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量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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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任务的完成,在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我校几年来的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 教师应履行所任教师职务的职责,并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师资培养工作量,教材建设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及校、系委派的其它工作量。
2. 教学工作量采取标准学时计量法(以理论课授课学时为标准计算,标准学时是教师工作量的反映,也是奖励的依据)。
3. 教学工作量指课堂讲授(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辅导课、习题课等)、课堂讨论、课外辅导、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课程考核、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教学实习、劳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直接面向学生的工作量。
4. 凡本校教师承担本校国家计划内学历教育任务的研究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的教学工作,均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承担计划内成教生教学工作的也应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5. 对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部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院系来确定。
6.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至少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各院、系(部)教研室应首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对教学任务少或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可安排其它任务,对拒不接受任务或私自外出搞创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应按照情节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理。
7. 凡私下承担的教学任务,一律不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1. 本专科生理论课程讲授(以实际授课时数计)包括备课、上课、实验等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见《新疆大学关于教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课时=1标准学时
新开课 1课时=1.1标准学时
开新课 1课时=1.2标准学时
公共政治课和经济类课,体系变化较大、内容更新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2. 大学文化基础课(指民族班数、理、化)、教学计划中确定的主干基础课、科技班课程和主讲重点建设课程,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
3. 给民生班用汉语授课,民考民教师上浮20%,民考汉教师和汉族教师上浮10%。
占以上两项者最高上浮标准为30%。
4. 教授、博士讲授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上浮10%。
5. 研究生专业课课程:
1课时=1标准学时(每增加一名研究生,系数增加0.05,最高系数为1.2)
6. 研究生公共课
10人以上、35人以下:硕士研究生: 1课时=1.2标准学时
博士研究生: 1课时=1.3标准学时
35人以上、70人以下,按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40%工作量计算。
7. 研究生实验课和修读的本科生课程:
1课时=1标准学时
8. 本、专科生大学外语、大学汉语、中语系、外语系的精读课、生化大实验:
1课时=0.8标准学时
9. 本、专科生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中语系、外语系语言实践课,体育课,艺术类的实践课:
1课时=0.7标准学时
10. 以第一个自然班为基数,合堂课增加第一个自然班增加40%教学工作量,从第三个自然班开始,每增加一个自然班增加20%教学工作量,最高系数为2.0。
除体育、大学外语、基础汉语、实验课外,以上各类课程的重复班课程按实际课时的70%计算工作量。
11. 批改作业、辅导(依据批改作业、辅导记录核算)
批改本、专科生作业(含实验报告)一般每20份=1标准学时,批改中、外
文写作课作业和学年论文等(800字以上)一般每7份=1标准学时。课外辅导1课时=0.4标准学时。
请各系分课程确定作业量、批改次数、辅导时数和核查办法,经教务处平衡认可后据实核算。
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各系、部、院据实核算,发放课时补贴。
12. 指导教学实习、教育实习、社会调查、劳动等(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校内:1天=1.1标准学时
市内:1天=1.3标准学时
市外:1天=1.5标准学时(野外一天=1.8标准学时)
野外劳动:1天=1.5标准学时
指导功课类教学实习:带队、亲自动手者经院系确认,教务处审核后可上浮20%。
各系、院应严格按实习计划执行,经系里核查后统一报送教务处。
13. 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包括选题、辅导、指导实验、评审、答辩等):每人周=1.5标准学时
指导本科毕业生读书报告:每人周=1标准学时
指导教育实习:每人周=0.7标准学时
每位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最多不能超过3个选题,每个选题不能超过2人,指导读书报告限6人,超者不计工作量。
14. 导师指导研究生
在学习课程为主期间,每人年=20标准学时
在撰写论文为主期间,硕导:每人年=50标准学时
博导每人年=60标准学时
15. 体育部指导校代表队训练
教练员工作量与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的名次直接挂钩。具体为:
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每个单项获前六名的,分别给每个项目
计80、60、40、30、20、1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代表队参加自治区大学生体育比赛,给每个集体项目记6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获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每个项目再加60、40、20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每个教练员只能就高计算两项,且第二项按50%计算。
16. 辅导群众性文体活动
6小时=1标准学时(依据核查记录计算)
17. 期末考试命题(命题人由系或教研室确定)
每份试题=3标准学时
18. 期末监考:监考一场=1标准学时
19. 期末评卷:评卷10份=1标准学时
20. 编译教材工作量按教材科有关规定计算,统一列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三、满教学工作量标准和超工作量奖励
1. 每学期授课周数最多以18周计算,另计两周期末复习考试时间的工作量。各级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包括授课、批改作业、辅导、考试等工作量)为:教授每学年288标准学时,副教授每学年252标准学时,讲师每学年234标准学时,助教每学年216标准学时,其他(未评教师职称的)每学年180标准学时。
2. 兼任党政职务的教师(具有教学职称)相应减免应完成的工作量:
(1)院、系(部)领导每学年正职减免130标准学时、副职减免110标准学时。
(2)教研室、实验室正副主任、部门工会主席、计划内本专科班主任每学年减免43标准学时,占两项以上(含两项)者只按两项计算,且第二项
按50%累加。
(3)校、处、科、室行政干部、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干部(具有教学职称的)受聘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年至少应完成80标准学时、最多为160标准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4)校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每室每学年减免60标准学时,管理期间每室每学年减免40标准学时。
教师在努力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新疆大学关于教学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保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对未能履行职责的要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