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合同效力恢复(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相关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应该没有问题。
但还不能将二者完全等同。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主体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成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只要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意思一致,足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某种合同法律关系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而合同生效属于国家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价值判断和效力评价的范畴,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
对于不具备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由于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故其不能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且当事人不能依据自由意志对法定生效要件加以变更和解除。
当然,尽管合同生效体现了国家干预原则,但由于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合同生效领域,仍允许当事人对生效要件进行约定,但其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合同生效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当然也不可能发生效力,但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其尚未具备生效要件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情形时开始生效。
二、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就保险合同的效力与保险费交付的关系而言,本条款明确将投保人交付保费作为合同义务规定下来,保费的交付不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除非当事人将保费交付约定为合同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在保险期间开始后即使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即使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人也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原理与实务四
1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 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如果从原保险人那里得不到 赔偿,则可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 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A对 B错 ( ( ) )
1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 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
A对 B错
A对 B错 ( ( ) )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 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 书面协议,依法约定保险代理人的 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A对 B错 ( ( ) )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 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宣告破产。
A对 B错
保险原理与实务 模拟试题四
是非题 (判断题,选择对或错,每题1分)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与其 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A对 B错
( (
) )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 以撤消有关人员的职务,但不可以限制保险 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业务。
A对 B错 ( ( ) )
1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经营有人 寿保险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 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 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 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接受。
A对 B错 ( ( ) )
51、在我国企业财产保险中, 固定资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是 ()。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习题及答案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
(Ⅹ)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如果投保人投保则保险人可以承保。
(Ⅹ)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Ⅹ)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力后,被保险人对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不得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Ⅹ)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Ⅹ)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可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Ⅹ)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欠交保费而引起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超过两年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保费部分后,将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Ⅹ)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
通用版保险合同(最新民法典版)第一章保险的目的和原则第一条目的本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保险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适当的风险保障,保险人(以下简称"乙方")承担因风险事件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原则1. 诚信原则:甲方与乙方在保险活动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如实提供保险相关信息。
2. 平等原则: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平等自愿,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原则:乙方在理赔时应公平、及时地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4. 互利原则:乙方获得保费收入,甲方获得风险保障。
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保费第三条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依法投保的风险事项发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对于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的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赔付。
第四条保费支付1. 甲方按照约定支付保费,以获取乙方的保险责任。
2. 甲方逾期未缴纳保费的,乙方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因此导致乙方无法赔付或拒绝赔付的,甲方将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章保险事故和理赔第五条保险事故1.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事项发生,导致甲方财产受损或遭受其他损失。
2.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理赔1. 甲方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2.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对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申请进行处理。
3. 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理赔答复和赔偿意见。
如需更长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乙方终止合同、甲方解除合同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等。
2. 合同解除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合同终止1.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期满、甲方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和合同被解除等。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也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赵劲松
【期刊名称】《《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案情简介 1997年1月3日,中保财产保险河北省新乐市支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到该市卢新村姚某家为其汽车投保,姚某表示同意。
业务人员当即为其计算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险种,所应交纳保险费共计6522元,保额11.2万元。
业务人员当即出具了保费收据,但姚某以刚买完车、钱比较紧为由,答应过几天再付清保费。
1月30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再次来到姚家。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赵劲松
【作者单位】广州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金融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及保险责任的承担 [J], 杨少华
2.从一案例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赵劲松
3.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徐自力
4.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J], 方
晓霞
5.浅议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J], 张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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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案例一: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会真正开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意味着双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书面协议。
此时,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开始对投保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与合同的成立时间相同。
也就是说,当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合同立即生效。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的,则保险合同将在该日期生效。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有关。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因此,以2024年为时间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2024年之前,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事故评估、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赔偿或给付金额等方面的细节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生效和赔偿规则。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条件和赔偿标准等。
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保险责任的起始及保险费支付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的承担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之时开始。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保险单签发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生效之日的每年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在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应出具保险单作为承保的证明。
第二期及后续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支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
如本公司派遣专员收取,应向收费员支付并妥善保存凭证。
若第二期及后续分期保险费未在规定日期支付,自保险单载明的支付日期次日起设定____日宽限期。
宽限期结束后仍未支付,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次日起效力中止。
若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节选。
保险费支付方式第四条保险费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按年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
按年支付的期限为生效日对应年份的对应月____号至月底;按半年支付的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月的____号至月底;按月支付的期限为每月的____号至月底。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
保险费交付期间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____年交、____年交、____年交。
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中止日起____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申请恢复效力。
