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丈夫有婚外情,并给小三转账怎么办?原配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二向被告一赠与xxxx元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xxxx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xxxx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二依法于x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
近日原告才得知,被告一与被告二于xxxx年开始有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据原告不完全了解,被告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各种方式赠与被告一财产至少xxxx元。
原告认为,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财产属于原告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且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被告二向被告一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全部财产。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应该怎么向“小三”要回钱
Prevention is the best way to solve a crisi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应该怎么向“小三”要回钱想要向小三要回钱的唯一办法就是以对方侵犯自己财产权的这种办法向出轨一方索要,假如说是丈夫出轨,对于丈夫赠与给小三的一些钱财,妻子不能直接和小三索要。
而且,丈夫如果是用自己的财产赠与的小三,其实这也和妻子没有关系,但丈夫如果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允许的。
一、应该怎么向“小三”要回钱?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
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二、小三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二奶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
只有道德上的谴责。
如果小三、二奶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
三、原配打小三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原配打小三达到罪的标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如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罪。
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
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铩羽而归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小三儿”完败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在爱情关系中,存在小三现象是件令人痛心的事情。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小三并非完全是坏人,甚至出现过一些被称为“小三”的人物自愿放弃与原情侣的关系,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赠与返还的情况。
以下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小三赠与返还案例,以此进一步探讨相关法律与道德问题。
双方当事人A先生和B女士曾有一段感情关系,他们交往多年,但由于一系列原因,A先生与一位名为C女士的第三方发展出了一段婚外情。
情感的错综复杂使得B女士与A先生的感情走到了尽头。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C女士也意识到自己对A先生的感情已经逐渐淡化,她希望能够给B女士一些补偿以平息自己内心的愧疚与懊悔。
C女士在与B女士秘密接触之后,提出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进行财产赠与返还。
根据她们三人的约定,C女士将自己在感情关系中获得的一些财产返还给B女士作为一种补偿,并表示由于自己曾插足别人的感情生活,非常后悔并对B女士表达了歉意。
B女士接受了C女士的诚意,并与律师一同起草了一份协议,明确了财产赠与返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根据协议,C女士将返还给B女士一套房产以及一定数额的购物卡等财产,并在法律意义上确认将不会再对B女士造成任何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反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财产赠与返还属于合法行为。
在婚姻和感情关系中,各方的财产权益问题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解决。
而在本案中,C女士和B女士主动选择了通过协商、返还财产等方式来进行解决,既减少了诉讼纠纷的发生,也体现了双方的善意和对彼此的尊重。
其次,从道德角度来看,C女士的赠与返还行为也值得肯定。
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勇于进行自我反思,不仅向B女士表达了歉意,还通过实际行动进行了补偿。
她的行为体现了一种责任感和对爱情伦理的尊重。
同时,B女士的接受和原谅也显示了她的宽容与大度。
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该案例并不能简单地成为一种范例。
每个感情问题都有其独特性,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式也因人而异,不能直接套用。
丈夫婚内给“小三买房离婚后前妻起诉丈夫和小三成功要回100万
案情:前妻索房产将“小三”告上法庭发现丈夫A出轨,悲痛欲绝的B,痛定思痛决定离婚,在与丈夫签订离婚协议后不久,发现丈夫在婚内多次给“小三”转账还给“小三”买了房子。
伤心过后是冷静,B沉着冷静地思考,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失去爱情的B,在法律面前能够找回自己的尊严,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庭审:赠与行为无效,“小三”返还100万元。
庭审中,B主张涉案房屋系丈夫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的共同收入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无权处分,A擅自处分赠与给“小三”的行为无效。
“小三” 辩称,购房款是自己出资,自己从未收取过A给的任何财物,A也未为其购置过房产,即使有上述情况,也是A自愿赠与的,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故无法撤销,要求法院驳回B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小三”返还购房款100万元。
律师点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无效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
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
