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解读

合集下载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
第一条权益归属
(一)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

(二)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原则上根据职工企业服务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
1、职工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间调动,企业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2、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上级主管部门调动,权益归属100%。

3、未归属权益部分转入企业账户。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领取年金:
(一)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
(二)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三条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一)职工退休时可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额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年金。

(二)职工符合领取年金的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

(三)职工退休前身故,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总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总则)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4]23号),《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2004]22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基本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员工激励原则: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未来退休生活质量,又要与职工个人贡献挂钩发挥即期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企业自身经济效益,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四)民主协商原则:企业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职工自愿选择参加或退出。

企业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会议集体协商企业年金的重大事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职工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二、企业年金计划1.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 企业年金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3)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三、企业年金基金1.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等。

2.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与监督1.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3)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2.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

3. 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企业年金待遇1. 企业年金待遇包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期间的企业年金基金收益和职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2. 企业年金待遇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方案规定。

六、企业年金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备案。

2. 企业年金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终止,应提前三个月向企业年金基金监管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职工权益。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年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6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10
《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五条方案参加人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公司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公司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分其个人账户归属个人的余额;5、由于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背管理职责或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湖北省盐业总公司恩施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员工凝聚力和向心力,广泛吸引人才,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第23号令),结合恩施盐业分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加人员第三条与分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内部退养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年金方案(不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填写《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一),自觉遵守分公司企业年金制度,并授权单位从其本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其个人帐户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已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员工有权查询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信息,有权定期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第五条员工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我司的方式,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退休、出国定居或与我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动退出企业年金方案。

员工自愿退出企业年金方案,需填写《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附件二),由本人送交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转交分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经办人员,从次月起退出年金方案。

员工退出企业年金方案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章企业年金资金来源和中止缴费的条件第六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第七条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提取,单位缴费比例由分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以及单位经营绩效和财务承受能力定期确定,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作者:————————————————————————————————日期: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1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 —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三)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四)在未达到本细则所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活动。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十七冶人力〔2010〕312号关于印发《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司、海外事业本部、项目经理部、总部机关各部门: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中冶集人[2010]1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和公司党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通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签发:王建国录入:符敏校对:魏致家共印10份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一)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试用期满;(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职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应填写《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

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长期离岗人员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条资金筹集方式及缴费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在建立年金制度的初期,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在以后年度可根据企业情况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个人自愿申请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企业缴费部分随之下调,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变。

(二)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最高缴费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五倍。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 1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2 —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三)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四)在未达到本细则所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活动。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解读《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正式实施。

原文内容的详细条款,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查阅。

下面,我们一起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一、知识科普在解读《企业年金办法》之前,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简称的概念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图所示:由图可知,以下简称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分别是:“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五险二金”=“五险一金” +企业年金“六险一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六险二金”=“五险一金”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其中,"五险一金"是强制性的,而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二项属于非强制性的。

二、全文框架《企业年金办法》全文框架,就是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六章管理监替第七章附则HR管理者,从这七个方面的框架内容,就可以知道《企业年金办法》该如何在本企业做解读、宣贯、推动、执行和操作。

三、朋性质《企业年金办法》是一部非刚性的法律文件,即非强制执行的文件,而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可以理解为:第一,在建立《企业年金办法》之前,必须是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法》是一部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二,企业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可以参加《企业年金》.第三,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账户的,加入这家企业的员工,就无法参加《企业年金》,而不论员工原来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招聘本身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

从2018年2月1日起,人才在选择企业的时候,就多了一项要求, 即考虑该企业是否有参加《企业年金》,以此比较哪家企业给岀的待遇条件更优越。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一、前言。

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离退休金福利计划,旨在帮助员工在退休后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实施,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二、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

1. 参与范围,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

2. 缴纳标准,企业年金的缴纳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龄、职位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确保员工能够获得公平的福利待遇。

3. 投资策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谨慎稳健,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增值。

4. 退出机制,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明确员工退出企业时的年金领取方式和条件,避免出现争议。

三、员工权益保障。

1. 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向员工充分披露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缴纳标准、投资策略、退出机制等,确保员工对自己的权益有清晰的了解。

2.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运作,保障员工的权益。

3. 维权渠道,企业应当为员工建立维权渠道,确保员工在享受企业年金权益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税收政策。

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还需要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规划企业年金方案。

五、总结。

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细则对于员工福利和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也应当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确保方案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并向员工进行通知。

以上即为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了解并支持我们的企业年金方案,让我们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做出贡献。

