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签定后能换被保险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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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一般内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不幸事件发生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被保险人生活状况的改变,可能会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通常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变更。

首先,投保人的变更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常见的情况之一。

投保人是购买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他有权利选择被保险人,且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发生变更,比如因为投保人离职或者丧失购买能力,而需要将投保人的身份转移给他人。

这时,人身保险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后进行相应的变更。

其次,被保险人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中的常见情况。

被保险人是享受人身保险保障的一方,通常为投保人自己或者其家庭成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情况可能发生变更,比如因为离婚、重大疾病或者意外身故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将被保险人更改为其他亲属、子女或者其他有关系的人。

当然,这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

保险金额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享有的保障金额,也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应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调整保险金额,比如投保人工资收入的提高、家庭负担的增加或者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的需要等。

这时,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此外,保险期间的变更也是人身保险合同变更的常见内容之一。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也是投保人支付保费并享受保险保障的时间。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需要调整保险期间,比如因为工作变动、生活变故或者投保需求的改变等。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调整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满足其实际需求。

保险法四十六条

保险法四十六条

保险法四十六条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规定。

在进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时,需要了解这些规定并遵守其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合同生效期内,经过协商一致后进行的对某些约定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约定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双方协商一致。

双方在变更保险合同时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和相关责任等事项。

变更内容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签订变更协议。

2、未影响保险利益。

变更内容应当是未影响保险利益或有利于保险利益的范围内,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变更。

3、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

对于需要经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必须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4、变更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变更后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是被保险人自愿接受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发生某种情形,保险合同终止的行为。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1、合同到期。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经过协商一致后,保险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2、终止协议。

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终止协议,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不知情。

被保险人未知情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不继续履行。

4、履行成绩。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成绩,一方或双方或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的,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5、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6、正当理由。

由于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导致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被保险有关标的全部或部分的保险风险消失等,保险合同终止。

7、由于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等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金或者发生保险事故后履行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需要遵守相应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

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类型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化。

这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投保人的变更,二是保险人的变更,三是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在商事合同中是经常发生的,它的方式是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的。

具体地讲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即可转让合同,它又可分为记名的和不记名的两种。

记名的,投保人以背书形式转让;不记名的,投保人将合同交付给受让人就行。

第二,投保人一方主体变更时,需得到保险人同意才能转让的合同。

就是说,投保人一方变更主体应当经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

就保险人的变更而言,一般说来,在保险合同中较少发生。

发生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因破产或政府的行政指令将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一般不需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同意。

另一种是保险业务的正常转让,一般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除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之外,保险合同关系人的变更,比如被保险人的变更,不仅很普遍,而且由投保人通知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即可。

(二)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即合同中约定事项的变更,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变更。

这种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后产生法律效力,一般采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的,可以采取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的批准或者附贴批单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书面协议的形式。

人身险不可忽略的三项条款在人身险领域,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为投保人没有看懂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专家提醒有三类条款容易被投保人误解,假如投保人忽略了对这些条款的理解或者保险代理人没有耐心解释清楚,那么投保人的权益很可能遭受侵害。

“犹豫期”条款“犹豫期”就好比“无理由退货期”,如果过了犹豫期再发现购买的保险产品不适合而要求退保,就会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应该是谁

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应该是谁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应该是谁1、什么是保险法?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①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②自愿原则③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内投保的原则⑤公平竞争的原则⑥专业经营的原则4、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保险合同有那些特点?①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③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④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条款的解释性文件。

该司法解释于2004年9月1日生效,并对保险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了具体指导。

以下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关于投保人变更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规定,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在投保后可以变更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放弃权益或者发生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投保人可以自行变更受益人。

2. 关于保险费支付责任的确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已到期但未支付的保险费,同时还可以要求相应的违约金。

3. 关于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认定:司法解释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

其中,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人故意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非财产性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如果保险事故当事人事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或者确认书,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

《保险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对于解决各类保险合同争议、明确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律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

不过,请注意,以上内容仅是简要介绍,具体的条文和规定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详尽的信息。

被保险人变更委托书范本

被保险人变更委托书范本

被保险人变更委托书范本尊敬的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进行变更。

为确保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本人特此出具本份被保险人变更委托书,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

一、原保险合同信息1. 保险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3.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4. 保险期间:____________________5.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变更事项1.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3. 变更后的被保险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三、授权范围1. 授权第三方代表本人办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更手续;2. 授权第三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3. 授权第三方签订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变更协议、申请书等;4. 授权第三方办理与保险合同变更相关的其他手续。

