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小三财产应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房产财产,给第三者买房 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上海离婚律师张浩结合案例分析丈夫赠与第三者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案情】孙先生与王女士结为夫妻后不久,孙先生即公派赴日发展,期间与单身的丁小姐相识,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
孙先生为博得丁小姐欢心,瞒着王女士将120万元人民币汇款给丁小姐用于购房。
王女士清点家庭存款时,发现账目不对,质问孙先生,才得知孙先生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丁小姐购房。
因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孙先生赠与行为无效,返还12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丁小姐行为的有效性。
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而制定该法规目的为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孙先生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王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丁小姐,损害了王女士一方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120万元应全额返还。
【上海离婚律师张浩以案说法】孙先生未经其配偶王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丁小姐属于无权处分,在赠与后,被王女士否认,赠与合同应认定无效,应予返还。
理由如下:首先,孙先生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孙先生与王女士并没有实施分别财产制或者拥有各自清晰个人财产,因此可推定孙先生赠与丁小姐的财产属于孙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共有。
其次,孙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家事代理,是无权处分。
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如果夫妻任何一方非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作者:张亮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03期现代社会的诱惑太多,“小三”对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杀伤力,“妻子们”应当以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对于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如何要回来是有学问的,这类案例在多地已有判决。
案例一:赠与标的物要明确施女士与孙先生是一起出门打工的夫妻,两人勤奋苦干,慢慢在异地打拼出自己的事业,陆续开起了一家酒店和一家辅料厂。
而后,孙先生与在酒店打工的于小姐相识并发生感情,两人从此便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于小姐在2007年为孙先生生下一子孙小某。
2009年,于小姐向孙先生提出,为了孩子以后在市区上幼儿园,必须买附近的学区房。
软磨硬泡之下,孙先生还是答应了,于是由于小姐出面和第三人金某签订购房合同,孙先生瞒着施女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了宁波市鄞州区繁华地段的一套房产,房价合计约119万元。
根据房款收条,其中59万元由孙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另有58万元由孙先生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账户转账至卖房人指定账户。
2009年10月,这套房子直接过户登记到了于小姐名下。
不久之后,于小姐将自己与孩子的户口从老家迁至市区。
但是纸包不住火,这段婚外情还是在2014年被施女士发现了,经过孙先生的苦苦哀求,又念在多年夫妻的份上,施女士决定原谅孙先生。
虽然孙先生给于小姐母子的经济资助已经难以估量,但是施女士坚持要讨回丈夫赠与于小姐的房子。
夫妻俩和于小姐的交涉并不顺利,于小姐坚称是自己买了房子,只不过向孙先生要了一笔钱。
而目前这套房产的实际市价已经翻了几番,施女士显然不满足于要回钱。
于是,施女士将丈夫孙先生和于小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确认两人的房产赠与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购房合同是于小姐与第三人金某所签,因此房子不是孙先生赠与行为的标的物,账户往来的钱款只能推论孙先生向于小姐赠与了购房款,最终判决驳回了施女士要房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化繁为简争房款庞女士与胡先生系夫妻,生活美满,育有一子、一女。
男子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小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
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男⼦出轨将数百万财产赠与⼩三,原配起诉追回引发三起诉讼近⽇,深圳龙华法院受理了⼀男⼦与妻⼦、及其第三者之间情感纠纷所引发的多件民事诉讼案件,不仅涉及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忠诚义务、抚养费⽀付标准等内容,更是涉及合同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第⼀案丈夫出轨赠房产,妻⼦起诉追回谢某(丈夫)与郑某(妻⼦)结婚三⼗余年。
婚内谢某在外结识了另⼀⼥⼦万某,长此以往⼆⼈发展成了恋爱关系。
随后2012年,第三者万某产下⼀⼥,万某称孩⼦是谢某的,并以此为由向谢某索要钱财,谢某慷慨地转账百余万全款购买湖南的⼀处房产,并登记在万某其⼥名下。
然⽽谢某的妻⼦郑某在发现谢某出轨赠房事实之后,将谢某、万某及其⼥⼉三⼈诉⾄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购房款111余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
更是令⼈惊讶的是,在郑某起诉后,谢某与“⼥⼉”进⾏了亲⼦鉴定,结果显⽰“⼥⼉”并未谢某亲⽣。
(此处应该有绿⾊)最后,郑某起诉返还房款及利息案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万某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谢某夫妻。
然⽽,这才是这⼀连串案件中的第⼀个!第⼆案百万财产赠⼩三,赠与认定⽆效紧接着在2021年,郑某再次诉⾄法庭,要求万某返还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民币547万余元及资⾦占⽤利息181万余元等。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并判决上述三⼈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在此值得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妻⼦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男⼦赠与第三者⾏为⾃始⽆效。
这⼀结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第⼀百五⼗五条、第⼀百五⼗七条等法律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始⽆效,对当事⼈均⽆法律约束⼒,当事⼈因该⾏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谢某在其与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婚外第三⼈发展成恋情,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与社会公序良俗。
婚外情期间给予小三的财物能否要回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些⼈在婚后可能出轨在外养⼩三,甚⾄还会赠送⼩三⼀些财物,那么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
夫妻⼀⽅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应为⽆效⾏为。
⽆偿赠与“⼩三”财产属于⾮因⽇常⽣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财产权益;⽽且由于第三者是⽆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为。
