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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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通用课件
国内法
各国有关货物销售的法律法规。
国际惯例
如贸易惯例和商业习惯。
判例法
国际商事仲裁和司法判决。
0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与承诺
01
02
要约
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 作出,并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损害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 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精神损失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约行为给 对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违约 方也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05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争议解 决
协商与调解
协商
买卖双方通过直接对话,寻求争议的 和平解决。这通常是最先尝试的方法 ,因为它简单、快速且成本低。
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电子签名和认证
新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签名和认证 成为可能,对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 提出了挑战。
跨境数据流动
随着数据流动的增加,各国之间的 数据保护法律差异对国际货物贸易 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注重消费者保护
随着全球消费者保护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将更加注重保 护消费者的权益。
02
诉讼程序可能较为复杂和耗时, 成本也较高。然而,对于某些争 议,诉讼可能是唯一的法律解决 途径。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最新发 展与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化进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最重要的统一化文件之一,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规则, 简化了交易过程并减少了法律障碍。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ppt课件
规定了交货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卖方有权 在期间内任何一天交货
其他情况下,卖方在订立合同后 合理时间内交货
ppt课件
11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3条对 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出了以下三项规定:
(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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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 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 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 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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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2004年签订 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 后不久,A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 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 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2003 年授权该省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商 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 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 其违约责任。请裁决。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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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分析
2004年,中国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拟 参加春城宾馆内装修投标,为更确切地估算投标 标底,向美国某商贸公司的询价购买500套卫浴 设备,并说明:“这一询价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 地估算投标的价格,投标日期是10月8日,开标 日期为10月25日。” 美国某商贸公司于10月1日 向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出售500套卫浴设 备的要约。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认为价格 合理,据此计算价格标底,并于10月8日递交了 投标书。但美国某商贸公司发出要约后,因货源 紧张,价格上涨,遂于10月15日发出撤销要约的 通知。红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收到后当即表 示不同意撤销要约。10月25日开标时,红利建筑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中标。
国际货物买卖法解析精选课件PPT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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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 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 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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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 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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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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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第一,特定货物买卖 (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3)电力的买卖 (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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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
《法国民法典》 《日本民法》
《法国商法典》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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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
(1)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
国际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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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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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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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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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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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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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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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宗旨 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 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3) 公约的主要内容:4个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 合同的成立 第三部分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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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地域适用范围: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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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货物风险转移
本章小结 本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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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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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Incoterms®2019的特点
• (1)每个贸易术语前增加了使用说明。 • (2)权利和义务的设置。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
对应,分作10项说明。规定卖方的10项义务为:提供 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据;许可证、授权、安检通 关和其他手续;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 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同 等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核查、包装及标记;协助 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相对应的买方也有10项义务,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卖方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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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单证。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 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以提供“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 程序”。
• (4)明确了某些概念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9》 中的特定含义:如“承运人”(Carrier)、“交货 ”(Delivery)、“链式销售”(Str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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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PPT课件
加入《公约》时,我国对②进行了保留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2、《公约》调整的合同关系
《公约》只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 义务 《公约》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的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或减损 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对缔约国 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规则
• 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
合同即告成立。 ③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的法律效力及失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①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 约生效之后。
②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要约而言,撤 销是针对已生效的要约而言。
③所受限制不同。
撤回所受限制较少,撤销所受限制较多。
要约的失效
①要约被拒绝; ②要约超过期限未承诺; ③要约被撤销;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例】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 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 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 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 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 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 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 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 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 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国际货物买卖法》课件
和光票托收。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信用证
银行根据买方请求,向 卖方开立的承诺支付货
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电子支付
通过电子手段完成支付 的方式,如网上银行、
第三方支付平台等。
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支付时间
通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一定时间 内完成,具体时间根据合同条款确定 。
支付地点
可以是在卖方国家、买方国家或双方 协商确定的第三国。
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应当履行判决内 容。如不履行,胜诉方可以申请强制 执行。
06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与 发展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实践应用
合同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采用书面 形式,并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 盖章确认。在实践中,双方可以 通过邮件、传真、合同专用章等
方式订立合同。
风险转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公约》,货物的风险在合同双方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转移。实践 中,风险转移通常与货物的所有
未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纠纷解决机制 将更加多元化,包括仲裁、调解、诉 讼等多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 需求。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货物 买卖法将更加注重环保法规的遵守和 执行,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国际公约的推广与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公约是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手段。未来,这些公约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 易的发展变化。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 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讲义(PPT 101张)
• 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 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 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 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 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 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 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开始备货。 • 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 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 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 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 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 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
2.英国《货物买卖法》
( 1)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 须与说明相符。 ( 2)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 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 ( 3)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4)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 5)如果买方已明示或默示卖方,要求货物 必须适用某种特定的用途,则货物应合理地 适用该特定用途。
特定化货物:
•含义: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即以某种行为明确指定以该项货物作 履行合同的标的。 •方法:
a.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地址;
b.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 的地应通知某一买方; c.向买方发出一份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 •意义: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必要 条件。
•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第1条第2款: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 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 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根据国际 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营业地 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 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 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
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
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
C组 主运费 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成本加运费 成本加保险费、 运费
运费付至
同上 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同上 同上
同上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包括多式联运