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
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律师提示:此类案件最关键的是取证。
作为原配妻子一方面要证明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另一方面还要证明涉案房屋的出资系其丈夫所出。
我们之所以胜诉是因为我们及时搜集掌握了最为重要的证据,对案件胜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
做人小三被收回钱财的经典案例妻子起诉男子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拿回房子和600万10年前,男子出轨小三,还有了一个女儿,这10年间,男子花111万全款给小三买了一套房,还陆续给了小三547万。
但恶人自有恶人磨,一张亲子鉴定书戳穿了小三的谎言,10年前出生的女儿竟然不是男子亲生的。
这个时候,忍了10年的妻子一纸状书把丈夫、小三、小三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子和547万及利息,法院同意了。
但是这钱还没还,小三就又跟男子生了个小女儿,转头就把男子告上法庭,要求男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48万元等,目前这起案子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
婚后除了指定的赠与和遗产,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案例中的男人出轨十年,妻子其实早就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收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富,为什么一直忍耐小编无从得知,不过妻子把起诉丈夫的时机放在了私生女被证明不是亲生的这一刻,拿捏得确实很到位。
孩子不是亲生的,丈夫没有赡养义务,无论怎么说,小三都别想拿到一分钱。
只是万万没想到,小三有后招。
小三:大的不是亲生的就想把我甩开?我再生一个法律上,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权利是平等的,而抚养费一般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
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发现老公赠与小三的财产如何处理
发现老公赠与小三的财产如何处理01.夫妻俩人私下签的协议有效吗?答:只要不涉及欺诈、胁迫情形,内容不限制人身自由、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都是有效的。
02.老公把钱给小三和她儿子,然后我找他要,老公说是给他儿子的,请问这个钱也能追回来吧答:要从数额上判断是否属于抚养费,以及有没有抚养费协议。
课程内容讲到上海中院的案例,法院认为给私生子的抚养费协议2万一个月,是男方能力范围内,不超30%,属于有效的协议。
在婚内有财产的情况下,建议直接在离婚案例主张男方赔偿一半以上的款项。
03.如何合理合法转移自己名下财产?答:我们后续第18节课程《常见转移财产的手段》会涉及到部分内容。
04.公证可以女方一人偷偷去吗答:公证得赠与人和受赠人一起去。
05.离婚协议书约定涉及两个省的两套房归女方,现男方不履行,女方应到哪个房子对应的法院起诉?答:女方可以向男方户口、或居住证所在地法院起诉。
06.假如双方约定了一个财产协议,约定丈夫把某处房产给女方,也去公证了,但等女方去过户的时候发现男方把房子转到了他妈妈名下,且这个过户时间在公正时间之后,请问,这个房产女方可以拿回来吗?答:财产协议经过公证后,男方再将房子过户给其母亲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
男方母亲不属于善意取得,女方可以起诉要回来。
07.男女双方约定写一个财产协议,谁婚内出轨谁就净身出户,但不把净身出户四个字写出来,而是是以写一个赠与协议的形式约定:倘若谁婚内出轨,谁就把个人财产(如某处房一栋,某车牌号车一部,多少存款现金等)赠与对方,您看这个赠与协议有没有效?如果没效的话,去公证处把这个赠与协议公证一下,打官司的话这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答:此类性质的条款就是“忠诚条款”,课程中已经有讲解。
忠诚协议,公证处是不会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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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小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前不久,湖南省某县⼈民法院受理了⼀起赠与合同纠纷。
因丈夫的⼀段婚外情,妻⼦周某某将“⼩三”孙某某和丈夫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补偿约定⽆效,返还赠与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3年1⽉1⽇登记结婚,婚后⽣育⼀男孩。
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相识随后发展了不正当男⼥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关系破裂,双⽅闹得很不愉快。
2017年8⽉,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份协议书,其中有⼀项约定就是杨某某⼀次性补偿孙某某各项损失五万元,双⽅互不伤害骚扰。
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为中,赠与⼈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产⽣的。
在夫妻双⽅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产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周某某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故被告杨某某在本案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孙某某的财产并不是个⼈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常⽣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均有权决定,⾮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应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本案中杨某某在与妻⼦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将⼤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赠与被告孙某某,未经与周某某协商⼀致,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孙某某知晓杨某某有配偶的事实,本案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被告杨某某对被告孙某某的赠与⾏为⽆效,被告孙某某于判决⽣效后⼗五⽇内向原告返还五万元。
后被告孙某某向Z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后,Z市中级⼈民法院维持了某县⼈民法院的原判决。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关于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赠与的,不予⽀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以赠与⾏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般应予⽀持。