因此,赠与“⼩三”财产⾏为理当认定⽆效。
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擅⾃⽆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为,除⾮⽆过错⽅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是⽆权主张分割的。
所以,⽆过错配偶⽅完全有理由要求“⼩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持全部返还。
⼆、婚外情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婚外情只受到道德的谴责,不受法律调节的。
但是如果以夫妻名义与他⼈同居的,或者是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这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起诉离婚的话,有外遇的属于有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给⽆过错⼀⽅补偿,财产要少分,这是民事上的责任。
综合上⾯的介绍,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能否要回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三的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妻子能否主张全额返还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现代社会中,出轨事件屡见不鲜,很多夫妻也因此陷入矛盾之中。
随着出轨事件的增加,关于夫妻赠与“小三”的权利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那么,当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主张全额返还?这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及道德层面进行阐述。
1.法律层面在我国婚姻法中,有关于婚外情的条款。
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有期不同居的;(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换句话说,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着婚外情,另一方就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此时,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夫妻离婚时,该财产已经不存在,或者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妻子就只能在财产分割中进行索要。
如果丈夫已经将财产转让给了“小三”,那么妻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返还或赔偿。
当然,如果“小三”是在夫妻关系破裂之前就已经出现了,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系与他人有婚姻关系,而仍与之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是“小三”介入,那么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道德层面除了法律层面,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在道德层面上也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赠与“小三”财产是对婚姻伦理的破坏,是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妻子有权要求丈夫返还。
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妻子无权要求丈夫返还赠与“小三”的财产。
首先,在夫妻关系还没有正式结束之前,妻子也不能保证自己没有过错。
如果妻子在夫妻关系中存在着严重过错,比如重度吸毒或暴力行为,那么她就没有权利要求丈夫返还。
此外,赠与财产也是一种自由行为,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丈夫是有权赠与给任何人的。
丈夫有婚外情,并给小三转账怎么办?原配可起诉小三返还财产(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一: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二:姓名,性别,民族,生于xxxx年xxx月xx日,住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二向被告一赠与xxxx元的行为无效。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xxxx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以xxxx 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二依法于x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
近日原告才得知,被告一与被告二于xxxx年开始有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据原告不完全了解,被告二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各种方式赠与被告一财产至少xxxx元。
原告认为,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财产属于原告与被告二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该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且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被告二向被告一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被告二赠与被告一的全部财产。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1。
婚外情涉及赠与财产能要回来吗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
婚外情涉及赠与财产能要回来吗?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案情】吴某(男)与张某玲(女)于1998年相识恋爱,2000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吴某一直做生意,期间赚了400多万元。
后来吴某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佘某芳,吴某无偿赠与佘某芳财产近50万元。
赠予后的第二年张某玲知晓此事,向佘某芳索要,佘某芳拒绝返还,张某玲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对于吴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因系吴某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吴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张某玲的同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的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取得收入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吴某一直在外做生意,所赚取的收入系其与妻子张某玲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吴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佘某芳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张某玲的同意,且佘某芳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
佘某芳明知吴某赠与其财产是吴某自己的行为,张某玲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佘某芳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另,吴某的这种行为也有违社会公德,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吴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佘某芳的行为是无效的,张某玲可以主张要求。
赠与财物应当如何返还?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法院不予支持。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小三返还?
