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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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决议效力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诉讼当事人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被告:公司
第三人: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共同原告: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审辩论终结前,以相同诉请申请
参加
情形
不成立 未开会(依法或章程直接决议除外)
未表决
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
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
其他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撤销决议
股东知情权
客体
有限公司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会
报告
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会报告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起诉时不具股东资格驳回(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除
外)
被告:公司
拒绝查阅账簿
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业务(章程另有规
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为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提出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
拒绝复制、查阅
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剥夺查阅、复制权
不予支持
其他相关人
董事、高管
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赔偿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股东在场,辅助查阅
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赔偿损失
分配利润权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
申请参加诉讼)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有,提交
公司无法执行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按方案分配
无法执行抗辩理由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无,未提交
一般,驳回(违法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造成其他股东损失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
起诉董事、高管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监事会主席/监事(不设监事会)
被告:董事、高管
起诉监事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被告:监事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
第三人:公司
胜诉利益归公司
参加诉讼合理费用公司承担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终结前,以相同的诉请申请参加诉
讼)
优先购买权
继承
不支持行使
例外: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对外转让
转让股东
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
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不予支持(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张赔偿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未征求意见/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优先购买权
主张优先购买,予以支持
知道或应知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主张或股权变更登记之
日超过一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
收到通知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
不购买,视为同意
购买,行使
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无或不明,通知确定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为30
日)
仅提出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
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权受让人
因股东行使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请求转让股东担责
同等条件
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