《民法典》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致,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超出⽇常⽣活需要擅⾃将共同财产赠与他⼈,这种赠与⾏为应认定为⽆效;夫妻中的另⼀⽅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民法院应予⽀持。
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讨回多少
苏 省 江 阴 市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此 案 ,判 决 轿 车 属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胡 健 强 赠 与 范
是 婚 外 情 关 系 ,小 芳 取 得 的 大 额 钱 款 是 赠 与 款 。 由于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是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非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做 重 要处 理 决 定 的 。夫妻 双 方应 当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前 , “ 与 第三者” 有关的赠与官司越 来越多。男人出 轨, 常常会赠与 “ 小三” 财物。作 为男人原配 的妻子 当然有 权 提起 诉讼 , 妻子 能要 回多少 , 全部 返还 ” 但 是“ 还是 “ 返
还 一半” ?对此 , 法律界存在 着两种截 然不 同的观点 , 因此
导 致了“ 同案不 同判” 象的出现。司法审判中 。 现 为什么对 于同类案件 的判决存在 巨大 的差异?
赠与 “ 三 者 " 财 物 鹾 讨 回萋 第 昀
口 文 /阿 峻
结 婚 。 陆 运 在 上 海 开 了 家 公 司 , 意不 错 。 婚十 多年后 。 生 结
已 有 点 婚 姻 “ 美 疲 劳 ” 陆 审 的 运 认 识 了 二 十 多 岁 的 女 子 小
郑 晓 燕 和 胡 健 强 是 夫 妻 关 系 ,家 住 江 苏 省 江 阴 市 某 小区 。
小 芳 . 时 几 千 元 。 时 几 万 有 有 元 , 于 帮助小芳 购买 房产 。 用
男子买房送“小三”遭原配起诉,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
男⼦买房送“⼩三”遭原配起诉,法院判:赠与⾏为⽆效导读:如果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共同所有的财产为⼩三买房⼦的话,那么该⾏为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效⾏为,妻⼦可以要求赠给⼩三的房⼦。
婚姻法规定,夫妻实⾏财产共同制,除⾮有书⾯约定,否则夫妻任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如果其中⼀⽅出轨,给第三⽅购房或者赠送礼物,都属于单⽅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外⼀⽅的财产份额。
另外⼀⽅有权向第三⽅追回属于⼰⽅的半份份额。
⼀、案例⽀持丈夫瞒着妻⼦,花了100多万给情⼈置办⼀套房产,后妻⼦将丈夫与⼩三⼉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中院终审认定丈夫的赠与⾏为⽆效。
62岁的李⼥⼠与68岁的马先⽣于1976年结婚。
李⼥⼠诉称,2002年,在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先⽣在中国银⾏北京庄胜⼴场⽀⾏取出168088美元,⽤以购买西城区⾹炉营东巷⼀套房产,并将该房产赠与和其有不正当男⼥关系的32岁的韩⼥⼠名下。
李⼥⼠起诉⾄法院,要求韩⼥⼠返还马先⽣为其⽀付的购房款⼈民币139128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据了解,开庭时,丈夫马先⽣表⽰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韩⼥⼠辩称,购房款是她本⼈⾃⾏⽀付的,与马先⽣⽆关。
她与马先⽣之间不存在赠与关系。
即使存在赠与,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应该是合同双⽅,李⼥⼠的主体不适格。
李⼥⼠曾起诉请求返还房产,撤诉后现⼜要求返还房款,前后⽭盾。
⼀审法院判决认为,马先⽣账户内的168088美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他未经妻⼦同意,将上述款项⽤于为韩⼥⼠⽀付购房款,侵犯了李⼥⼠的合法权益。
韩⼥⼠虽称购房款由其⾃⾏⽀付,但其陈述与查明的事实相悖。
法院判决韩⼥⼠给付李⼥⼠168088美元等值的⼈民币,认定丈夫的赠与⾏为⽆效⼆、律师观点: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双⽅对于家庭重⼤共同财产应该协商⼀致,才有权做出处理。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解析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小三赠与返还案例
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判决书全文“近日,一则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小三”全额返还“男友”配偶107万的报道,在微博上又引起了法官、学者及律师的热议,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就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
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比重一直居高不下,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几经反复,但在公布的正式稿中还是删除了“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条文。
(2008年12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0年5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因解除同居关系起诉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补偿金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除外(2010年6月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同居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配偶者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同居一方主张返还的除外。
(210年11月征求意见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婚姻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受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什么正文删除了这条?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普遍客观存在。
在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多数情况是隐瞒手段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如果是该笔补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则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小三”应当返还。
丈夫出轨了女性该怎样维权呢?