现实中,妻子发现丈夫在外边有小三,而且给小三买车、买房等财物,对于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妻子是否可以要求小三返还呢?
首先,要分析丈夫赠与小三财物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笔者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赠与财物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应属无效,无效后赠与的相应财物应当返还。
其次,赠与无效后应当返还的是赠与实物还是给予折价款?
对此问题,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10条规定:“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
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
丈夫赠与“小三儿”的财产能追回吗
已婚人士有第三者,并豪爽地把夫妻共同财产拱手送人的案件越来越多,原配与“小三儿”对财产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及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各有不同,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作为原配或“小三儿”,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案例1:原配告“小三儿”铩羽而归李毅很有经商头脑,这么多年,他带着妻子陆佩做过很多生意,夫妻俩拥有资产上千万。
他们的婚姻安然走过了两个七年之痒,但半路突然杀出了个程咬金―李毅有外遇了。
毫无悬念,这个女孩比陆佩年轻很多。
她叫石婷,是酒店的服务员。
认识李毅后就办理了辞职并和李毅同居。
为了哄石婷开心,李毅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11万元,给石婷买了辆车。
同居期间,李毅陆陆续续向石婷的账户汇款65万元。
为了稳住地位,绑住财神爷,石婷为李毅生了个男孩,这让一直苦于没儿子的李毅喜出望外。
于是他彻底搬出了自己的家,公然和石婷住在一起。
陆佩得知这一切后,对婚姻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了离婚。
与此同时,她还分别以石婷和李毅为第一、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李毅向石婷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石婷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6万元。
法院认为,陆佩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毅和石婷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行为;另外,从李毅和石婷的账单结算情况看来,石婷已将涉案款项汇入李毅的账户,即便存在赠与行为亦已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陆佩所有诉讼请求。
陆佩认为法院未将二被告的不正当关系作为争议焦点,有失妥当,何况石婷汇出的所谓还款资金极有可能来源于李毅,因此判决后陆佩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补充指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
现在陆佩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若陆佩认为李毅对涉案钱款的处分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夫妻齐上阵“小三儿”完败王刚是一个私企老板,妻子陈云赋闲在家。
2006年,王刚在一次民间骑行活动上结识了何婧。
赠予小三的钱另一方可以追回吗
赠予小三的钱另一方可以追回吗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
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
有的人在结婚之后还不安分,居然背着配偶在外面找了小三,甚至还背着对方偷偷赠与小三金钱。
那么对于自己配偶赠予小三的钱,此时,是否可以向小三追回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赠予小三的钱另一方可以追回吗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
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
丈夫出轨赠与小三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
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1.《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3章第4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
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履行赠与?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小三财物纠纷案妻子是否有权追讨议
赠小三财物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追讨对于夫妻一方赠给小三的财物,夫妻另一方是否可以要回在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看法。
在法院实务操作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对于出轨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置?目前,法院的判决中,有的是“全部返还”,有的是“返还一半”。
当前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出轨夫妻一方赠与“小三”的财产应当如何返还,的确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异判的现象不断发生,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基本上存在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也未经夫妻另一方追认,应属无效行为。
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非因离婚是不能分割的,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情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而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前是一个整体,该不法给付行为及于财产的整体,无论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另一方都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夫妻均等分配,夫妻一方有权处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因此,夫妻一方转让夫妻另一方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而夫妻一方转让自己的财产给情人的行为由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但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能要求返还。
作者认为应着重考虑第三者获得赠与财产是在善意还是恶意的情况下获得的财物。
