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小三财产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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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小三财产应返还
【案情简介】
袁某与谢某经人介绍相恋四年,于1998年结束了爱情长跑,步入婚姻殿堂。新婚初始二人感情甚好,可终敌不过七年爱情之痒的魔咒。2001年8月,袁某与牛某发生婚外情,并婚外生育一子袁小某。婚外情期间,袁某常给付大额现金给谢某作为生活费,2013年底,袁某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给予牛某人民币295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将该房登记于牛某名下。2014年7月,谢某无意间知道丈夫婚外情事宜,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并请求:1、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给付牛某人民币450万的处分行为无效(其中包括购房款人民币295万元,现金人民币155万元);2、牛某应立即返还前述人民币450万元。诉讼期间,袁小某以前述款项均为抚养费为由多次向法院请求追加其为第三人,但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袁小某的追加第三人申请,同时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非按份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袁某未经与配偶谢某协商,就将夫妻共有的钱款赠与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牛某。袁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谢某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1、因袁某给付牛某现金人民币155万元无证据加以证明,而人民币295万元的购房款有购房凭证的印证,故袁某赠与牛某人民币295万元的行为无效;2、牛某应立即返还谢某人民币295万元。
【律师评析】
中国金牌婚姻律师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一方是否对自己的份额享有处分权?
2、袁小某是否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的客观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财产个人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通常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即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双方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结合本案,谢某作为袁某的合法配偶,袁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体适格,诉求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其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袁小某尚未年满18周岁,袁某作为其生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对袁小某具有抚养义务,但抚养关系与与本案中的赠与关系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因谢某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及返还赠与款项,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袁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牛某的账户,且所购房产登记在牛某名下,故袁小某主张袁某赠与牛某的款项系支付给其的抚养费因无法对抗谢某的诉讼请求,故不应得到支持。马律师认为,若袁小某认为袁某需要支付抚养费,其随时可以另案起诉主张袁某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可根据袁小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