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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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决议效力

确认决议不成立、无效

诉讼当事人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等

被告:公司

第三人: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共同原告: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审辩论终结前,以相同诉请申请

参加

情形

不成立 未开会(依法或章程直接决议除外)

未表决

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足

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

其他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撤销决议

股东知情权

客体

有限公司

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会

报告

查阅会计账簿

股份公司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会报告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起诉时不具股东资格驳回(有初步证据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的除

外)

被告:公司

拒绝查阅账簿

不正当目的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竞争关系业务(章程另有规

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为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提出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其他

拒绝复制、查阅

章程、股东协议等实质剥夺查阅、复制权

不予支持

其他相关人

董事、高管

未依法制作、保存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赔偿

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律师、会计师等)

股东在场,辅助查阅

泄露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赔偿损失

分配利润权

诉讼主体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终结前,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

申请参加诉讼)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有,提交

公司无法执行抗辩理由不成立

判决按方案分配

无法执行抗辩理由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无,未提交

一般,驳回(违法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造成其他股东损失的除外)

股东代表诉讼

起诉董事、高管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监事会主席/监事(不设监事会)

被告:董事、高管

起诉监事

原告:公司

公司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被告:监事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

第三人:公司

胜诉利益归公司

参加诉讼合理费用公司承担

共同原告:其他股东(一审辩论终结前,以相同的诉请申请参加诉

讼)

优先购买权

继承

不支持行使

例外: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对外转让

转让股东

以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

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不予支持(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张赔偿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未征求意见/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优先购买权

主张优先购买,予以支持

知道或应知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主张或股权变更登记之

日超过一年的除外

其他股东

收到通知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

不购买,视为同意

购买,行使

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行使期限

章程规定,无或不明,通知确定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为30

日)

仅提出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未同时主张优先购买的

不予支持

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权受让人

因股东行使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可请求转让股东担责

同等条件

考虑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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