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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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题之一。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含义是什么呢?两者如何实现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地,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
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
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
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循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学者们
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
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不同的解除权其行使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
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比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较为严格。
基于对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的认识,那么保证保险人承担保证保
险责任后有无追偿权,以及保证保险人是否享有保证保险合同的
解除权,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因为投保人即是债
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还款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的是否
发生,这一般是由投保人主观决定的,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证保险人的追偿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
同予以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本条解释显然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规定了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了
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保险中
不存在第三人过错,当然无法适用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讨
论稿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显然是参照了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该条的前半部认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保
险责任,后一部分又去适用担保法,而不适用保险法,显属适用
法律的混乱,其二,即使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那么追偿的上限
是多少,如果全部向投保人追偿,那么如何体现保证保险是一种
保险责任,如果不全部追偿,岂不又显然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
况且全部追偿和部分追偿的依据何在。
关于保证保险人对保证保险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保险人在
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后,并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除保证保险合
同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保险人不能解除保证保险合同,这是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④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均是法定解除,除非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时,因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作为投保人已履行过了自己的义务,交纳了保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收取保费”已经实现,其已经享受了权利,在其应当履行义务,实现投保人的合同目的时,保险人却要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不符合诚信原则。因此,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因此在讨论稿应当加上“投保人交纳保证
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解除的除外,但解除合同不应当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