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管理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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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隧道工程地质雷达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铁道部相关规定和云南公司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和现场监理组,须按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条工作依据
(一)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
(三)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四)业主公司颁布的检测试验相关文件。
(五)合同文件。
第四条作为经业主公司授权实施的监理独立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可作为现场监理组签认质量验收资料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各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职责
(一)监理工程部负责管理隧道实体雷达检测工作,根据施工进度和各施工单位每周上报的检测计划,于每周日下午六点前将下一周监理工作计划发至各单位固定邮箱。
(二)监理工程部负责做好雷达检测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检测台帐。
(三)监理工程部负责将检测工作情况编入监理月报上报。
(四)各驻地监理组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检测计划,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派主管监理人员参加配合检测工作,并建立监理组检测台账。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一)安排相关单位(部门)负责配合监理单位工作,及时与监理单位工作对接。
(二)编制检测计划,经现场监理组长审核签字后于每周五下午六点前将下一周检测计划报监理工程部。
(三)准备好配合检测的卡车、台架及相应数量配合人员;施做隧道里程标记。
第三章隧道实体雷达检测要求
第七条地质雷达法隧道无损检测
(一)检测内容
检测隧道衬砌厚度、初期支护内部钢拱架及二次衬砌内钢筋分布、衬砌背后密实和脱空程度等。
(二)检测数量
1.地质雷达法对隧道全长进行检测,对初期支护的检测一般100米检测一次,Ⅳ级围岩不大于90m检测一次,Ⅴ、Ⅵ级围岩不大于70m检测一次,初期支护未经雷达检测,不得进入二衬施工;对二次衬砌的检测在衬砌完成且回填注浆后进行检测。隧道二衬衬砌每施工50米长度进行一次检测。
2.隧道检测一般在拱顶、左右拱腰、左右边墙和仰拱位置共计布置6条纵向测线,横向布线线距8~12m;采用点测时每断面不少于5个点。需确定回填空洞规模和范围时,应加密测线或测点。
(三)检测仪器
1.地质雷达主机技术指标满足如下要求:
系统增益不低于150dB;
信噪比不低于60dB;
模/数转换位数不低于16位;
信号叠加次数可选择;
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0.5ns ;
具有点测与连续测量功能;
具有手动或自动位置标记功能;
具有现场处理数据功能。
2.地质雷达天线的选择:
具有屏蔽功能;
衬砌厚度小于30cm 时,采用900M 天线;介于30~70cm 之间选择400M 或500M 天线;衬砌厚度大于70cm 以上,应选用250MHz 或更低频率的天线。
(四)检测前准备工作
1.隧道踏勘,检察工作条件
(1)了解隧道高度,为搭建检测台车提供尺寸数据;
(2)提前准确标记测量位置里程。标记确定采用逢10打双标,每2米1单标的里程标记方式。记录标记里程与现场标记里程允许误差cm 10 。具体测线位置标记如图示:
标记示意图
(3)搜集衬砌设计资料和竣工资料,了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灾害地质情况和处理方法,并记录其准确位置;
(4)记录隧道中可能对数据采集产生干扰的障碍物的位置,制定处理方法。
2.确定测线位置,搭建检测台车
隧道检测一般在拱顶、左右拱腰、左右边墙和仰拱位置布置6条测线,拱腰测线在拱脚上方0.5-1.0m 位置,边墙测线在内轨顶面上方1.0-1.5m ,拱顶和仰拱测线布置在线路中间;
根据测线位置,确定检测平台高度,搭建稳固的检测台车。
3.现场检测
(1)现场检测人员要保证雷达天线密贴衬砌表面行进。
(2)现场检测人员密切配合,保证天线实际检测位置与标记线位置吻合。
(3)检测天线应移动平稳、速度均匀、考虑仪器扫描速度与实测条件,天线移动速度宜为3~5km/h 匀速前进。
(4)现场记录要保证记录测线号、方向、标记间隔及天线类型等,随时记录现场产生电磁波干扰的物体(如电缆、铁架等)及其位置。
4.质量评定
(1)衬砌背后回填密实度的主要判别特征:
密实:信号幅值较弱,甚至没有界面反射信号;
不密实:衬砌界面的强反射信号同相轴呈绕射弧形,且不连续,较分散;
空洞:衬砌界面反射信号强,三振相明显,在其下部仍有强反射界面信号,两组信号时程差较大。
(2)钢架、钢筋位置分布的主要判别特征:
钢架:分散的月牙形强反射信号;
钢筋:连续的小双曲线强反射信号。
第四章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隧道无损检测资料管理规定
(一)检测资料监理工程部、各驻地监理组、施工单位均应按要求分类别编目保存,每个资料盒应有卷内目录,并标识清楚。
(二)各单位均应定期备份电子记录,除备份在计算机硬盘之外还应定期备份在光盘或移动硬盘中,并分类登记、标示清楚、妥善存放防止丢失损坏。
第九条原始记录管理规定
(一)检测人员在进行检测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相关试验记录,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过后补填。
(二)原始记录按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填写,按统一的编号规则编号,记录填写内容完整齐全、字迹清晰,书写一律采用碳素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笔。
(三)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记错时,应对错误数据划“=”道横线,将正确的数据写在上方,并由更改人签署姓名,更改签名每张记录不应超过两处;原始记录空白地方应划上斜杠以示资料完整,原始记录的有效数字应严格按规程修约与保留。
(四)应记录使用主要仪器的型号、编号、量程等,对有温、湿度要求的检测项目应记录测试过程的温度、湿度。
(五)原始记录应注明试验检测时所采用的标准号,必须有试验、计算、复核人签署姓名,不得漏签或代签。
(六)原始记录必须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有
1.采用的检测标准和评定标准是否正确,选用仪器精度或量程是否恰当;
2.记录数据是否准确,计算数据是否正确,保留有效位数和数字修约是否符合规范;
3.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是否正确;
4.用语是否准确、规范;
5.填写项目及签名、日期是否完整。
(七)原始记录完成后应在48小时内出具正式检测资料,不得影响检测的时效性。
第十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由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