丈夫出轨了女性该怎样维权呢?
核心提示:面对丈夫出轨等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看,作为女性一方往往需要懂得的维权就包括该如何去索回丈夫赠送给第三者的财务以及如果因丈夫出轨而离婚,自己应得到的赔偿等。
详细内容由小编为您介绍。
一、丈夫出轨,并私自赠送给第三者大量财物
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永远属一方所有,但婚姻中的财产是合法的夫妻双方共有。
在婚姻中,男方出轨,包养小三,让小三将钱物归还的情况并不鲜见。
妻子要明确的是,由于婚姻关系没有破裂,男方包养小三所花的钱物,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妻子可以把丈夫为小三置办的这些东西争取过来。
现实中,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
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因此,各位面对丈夫出轨的女性可以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因丈夫出轨而离婚,怎么维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确认你老公与他人同居,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离婚必然涉及到分割财产,建议你查明双方财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丈夫送“小三”的礼物能要回来吗
案例二
案件简介
一直以来,张某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
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某
家想买,为了保险他想签订一个书面合同。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 : 可能触犯法律。律师常和法律打交道, 对这类问题极其敏感。曾经看到一个笑话说 : “不知道如何赚钱? 看看刑法。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 这种问题,律师不是不想回答,是不敢回答。 法律咨询,从问对问题开始。能自己轻易解决的问题,不仅
不要问律师,也不要轻易麻烦别人 ; 咨询问题,尽量在工作时间, 不管对方是律师,还是其他人 ; 如果你不尊重律师的工作,律师 也不会认真对待你的咨询 ; 不属于法律的问题,还是自己决定或 者咨询专业人士吧; 有些事情,律师真的不能决定; 律师也有隐私; 可能触犯法律的问题,说说可以,真让律师去做,对不起,这个 真的做不到。 (文 / 律政通)
结局
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 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日 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 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做的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更何况,陆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有妻子,有 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小芳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2011 年 10 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第三者”小芳需返还 38 万余元。
丈夫送“小三” 的礼物能要回来吗
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这些财物呢? 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某认识了
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谁料几年前,丈夫陈某在 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刘的女子后,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 语相加。2011 年,张某发现了陈某的婚外情,并得知,2008 年至 2010 年间,丈夫陆续给刘某钱款 8 万元,供其日常花销。气愤的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原配起诉小三返还房产胜诉
原配起诉⼩三返还房产胜诉2010年11⽉,事业有成的张先⽣和妻⼦姚⼥⼠结束了21年风⾬兼程的婚姻。
离婚时,姚⼥⼠并没有察觉张先⽣有什么不妥举动,很快同意了协议离婚,尔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续。
也许是张先⽣“瞒天过海”的⼿段太过精妙,让姚⼥⼠在决定离婚之际也未能发现张先⽣为了离婚所作的⼀切准备。
其实,在2009年11⽉的时候,张先⽣就已经为离婚做好了准备,他瞒着姚⼥⼠偷偷将夫妻财产中的54万元,⼀次性转了给新结识的钱⼩姐买房,并许诺在⾃⼰离婚后,会尽快与钱⼩姐结婚。
事情在张先⽣的计划下进展顺利。
离完婚后第三天,张先⽣还没让刚到⼿的离婚证余温散尽,就与年轻⾃⼰12岁的钱⼩姐开始了甜蜜新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两⼈⽣育的⼩孩,也于新婚后第四周,⾛进了他们的⽣活之中。
⾯对这接⼆连三的喜事,张先⽣喜上眉梢,可谓是真切体验了⼀把⼈⽣赢家的快感。
但是,张先⽣和钱⼩姐的婚姻也未能持续太久。
2016年4⽉,钱⼩姐以情感破裂为由,起诉⾄柳州市鱼峰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张先⽣和钱⼩姐对在2009年11⽉时候购置的⼀套房产分歧很⼤,为了确认争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张先⽣⼜另案提起房屋确权诉讼。
