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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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契约法精神历史考察

传统契约法精神历史考察

传统契约法精神历史考察探讨中国古代契约法的精神,首先要解决的一个前置命题是,其实际的发展程度如何?很难想象,没有一个合理有效的制度现实作为基础,其精神层面将如何得以舒展。

如果单从其发展的外部环境进行推导,结论似乎并不乐观。

首先,在思想基础上,中国契约法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撑。

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商业行为的正当性;其次,从经济基础考察,中国的契约法缺乏充分的发展动力。

就整个中国古代经济史考察,商品经济的发展都是式微的;最后,从立法技术上看,中国古代的契约法也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中华法系的形式特征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这种体例直接造成了在法律分支上发展的障碍。

部门法独立性程度不够,缺乏系统性。

但事实究竟如何呢?逻辑上的演绎终归是苍白的。

本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对中国古代契约立法做一个初步的研究,借以抛砖引玉,对其客观存在与精神实质做一个相对公允的评述。

一、中国古代契约立法的历史沿革1.先秦时期的契约立法。

西周时期,买卖契约分为“大市”与“小市”。

大市指标的大、价值高的买卖行为,包括买卖奴隶、牛马等;而小市则指标的小、价值低的买卖行为,包括买卖兵器、珍玩等。

《周礼•秋官•质人》记载“:凡买卖者质剂焉。

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在债务契约方面,债务契约则被称为“判书”、“傅别”等。

契约书于木简或竹简上,完成后从中剖分为二,债权人与官府各执一份。

一旦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债权人必须出示契约的一半,与官府所藏一半相吻合,方可由官府受理。

春秋时期,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是双方合意,双方法律地位较为平等,交易主要依靠双方自由议价,价格随供求关系涨落。

借贷契约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开始出现,并形成高利贷行业,战国时高利贷已有“倍贷”之说。

债务的担保除了广泛使用的“盟誓”外,人质担保也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当不能清偿债务时,只能出卖家属,沦为债务奴隶。

2.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契约立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第37卷2018年第3期2018年6月出版攀登(双月刊)New Heights( Bimonthly)Vol.37No.3.2018Jun 2018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李秋梅(青海师范大学,青海西宁810008)摘要:本文分析阐释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演变及其在各个时期不同的形式、内容与特征,力图探究与其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因素,以帮助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演变的全貌。

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与演变;影响因素中图分类号:K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5647 (2018)03—0105—06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形成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 约制度。

契约是“契”和“约”的组合,“契”“约”二字的 基本含义都有“约束”的意思,合在一起就是通过双 方协商约定后,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达到规 范和约束彼此行为的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 频繁,早在西周时期人们就开始通过契约来调整相 互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之后,随着历朝历代经济社 会条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以及经济活动的日趋增 多,人们因订立契约可以有效地规范彼此的经济行 为,并且获得国家或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使得契约在 中国古代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用,并且形成了自己的发展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初步形成——夏、商、周时期早在夏朝,大禹就通过商品交换的方法来解决 百姓饮食的问题。

《尚书》中记载了 一段禹与皋陶 的对话,“懋迁有无,化居,q民乃粒,万邦作乂”。

[1]意思就是通过贩运不同地区的物产,进行商品交换,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商代,随着农业、手工业 的发展,商品交换日益增多,其结果之一是商人开始 作为一个阶层出现,并形成了以货币作为等价物的 商品交换关系,这些都为契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西周时期,“质剂”“傅别”“借贷契约”出现,这可以 被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初的契约形式。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

社会契约理论的现实观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旨在解释政府权力来源、国家合法性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哲学理论。

自古希腊哲学家以来,社会契约理论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尤其在16至17世纪得到了重要扩展。

该理论的基本核心是:个体通过某种形式的“契约”将部分自由让渡给国家,以换取更高层次的安全与秩序。

尽管其历史悠久,然而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契约理论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一、社会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的表达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尤其是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著作中对正义和道德的探讨。

然后在近代,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的重要著作使这一理论得以系统化。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生活是“孤独、贫穷、肮脏、兽性而短暂的”,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安全,人们必须组成一个强大的国家,放弃部分自由。

霍布斯强调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重要性。

与此相对,洛克在《政府论》中持有不同立场,他认为人类天生具有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同意建立一个政府来保护这些权利,而当政府失去保护权益的能力时,人民有权推翻它。

