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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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

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 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

2. 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第二十四条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单笔金额):

1. 单笔金额占公司资产总额0.5%以上的;

2. 单笔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的;

3. 单笔金额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的;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司更改、增加或缩小经营范围。

第二十七条公司以公司整体房产(含有单独产权证明的单处房产)对外招租、出租三个月及其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经营布局超过其经营面积10%以上(含10%)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增减部门设置。

第三十条公司管理岗位的增减设置、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变革。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应于当天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发现或出现安全隐患或事故。

第三十三条发生服务事故、创建事故、三信事故及重大差错等。第三十四条公司财物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大损失。(损失金额标准同上“其他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所规定之标准)

第三十五条有损公司整体形象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及后果的事宜。

第三十六条公司涉及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接受外部审计、财税、工商、质检等监管执法部门的稽查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第三十九条其它应报告事项。

第五章请示报告的程序及责任

第四十条请示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经管层人员对所列事项的意见,加盖公司公章及由主报告人签名;同时由该公司总经办(综合部)备案(涉及机密的可封存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须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请示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二条对属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如认为必要,对请示及报告事项可以要求主报告人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四十四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为集团公司总经办。第四十五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如认为有必要,可将报告封存并注明收件人报集团公司总经办或直接报集团公司领导,但应在集团公司总经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请示及报告事项也可采用电子文档或传真的形式。第四十七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受理单位及个人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否则将追索其包括行政、经济、民事及刑事在内的所有责任。

第四十八条请示及报告事项的报告主体或主报告人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按权限划分给予指责与警告,同时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对因此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效益下降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为各公司所控股的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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