很快,鱼峰法院对这两起诉讼分别作出了裁判,关于张先⽣和钱⼩姐的离婚⼀案,法院判决准许双⽅离婚,并对⼩孩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进⾏了处理;关于张先⽣起诉对2009年11⽉购买房产确权⼀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所有权⼈系钱⼩姐所有。
这两起官司彻底打乱了张先⽣正常的⽣活节奏,⽽张先⽣到法院起诉离婚的事情,很快也传到了前妻姚⼥⼠的⽿中。
出于关⼼,姚⼥⼠找到了张先⽣了解其近况,此时愧疚的张先⽣坦⽩了当年婚内养“⼩三”送房,为“⼩三”闹离婚的全部实情。
被蒙骗了六年之久的姚⼥⼠,在得知实情后⼗分恼怒,于2017年2⽉起诉钱⼩姐⾄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请求依法判决钱⼩姐返还不当得利的54万元全款。
⽽张先⽣作为利害关系第三⼈也参加到了诉讼中来。
给小三赠予承诺书
1.男方给小三写的赠与财产是否有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赠送小三的股权协议有效吗《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
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
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
法律文书-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吗
夫妻共同财产给小三可以追回。
在婚姻关系退养期间,夫妻双方
对三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论其份额如何。
在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女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共同财产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
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通过分割,确定各
自份额。
方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赠与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
部分无效。
而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和平
共处,程出轨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
行径。
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领取了结婚证),离婚时如一
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
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
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此处
是指印给付行为导致给付难以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的所有权无
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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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
铩羽而归
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
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
“小三儿”完败
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何婧年轻,富有朝气,而且和王刚很聊得来,认识不久后两人就发展为情人关系。
何婧两年前离异,见王刚对自己有心,便搬进了王刚租下的公寓,两人开始同居。
2007年开始,王刚陆续向何婧的银行账户存入多笔款项,总计57万元。
头几年,妻子陈云对丈夫王刚的不忠行为丝毫没有察觉,直到不断有朋友善意提醒她才有所警惕。
果然,陈云在王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发现了多笔不明汇款。
陈云心平气和地找老公谈话,希望他能浪子回头。
王刚和陈云相爱多年,感情很深,他早就觉得愧对家庭,所以坦承了自己的错误,并果断和何婧断绝了来往。
不久,陈云与王刚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婧返还受赠的57万。
王刚将其与何婧交往的细节和盘托出,在铁证面前何婧只得承认与王刚的不正当关系,也认可王刚向其汇款57万元的事实,但她辩称自己是王刚公司的员工,王刚给她的钱是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提成和为公司经营垫付的款项。
但庭审中何婧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结合陈婧、王刚曾为情人关系的事实,法院认定王刚向何婧交付的57万为赠与。
法院认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
王刚未经妻子同意,即将款项赠与情人何婧,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妻子陈云的财产权。
并且,王刚的赠与行为基于他与何婧的不当关系,这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王刚赠与
行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确认。