洛克的观点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卢梭则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普遍意志”的概念,认为真正的自由不是无条件的自我决定,而是在遵循公共意志中的自我约束。

他的观念涉及民主、自主和公民权的重要性,这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社会契约理论与现代政治在现代政治中,社会契约理论已成为分析国家与公民关系的重要工具。

随着国家治理模式与民主制度的发展,传统契约思想得到新的诠释。

在很多西方民主国家,人们通过选举等方式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国家治理过程中,以此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代国家不仅仅是简单地实施法律,更是要负责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保障。

现代社会结构复杂多变,各类利益集团需要通过法规与政策调解。

而这些调解机制背后的逻辑依然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思想,即个体转让部分权益以换取集合利益最大化。

西方法制史

西方法制史

论西方法律制度的演变摘要: 西方法制的发展是围绕一个中心从身份到契约、两个来源古希腊、古希伯来;三者的融合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而不断发展演绎而形成的现代世俗化的法制体系..关键词: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西方法制史“从身份到契约”的内在逻辑发展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人思辨真理——神启示真理——人以启示真理为基础的权利神圣和圣约:自由与秩序的平衡:安全、自由、民主、效率从宏观上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经过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的改革与立法;较彻底地解体原始社会制度;人逐渐摆脱了身份的束缚而获得自由;建立起在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发达私法体系;树立起了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欧洲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实质上就是要改变欧洲在中世纪因教会和封建主对人的控制而形成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脱离了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的局面;通过“3R”运动;恢复西方法律权利神圣、人权保障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传统;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宪政法治;进一步保障与完善人的权利和自由..概言之;西方法制历史“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就是人摆脱身份的束缚;获得权利与自由;成为真正意义上法律的主体而获得主体性地位..一、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楔形文字法是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亚幼法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当地居民使用的奴隶制法;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苑中最具代表性的一支法律体系;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之一;对古代东南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楔形文字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对推动人类法制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具有特殊的贡献..楔形文字法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汉穆拉比法典;无论从内容到形式均发展到奴隶制早期成文法典的高峰..它作为奴隶制早期具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有它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所表现出来的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也是许多古代早期国家所无法比拟的..古埃及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律体系之一;极富东方专制主义色彩;曾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古埃及就形成一套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希伯来法是与犹太人的宗教、历史、文化紧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近东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还通过圣经和基督教对东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尽管希伯来国家的存续时间短促;但希伯来法律由于依附于犹太的宗教和文化;表现出特有的生命力;并对西亚、欧洲各国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会都产生过不可磨灭的影响..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它以独特的方式影响了整个世界法律发展的进程..古希腊法是古代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主要由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法律组成;由于各城邦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不同;各城邦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很多差异;但它们在形式、内容和概念等方面又有许多共同特征..古希腊法律制度及法学思想对后世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雅典公法对西方近代公法的影响更为深刻..古希腊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一定的地位;它的法律虽然从总体上来看发展水平不高;不如其哲学、艺术等方面发达;在私法上也无法和后来发达完善的罗马法相媲美;但它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其历史作用不容忽视..它的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学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即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7世纪西罗马帝国的法律..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各类民众大会对罗马法的产生起着重要作用..十二表法是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罗马法对私有制社会简单商品经济的一切本质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与法学的重要渊源..二、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发展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以日耳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占主导地位.日耳曼法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日耳曼法作为早期封建制度形成时期的法律;既表现出封建法律的特征;又保留着原始公社时期习惯的残余.同时;由于它是在以基督教为国教的罗马地区形成和发展的;所以受到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是西欧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教会法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教会法是随着基督教教会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形成的;西欧中世纪法律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二元化;教会法与世俗法并存;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有重要作用.教会法是中世纪欧洲的一种重要法律;是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之一..是维护僧俗封建主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有力工具..它在价值基础和认识论层次上深刻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在传递古代文明;在中世纪欧洲对罗马法的继承上也曾起过积极作用..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三个重要渊源之一..教会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刑法和诉讼法等方面都影响着西方法律制度..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促进了宪政国家的二元社会的形成与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教会法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的某些原则;对后世的国际法也有一定影响..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发展让我们看出西方现代法律制度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这一演进路线是通过社会契约到政治契约的过程来完成的..因此;中世纪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的充分体现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契约和自治精神;它们又是对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融合;这种在自治的基础上;在地域空间上初步局部的三者融合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基础;它们的发展是三者联动和相互促进发展;最后融入西欧各民族国家法律制度之中;为西欧民族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罗马法复兴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罗马法的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促进了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总结和保存了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回顾西欧的中世纪;常令不少法律史学家为之忧伤扼腕;因为人类法制文明前进的步伐曾在这里戛然而止;原始落后的日耳曼习惯法伴随征服者的脚步是那样不可思议地取代了古代发达完善的罗马法..西方法律文化的变迁曾在中世纪千年历史中有过迂回旋转;但经年累代的研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业证明;西欧的中世纪仍是对人类法制文明有着重大贡献的时代;也是极富创造力的时代..西欧人在经过漫长的间歇之后重又振奋;他们复兴和发展了罗马法;将原始落后的日耳曼法去粗取精加以改造;使两者分别构成近代两大法系的基础;尤其是他们创立的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成为近代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历史作用不可估量..综上所述自上个世纪以来;两大法系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由于经济的发展;各国的贸易往来逐日增多;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方的行为;更由于上述的两大法系均存在不同的弱点;所以两大法系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法除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大陆法系一般采用职权主义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采用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判决程式上司法文书制作的差别.. 从司法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没有创制法的职能;因而审判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创制法律;强调审判要遵循先例..两大法系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法院系统、法官的选任、陪审制度上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学理论研究风格上有差别..两大法系虽有许多差别;但融合也在发生.大陆法系增加了对判例的研究;普通法系也增加了成文法的制定..目前;世界统一市场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强大;联合国对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各国之间订立了诸多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这些条约有程序上的约定;但更多的是实体法上的规定..这对于两大法系的融合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契约论是指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理论,其思想最早起源于古希腊,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中就包含契约元素。