四、授权期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五、声明与承诺1.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本人承诺授权第三方办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更手续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规章制度;3. 本人承诺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领取新的保险合同副本,并妥善保管。

六、授权人签名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七、受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特此说明:1. 本委托书仅供办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变更手续使用,如需办理其他事项,请重新出具委托书;2. 本委托书有效期内,如授权人需要撤销授权,请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并办理相关手续;3. 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或泄露相关信息。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但保费的退还就要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

对保险人,恰恰相反,保险法对其要求比较严格,即除了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随便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搜索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 被保险人解除权被保险人具有在一定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利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或者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经或者将要死亡,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人解除权保险人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如下:-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保险事故,且该事故对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保险标的的损失评估显著增加,或者对评估保险费或者确定不续保决定显著影响的;- 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其保险活动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 在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未获得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保险合同的。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

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

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

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

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

《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记名式。

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还要看是属于个人险还是团体险,如果是个人险,那么被保险人是不可以进行变更的,但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如果是团体险,比如不记名团体健康险,那么被保险人是可以变更的,这是因为部分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因此投保人(单位团体)会和保险公司约定替换被保险人。

个人险被保险人不可以变更,原因在于其属于受到合同保障的对象,当发生保险事故,则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为保险合同主体,因此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被保险人就无法变更了。

人身保险按承保方式分类人身保险按照承保方式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一张保单为某一单位的所有员工或其中的大多数员工(保监会规定至少75%以上的员工,且绝对人数不少于8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团体保险又可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个人保险是指一张保单只为一个人或为一个家庭提供保障的保险。

人身保险有必要买吗购买人身保险是有必要的,人身保险的作用是在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帮助家庭应对可能的经济风险。

因此,人身保险可以说是一种经济保障的方式,如果您担心自己或家人在发生意外时经济上无法承受风险。

人身保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险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需求和保障要求进行选择。

同时,人身保险也可以作为一种资产配置的方式,通过购买人身保险来分散和降低个人的风险,达到保障和财富增值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并且应该遵守“适度保险,理性保险”的原则,不要盲目购买过多的保险产品。

人身保险怎么买最划算1、注意保障范围及保额。

各款产品在保障范围上是不尽相同的,各项保障的额度也有所差别。

2、挑选商业人身保险公司时,首先要看偿付能力,公司的偿付能力可以从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如果资产或负债是正数且数目较大时,说明公司的偿付能力较强;其次要看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质量。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

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现在很多人都会购买保险,保险可以保证人身、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要求来,否则很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那么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退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不过要保存相光证明。

无效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限定的有效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1、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决裂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本领或民事做法本领;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

即使两方签了合同,但是隶属以上条款都能够认定无效。

二、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什么区别1、权力不同受益人只能在被保人发生合同约定出险事故或身故的情况下领取保险金,不能享受到其他权力。

而被保人可以享受全面的保障权力,除了享受保险金领取权力外,还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力。

2、性质不同被保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是直接享受保险保障利益的人;而受益人是在被保人身故或发生合同约定事故后能领取保险金的人。

也就是说受益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而被保人可以直接获得保险合同保障。

被保险人是可以要求更改受益人的。

投保人在对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进行指定和变更时,须经被保者的书面同意。

若被保者的本人是残疾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是不允许再指定或变更的。

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吗在人们投保的人生意外险的保单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一定要是同一个人,大部分情况下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是一个人。

那么,为什么人们购买的人生意外险的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并不是同一个人呢?一般情况下,当人们遭遇意外之后,最好的结果只会造成轻微的伤害,而最差的结果便是当事人当场死亡。

如果当事人事先已经投保了人生意外险,那么在遭遇意外事故之后,便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变更最简单三个步骤

被保险人变更最简单三个步骤

被保险人变更最简单三个步骤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被保险人变更那点事儿,其实超简单,就三步哦!
你想想看,这就好比你换个发型一样容易。