何婧明知王刚有配偶,还与王刚建立情人关系,并接受赠与,具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判决与案例1截然相反,主要原因在证据方面。
本案中男方与原配共同作为原告起诉,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与“小三儿”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而案例1中男方与“小三儿”是同一战线,更重要的是他们还联手导演了还钱的戏码,因此原配败诉也在意料之中。
案例3:“小三儿”斗原配
平分秋色
李武与白桦结婚10年,生育了一儿一女,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08年,李武结识了外乡来打工的单身女子陈影,两人不久便开始交往,并于2009年生育一子。
李武名下有套两居室,一直空着。
为了方便照顾,李武便把陈影母子安置在这套房子里。
后来,陈影发现李武原来是有妇之夫,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并不欢而散。
数月后,陈影找到李武,要求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
李武同意儿子归陈影抚养,但不支付抚养费,答应将母子俩现在居住的两居室送给陈影。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陈影提出签订协议,于是他们约定:
“男方李武与女方陈影结束同居关系,男方自愿将城北两居室送给女方。
若日后女方转卖,男方需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不对房款提出任何主张。
”
就这样,感情受到欺骗的陈影,一个人带着儿子过起了生活。
幸好,儿子很懂事,李武送的房子也减轻了她的经济压力。
2013年陈影再婚,搬离了这套房子。
李武呢?他失去了陈影不说,还要摆平原配夫人白桦。
对李武的背叛行为,白桦心中的疙瘩一直解不开。
见陈影搬出,白桦马上提出把房子卖掉,以免看着堵得慌。
于是,这套房产便被夫妻二人以157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陈影得知后,将李武告上法院,要求李武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将出售房产所得的所有款项归给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妻子白桦事前不知且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丈夫李武无权处分该房屋全部产权,但李武对其中一半产权的对应房款处分有效,因此李武和陈影签订的协议书部分无效。
协议书签订前后,陈影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依法可认定李武将该房一半产权及出售所得的一半房款作为抚养费赠与陈影,李武不再具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基于李武、白桦的共同出卖行为,协议书约定的赠与财产已转化为动产,李武作为共有权人,有权分割及处分属于其所有的一半房款。
法院判决李武将房款的一半,即78万元,返还给陈影。
与案例2不同,法院未对男方与“小三儿”的不正当关系进行任何道德与法律的评价。
本案中陈影遭受欺骗无奈“被小三儿”,且已为男方生育孩子,赠与的房屋既是对陈影的补偿也是迫使男方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而且陈影取证意识较强,将李武的允诺形成了书面协议。
当然,李武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白桦的权益,所以法院权衡之下做出了折中的判决。
1.未经妻子同意,丈夫能处置
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一方能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平等处理权做了进一步说明,即: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上述3个案例中,丈夫赠与第三人的款项都属大额,甚至送房送车,这都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丈夫能自由处分的范围。
2.丈夫私自赠与“小三儿”的
财产能追回吗?能追回多少?
“小三儿”未付出任何代价就获得财产,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何况,夫妻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财产。
3.律师对女性朋友有什么建议吗?
为了建设和谐的婚姻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建议:
第一,智慧经营婚姻。
步入婚姻后由于脾气性格、生活细节、孩子抚养等问题,夫妻之间容易出现隔阂、误解甚至矛盾,双方应互相理解包容,智慧经营婚姻。
第二,谨慎选择同居。
社会对单身男女的婚前同居行为已经越来越包容,但有家庭者与他人同居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甚至《刑法》。
作为女性,在决定与对方同居前尤其要了解对方有无配偶,防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小三儿”。
第三,依靠证据维权。
女性朋友在婚姻生活中要时刻留意配偶有无异常行为,如经常夜不归宿,或账户中发生大额转账等。
一旦发现对方有类似行为,应尽早保留证据,包括第三者的身份信息、合影、短信或邮件往来及转账凭证、写下的保证书等。
若能说服配偶回归家庭并作为原告共同起诉,那么撤销赠与、要回财产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当然,若遭欺骗而与已婚人士发生恋情,在对方有所承诺之时,为了保护自己也建议您留下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