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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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解读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审理好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第一,制定《解释》是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党中央就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将股权与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并列保护,并强调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等基本原则。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制定《解释》,就是要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提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公司法的水平,为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二,制定《解释》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无疑是改善市场供给的主力军。

因此,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稳定经营和发展壮大,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基础性作用。

制定《解释》,就是要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依法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就是要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为实现公司治理法治化,促进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制定《解释》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营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高杉峻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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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2、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4、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5、股权转让纠纷。

6、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一、高杉峻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1、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2、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4、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5、股权转让纠纷。

6、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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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和查账权是如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问题是对所有股东权益的⼀种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特别重要的是对中⼩股东的保护,⼤股东知情权⼀般不会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过⾃⼰的权利保障他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中⼩保护的问题。

谈到知情权,⾸先是知情权的价值是什么所谓知情权,就是了解公司情况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对于这样⼀种权利,有的⼈看中,但更多的⼈并不太看中。

特别是公司的当事⼈和股东,对于他的股东权利他也许更看中的是分红权、他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他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他的选举权、罢免权等等。

对知情权很多⼈并不以为然,觉得⽆所谓——不就是打听事、了解事的权利,知道也⾏,不知道也⽆所谓。

其实从法理上说知情权是⾮常重要的权利,知情权与股东其他权利之间有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是股东⾏使和实现其他权利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如果⼀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知道公司是盈利了还是亏损了,不知道公司赚了多少还是赔了多少,公司明明盈利⼀千万,董事长硬说今年就赚⼀百万,⼤家随便分分就完了,这时候股东分红权还如何实现呢;假如⼀个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管理⼈员,是否忠实的履⾏了⾃⼰的职责,是否有损害公司利益、占有公司财产等不当⾏为,股东⼜怎么⾏使⾃⼰在股东会上的选举权,对管理⼈员的罢免权。

开股东会时候⼩股东是很⽆奈的,是很茫然的,这正是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

为什么很多股东不愿意参加股东会,股东会出席的⽐例很低,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了解情况,他觉得开会没什么意思,他根本不了解情况。

从这⼀点来说知情权很重要。

股东查账权的保护原来《公司法》对知情权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远远不够,只在第32条有⼀个⾮常简要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实际上股东需要了解的信息很多,⽽最重要的信息莫过于财务信息,⽽且这种财务情况绝不限于原来《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更重要的财务信息是公司的财务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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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使)
第十九条 (优先 购买权行使期间)
第二十条
1
(股东放弃转
让)
第二十一条
2
(损害救济)
3 第二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的特别规定)
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诉
讼地位)
5
第二十四条 (十六条 (费 用承担)
第二十五条 (股 东代表诉讼胜诉利
益归属)
第二十七条 (施 行日期及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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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诉讼
要点
最高人民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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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权利
股东
司法解 释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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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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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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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内容摘要
《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共 计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着重解决了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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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重点条文解读作者:法逐年华日期:2017-08-29一、公司决议的效力1.(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条款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成立问题和效力问题。

该条款丰富了《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决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增加了“决议不成立”,逻辑上更为周延。

笔者认为该条款弥补了公司法上关于处理“决议不成立”的缺失,为以后关于决议的成立性问题提供了依据。

该条款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请求确认决议无效和不成立的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该条款将主体固定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删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从这个层面而言,该条款的解释取向在于请求确认决议的效力在于公司内部人员,将职工、债权人等“非属于公司治理人员”排除在外。

2.(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解读:本规定是关于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和征求意见高相比,主要变化在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删除了“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条规定的删除,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等情形,同时结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本条规定的身份前提是“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为了更好地对公司法相关内容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更好的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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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新内容现在有很多有能力的人都选择自己开公司,自己当自己的老板。

既然要设立一个公司,那么一定要懂得法,尤其是公司法。

八月二十八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此法于九月一日起实施,下面就跟着的我来看看吧。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新内容在保护股东知情权方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规定?《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也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介绍,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针对适用这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规定:首先,结合诉的利益原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

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这种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

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了规定。

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也作出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还对股东哪些权利的保护进行了细化?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针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转移利润等情形,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主要内容是什么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在公司的制度体系中有公司董事也有公司股东。

其中股东拥有的职权与董事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股东具有知情权。

在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就有规定。

那么,公司法34条股东知情权的内容有什么呢?按照相关规定,股东在进行工作时是具有审查、接受公司信息等知情权的。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股东知情权的内容(1)查阅权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34条、98条的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在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中,查阅权处于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地位。