第一步呢,就像是决定要剪个啥发型,得先搞清楚自己要干啥,对吧?那就是确定变更的需求呀!是因为家里人员情况有变化啦,还是有其他原因呢。

这可得想清楚咯,可别稀里糊涂的。

然后呢,第二步就像是找到了合适的理发店,这就是找对地方去办理变更手续呀!你得知道去哪儿办,怎么个流程。

可别像个无头苍蝇一样乱撞,不然多浪费时间和精力呀。

第三步呀,那就是真正开始剪头发啦!把该准备的资料都准备好,就像理发师要准备好剪刀、梳子啥的。

资料齐全了,按照要求一步一步来,顺顺利利地就把被保险人变更啦!
你说这难吗?不难吧!就跟你平时吃饭睡觉一样自然。

你可别小看这三步,每一步都很重要呢。

要是第一步没搞清楚需求,那后面不就乱套啦?要是第二步找错地方,那不就白跑一趟?第三步资料没准备好,那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

咱再打个比方,这就好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旅行。

第一步确定需求就像是决定要去那个地方,第二步找对办理手续的地方就像找到去那个地方的路线,第三步准备好资料就像收拾好行李准备出发。

你说哪一步不重要呢?
哎呀,真的很简单呀!大家别把它想得那么复杂。

只要按照这三步来,轻轻松松就能搞定被保险人变更。

别再犹豫啦,赶紧行动起来吧!相信自己,一定能行的!
总之,被保险人变更就是这么简单的三步,确定需求、找对地方、准备资料。

就这么简单直接,没有那么多弯弯绕绕的。

大家可别被吓到啦,大胆去做就对啦!。

保险合同生效后还可以变更吗?

保险合同生效后还可以变更吗?

保险合同生效后还可以变更吗?
案例实录
经朋友介绍,王某为自己的房屋投了一份室内装潢险。

有一天回家,王某听说自家楼上的住户被盗,家里的电脑、手机以及2万元现金全部丢失,王某很担心,毕竟自家离楼上住户特别近,一时间忧心忡忡。

王某朋友听说这件事后,就给王某建议,让王某再签订一份附加险——盗抢险。

王某不解,以前的合同不是已经生效了吗?还可以在原合同上直接附加险种吗?
律师分析
保险合同生效后是可以变更的。

《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变更通常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效力变更三种类型。

本案中,王某在原来的保险合同上加投附加险的行为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通过和保险公司协商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达到变更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
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变更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以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被保险人名字变更申请书

被保险人名字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保险公司:您好!我是贵公司承保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在此,我因个人原因申请变更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名字。

现将具体情况及申请理由陈述如下:一、变更原因1. 个人姓名变更:由于本人于[变更日期]正式更名为[新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需要将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姓名进行变更。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被保险人姓名变更后,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手续。

二、变更内容1. 被保险人姓名:原名为[原姓名],现更名为[新姓名]。

2. 保险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3. 保险合同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三、变更手续1. 我已按照贵公司要求,提交了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3)保险合同原件;(4)其他贵公司要求提供的材料。

2. 我承诺以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请请求1. 请贵公司尽快办理被保险人姓名变更手续,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2. 请贵公司在办理变更手续过程中,尽量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3. 如有其他需要,请及时与我联系,我将积极配合。

五、联系方式1. 联系人:[新姓名]2.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3.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特此申请,敬请审批!申请人:[原姓名]申请日期:[申请日期]附件: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 户口本变更页复印件3. 保险合同原件4. 其他相关材料敬请审阅!此致敬礼!。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一定的解除权利。

首先,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保险合同成立时存在欺诈行为;
2.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违反了合同约定;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发现保险合同中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条款,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其次,保险公司也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包括:
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获取保险金;
2.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风险;
3.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被保险人还是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
都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解除手续。

另外,根据
具体情况,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一定的赔偿责任,双方应当在
解除合同后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者退还保险费用。

总之,保险合同成立后的解除权利是双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
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解
除保险合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保险专家,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

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

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交强险一般只能由车主或者是实际的驾驶人购买,这是为了能够更好得处理保险理赔的事情,那么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强险能变更投保人吗交强险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

如果车辆没有变更户名的情况下更改需要另被投保人的身份证就行了,如果车辆更改户名的情况下只需要出行车证以及登记证书就可以了。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被保险人亦称"保户",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有权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或领取保险给付金。

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就是投保人;在人身保险中,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他人是被保险人。

二、交强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区别首先车险投保人是支付保险费的人;而被保险人则是车辆的拥有者;其次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车险的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

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简单地说,保险是买给谁的谁就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就是出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即保险金的最终获取人;如果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一致,需要和保险公司说明,以免出现理赔困难的局面。

三、投保人和车主不一致有影响吗即使车主和投保人不是一个人,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走保险时,保险公司还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不会因此而拒绝理赔或者缩减理赔的金额。