如果第三者本身知道另一方有家室,故意破坏别人的家庭,这理应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所获赠财物应予归还;如果第三者本身不知男方有家室,是在被蒙蔽的情况下与男方在一起,又照顾男方已久,有的还为男方生子,那作为第三者的“小三”也付出了感情代价,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适当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且赠与人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受赠人,该赠与合同关系即成立。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 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 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 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 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 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程某某 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民法典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 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 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 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 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 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双方均 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 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 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老公和小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前不久,湖南省某县⼈民法院受理了⼀起赠与合同纠纷。
因丈夫的⼀段婚外情,妻⼦周某某将“⼩三”孙某某和丈夫杨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补偿约定⽆效,返还赠与的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93年1⽉1⽇登记结婚,婚后⽣育⼀男孩。
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2年相识随后发展了不正当男⼥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关系破裂,双⽅闹得很不愉快。
2017年8⽉,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签订了⼀份协议书,其中有⼀项约定就是杨某某⼀次性补偿孙某某各项损失五万元,双⽅互不伤害骚扰。
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为中,赠与⼈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所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产⽣的。
在夫妻双⽅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产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本案中,被告杨某某与原告周某某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故被告杨某某在本案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孙某某的财产并不是个⼈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常⽣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均有权决定,⾮因⽇常⽣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应平等协商,取得⼀致意见。
本案中杨某某在与妻⼦周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将⼤额的夫妻共同财产⽆偿赠与被告孙某某,未经与周某某协商⼀致,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孙某某知晓杨某某有配偶的事实,本案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遂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确认被告杨某某对被告孙某某的赠与⾏为⽆效,被告孙某某于判决⽣效后⼗五⽇内向原告返还五万元。
后被告孙某某向Z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后,Z市中级⼈民法院维持了某县⼈民法院的原判决。
⽼公和⼩三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就是相关内容介绍,⼤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联系汪腾锋律师打官司。
赠与“小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关于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赠与“⼩三”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赠与的,不予⽀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以赠与⾏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般应予⽀持。
《民法典》
第⼀千零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因⽇常⽣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致,任何⼀⽅⽆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超出⽇常⽣活需要擅⾃将共同财产赠与他⼈,这种赠与⾏为应认定为⽆效;夫妻中的另⼀⽅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民法院应予⽀持。
赠与“第三者”的财物能讨回多少
苏 省 江 阴 市 人 民 法 院 审 结 此 案 ,判 决 轿 车 属 夫 妻 共 有 财 产 , 胡 健 强 赠 与 范
是 婚 外 情 关 系 ,小 芳 取 得 的 大 额 钱 款 是 赠 与 款 。 由于 在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是 一 个 不 可 分 割 的 整 体 .非 因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对 夫 妻 共 同 财 产做 重 要处 理 决 定 的 。夫妻 双 方应 当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前 , “ 与 第三者” 有关的赠与官司越 来越多。男人出 轨, 常常会赠与 “ 小三” 财物。作 为男人原配 的妻子 当然有 权 提起 诉讼 , 妻子 能要 回多少 , 全部 返还 ” 但 是“ 还是 “ 返
还 一半” ?对此 , 法律界存在 着两种截 然不 同的观点 , 因此
导 致了“ 同案不 同判” 象的出现。司法审判中 。 现 为什么对 于同类案件 的判决存在 巨大 的差异?
赠与 “ 三 者 " 财 物 鹾 讨 回萋 第 昀
口 文 /阿 峻
结 婚 。 陆 运 在 上 海 开 了 家 公 司 , 意不 错 。 婚十 多年后 。 生 结
已 有 点 婚 姻 “ 美 疲 劳 ” 陆 审 的 运 认 识 了 二 十 多 岁 的 女 子 小
郑 晓 燕 和 胡 健 强 是 夫 妻 关 系 ,家 住 江 苏 省 江 阴 市 某 小区 。
小 芳 . 时 几 千 元 。 时 几 万 有 有 元 , 于 帮助小芳 购买 房产 。 用
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吗
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妻子可主张返还吗一般来说,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的行为是不被法律和道德所认可的,因为这样的行为通常会伤害婚姻关系、违反异性关系的道德原则,同时也会侵害家庭财产秩序和婚姻捆绑力。
因此,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是有权利主张返还的。
首先,妻子可以从法律层面要求丈夫返还所赠予情人的钱财。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扶持、诚实守信。
如果丈夫对这一规定违反,侵犯了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就会导致其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如果丈夫私自将家庭财产转移到情人名下,妻子有权利通过诉讼等方式追回这笔财产。