注意:作为股东,你应该意识到你有权对公司的主要文件进行查阅。

但公司法并没有对行使查阅权给出更详细的规定,很多公司其实有意阻扰股东行使这一权利,所以,在你和公司翻脸之前,你要想好:你的查阅权是否容易行使?(2)复制权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和查阅权相比较,你会发现,你可查阅的公司文件很多,但允许你复印的文件缺失有限的。

(3)质询权质询权,即公司股东就公司特定事项请求公司予以解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质询权行使的主要时间和场所就是公司开股东大会的时候。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

公司法中的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与信息公开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涵盖了众多关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在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与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规要求,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方面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内部通知和公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布重大事项通知,包括公司的改制重组、投资合作、财务状况等变化情况。

同时,公司还需要向股东公告涉及股东会议、股权交易等重要事项的通知。

2. 股东会议的传达和参与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按照程序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将会议相关文件和议题通知股东。

在股东会议中,股东有权在会议上提问、发表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3. 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布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公布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向股东和其他相关方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键决策等信息。

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于增加了公司的透明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1. 保护股东权益信息公开使股东能够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评估,保护自身权益。

只有及时披露信息,股东才能做出准确的决策和判断。

2. 增加市场透明度信息公开能够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

透明的市场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活力。

3. 推进公司治理信息公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可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公开还可以增加公司对外部监管的透明度,促进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合作与沟通。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



1、规定了决议撤销之诉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减少实践 中大量存在的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的情况。 2、但该条并未明确何为轻微瑕疵,从文义可以理解为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瑕疵,法官对此自由裁量权空 间较大。


第五条(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 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 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有利于帮助中小股东行使 知情权,且许可股东聘请中介机构辅助其行使知情权, 也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力保障。
小贴士
1、查阅权常常被认为包括有权获得技能熟练的代理人 的帮助,比如律师、会计师或速录员,因为有相当一部 分股东看不懂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记账凭证等财务 资料,这与不懂某一语言的人需要请翻译帮助的道理类 似。


2、首次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 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
小贴士
关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分类问题: 1、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 分法”与“三分法”的分类,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 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美国),后者则在此基础上 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韩国、日本)。


强调了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不可被随意剥夺。


第十条(固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 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 材料的名录。


第十条(固有权)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 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 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公司法解释4的内容有哪些?【公司经营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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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4的内容有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4的内容有哪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3]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注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释义:1.股东、董事和监事属于公司的高层人员,该条在监事后面用一个等字,表明释法者有心将隐形股东、高管也纳入这一类里面,赋予高管同样的申请权利;2.决议应该只有有无效力之分,因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表决是有效的,违反了则是无效的,这里的不成立按理说应该就是无效的表示;3.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无效和不成立决议效力确认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释义:1.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规定只有股东才有权利在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三会’做出的无效决议。

股东是指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股权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一般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指自然人股东;2.起诉时,指法院已受理;3.具有股东资格是指持有股份或股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所说的在起诉时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应该就是指公司法152条规定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法律常识: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为正确适用公司法,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该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上述五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司法解释全文,篇幅过大,无法一一列举。

