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标准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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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超低排放标准

及方案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河北省钢铁、焦化、火力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

河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标准

(验收标准)

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

炼铁厂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

10mg/Nm3、35mg/Nm3、50mg/Nm3,其他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

10mg/Nm3、35mg/Nm3、150mg/Nm3进行改造。铁矿采选、铸造企业烧结和高炉工序超低排放改造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烧结厂石膏雨及有色烟羽治理标准及规范

炼铁厂烧结机(含球团焙烧)烟气采取降温冷凝的,夏季(4月-10月)参照烟温降低8%以上,含湿量降低15%以上;冬季(11月-次年3月)参照烟温降低15%以上,含湿量降低30%以上。

注:排放烟气烟温降幅=[(改造装置入口温度-出口温度)/入口温度]×100%

排放烟气含湿量降幅=[(改造装置入口含湿度-出口含湿量)/入口含湿量]×100%

三、炼铁长供料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1、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吸尘等抑尘措施。

2、料场路面硬化无破损,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1、炼铁厂区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2、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

3、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保证除尘灰不落地。

5、炼钢车间设置屋顶罩,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烧结、球团竖炉、炼钢、轧钢等主要生产车

间以及高炉出铁场、钢渣处理设施应密闭,对焦炉炉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封闭。

6、企业主要生产物料和产品通过铁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

五、清洁生产标准

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6kg/t、0.4kg/t、0.5kg/t;高炉炼铁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1kg/t、0.02kg/t、0.2kg/t;炼钢工序颗粒物不高于0.06kg/t;热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2kg/t、

0.04kg/t、0.13kg/t;冷轧工序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0.043kg/t、0.0017kg/t、0.079kg/t。

六、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

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安装或改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增设DCS系统,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数据,满足数据传输有效率要求。厂区建有监控汽车运输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安装一套PM10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料场出入口、烧结环冷区域、高炉矿槽区域、炼钢区域等易产尘点,安装视频监控。采取烟温控制

的,在“控白”装置前、后安装烟气温度和湿度自动检测系统,在线监控排放烟气温度和含湿量。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的监测位点,并予以固定。

七、其他

1.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

2.二恶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3.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4.实施高炉冲渣乏汽“消白”项目,减少蒸汽排放,有效回收热能。

5.各钢铁企业在厂区门口或明显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主动分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附件

河北省关于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验收参照

标准

一、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焦炉烟囱、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0mg/Nm3、

100mg/Nm3,焦炉装煤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50mg/N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mg/Nm3,干熄焦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50mg/Nm3。其他工序污染物排放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有更严要求按其规定执行。在评估周期内,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二、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要求。采取烟温控制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焦炉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鼓励采取降温冷凝方法减少污染物排放、石膏雨和有色烟羽。

三、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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