然而,西方契约论的发展始于17世纪初期英国的社会政治变革,当时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理论流行开来,主张国家的合法性源于人民间的契约。

英国作家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私、暴力和无序的,所以必须通过社会契约来创造一个合法且稳定的政治秩序。

随后,洛克则强调人民应该享有天然权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这些权利,而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契约来实现并承认。

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政府权力应该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进行分配,同时要避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任何契约,以免损害个人自由。

近现代契约论的发展则强调市场契约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主张市场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最优的资源配置。

在现代职业发展、婚姻和家庭以及商业合作等领域,契约也被广泛运用,成为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现代影响。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的理论,它认为人们通过一种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并确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

该理论的历史演变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希腊时期到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们开始探讨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起源。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种等级制度,认为人类社会应该由三个等级组成:哲人、武士和劳动者。

他主张哲人应当领导国家,通过智慧和公正来治理社会。

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是友谊和合作,人们通过契约来建立政治制度,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文艺复兴时期,社会契约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意大利思想家皮科在《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社会发展理论,即人类社会经历了自然状态、过渡状态和政治社会三个阶段。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自然权利,但无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福利。

因此,人们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在宗教改革时期,一些思想家开始从宗教的角度来探讨社会契约论。

荷兰神学家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提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以保障自己的天赋权利。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且应当根据人民的利益来行使。

在现代社会,社会契约论得到了广泛应用。

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一个规范性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通过一种原始契约来确定其基本结构,这个契约是在一种“无知之幕”下进行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财富水平,因此会选择一种最有利于所有人的制度安排。

罗尔斯认为,这种契约所产生的社会制度应该是自由和平等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正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此外,当代学者如哈耶克和诺齐克也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发展。

哈耶克认为,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当是通过一种自发的秩序来形成的,这种秩序是通过人们的自由行动和竞争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一种强制性的政治权力。

而诺齐克则主张通过一种“程序性社会契约”来确定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范围,这种契约是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下进行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这个契约。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浅析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历史,分析了自霍布斯、洛克、卢梭以来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过程。

关键词:西方社会契约发展从公元前4世纪的柏拉图时代到19世纪末期的斯宾塞,社会契约的基本思想一直都没有中断过。

当然,伴随着这段漫长历史时期的还有来自诸多方面对于社会契约理论的批判。

社会契约理论主要是力图解释社会和国家的来源问题。

在此之前,人类几乎所有的文明都认为国王或皇帝是神圣的,上帝将权力赐予某些人,这些人和他们的后裔就组成了政府,任何对政府的反叛行为都是对神的不敬,这就是神权理论。

与此截然相反,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政府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并非神权所赋予。