法律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存在很多的纠纷,大多都是由经济关系引起的,而在公司日常的工作中也会有一些纠纷发生,法律根据这一现象制定了相关的公司法,对各种情况作出司法解释,那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一、关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一条(确认之诉的原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决议不存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确认决议无效、有效或者撤销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他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与原告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不存在)本规定一条规定的原告有证据证明系争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请求确认决议不存在的,应予支持:(一)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未对决议进行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版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编辑委员会•序言•第一部分条文全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部分新闻问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新闻发布稿•一、《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一)关于制定背景•(二)关于制定经过•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依法保护股东权利促进规范公司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第三部分条文释义•第一条(无效之诉及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本条界定的主体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条(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起诉时应具备股东资格•二、不以决议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要件•三、不受表决权之有无、会议出席情况、表决情况、持股数量差异之限•四、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股东,而不包括董事、监事及其他主体•五、诉讼中转让股权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处理•—审判实务—•一、对起诉时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处理•二、如何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三、对股东资格本身存在争议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撤销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三条(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适格被告问题•二、解释立场与法理基础•—审判实务—•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中的被告列置与诉讼处理•二、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加入公司决议效力诉讼的处理•四、原告基于公司决议效力和基于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行为而一并起诉的案件处理•—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四条(可撤销决议的裁量驳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二、裁量驳回的构成要件•—审判实务—•一、在可撤销事由被治愈的情况下,事后股东再以此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二、股东不得以公司对其他股东召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三、公司决议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四、决议撤销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转化与释明•五、对决议撤销之诉是否需股东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六、除斥期间的认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可撤销决议裁量驳回制度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五条(决议不成立)•—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确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制度•二、明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比较法考察•四、条文演变•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六条(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效力)•—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七条(知情权的主体)•—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背景依据—•—典型案例—•第八条(不正当目的)•—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条文释义•二、关于股东可否查阅原始会计凭证•—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外国立法例•三、我国的制度变迁•四、起草过程与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九条(知情权的保护)•—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股东协议放弃法定知情权后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的问题•二、关于实质性剥夺法定知情权行为的界定•三、关于限制法定知情权的约定形式范围问题•—审判实务—•一、关于公司章程能否约定扩展法定知情权范围问题•二、关于公司能否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问题•—背景依据—•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解释的立场•—典型案例—•第十条(原告胜诉判决及执行)•—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关于判决主文如何确定查阅时间及地点问题•二、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专业第三人辅助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二、主要争议观点•三、立场选择•四、比较法考察•—典型案例—•第十一条(不当行使知情权的赔偿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责任性质•二、责任形式•—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会—•第十二条(董事高管的民事责任)•—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侵权行为的主体和客体•二、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立法例•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范围•二、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的认定•三、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范围•—审判实务—•一、不同意分配利润股东的诉讼地位•二、股东可否起诉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单独转让•四、利润分配与股权转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诉讼的当事人•三、起草背景及条文演变•—典型案例—•第十四条(股东请求公司给付利润之诉的审理)•—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主体•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三、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五条(未提交决议请求分配利润)•—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审判实务—•一、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与利润分配请求之诉的区分•二、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方式•—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典型案例—•一、姜甲与张某、姜乙、曾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二、潘某诉上海某制冷设备安装等盈余分配纠纷案•第十六条(排除适用)•—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因继承而发生的股东资格或股权变动时,其他股东不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二、本条司法解释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解释•三、本条司法解释中“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解释•—审判实务—•一、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继承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时的处理•—背景依据—•一、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起点•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介绍•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第十七条(优先购买权的通知与行使)•—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不以一次为限•二、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丧失•—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既有的制度和问题•三、股权对外转让规则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十八条(同等条件)•—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二、确定“同等条件”的时间和程序•一、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二、身份关系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判断因素•三、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同等条件”的确定•—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比较法考察•三、我国的相关制度•四、起草背景•—典型案例—•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起算以有效通知为前提•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明确提出购买请求并在特定期限内行使•三、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确定•—审判实务—•一、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起算之日不应早于通知到达其他股东之日•—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比较法考察•四、关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条(股东放弃转让)•—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二、如果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转让股东不允许“反悔”,如何处理•三、如果其他股东“反悔”,如何处理•四、如果转让股东放弃转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确定损失“合理”•五、权利不得滥用•—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东优先购买权与民法上的一般优先购买权的特殊之处•三、我国的既有制度和解释的必要性•四、转让股东能否反悔的比较法考察•五、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一条(损害救济)•—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审判实务—•一、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中的“恶意串通”•二、如何正确理解“三十日”和“一年”的关系•三、损害优先购买权的首要救济方式是什么•四、如何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权利•—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对此进行解释的必要性•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牛—•第二十二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规定)•—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立•三、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通知”程序•四、国有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确定•—审判实务—•一、股权拍卖中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处理•二、股权拍卖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主张部分行使的处理•三、国有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人是否受转让方关于“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股权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国有股权转让交易制度•四、国有股权公开进场交易规则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典型案例—•二、A公司诉B公司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案•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公司是公司直接诉讼的适格原告•二、监事会、董事会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的适格主体•—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三、域外参考•四、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二、其他股东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股东代表诉讼•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及诉因范围•—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域外参考•三、制定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条文主旨—•—要点提示—•一、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二、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理解—•一、本条是对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规定•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属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三、关于诉讼调解及其法律后果归属•四、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基础理论•二、我国的既有制度和问题•三、比较法考察•四、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六条(费用承担)•—条文主旨—•—要点提示—•—条文理解—•一、股东胜诉时对诉讼费用支出是否合理的判断•二、股东败诉时诉讼费用承担•—审判实务—•—背景依据—•一、基础理论•二、国内相关规定及实践•三、域外参考•四、起草过程中的意见•—典型案例—•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及溯及力)•—条文理解—•一、立法现状及存在争议•二、理论基础及法理分析•三、观点之争及立场选择•—适用—•封底。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里面有众多股东,其中很多是中小股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享有各项权利,那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翻阅公司股东会记录、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等,这些都是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本文详细了解下。

