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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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运行管理单位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增强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政令畅通,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循“事前有请示,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报告”的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徐州市截污导流工程运行养护处。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上级重要会议精神。
2、局办公会及局重要会议、文件等确定的工作部署。
3、主管领导关于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
4、涉及单位发展的全局性重要工作。
5、社会观注度较高的各类敏感性工作。
(二)重要工作事项
6、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项目资金使用等。
7、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汇总上报。
8、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9、年度工作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10、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11、各类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12、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13、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及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参观等活动。
(四)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4、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5、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6、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17、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或转让。
18、干部职工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局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局领导、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再由分管负责人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
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报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情况,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上报主管领导。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报告局办公室;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
应报告局人事处;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报告局财务处。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重大事
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范围内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
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做好重大
事项的报告。
第十三条各科室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本单位
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
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执行过程由本单位纪检委员负责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