一、霍布斯的契约思想霍布斯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作出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社会契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名作《利维坦》里面,其出发点是“自然人”。

霍布斯认为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律,进而推出人类按照“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的自然律活动。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1]。

在这样一种“自然状态”里,财产和公正的概念早就丧失殆尽,剩下的只有暴力和欺骗。

于是,按照“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的自然律,人与人之间就彼此订立了某种契约,契约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由他们代理行使权利,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

国家、政府和法律都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们订立契约后,就形成了公共权力与公共意志,使国家、政府具有合法性。

这样,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了人类社会。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的“君权神授”信仰。

但霍布斯却极力为王权辩护,他所规定的社会契约对被统治者极其苛刻,被统治者被要求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他将国家比作伟大的海兽“利维坦”,具有绝对的权利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政府的权力不能被取消和分割。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西方契约论的历史演变及其现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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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 1 7 K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9 0 2 0 17 — 842 1 2 — 7— 2 0
形 态 , 约 观念 并 不 发 达 。 契 22 社 会 契 约 论 的发 展 繁 荣 时 期 : 布 斯 、 克 、 梭 - 霍 洛 卢
1 7世纪至 1 世纪是社会契约论的繁荣时期 , 8 这和 当时 的社会背景有密不可分 的关 系。这 一时期 由于资本主义迅 猛发展 , 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产生对抗 , 了反对封建神学 为 思想 , 并且在理论上论证资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 , 契约论开 始作 为一种社会政治思想 ( 资产 阶级对抗封建阶级的理论
对于西方政 治哲学和政治社会影响 巨大。我们反思 “ 社会 契 约论” 的历史发展过程 , 无疑有着 两大意 义 : 一是厘清 “ 社会 契约论” 在不 同时代 的特征及 内容 ; 二是辩 证地看 待“ 社会
契 约 论 ” 汲 取 其精 华 , 我所 用 。 , 为
蒙材料 , 但是 , 整体来说 , 古希腊 , 在 契约思想 还是处在胚胎
1契 约 的概 念
契 约 的 的 ,
是经济生活中契约关系的反映。系统 的、 以法律形式 固定下 来 的契约概念首先是在罗马法 中出现的 : 契约“ 是由于双方 意 思 一 致 而 产生 相 互 间 法 律关 系 的一 种 约 定 ” 。
为 , 自然状态下 , 在 由于人 的利 己本 性和对名利无休止 的追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注:[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7~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

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隆奕;姚茗川【摘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开始于商周时期,经过秦、汉、唐、宋、明、清等封建社会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中国古代传统的契约制度.针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和研究,可以明晰契约制度发展的轨迹,了解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对契约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完善当代的合同制度.现代契约主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文章根据这三要素从古代契约的主体、形式的变化和内容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了解社会变迁对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影响.【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35)005【总页数】5页(P63-67)【关键词】契约;制度;发展【作者】隆奕;姚茗川【作者单位】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9现代合同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原则,主要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为构成要件。

契约是社会复杂化和交易频繁化的产物,现代合同的这一特性正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适应。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交往频繁,甚至在明朝时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这些都促进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和变化。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色的演变轨迹。

一、中国古代契约的主体:身份限制少有变化现代民法的精神就是自由平等,契约制度更是将其视为核心。

然而,在中国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中,却对签订契约的身份进行了限制,个体自由权被名为身份的枷锁所束缚,国家合一、亲贵合一的思想抑制了以自由、任性为核心的契约精神,严重泯灭了个体自由,身份成为人身依附的代名词,严重阻碍了契约精神。

汉武帝时期法律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

敢犯令,没入田货。

”可见,商人及其家属不具备土地契约主体资格,一旦他们所缔结土地买卖契约就无效。

后世还单独限制具有特殊身份的契约主体资格,如元朝军人。

元朝法律规定军人不得取借钱债,财主也不得向这些人举放债负,假如“本管头目有失觉察者,亦行取招断罪。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乔海波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0(000)032
【摘要】本文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找出其中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益的思考.
【总页数】1页(P478)
【作者】乔海波
【作者单位】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政法系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析"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J], 王璐璐
2.大学使命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向——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 [J], 崔延强;邓磊;
3.公共行政的逻辑证明与历史演进——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分析 [J], 王艳萍;王平
4.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J], 王卓
5.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J],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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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的名词解释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