其次,妻子可以从道德层面对丈夫的行为提出反对。
在我们的社会中,婚姻家庭被认为是社会基本单元,其一方的行为会对整个家庭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必须遵守诚实、忠诚、尊重等基本道德规范。
如果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更严重的是破坏了夫妻之间的精神信任和道德关系。
而妻子正是婚姻道德关系的重要构成者之一,其有权利去指责丈夫私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并要求其回归基本诚实忠诚原则。
最后,妻子有权利去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尝试挽救婚姻关系。
在夫妻感情中,如果一个人出轨不仅是因为财富、物质上的问题,更有可能是在感情、生理或心理上寻求慰藉。
因此,如果妻子能够抓住丈夫出轨的原因和根源,理性地去寻求帮助和解决措施,或许就能挽救婚姻关系,避免更严重的后果。
总之,丈夫私自赠给情人钱财的行为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妻子有权利主张返还。
同时,妻子也可以从道德、法律、专业机构等方面去寻求帮助和解决问题,实现家庭和睦和婚姻幸福。
在现代社会中,丈夫私自赠送情人钱财的行为已经不再新鲜,在许多情况下,这样的行为不仅会伤害婚姻关系,也会破坏家庭财产的秩序以及妻子原有的权益和福利。
因此,如果丈夫私自赠送情人钱财,妻子就可以主张返还,并在婚姻关系中表达出反对和不满。
首先,妻子应该在婚姻关系中明确自己的立场和态度。
丈夫送“小三”的礼物能要回来吗
案例二
案件简介
一直以来,张某都以为自己是个幸福的女人。结婚
十多年来,膝下已有两个孩子,自己尽心尽力操持家务,丈夫陈某
家想买,为了保险他想签订一个书面合同。 这类问题的特点是 : 可能触犯法律。律师常和法律打交道, 对这类问题极其敏感。曾经看到一个笑话说 : “不知道如何赚钱? 看看刑法。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 这种问题,律师不是不想回答,是不敢回答。 法律咨询,从问对问题开始。能自己轻易解决的问题,不仅
不要问律师,也不要轻易麻烦别人 ; 咨询问题,尽量在工作时间, 不管对方是律师,还是其他人 ; 如果你不尊重律师的工作,律师 也不会认真对待你的咨询 ; 不属于法律的问题,还是自己决定或 者咨询专业人士吧; 有些事情,律师真的不能决定; 律师也有隐私; 可能触犯法律的问题,说说可以,真让律师去做,对不起,这个 真的做不到。 (文 / 律政通)
结局
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 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 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小芳,既非日 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 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所做的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更何况,陆某与小芳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明知陆某有妻子,有 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小芳属非善意的不法取得。2011 年 10 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第三者”小芳需返还 38 万余元。
丈夫送“小三” 的礼物能要回来吗
男人出轨,常常会赠与“第三者”财物,妻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这些财物呢? 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一
案情简介
结婚十多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某认识了
致力于公司经营,事业有成,家底日丰。谁料几年前,丈夫陈某在 生意场上搭识了一名姓刘的女子后,对自己逐渐冷漠,还经常恶 语相加。2011 年,张某发现了陈某的婚外情,并得知,2008 年至 2010 年间,丈夫陆续给刘某钱款 8 万元,供其日常花销。气愤的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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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小三财产应返还
【案情简介】
袁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恋四年,于1998年结束了爱情长跑,步入婚姻殿堂。
新婚初始二人感情甚好,可终敌不过七年爱情之痒的魔咒。
2001年8月,袁某与牛某发生婚外情,并婚外生育一子袁小某。
婚外情期间,袁某常给付大额现金给谢某作为生活费,2013年底,袁某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给予牛某人民币29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将该房登记于牛某名下。
2014年7月,谢某无意间知道丈夫婚外情事宜,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1、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给付牛某人民币450万的处分行为无效(其中包括购房款人民币295万元,现金人民币155万元);2、牛某应立即返还前述人民币450万元。
诉讼期间,袁小某以前述款项均为抚养费为由多次向法院请求追加其为第三人,但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袁小某的追加第三人申请,同时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而袁某未经与配偶谢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牛某。
袁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故谢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1、因袁某给付牛某现金人民币155万元无证据加以证明,而人民币295万元的购房款有购房凭证的印证,故袁某赠与牛某人民币295万元的行为无效;2、牛某应立即返还谢某人民币295万元。
【律师评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方是否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
2、袁小某是否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的客观存在而产生。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财产个人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通常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即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双方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结合本案,谢某作为袁某的合法配偶,袁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体适格,诉求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其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袁小某尚未年满18周岁,袁某作为其生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对袁小某具有抚养义务,但抚养关系与与本案中的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因谢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袁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牛某的账户,且所购房产登记在牛某名下,故袁小某主张袁某赠与牛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因无法对抗谢某的诉讼请求,故不应得到支持。
马律师认为,若袁小某认为袁某需要支付抚养费,其随时可以另案起诉主张袁某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袁小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