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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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与条件1. 所有政府投资或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筑工程,以及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均应按照本制度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投标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必要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四、投标程序1. 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资料。

2.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保证其投标的真实性和后续履约能力。

3.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在截止日期前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4. 开标会议: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确保整个过程的公正性。

五、评标与中标1. 评标委员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

2. 评标标准应当明确,评分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标准下公平竞争。

3. 中标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与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2. 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监督管理1.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

2.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维护市场秩序。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工程部对招投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部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部的所有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施工承包、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工程部招投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委员会成员由工程部领导班子成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组织、监督和管理工程部的招标工作。

第五条招标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招标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工程部在招标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得存在歧义或遗漏,确保所有招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编制,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技术管理人员和法务人员共同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招标委员会审批,并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招标人。

第三章投标评审第十一条投标评审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评审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投标评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标评审结果由招标委员会审批,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给投标人。

第四章中标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中标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签订,并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中标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中标人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中标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执行。

第十九条中标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上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建设⼯程招标投标暂⾏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评标定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建设⼯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提⾼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建设⼯程实⾏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程管理制度的⼀项重⼤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创造条件,积极推⾏。

第三条列⼊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程外,均按本规定进⾏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程承包公司、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程项⽬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视同仁,提供⽅便。

第六条建设⼯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章招标第七条建设⼯程招标有以下⼏种形式: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程施⼯、⽣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投产、交付使⽤,实⾏全⾯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程施⼯招标。

第⼋条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1.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建议书委托⼏个⼯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案和总承包单位;2.总承包单位受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程施⼯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建设⼯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的基本条件:1.实⾏建设项⽬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建议书和所需的资⾦;2.实⾏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3.实⾏设备、材料供应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的资⾦;4.实⾏⼯程施⼯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程建设计划、设计⽂件和所需的资⾦。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

四川工程招投标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条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按计划支付;(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

第八条投标(一)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或设计等资质;(3)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4)投标报价表;(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投标保证金;(7)资格审查资料;(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开标、评标和中标(一)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1目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 100 公里以内的 500 千伏(含33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制度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提高招标采购工作效率,保证招标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由招标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标采购计划第五条招标采购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安排,编制招标采购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招标采购计划应包括招标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投资额、预计招标时间、招标方式、采购方式、预计成交金额等信息。

第三章招标采购文件第七条招标采购部门应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草案等。

第八条招标采购文件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签订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九条招标采购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条招标采购部门应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选择中标人。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部门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

第五章招标采购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公司领导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招标采购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招标采购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件

《建设工程招投标》课件

案例三
诚信招投标成功案例 企业形象提升
案例四
合同纠纷处理案例 双方协商解决
总结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 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有助于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功 实施。
● 05
第5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风 险管理
风险程 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数字化智能化
推动建设工程数字化发展 智能化施工管理
国际化合作
拓展建设工程国际市场 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
未来建设工程招 投标发展展望
未来,建设工程招投标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 行业健康发展。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我们有信心在 未来的道路上迈出更加稳健的步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未来, 值得期待!
《建设工程招投标》PPT课 件
制作人:PPT创作创作 时间:2024年X月
目录
第1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背景 第2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流程 第3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注意事项 第4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案例分析 第5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风险管理 第6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未来发展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01
第1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背 景
建设工程招投标简介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建 设单位或服务商的过程。招投标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公平竞争。在招投标过程中,各 方通过竞争性报价和资质审核,最终确定合适的承包商或服 务商。
01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通过竞争选拔,推动承包商提升技术水平
中标后履约问题案例
工程质量问题
质量管理不到位
合同纠纷
中标后变更合同要 求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打造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高地,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进行补充完善,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择优、竞价、廉洁、高效原则,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确立以下理念:(一)质量优先,鼓励创优质精品工程;(二)择优和竞价相结合,择优优先,追求全生命周期的性价比综合最优;(三)鼓励创新,积极推广新建设科技应用;(四)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和通行商务规则,提高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五)廉洁从业,诚信执业,实行对不廉洁从业行为的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投标竞争,树立契约精神,做到廉洁自律。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过程及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

招标人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以实现项目高质量建设为目的,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创新招标投标模式。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探索完善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人工智能评标功能,建立具有案例分析功能的系统或数据库,为招标人清标、定标提供准确、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规范评标活动,提高招标效率。

第二章招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同一招标人可以将建设期相近的同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同类施工项目、服务项目或与工程相关的同类设备、材料进行批量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招标制度任何一项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都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

招标单位需提前在指定媒体和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概况、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信息。

这一过程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后续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因此不容忽视。

招标制度范本中应详细规定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资格、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良好的财务状况以及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等。

通过这些具体要求,可以筛选出具备完成工程能力的合格投标者,为后续的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招标文件的编制也是招标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文件应详尽地列出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合同条款等关键信息。

同时,为了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招标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其准确无误且不含有歧视性条款。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制度范本强调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方法。

常见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等。

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组成,他们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企业提交的方案进行全面评估,选择最优的投标者。