契约论的名词解释契约论,又称社会契约论,在哲学和政治学领域被广泛讨论和研究。

契约论最早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家洛克(John Locke)提出,随后由许多其他思想家发展和丰富。

本文将对契约论展开解释,探讨其核心概念和相关理论,突显其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起源和概念契约论的起源可追溯至17世纪社会政治环境的需求。

当时,人们对社会组织和权力来源存在种种争议,洛克通过提出契约论试图解决这些问题。

契约论假设人们在进入社会组织和政府形成时主动选择与同意的行为,通过共同达成的社会契约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

因此,契约论主张个体在社会中的政治合法性基于其自愿参与契约的意愿。

契约理论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类型的契约:自然状态下的契约和政策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契约指的是从无政府状态中达成的契约,用以解释人们进入社会组织和制定政府规则的原因。

而政策契约则是指人们达成的具体政府契约,旨在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体的权益。

二、理论要点1. 社会契约与政府合法性契约论关注政府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来源。

契约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应建立在人们自愿参与契约的基础上,而非来自君权神授或神圣血统等传统观念。

只有通过个体的自愿选择和共同意愿,政府才能获得合法权力。

这种观念对政治思考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民主政治理念奠定了基础。

2. 公共利益和权力约束契约论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个体的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作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应为人民服务,而非滥用权力。

如果政府违反契约规定,侵犯人民的权益,人民有权反抗和推翻不当政府。

因此,契约论为个体提供了一种人民起义和革命的理论基础。

3. 社会合作和公正分配契约论讲述了人们在社会契约框架内的理性和合作行为。

通过契约,个体同意遵守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社会准则,以实现公正和和谐的社会秩序。

契约论探讨了公平分配资源的问题,主张财产权和劳动与收入的合理关联。

契约论的思想对经济和社会公平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二,劳动生产率达到一个人的劳动所得除了养活自己还略有剩余的程度,战俘不再吃掉或 杀掉,转而成为家庭奴隶。
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在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制陶、制革、冶金、工具制作 等技术达到专业化程度,手工业形成,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大幅度提高,与此相适应,人 口也大大增加。 第二次大分工导致的社会变化,最主要的是:
奴隶制法律制度
(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 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可以任意 处置。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 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 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公开规定 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
1、唐尧时期,生产资料大体公有,分配平均,贫富差距不大;
2、唐尧时期,没有“司法官吏”。
3、唐尧时期,没有“五刑”一类的规范;
4、虞舜时期,开始出现私有财产,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增大。 5、虞舜时期,开始出现“司法官吏”等各种官职设置; 6、虞舜时期,开始出现“五刑”一类的规范。
法律为什么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产生?
一种是进化论,即主张从旧事物、旧秩序中演化出新事物、新秩序。简单地说,就是推陈出新 。持有历史主义——保守主义立场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往往赞成这种思路。
保守主义者并不否定人类理性的力量,但他们强调人的理性能力是有局限的,也是有缺陷的 。任何人都不可能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社会的制度和秩序不是由任何人设计出来 的,而是以一种演化的方式发展起来的。他们反对按照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理论或理想对社会 进行彻底的改造或激进的革命,而主张从传统的制度和秩序中演化出新制度和新秩序。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总体特征: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

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及当代意义(一)“内容提要”古往今来,无数睿智圣哲对法律到底从何而来,有多种解说。

如神源论、圣贤论、强者论、国家意志论、契约论等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升,现在绝对相信神源论和圣贤论的思想家已经罕见了,公开主张强者论的学者也已经不多了。

现代社会中人们更多的是从意志论和契约论的角度解析法律。

然而,细究起来,这两种妙论,背后隐含的价值取向是存在相当差距的。

本文在详细研究了法律契约论历史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和论证:在遵循与时俱进精神的前提下,以中国社会发展大势和不可逆转的法治进程为导向,以法律契约论代法律意志论乃是时代和历史的必然选择,法律契约论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契约论/法律意志论/当代意义一、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它试图解释个体在政治社会中如何与他人建立关系,并通过契约来确立权利与义务。

这一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也成为了许多国家学说的基础之一。

本文将从契约理论的起源开始,探索它如何演变为如今的社会契约理论,并将其作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进行分析。

契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是一种社会性的动物,社会的存在是基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

他提出了契约的概念,认为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共同的利益和目标。

这种理解在十七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17世纪是契约理论的重要发展时期。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都在他们的著作中阐明了契约理论的重要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这样的状态会导致无序和暴力。