投保人和车主不一致只会在某些事情的处理上以及办理某些业务上会有所不便,如投保交费时需要被保险车辆的相关材料等。

交强险投保人能变更吗

交强险投保人能变更吗

交强险投保人能变更吗购买交强险的车主都知道,交强险的对象一定会是车辆,投保人便是车主,很多的车主都这么认为,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多的投保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交强险也不例外。

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交强险投保人能变更吗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交强险投保人能变更吗1、投保人是可以更改的,不过要征得被保者的书面同意。

2、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3、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4、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5、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6、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7、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保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若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无效;第三,投保人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不论投保人为自己利益还是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均应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交强险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由于道路交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道路交通状况愈发复杂,由此造成实践中多辆机动车导致一起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交强险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逐渐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当事⼈或者合同的关系⼈将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让与第三⼈的⾏为。

今天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第⼀,被转让的财产保险合同应是成⽴并⽣效的合同,否则当然不具备转让的前提。

第⼆,转让双⽅就保险合同转让事项须达成⼀致,当然,也存在合同主体⾃⾝原因⽽导致的合同转让,如合同的主体是法⼈时,因法⼈的合并分⽴⽽导致的合同转让。

第三,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第四,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
第四⼗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承继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或者受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起三⼗⽇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起⾄合同解除之⽇⽌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

被保险⼈、受让⼈未履⾏本条第⼆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的保险事故,保险⼈不承担赔偿保险⾦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家。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建议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哪些方面一、引言鉴于双方对原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变更事宜达成一致,为了明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主体的相关权益与义务,特签订本协议。

1. 投保人变更:原投保人因故无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经与新投保人协商,同意将原投保人权益转移给新投保人。

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如下:姓名/名称______,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2. 被保险人变更:原被保险人因故无法继续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经与新被保险人协商,同意更换被保险人为新被保险人。

新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下:姓名/名称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地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3. 受益人的变更:原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故无法继续享有权益,经与新的受益人协商,同意更换受益人为新的受益人。

新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如下:姓名/名称______,与被保险人关系______,联系方式______。

三、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后的权益与义务1. 新投保人应履行原保险合同的缴纳保费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

2. 新被保险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如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 新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四、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生效本协议所约定的保险合同主体变更,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报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生效。

五、违约责任如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或新受益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3. 本协议一式三份,新投保人、新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什么关联要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什么关联要求?

投保⼈、被保险⼈、受益⼈,有什么关联要求?互动话题为了给予消费者更多的帮助,我们从微课堂及点评后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做深度解答点评,让消费者对保险认识的更清晰准确。

投保⼈、被保险⼈、受益⼈之间有什么关联要求?读者问题:投保⼈、被保险⼈、受益⼈之间有什么关联要求?保险可以给谁投保?谁可以作为⾃⼰的投保⼈?受益⼈如何指定?本期我们整理了⼀些相关的知识,希望能给与⼤家⼀些参考。

划重点:保险法对投保⼈的规定《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的投保⼈在保险合同订⽴时,对被保险⼈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解读:⼈⾝保险在投保的时点,投保⼈被保险⼈需要存在法律上的利益。

⽐如夫妻,哪怕在保单签发次⽇就离婚了,保险合同也仍旧有效。

《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投保⼈对下列⼈员具有保险利益:(⼀)本⼈;(⼆)配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订⽴合同时,投保⼈对被保险⼈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效。

解读:法律上的⽗母、⼦⼥,也包括继⽗继母,继⼦继⼥。

《保险法》第三⼗三条规定:投保⼈不得为⽆民事⾏为能⼒⼈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条件的⼈⾝保险,保险⼈也不得承保。

⽗母为其未成年⼦⼥投保的⼈⾝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死亡给付的保险⾦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解读:即使有可保利益,⽆民事⾏为能⼒⼈也不可能作为⼈寿保险被保险⼈。

总体来讲,保险利益原则最⼤程度减⼩了道德风险的发⽣。

01投保⼈最好是被保险⼈的直系亲属虽然《保险法》确实规定了:“被保险⼈同意投保⼈为其订⽴合同的,视为投保⼈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但⼈⾝保险实务中,往往存在两个问题:1. 道德风险由于⼈⾝保险通常带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风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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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签定后能换被保险人吗篇一:关于投保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被保险人权益注:本文发表于20XX年4月16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解除合同前一阵,已经退休的几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先生前来讲述了他们遇到的一件叫苦不迭的保险故事:几年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效益不错,前任领导便用单位的福利基金为这些会计师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去年年底到期,这几个会计师都可以拿到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保险金。