一、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公司章程禁止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点

公司章程禁止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点

公司章程禁⽌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的⾏使要点转⾃:财税地盘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的⼀项基本权利,是⾏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法》第三⼗股东知情权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七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保障中⼩股东能够获取⾜够的公司信息。

股东知情权的⾏使主体顾名思义,股东知情权的⾏使主体为股东。

司法实务中,判断股东⾝份⼀般遵从“当时持股”、“连续持股”两⼤原则。

当时持股——申请⼈在主张权利时必须享有股东⾝份,是侵权⾏为的直接受害者。

对于隐名出资⼈,则只有在被确认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张知情权的适格主体。

连续持股——申请⼈⾃主张权利⾄裁判终结为⽌必须连续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间,若申请⼈将其股份全部转让,则丧失主张⾏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在涉及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从《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可知,⼯商登记属于宣⽰性登记,⽽⾮设权性登记,在现代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下,公司股东的名单通过⼯商登记对外公⽰后产⽣公信⼒;当然,⼯商登记股东名单者对内推定具有股东资格。

股东知情权为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项权利,旨在保障股东能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管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但可以作出⼀定的合理限制。

此外,股东理⼈员活动,公司章程不得约定排除股东知情权,在主张⾏使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需要提出书⾯申请。

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查阅其他⽂件并⽆该项要需要提出书⾯申请。

求),书⾯申请书中须有查阅⽬的的表述,并依法送达给公司,但并不以公司收到为必备条件,避免公司恶意拒收⽽导致股东请求⽆法到达。

⽬的的合理性。

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公⽬的的合理性。

司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同时,以防公司滥⽤上述权利,股东可要求公司说明拒绝的理由,若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可向裁判机关主张权利。

论法国《公司法》中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论法国《公司法》中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用 知情 权 给公 司造 成损 失 的 , 司可 以要 求 公
公 司股 东 的知情 权
毛晨光
【 章摘 要 】 文 股 东知 情权 是 股 东其 他 权 利 的 基 础, 发达 国 家均 有 股 东知 情权 的相 关规 定。关于 股 东知 情权 的 具体 内容 ,各 国 立 法规 定 不一 。法 国作 为 大陆 法 系 国家 的代 表 , 公 司股 东知 情权 的规 定详尽 对 而 完备 。其先 进 的立 法例 为我 国设 计 出 较之 现 行 《 司法》更 为合理 的股 东知 公 情权 制 度提 供 了借 鉴和 参 考 。 【 关键 词 】 法 国 法 ;知 情权 ; 新 公 司法 在 法 国法 学 理论 上 ,股 东 的 知 情 权表 述为 1 ifr t n d s ci  ̄ar ,是一 ’nomai e t r L s o a on e 个抽象 出来的学 术 词汇 , 立法 上 并不使 用这 个概念 ,而是根 据知 情权 的相 关 内容 , 在商 法典 中详 细规 定 了股 东所 具 有 的各 项权 利 。
论 法 国 公 司法 中
或者司法机关有必要尽早对此作出目的解释 和扩 张 解释 。同时 , 东 也应 当在 章程 中对 股 此 予 以明确 ,避 免其 后各 种 问题 的 混淆 。 ( )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 二 引入 检 查 人选 任 制 度 ,可 以更 好地 维 护股 东 、公 司及董 事 各方 的 利益 。参考 法 国 立法 体例 , 国可 以建 立如 下 的检 查人选 任 我 制度 :()如果 具 有一 定持 股 比例 ( 以规 1 可 定为 5 %或 1%以上 ) 0 的股 东 且人 数达 到 5 人 以上 的 , 正 当理 由认 为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存 有 在 违法 或者 违反 公司章 程 的J 情况时 , 以要 可 求 召开 临 时 求 书面提 交股 东 大会 决议 。()股 东大 会 2 经 持有 表决 权 的股 东过半 数 表决 同意 , 以 可 聘请 律 师 、注 册会 计 师担任 检 查人 。( )检 3 查 人依 法享 有股 东 大会 赋予 的调 查权 , 对股 东 大会 负 责并 将调 查 结果 向股东 大 会报 告 。 检查 人对在 调查 过程 中所知 悉的公 司 内部 信 息 和商 业秘 密必 须 承担保 密义 务 , 则 应 当 否 承 担相 应 的法律 责任 。 ( 三)完善股东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 新 法 虽 然规 定 了股 东 直接 诉 讼 ,但 没 有 规定 股 东要 求损 害 赔偿 的权 利 , 因相 当 诉 狭 窄 ,是 不完 整的直 接 诉讼 权 。为此 极有 必 要 对 下列 问题 做 出明确 规制 , 立完 整 的股 建 东 知情 权诉 讼 制度 。 关 于股 东知 情 权直 接 起 诉 的 诉 因 。 只 要控 股 股东 、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违 反 自我 董 交易的披露义务 , 公司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 ,公 司 管理 层 拒 绝 股 东 的 知情 权 行 使 请 求 ,股 东就 可 提起 知 情权 诉 讼 。 关 于 诉 讼程 序 。我 国亦 可学 习法 国 的 立 法 模式 , 规定 通过 特 殊 的快速 简易 程序 解 决 问题 ,而 不 是 通 过 正常 而繁 琐 的 诉 讼程 序 ,这 样 既 可 以保证 股 东 尽 快 知 晓 相 关信 息 ,亦 可 以节 省相 关人 力 物力 资源 。 关 于 对 公司 的司 法救 济 。股 东 如 果 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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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
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况且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财务状况,故对张国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原始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原始依据,是会计账簿的有效组成部分,最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资金活动和经营状况。