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们通过契约将权力交付给一个中央政府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洛克则在《论政府》中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契约的概念,他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并主张人民在政府行使权力时有撤销的权利。

随着时间的推移,契约理论逐渐演变为社会契约理论,聚焦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社会的存在基于一个自愿的契约,人们通过让出一部分权利和自由来成为社会的一部分。

卢梭主张的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契约,人民在政治中具有平等的地位,政府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并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

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与国家学说紧密相关。

国家学说主张国家是一个合法政权的基础,并试图解释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力来源。

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合法性解释,即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

这种理论在近代国家学说中被广泛采纳,例如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法国的《人权宣言》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

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
的目标会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或者说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无 法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代理成本)
问题的解决 对代理人进行完全监督(例如:投资信息系统)比较监督成本与收益
己的利益追求的) 达成契约是一种帕雷托改进 6、过程性原则(契约动态发展。订约、履约是个复杂的过程,并 且各契约之间 [契约关系网络] 在动态中互相关联)
契约的功能
契约的功能
维护缔约双方或多方的合作 鼓励缔约方在恪守承诺,承担 责任的前提下谋求新的更为远 大的利益契约: 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 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 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 事件,并都在合同中 明确约定分担这些事 项,当产生争议时, 第三方按照契约约定 强制执行
中国古代的契约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契约”一词出现较少,而“契”之概念 则多次出现。
■“契”既指一种协议过程,又指一种协议的结果。 ■ 《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所谓“大约”,是指邦
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 辅之以“书契”。 ■“书契,符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 关系的文书,以及法律条文、案卷、总账、具结等
现代契约分类方式:
激励契约
关系性契约
委托人采用某种 激励机制以诱使 代理人按照委托 人的意愿行事的 一种条款.
过去,现在和预期 未来的个人之间 的关系在契约各 方之间非常重要.
契约提供的激励机制不同
■工人通常拿的工资是现金,而且常常是计件 工资,而财务室的财务人员拿的是固定的 现金工资,总经理拿年薪,一些上市公司 的总经理年薪中还有一部分不是现金,而 是股票期权。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异呢?
➢边际分析法
➢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均衡
契约经济学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契约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哲学理论,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

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家,如所罗门和荷马。

然而,真正将契约理论发展为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的,是近代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理论。

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根基可以追溯到17世纪后期的英国。

当时,英国正处于工业革命的前夜,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封建主义体制面临着崩溃的危机。

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权力和义务的本质进行深刻的思考和讨论。

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契约理论迅速兴起。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可以简单概括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自愿合意,人民将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规则和法律。

典型代表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家是霍布斯和洛克。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斗争和竞争,形成了“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狼” 的局面。

为了逃离这种无序的状态,人们自愿放弃各自的部分权力,交由一个最高统治者来维护秩序和安全。

洛克则更加强调自然权利的保护,认为国家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的安全。

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人民的自愿合意和权力的合法性。

它深刻地批判了绝对君主制和封建主义的神圣观念,提出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

社会契约理论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政治和法律领域,在经济和哲学领域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社会契约理论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社会契约理论假设人民在自愿合意的基础上构建国家。

然而,这种假设忽视了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和权力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动力弱、贫穷和被剥削的群体,并不能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参与到契约中。

其次,社会契约理论往往被批判为一个抽象的模型,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例如,19世纪后期的马克思主义就对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

马克思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资产阶级的一种幻想,它掩盖了阶级斗争和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

他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只是一种资产阶级为了维持自身统治的意识形态工具,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的矛盾和问题。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摘要】契约理论是政治哲学领域的经典理论之一,其起源和发展影响深远。

本文通过对契约理论的起源和发展、霍布斯、洛克、卢梭等重要思想家的理论探讨以及康德的批判,揭示了社会契约理论的重要性和影响。

霍布斯主张社会契约是人类逃离自然状态的必要手段,洛克关注自然权利,认为社会契约是保障这些权利的基础,而卢梭强调人们在社会契约中需服从普遍意志。

康德则对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了批判,强调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

探讨契约理论在社会政治哲学中的影响,对于理解现代社会和政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思想的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契约理论的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契约理论、社会契约、起源、发展、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政治哲学、影响。

1. 引言1.1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上)契约理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思想流派,它源于对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个人自由等问题的理论探讨。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代表了人类对社会政治制度产生变革的思考和实践。

