《合同法》分别将之称为“第三人”、“次债务人”。

基于保险合同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基本功能,“第三人”的范围排除了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而“次债务人”包括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所有人,次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除非该次债务人所负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第四,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限于诉讼,亦可以通过与第三人协商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则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

2、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债权转让有着相似之处,都发生了权利主体的转移,但二者也存在显著不同。

第一,成立的对价不同。

基于保险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且代位求偿的范围以赔偿范围为限,即保险人取得债权的对价与获得的权利等值。

而债权转让则不问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转让对价,也就是说,债权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

因此,债权受让人可行使的债权范围可以高于获得债权的对价,而保险代位求偿权则不允许保险人在赔偿范围外获益。

第二,对第三人的效力不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无须通知第三人即生效,而债权转让需通知第三人才生效。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即权利转移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而债权转移中权利转移的时间点对诉讼时效并无影响,通知债务人只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由于二者的上述不同,通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转让”①,而合同法八十八条中的“债权转让”为“约定债权转让”。

3、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证人追偿权追偿权是指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民法上的追偿权非常广泛,如不真正连带债务中非终局责任人赔偿后向终局责任人的追偿、担保法中保证人的追偿权等等、连带责任内部的追偿、合伙人内部追偿等等。

其中,在保证保险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常与保险代位求偿权二者常被混淆。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有学者认为,担保追偿权兼具“代位性”及“追偿性”的双重属性②。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保证人追偿权的相似之处在于,权利人以清偿债务为获得权利的前提,且自清偿时起算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但仔细比较,二者仍有显著区别。

第一,取得权利前,向债权人清偿的条件不同。

在连带责任保证关系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①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②程啸,王静:《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法学家》2007年02期(先诉抗辩权),否则,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也就不存在取得保证人追偿权的基础。

而在保险代位求偿关系中,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索赔为由拒绝赔偿,也不存在“保证期间”,只要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未超过诉讼时效,保险人均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行使权利的时间存在差异。

《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案件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中,保险人不存在对第三人预先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但被保险人过错造成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可以免除或减少保险赔偿金。

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疑难问题1、投保人能否作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该条规定不难看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为“第三者”。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排除了被保险人及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

然而,在保险实务中,由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普遍存在,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并不鲜见,因此,讨论能否向投保人追偿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典型的需要向投保人追偿的情形有承运人投保、被保险人为货主的货物运输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

笔者认为,投保人可以作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理由是:第一,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计看,保险代位求偿代的是被保险人的位,取而代之的是保险人,其共同指向一个第三者,这一“第三者”的要义,即在代者与被代者之外。

投保人虽然是保险合同的缔约方,但投保人在代位求偿制度中,却不属于上述任一主体,因此,只能被视作“第三者”。

即从严格逻辑释义的角度推敲法条,法条在同一条中列举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又因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可能为一人,所以法条在称呼“第三者”时,作为唯一例外,排除的只有被保险人及其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近亲属和组成人员。

第二,现行《保险法》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相对宽松,不要求财产险投保人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并不能为自身的过错免责。

在前述货运险及保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并不是规避自身风险的对价,而往往是获取运输业务或者是获取贷款的信用对价。

在这两类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同时即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向投保人代位求偿这样的结论应当是无可质疑的。

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可以是投保人。

为避免产生歧义,在保险法修订时,建议今后修改《保险法》时,将“第三人”明确为“被保险人及其非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近亲属和组成人员以外的人”。

2、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为“赔偿金额范围内”。

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代位性,保险人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主债权和从属权利③,如担保权利、取得法定孳息的权利等。

受“赔偿金额范围”的限制,保险人可能不能完全代位被保险人的权利,比如保证险中,被保险人收取罚息、复利的权利由于保险人清偿而终结,保险人不能依照代位求偿权取得。

对于保险人的理赔费用,主流观点则认为不应当转嫁给第三人④。

笔者认为:如果公估费为确定事故的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所必然产生的,即便没有保险,第三人也应当赔偿时,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否则,第三人可能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反之,则不得转嫁给第三人。

3、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冲突时的受偿顺序实务中,常出现保险人的赔偿未能完全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的情况,此时,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能从第三者获偿全部损失时,则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请求权冲突的问题。

在权利冲突时,确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受偿顺序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当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冲突时,对于赔款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应当优先受偿,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一种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情况看,该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并不能当然推论出被保险人优先受偿。

根据该款规定,只能得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别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和保险赔偿范围外向向第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损失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担保权利,《保险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应当可以借鉴前述规定。

④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中,上海市高院认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理赔程序中支出的公估费等必要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人支出的公估费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公估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者请求赔偿,而并不能得出第三者不能全面清偿二者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其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该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等的诉讼主体地位,为“按比例平等受偿”提供了程序上的正当性。

《保险法》虽无类似规定,但可参照该规定。

第三,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分别起诉时,客观上存在“谁先起诉谁先受益”的情况,即司法实践中并不禁止保险人优先受偿。

第四,如果认为被保险人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亦难以行使,第三者可能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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