在上述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且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时,本公司将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养老金:1. 一次性支付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作为养老金。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手段。
然而,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关键概念,很多人却存在着误解。
其中一个容易被混淆的概念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
这两者并非是同一回事,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保险的保障作用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保险合同成立。
当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比如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等等,并且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确定了下来。
这个时候,保险合同就已经在法律上成立了。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就立即开始了。
保险责任的开始,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或者在特定的时间点才会发生。
比如说,在一些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责任从合同生效后的某个具体日期开始。
这可能是因为保险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内部的核保流程,或者是为了避免一些道德风险。
在这段等待期内,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再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可能会约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财产交付给保险公司或者从特定的运输工具卸载完毕时开始。
在这之前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会负责赔偿。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保险合同中可能会设置一些附加条款或者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被满足时,保险责任才会开始。
比如,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可能需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如果在投保后发现投保人有故意隐瞒重要健康信息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差呢?这主要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他们需要时间来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风险的大小和是否接受承保。
同时,设置等待期或者特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条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目录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2)保险合同的定义 (2)保险合同的特点 (3)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3)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 (3)投保人的申请 (3)保险人的接受 (3)合同的订立 (4)保险合同的成立程序 (5)投保申请的提交 (5)保险人的审核 (5)合同的签订 (6)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6)生效时间的约定 (6)保险费的支付 (6)保险单的发放 (6)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解除合同的条件 (6)终止合同的情况 (6)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6)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7)合同效力的原则 (7)合同履行的义务 (7)违约责任的承担 (7)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 (7)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仲裁和诉讼的程序 (7)法院判决的执行 (7)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续保 (8)合同变更的条件 (8)续保的程序和要求 (8)续保费用的支付 (8)保险合同的失效和解除 (8)合同失效的情况 (8)合同解除的条件 (9)解除合同的后果 (9)保险合同的补充和附加条款 (9)补充条款的适用 (9)附加条款的约定 (9)补充和附加条款的解释 (9)保险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后的处理 (9)合同终止的情况 (9)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9)合同终止的通知和记录 (9)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特定风险进行约定,保险人承诺在被保险人遭受风险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法文件。
它是保险业务的基础,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合法的保险目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和投保人的申请。
首先,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是指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保险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减轻其遭受风险损失的经济压力。
其次,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具体风险。
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
新《保险法》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探析王明革【摘要】在商业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往往较多地关注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对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则重视不够.然而,由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并不完全重合,保险责任究竟从何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产生纠纷.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在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上,应具体规定认定标准的种类,并将各标准按效力排序,为司法实践提供较具体的指导.【期刊名称】《金融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1(000)008【总页数】3页(P98-100)【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保险责任期间【作者】王明革【作者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郑州45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在商业保险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理赔纠纷的焦点常集中在保险责任何时开始上。
弄清这个问题,对于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审判活动中出现案件性质相同,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理论界多研究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对保险责任究竟何时开始则重视不够。
然而,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责任并不一定同时开始;保险合同生效时,保险责任也不一定开始,甚至保险期间开始了,保险责任也可能尚未开始。
因此,研究保险责任期间,在立法上具体规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为广大投保人所关心,也更易被其理解和接受。
第二次修订后的我国新《保险法》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并不令人满意。
新《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也许有人会说,保险法该条不是很简单清楚地规定了当事人的“约定”是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了吗?然而,这条看似简单明确的规定,确实简单但并不明确。
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易认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往往只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期间或保险期间,无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约定。
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合同案例分析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合同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案例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1998年12月份将一辆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为12万元,应付保费2850元。
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
次年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6万余元的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一种观点:拒赔。
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
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
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
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
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
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分析:(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版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
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020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2020保险法试题及答案保险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
"这种说法属()A.损失说B.非损失说C.财产共同准备说D.二元说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A.附合性B.议商性C.要式性D.射幸性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A.《钦定大清商律》B.《保险业章程草案》C.《大清商律草案》D.《海商法草案》7.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B.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C.只要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给予赔偿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的保险金,不能少于其所受损失8.近现代保险制度的发祥地为()A.英国B.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C.西班牙的巴塞罗那D.法国9.关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方可视为成立B.只要投保人按规定填写了投保单,保险合同即可视为成立C.只有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合同方可视为成立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可视为成立10.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进行分类,将保险合同分为()A.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C.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D.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11.关于暂保单的法律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暂保单必须由保险人签发,方可有效B.暂保单一经签发,即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C.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凭暂保单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D.暂保单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过期则不具有法律效力12.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A.该合同无效B.该免责条款无效C.投保人可免交保险费D.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无权解除合同13.下列选项中属于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的是()A.保险标的座落地点及状况B.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计算方法C.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D.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14.王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约定长子甲与次子乙为受益人,一次甲因家务与王某打斗并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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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270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标准版本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
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
险金。
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
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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