本文将探讨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以及一些著名哲学家对契约理论的深入探讨和批判。

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康德,这些思想家们对契约理论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阐释,为我们理解当代社会政治哲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

在我们将探讨契约理论对社会政治哲学的影响,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实践意义和现实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能够对契约理论及其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重要性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的话题,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带来新的思考和启发。

2. 正文2.1 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对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有关政治组织和社会契约的理论,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价值。

柏拉图则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个理想的社会组织结构,强调了社会契约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

浅谈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现实意义作者:袁绍御来源:《神州·下旬刊》2019年第01期摘要: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

其“主权在民”的思想,奠定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

他的“社会契约论”,既具有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意义,同时,骨子里又是对每个活生生的人的关照。

这些话让人产生了无限的共鸣,引发对社会契约精神历史进程及现实意思深深的思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诚信;商业文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世界之大同,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也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在此文中,我将追寻历史中哲人的思绪,追溯契约精神的历史进程及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契约观念1.1契约精神的文化基础中国契约严守的观念在民间久存,甚至深入到中华民族文化的血液中。

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曾论断“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者国强,奉法者弱者则国弱”。

民间也历来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言必信,行必果”等说法,这些其实都构成了契约严守精神的文化基础。

两千多年前延续至今,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历来存在契约严守的精神,这也是儒家诚信忠义法律文化的当然要求。

“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儒家诚信法律文化将诚信甚至上升到一般的做人准则。

儒家强调:“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也就是说,人的视、听、言、动,都要受“礼”的约束,只有合于“礼”的才能做,不合于“礼”的就不能做。

“礼”具有约束人的行为的功能。

很明显,“信”“礼”已经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

1.2契约精神与诚信的区别诚信一词的出现既是早期对契约的雏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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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契约论的历史发展
契约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大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像许多法律学说和法律意识一样,法律契约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作为西方精神家园的古希腊时代,它萌芽于早期智者的言论和苏格拉底的实践(注:
柏拉图的对话集《克力同》篇说,苏格拉底在被判死刑以后,他的朋友克力同劝他逃跑,但苏格拉底坚持认为,自己同城邦是订有契约的,服从法律就是遵守契约。

既然法律判处自己死刑,即使它是不公正的,自己也没有理由不遵守契约。

)。

从思想渊源上来看,智者安提丰(Antiphon)在《真理篇》曾经谈到法律规范是依照契约制定的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也提到,智者吕哥弗隆(Lycophron)认为,法律是一种人们相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约定(注: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第13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

)。

而关于法律契约论萌芽最详细和最明确的阐释出于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记载,按照柏拉图的说法,智者格劳孔(Glaucon)在与苏格拉底(Socrates)讨论正义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时,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律来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格劳孔认为,人类从本性来说“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够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


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傻瓜。

”(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所以,人性中存在着作恶、存在着损害他人的因素。

然而,问题是,每个人都有无限度地损害他人的倾向,也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可能受到他人的损害,于是,“人们在彼此交往中既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
遭受不正义的苦头。

两种味道都尝过了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
2 / 5
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

打这时候起,他
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

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

这就是正义的本质和起源。

”(注:
[古希腊]柏拉图:
《理想国》,第47~
48、4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可见,在格劳孔那里,法律是正义的标准,而这个标准是人们依据理性妥协而订立的契约的产物。

法律契约论萌芽以后在古希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就是希腊
化时期伊壁鸠鲁功利主义国家契约思想的出现。

马克思曾经谈到:“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起源于contratsoclal(社会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

”(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7页。

)的确,伊壁鸠鲁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特点是将契约论与国家法律正义联系
起来。

他认为,国家正义或公正是相对于契约而言的,如果没有契约,也就没有正义或公正可言。

他说:
“公正没有独立的存在,而是由互相约定而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互相约定,公正就成立了。

”(注:
北京大学哲学系编译:
《古希腊罗马哲学》,第347页,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


又说:
“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

”(注:
[前苏]涅尔谢相茨:
《古希腊政治学说》,第2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

)在伊壁鸠鲁看来,国家原本就是一个“自然的公正物”,这主要
是因为国家起源于契约。

同样,法律也是人们相互约定的产物,法律就是国家通过约定宣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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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壁鸠鲁不但认为法律起源于契约是正义的体现,而且,他还
把人们之间的这种契约正义行为同功利的利益联系起来。