FOB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交 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界限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
美国、加拿大等国对于FOB的特殊用法: (1)FOB NEW YORK含义两个装运港船上交货
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 NEW YORK 装运港船上交货 (2)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在船上不在船舷
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பைடு நூலகம்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
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
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国际商法课件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 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 卖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 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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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法,不是联邦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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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货物买卖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中,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即《民 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殊法。从法 理看,适用时,依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凡《合同法》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于《合同 法》,《合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 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 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 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 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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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货物买卖法也不尽相同),而 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在法律上就会遇 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的权 利义务按那个国家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1)双方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采用哪国法律;(2)由法律或仲裁机构确定。 一般法理是:特殊先于一般
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
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 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 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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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 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 %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 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 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约定/最密切联系地法/默认适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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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陆法系国家: 民商法分立的形式,将买卖法编入 民法典内,还在商法典中对商人的商业上的买卖活动进行 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殊法,首先适用于商法, 然后再适用民法)。
《**民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单行法,即制定单行的货物 买卖法。
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判例:世界上最先进的商法法律----
问题
该合同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试述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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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 易定义修订》
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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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我国为缔约国。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2.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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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公约》不涉及如下问题: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3.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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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
《公约》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 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 产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 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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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效力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 1、允许排除 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 《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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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违约补救措施 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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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内国的国内法
国内法 外国的国内法 国际条约
国际法 国际惯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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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货
YES
等除外
没有规定事 项:合同是 否有效;所 有权是否转 移;产品责 任承担。
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输保险、 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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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围
《公约》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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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公约》或CISG,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 草,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 日起生效,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统一法运动的产物。 2、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简称:ULIS)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 一法公约》(简称ULF) 。
贸易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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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公约》规定 合同的成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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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范围(对哪些人适用)(可以排除适用) 交易范围(对哪些交易适用) 实体法范围(规定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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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本、租 船合同
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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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所公布,目
前所使用的是2010年版本,简称Incoterms2010。 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仅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 仅限于货物销售合同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 也可以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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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的货物买卖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中,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即《民 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殊法。从法 理看,适用时,依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 凡《合同法》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于《合同 法》,《合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 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 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 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 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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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 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货物买卖法也不尽相同),而 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在法律上就会遇 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的权 利义务按那个国家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1)双方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采用哪国法律;(2)由法律或仲裁机构确定。 一般法理是:特殊先于一般
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
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 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 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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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 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 %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 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 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约定/最密切联系地法/默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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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陆法系国家: 民商法分立的形式,将买卖法编入 民法典内,还在商法典中对商人的商业上的买卖活动进行 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殊法,首先适用于商法, 然后再适用民法)。
《**民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单行法,即制定单行的货物 买卖法。
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判例:世界上最先进的商法法律----
问题
该合同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试述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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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 易定义修订》
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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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我国为缔约国。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 2.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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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公约》不涉及如下问题:
1.合同的效力 2.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3.产品责任问题 《公约》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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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范围
《公约》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 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 产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 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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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效力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 1、允许排除 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 《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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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双方的义务 违约补救措施 货物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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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内国的国内法
国内法 外国的国内法 国际条约
国际法 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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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货
YES
等除外
没有规定事 项:合同是 否有效;所 有权是否转 移;产品责 任承担。
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输保险、 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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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范围
《公约》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 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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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公约》或CISG,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 草,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1988年1月1 日起生效,是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统一法运动的产物。 2、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 法公约》(简称:ULIS)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 一法公约》(简称ULF) 。
贸易和技术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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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公约》规定 合同的成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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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范围(对哪些人适用)(可以排除适用) 交易范围(对哪些交易适用) 实体法范围(规定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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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本、租 船合同
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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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所公布,目
前所使用的是2010年版本,简称Incoterms2010。 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仅适用于货物销售合同 仅限于货物销售合同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 也可以用于国内货物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