北京银行企业年金计划细则

北京银行企业年金计划细则

北京银行企业年金计划细则一、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有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未达到市国资委相关要求的,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一)关于年金形式和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要相匹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未领完死亡的,其帐户余额由法定 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待遇发放方式
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领取企业年金,由受托人委托代发机构 发放至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退休人员
参加原企业年金计划的退休人员不再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其原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资金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异动人员
权益归属 一、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自缴费之日起全部归属于计划参加人; 二、计划参加人离职(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出境定居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 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原则确定归属: 1、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未满3年的,不予归属个人; 2、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3年的,30%归属个人;在此基础上本企业工作年限每增加满一年,归 属比例提高十个百分点; 3、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10年的,全部归属个人。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特殊缴费子账户的归属: 1、计划参加人退休时,全部归属个人; 2、计划参加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则不予归属; 3、计划参加人因组织原因离职,执行以上第二款规定
企业月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员工个人月缴费 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
二、企业年金缴费-特殊缴费
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实施激励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 下的特殊缴费子账户。
二、企业年金缴费-特别规定
根据国资委关于企业年金缴费的有关要求,企业缴费进入个人帐户的月缴 费水平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企业缴费进入个人帐户平均水平的5倍。
情形二: 员工退休时计算的月领取额(实际累积)若小于月最低领取标准(保底保
障),则按照月最低领取标准按月领取,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不足 部分由企业账户补足。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月领取额
月领取额=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累存额÷转换系数
转换系数=(A-B)*12
其中: A——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及中央企业年金管理的普遍做法 确定,男性暂定为81,女性暂定为83; B——为员工实际退休年龄。
安徽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解读
人力资源部 2012年3月
目录
一、员工自愿参加及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缴费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 五、内退人员的企业年金管理 六、其他
补充规定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年金规范工作,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 案》(中国电信〔2011〕886号)、《关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有关问题的补 充通知》(中国电信〔2011〕1183号)、《关于企业年金领取标准有关问题的通 知》(中国电信人力〔2011〕53号)文件精神,省公司制定了《中国电信安徽公 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报经集团公司统一向人社部、国资委备案。
1.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已经实行趸缴并发生领取的不予退保。 2.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实行趸缴的,个人账户资金进行退保,并转入新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账户 。
四、企业年金的转移-加入新年金计划人员
将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人员的原企业年金账户退保,转至新企业年金计划, 做为员工个人账户下企业缴费子账户的期初数。
符合参加新年金计划条件,自愿不参加的,其原企业年金计划账户存量资 金不予退保,个人账户累积额不转移,予以封存,待符合原企业年金领取条件 时领取。
二、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其账户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企 业特殊缴费组成,按税后所得计入个人账户。缴费从2012年1பைடு நூலகம்开始。
个人缴费子账户
员工个人为自己享受年金待遇金积累、 储蓄
个人账户
企业基本缴费子账户
企业为员工个人享受年金待遇积累、 储蓄
企业特殊缴费子账户
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应同时终止为其个人账户缴费。
其中: 基数——200元 岗位系数——具体标准见《月领最低标准岗位系数表》 工龄补贴——工作年限*年补贴标准(7.5元/年)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领取标准的特别规定
退休人员企业年金最高领取水平不得高于企业各岗位最低领取标准的 平均值的5倍。
对因个人符合年金计划参加条件未参加等情况发生过企业中止缴费的, 不得享受月最低领取标准待遇。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
进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 个人缴费部分: 一次性领取 企业特殊缴费部分: 一次性领取 企业基本缴费部分: 按月领取
10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企业缴费按月领取
情形一: 员工退休时计算的月领取额(实际累积)若大于或等于退休月最低领取标
准(保底保障),则以实际算出的企业月领取额为标准按月领取,直至个人账 户领完为止;
根据《中国电信安徽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电信皖〔2012〕61号)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出台了补充规定。
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计划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依 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员 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人才激励等奖励
二、企业年金缴费-缴费比例
2012年1月1日开始:
企业缴费:公司按企业月缴费基数的5%计提和缴纳,其中按照计划参加人 个人缴费基数的4%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企业缴费子账户,其余部分计入企业账户 ;
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按个人缴费基数1%的比例由公司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 缴,并计入个人账户下的个人缴费子账户。
转换系数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企业年金的支付-月最低领取标准
月最低领取标准
(1)在岗员工:
月最低领取标准=基数×月最低领取标准岗位系数+工龄补贴
(2)内退工:
月最低领取标准=基数×(内退时的标准岗位系数×内退前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内退期间标准 岗位系数×内退期间工龄占全部工龄的比)+工龄补贴
一、员工自愿参加及退出企业年金计划
参加范围:
2012年1月1日起,自愿加入新企业年金计划的
(1)在岗人员 (2)内退人员
不含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退休人员。
自愿加入:
个人需要填写加入新年金计划申请表
(1)首次加入填写:《企业年金计划首次加入申请表》或《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承诺书》 (2)中途退出:《企业年金计划退出申请表》 (3)再次加入:《企业年金计划再次加入申请表》(退出后一年以后符合条件的才能再次申请加 入,需要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