换言之,伊壁鸠鲁不再像苏格拉底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人的一种道德或
道义自觉,也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利他,而是认为契约公正是为了互利。

他说:
“习惯法中那些在相互交往产生的需要中证明是有利的做法本
质是公正的,而不论其是否对所有人都同样如此,如果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证明是不适合于相互交往的利益时,这项法律便不再是公正的。

”(注:
萨拜因:
《政治学说史》上册,第1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伊壁鸠鲁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契约论为后世思想家思考法律的
起源和本质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

要想从本源上探讨法律契约论,就不可能绕开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法。

梅因曾经指出:
“罗马法尤其是‘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
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
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科学滤过的。

”(注:
[英]梅因:
《古代法》,第191~1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

)的确,罗马法尤其是以契约形式(包括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承诺契约等)表现的罗马私法对西方法律文明乃至世界法
律文明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

但是,尽管罗马早期思想家和法学家对实践意义上的、市民间的契约法律关系作了相当详细和深入的研究,阐明了与民事债权相关的契约的各种形式及其内容,并对后世契约法的发展起了定向作用,但在古罗马人的法哲学和国家理念中,作为阐述法律来源及其性质的社会契约论并没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地位。

换句话说,人所共知,古罗马人的法律思想直接继承于古希腊,但是,以西塞罗为代表的罗马法律思想家主要吸收的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由于罗马帝国的政体所决定,他们对伊壁鸠鲁等倡导的国家法律契约论开始并没有4 / 5
表现出任何热情。

西塞罗就认为,自然法是评价法律正义与否
的标准,而契约并不是法律正义的根据,国家或法律即使体现了契约的精神,或是来自于契约,它也未必是正义的。

对此,西塞罗曾经明确指出:
如果人们以契约形式通过有害的决定,“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
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

”(注:
[古罗马]西塞罗:
《论共和国、论法律》,第21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思想历史的逻辑往往是复杂的。

古罗马人的确没有从国家、正义角度理解法律契约论,但他们强烈的契约意识和契约法律实践,特别是后期五大法学家对契约的精湛研究,对后来的国家乃至社
会法律契约论仍然产生了久远的历史影响。

这种情况在罗马帝国后期,当罗马契约观念与源自犹太教的上帝与人立约的观念相互结合以后,随着基督教和上帝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神国”与世俗领域的“俗国”影响的加强,法律契约论的思想迅即向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倾斜。

服从契约,即是服从法律,因而亦是服从上帝,进而也就是符合社会正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但是,我们这里也不能不强调,基督教神学对法律契约论的促进是有局限性的。

中世纪的法律契约观念远远不同于希腊人所主张的人类相互间的理性契约观念。

无论是《新约》圣经还是《旧约》圣经中的“约”,都不是人类相互间协议的“约”,而是上帝与人的“约”,在这种契约当中,上帝与人并不是平等的立约主体。

此时,即使有较强契约意识的神学法律思想家如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等也只是强调作为立约一方的教徒对立约另一方的
上帝应当绝对服从和信仰,因此,中世纪以《圣经》为标志的神学契约观念,它只是通过上帝或神强化了人们对遵守契约的认同和信仰,至于这种契约是否是平等主体在理性基础上自愿订立,并没有得到深究。

肇始于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随之而兴起的宗教改革运动,使人们开始用人的观点观察和分析世界,特别是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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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在商品交换关系普遍化的背景下,在人们普遍通过契约的形式规范商品交换行为的基础上,契约等同于法律的观
念逐渐普及。

在这种背景下,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扯起了反封建的自然法大旗,旗帜鲜明地主张法律来源的社会契约论(注:
霍布斯在论述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时说,国家与法律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
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利维坦》,第97页,商务印书馆,198 6年);洛克说:
法律和“他们的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

”(《政府论》下篇,第63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卢梭说:
“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社会契约论》,第23页,商务印书馆,1997年)。

)。

这个时代的思想家对法律的社会契约论论证方式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他们都主张在人类早期存在一个自然状态,都主张人类有理性,都主张在人定法之外存在自然法,都主张人定法应当服从自然法,都主张人们可以在理性指导下认识自然法,都主张人类通过契约成立国家、健全社会、制定法律。

这样,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以自然法为起点,
以理性为根本,以契约为中心,系统地论证了法律契约论的内涵和价值。

自此以后,法律契约论成为延续至今的重要的理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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