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分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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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销代理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南一海岸”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开发商,乙方为合法注册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作、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以上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1、分销合作期限与范围
1.1本合同有效期限: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到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需要续期,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如合作期内,本协议1.2条分销物业售完,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合作有效期限内尚未满足佣金结算条件的那部分佣金,将仍按本合同约定的佣金点数和结佣条件,在满足结佣条件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2分销合作范围:甲方将南一海岸项目,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可销售而又未销售的住宅物业,委托乙方利用自身渠道资源进行分销。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本项目合作推广销售伙伴,乙方的推广销售为非独家推广销售。2.2甲方保证本项目各项销售手续及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完善性,并保证提供给乙方分销的房源已经取得合法销售手续,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3甲方为乙方提供本项目的相关销售资料,如开发商名称,楼盘地址,预售许可证号,楼盘简介,配套设施,建设类型,房型特色,销售价格等基本情况以及宣传资料(包括画册,平面图)等,如果甲方项目进行价格调整或组织活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保证对客户的口径统一。
2.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在甲方售房部接待由乙方推荐来的客户。
2.5甲方职能部门和指定项目专人负责与乙方对接与确认事宜。在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参与该项目分销的店铺、人员对该项目的熟悉了解程度。
2.6甲方负责销售中的收款工作。
2.7甲方按时支付乙方的佣金
2.8甲方负责购房合同的签订及按揭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2.9乙方客户完成看房行程,甲方须将售楼现场看房情况反馈给乙方,双方应及时确认销售情况。
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乙方通过其销售渠道在约定时间内,对甲方开发的以上项目在售项目进行宣传,并组织
销售。
3.2乙方须配合甲方对前来咨询该项目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包括并不限于如效果图、DM 单、户型图、手提袋等)。同时乙方应爱惜该项目宣传资料,不得毁损、浪费另作他用。3.3乙方可邀请意向客户参加甲方组织的客户活动,并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客户邀请。
3.4乙方须完成购房客户到达甲方楼盘的前期组织及准备工作,并组织安排好看房团的看房时间、地点及整个看房行程。应及时与甲方联络沟通,确保信息通畅,接待顺利。
3.5乙方对本项目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说明、宣传、解答应当以甲方提供的资料为准。
3.6乙方应当保守在分销合作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
3.7乙方应书面指定本项目之负责人,确保与甲方的负责人进行即时无缝对接。甲,乙双方各需配备一名专职联络经办人
甲方联络人:联系方式:
乙方联络人:联系方式,
负责即时通报乙方策划,销售等相关信息。如上述负责人和联络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
3.8无论是否推荐成功,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条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就甲方旗下以上项目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不同于甲方提供的资料的说明、宣传、解答,向任何第三方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第三方。
⌝向任何第三方就以上项目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承诺、保证。
⌝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或者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从事本协议合作范围以外的任何活动。
⌝做出有损害甲方声誉、名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在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过程中,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以乙方名义与购房者签订任何售房协议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款项。
如乙方未履行以上约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按其所收取佣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客户拦截的界定与处罚:
客户拦截定义:乙方(分销公司业务人员)在所代理项目周围1公里范围内对甲方的自然到访客户进行业务宣传、产品展示或者其他营销行为。
客户拦截处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销行为进行监管,如果甲方发现并确认乙方有客户拦截行为,除当次业绩不予确认外,甲方还将对乙方进行扣款2000元/次的处理,甲方将在乙方应结算佣金中进行扣除。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录音或视频或客户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如乙方在合同期内累计被处理超过5次,则甲方有权解除分销代理合同。
3.10对非乙方推荐到甲方看房或签订认购书的客户,乙方不得作为推荐客户资源。
4、确认标准:
4.1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的确认标准:
- 乙方需提前至少1日短信及发送确认单告知熙海岸项目客户姓名、联系方式、到访人数及预计到访时间,经甲方核实无来访记录,视为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客户确认单不得涂改,有新增事宜纳入备注栏中。
- 如乙方当日临时有组织带访或介绍的客户,需提前至少2小时短信告知甲方,并在客户离开现场前发送确认单,经甲方核实无来访记录,视为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一旦客户到达现场,将不再收取短信,该组客户视同自然来访客户。
4.2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的范围:
- 如成交客户是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的户口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夫妻)的,视同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
- 已实现成交的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所介绍的新客户到现场购房,如符合4.1条确认标准之一,视为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
4.3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的佣金提取:
- 计入业绩核算客户成交后,可按佣金计提标准提取相应佣金;
4.4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的有效时间:
- 可计入业绩核算客户有效时间为3个月;3个月后未成交的,需重新进行客户确认,否则不计入业绩范围。
5、佣金结算标准与方式:
5.1佣金计算标准: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每成功签约一套,由甲方按该房屋的实际成交金额的以下约定比例与乙方进行佣金结算:
- 按月累计成交房源金额在100万以内(含200万),按实际成交金额 %与乙方进行佣金结算;
- 按月累计成交房源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以下(含500万),按实际成交金额 %与乙方进行佣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