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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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一)重要工作 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 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 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 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二)重大事件 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 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三)重要活动 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 12.需要县领导出席的活动。 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 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15. 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 16.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四)重要会议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三、报告时限(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提出书面请示。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四)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办公室。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报告。(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二)建立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六)本意见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