为了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招标制度范本还规定了投诉与质疑的处理机制。

任何对招标过程有疑问的投标者,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

招标单位有义务在收到质疑后及时回应,并必要时组织听证会,以确保每一项质疑都得到公正处理。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公布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为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招标制度范本还建议设立履约保证金,以此来约束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这份建设工程招标制度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是现代建筑工程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指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下面是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招标范围和方式:建设工程招标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一般来说,大型工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而中小型工程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同时,需要明确工程造价的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2.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它详细说明了工程要求、报价要求、技术要求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该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各项指标和标准,确保企业的可参与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建设工程招标应该设置一些合理的资格要求来筛选投标人。

例如,可以要求投标人具有一定的工程经验和技术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信誉度。

这样可以确保投标人具备完成工程任务的能力和信誉度。

4.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认真投标和确保自己的投标信誉而缴纳的一笔费用。

投标保证金的设定应该根据工程金额合理确定,既不能过高导致投标人负担过重,也不能过低失去保证投标人的诚信。

5. 招标评标办法:招标评标是确定最终中标人的重要环节,评标应该公开、公正、公平,并且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公示。

评标的标准应该明确,依据工程的技术要求、价格、施工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结束后,应该及时发布中标通知,并对中标人进行公示。

同时,中标人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

7. 监督和违规处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应该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于违反招标投标制度的行为,应该进行严厉的惩罚和追责,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是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制度。

第五章 施工项目招标投标及管理

第五章 施工项目招标投标及管理
第五章 施工项目招标投标及管理
本章主要内容
知识目标: 了解施工项目招投标程序 掌握施工项目招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法 掌握投标报价技巧 能力目标 能结合工程编制招投标文件 能结合工程运用投标报价技巧
第一节 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案例5-1
某高校教学楼工程施工项目,概算造价5000万。经当地主管部 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实行公开招标。招 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 (1)成立招标工作小组;(2)发布招标公告; (3)编制招标文件;(4)编制标底; (5)发放招标文件;(6)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 (7)投标单位资格审查;(8)接收投标文件; (9)开标;(10)确定中标单位; (11)评标;(12)签订承发包合同;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2) 评价指标的权重及分数分配
两种方法 1.通过给定每个指标最高得分值来体现 2.按各指标在资格评审的重要性情况确定其 在评价总分中占的比例。 案例5-4见教材
第二节 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案例5-5】
某滨海城市酒店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 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2)投标须知;(3)通用条款;(4)专用条 款;(5)合同格式;(6)图纸;(7) 工程量清单;(8)中 标通知书;(9)评标委员会名单;(10)标底编制人员名 单。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而且 确定了资格预审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 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1)资质等级达到要求 标准;(2)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 (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 来完成;(4)具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和能力。
(1) 评价指标
施工对象不同,对施工承包商的资格要求是不一 样的,但一般评价的重点是承包商的资信、能力、 经验和业绩。 1) 资信 包括资质等级、资信等级、企业形象。 2) 财务状况 包括每年合同收入、投标财务能力、 筹资能力。 3) 技术条件 包括人员设备及管理条件,在建工 程数量等。 4) 经验 包括类似工程、类似环境的施工经验。 5) 业绩 包括已完成的工程,取得荣誉及企业管 理成就

第5章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第5章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调整后
1600 7200 6480 15280
5.2 投标报价技巧与策略
[案例5-6] 不平衡报价法运用
[背景]
现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 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 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 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文
件的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为D、C
、B、E,因此,9月16日至10月11日招
标文件又与承包人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
多次谈判,结果承包人B将价格降到略
低于承包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 10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考点6:签订合同
5.1 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知识
[案例5-2]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问题 某市中梁山隧道拓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
(3)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时限的规定不正确,因为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均可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开始计算的规定不 正确,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5.1 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知识
[案例5-4] 投标有关时限与开标有关事项
问题2:不妥之处:
(1)“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 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 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考点6:
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 保证金退还
门提交该上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而报告 考点7:招标备案
5.1 工程招投标工作相关知识
[案例5-3] 招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 定
【问题】
1.该项目暂估价1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 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招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单位及招标机构应当对招标工作负责,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五条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根据项目属性和规模确定招标方式,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招标活动,保证投标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机制,选取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投标人,确保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工程量详细表、技术规范、施工图纸、招标价款等内容,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要求和标准,规定投标人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要求、经济实力和信誉等内容,在投标前进行公告,力求公平竞争。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人负责,如有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招标活动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招标程序、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和承诺,避免产生纠纷。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内容应真实、准确,确保投标人了解项目情况并准确报价。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措施、人员配置等内容,全面展示投标人的实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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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 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 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 . 投标文件
(一)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 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重点项目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的、公开招标费用大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三)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 项目,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根据技术建议编制招 标文件。
5.1.2 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一、招标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
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文
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报价;
(3) 施工组织设计; (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二)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5.1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5.1.1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 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 安全的项目;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
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 投标邀请书
二、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的行为。
《建筑法》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 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 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的;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如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5.1.5 中标的法定条件
一、确定中标 (一)中标人的确定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
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
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中标人的确定期限和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1)联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 投标是各方的自愿行为;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联合体各方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中 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 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 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如:煤炭、石油、防洪、水利、地铁、供水供电、教育文化、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 须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的, 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 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三) 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四)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 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二、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与金额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
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二)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
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 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1.4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共 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二、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 确定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协议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 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四、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投标的, 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 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门颁布的《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该办法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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