可是去年初,新领导上任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并延长了保险期限,使得这几个会计师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遥遥无期。

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想问律师该怎么办?这一问倒是把律师给难住了,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案会计师事务所新领导代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与法无悖。

既然行为合法,侵权之说就不能成立,律师当然也就无计可施。

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由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使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可望而不可即,难道对他们的权益没有影响?日前,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读后深有所感:“1995年10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

该保费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

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

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

1998年1月,医院诊断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

陈晓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晓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

陈晓兰为此于1999年2月8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癌症恶化死亡,丈夫王连顺参加诉讼。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从被告永顺人保调离后,永顺人保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晓兰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

此举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

该法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被告永顺人保给付原告王连顺保险金1万元。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

县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永顺人保不服,提出上诉。

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认定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仅因为它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除时没有通知陈晓兰并征求她的意见。

陈晓兰虽然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

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

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永顺人保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并于2000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来,地方法院对一件保险个案作出这样或那样的甚至互相矛盾的判决,是不足为怪的。

因为保险纠纷越趋纷繁复杂,而保险法相对含糊疏漏,确实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再加上一些承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公正上的问题等第,类似的案件经常会有不同的判决。

王连顺这个案件,如果放在其他法院受理而作出相反的判决,人们一点都不会感到意外。

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金额;2、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转让或者抵押;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

但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强调了一个问题: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最高人民法院从成千上万个保险案件中将它选出来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显然也是对一、二审判决书的这个认定的确认。

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有参考指导的作用。

从公平的角度讲,在投保人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时,法律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这个案例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中,需要考虑设计一个被保险人同意的环节。

当然,要普遍解决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问题,仅有一个判例是不够的,在近阶段保险法不会再修改的情况下,正在拟订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必要对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这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一体遵循,从而避免甲地判是乙地判非、妨碍司法的统一和尊严情况出现,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篇二: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能否解除合同?某人寿保险公司曾为其业务员投保人身保险,后来业务员王某离开该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便以投保人的身份解除了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保险合同,理由是我国《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存在上百万这样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就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还能得到法律保障吗?很多人都误解了《保险法》的规定,认为投保人可以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

对《保险法》第15条的理解应该结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保险人侵害,促使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各国《保险法》都禁止保险人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同时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法律赋予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用来对抗保险人的,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无权阻挠,这也是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因此,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是要赋予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允许即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否则,被保险人的利益何以得到保障?我国的保险公司也误解了上述规定,在许多保险合同中都约定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这也说明我国《保险法》存在重大缺陷。

我国《保险法》忽视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过于重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关系比较复杂,应严格遵循合同法原理,彻底理顺保险合同关系。

依据《合同法》理论,在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合同关系应包括如下内容: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2.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订立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所以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一般无须征求该第三人的同意。

但是,一旦第三人作出了接受合同赋予的利益的表示,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便具有不可撤销性。

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不经第三人的同意,不得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

3.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也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其原来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因此,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权益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关系应表现如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保险人享有保险保障和其他合同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不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而被保险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保险公司应该要求被保险人履行。

被保险人拒绝履行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这样被保险人的合同权益才有保障。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处理好上述合同关系,应尽快加以完善。

篇三: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一、诉讼当事人原告黎亦微,女,解放军某机关干部。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诉辩主张(一)原告诉称。

黎亦微诉称:20XX年1月,其与保险公司订立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承保黎亦微名下自有汽车的车辆损失保险等险种。

20XX年2月,黎亦微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路边树木相撞,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黎亦微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黎亦微对保险车辆进行了维修,支出了修理费187798元。

上述修理费金额已经由保险公司核定确认。

黎亦微向保险公司就上述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后,保险公司拒绝给予赔偿。

因此,黎亦微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87798元。

(二)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黎亦微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黎亦微是现役军人,在事故发生时仅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军队驾驶证),而没有自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地方驾驶证)。

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车辆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黎亦微属于无驾驶证驾驶保险车辆,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予赔偿,故不同意黎亦微的诉讼请求。

三、有关证据(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黎亦微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保险单。

保险单记载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主要内容。

黎亦微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有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认可此证据的真实性。

2、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黎亦微提请法院注意条款中以下内容: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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