且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查阅,亦并不违反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故原审法院对于张国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亦并无不当。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则是这样拒绝股东查阅原始凭证的请求的:
“公司法对于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无规定,且公司章程亦未赋予股东该项权利,据此,本院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而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则并没有见到股东可以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是这样规定的: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该条规定的理解,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查阅公司制作会计账簿涉及的原始凭证。

但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这个问题,目测日后还会继续有分歧。

(进一步的解读请见笔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④:涉公司章程条款》一文)
至于股东在查阅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时,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人士辅助查阅,公司法更是没有规定,实践中是有公司股东专门针对这个事情打了官司的。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熊胜惠与上海紫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26号),熊胜惠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杨浦法院判决紫辉公司提供指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熊胜惠查阅、复制;紫辉公司提供指定期间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供熊胜惠查阅;但是杨浦法院驳回了熊胜惠可以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的诉讼请求。

熊胜惠认为公司的会计账簿等材料具有相当的专业性,而其本人并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故即便由其本人进行查阅也只是流于形式,须得委托专业人员查阅方能掌握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实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请。

鉴于公司同意配合熊胜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拒绝熊胜惠提出的自行委托专业律师及专业注册会计师代其行使知情权的要求,上海二中院归纳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现有的法律规定是否赋予了股东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代为行使知情权的权利。

上海二中院在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是这样表述的: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特定权利,目前情况下,此权利并未向其他社会专业人员放开。

且本院认为,作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投资经营一家企业的基本能力,包括有能力查阅及初步核实企业的财务信息等。

当然,法院也并非强求公司股东均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读懂专业的数据报
告等,但即便股东需要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其行使知情权的,具体受托人员的身份也应当得到公司的认可,或者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员为妥,而不应由股东自行随意选择。

否则,确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导致商业机密的泄露等。

故就现行法律而言,法院尚无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股东自行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行知情权的诉求。

基于此,本院对于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支持熊胜惠要求自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代其行使知情权这一节诉请的判决予以维持。


以上判决书的说理,认为公司股东应当有能力查阅及初步核实企业的财务信息,是有些想当然了。

在现代分工的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王泽鉴《民法总则》)。

更不用说,有些公司财务的确很复杂,股东本人查阅确实难以胜任,如果不委托专业人员辅助,就达不到行使知情权的目的。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股东需要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其行使知情权的,要求具体受托人员的身份得到公司的认可,无异于要求股东与虎谋皮,况且公司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要求得到公司认可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要求具体受托人员由法院指定专业人员,同样没有法律依据。

在该案中,股东熊胜惠请求委托的是律师、注册会计师这些受到执业规范约束的专业人士辅助行使知情权,并非随意地选择辅助人员。

第三方专业机构泄漏公司机密的,对公司而言并非没有救济的途径,就像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机密使得公司利益受损,公司得以请求赔偿一样,你不能坐想因为存在可能的消极情况就阻断股东一条维权的途径,况且起诉行使知情权的一般是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的小股东,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大股东而言是弱势的一方,需要更多的司法保护。

可惜囿于当时对该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口径,上述案件的审理法院对于这个问题在该案上并没有作出一个建设性的判决。

对于是否可以委托第三人辅助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
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最后一句是这样规定的: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


相比征求意见稿,审议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条第二款: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规定: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两条,从审慎的角度(要求股东在场),同时对受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人员的身份进行限制(要求是会计师、律师等受执业纪律规范的专业人士),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时明确了股东、辅助人员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赔偿责任,比征求意见稿无疑进步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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