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四)规范管理、平稳衔接。
第四条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公司领导担任,管委会由人力资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第五条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职工。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能够参加年金计划。
(一)正式职工;(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第八条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一)参加人能够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即视为自动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权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终止。
第三章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授权本公司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二)授权本公司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管理;(三)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四)在未达到本细则所规定的领取条件时,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也不得利用记入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活动。
2018年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总2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企业年金方案及实施细则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以及浙江省相关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公司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职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全体职工的利益,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
2、充分体现公平与兼顾效率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合理。
3、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
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公司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章方案参加人第四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公司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内退人员不含);2、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足额缴费义务;3、方案实施后新加入本公司的职工(组织调动除外),在试用期满后可以加入本计划;4、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2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加强企业年金监管,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的要求,规范统一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要求、承办部门、联系方式必须主动公开,确保实现“只跑一次”。
二、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年金办法》条款规定和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
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和范本规定的,不得备案复函,年金方案不具备效力。
三、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履行职责,公开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样式和时限,为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四、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立、变更、终止和解散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送年金备案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附件2),备案通过后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可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业务,并接受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
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释义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4)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5)第二章参加人员 (5)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5)第六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5)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6)第八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6)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7)第十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7)第十二条个人缴费 (9)第十四条企业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9)第四章账户管理 (10)第十六条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10)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0)第五章权益归属 (11)第二十条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11)第二十一条补偿缴费归属规则 (12)第六章基金管理 (12)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4)第二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4)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4)第三十二条调整本细则的程序 (14)第三十四条终止本细则的程序 (15)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第十章附则 (16)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7)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8)释义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现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18)
七、其他规定
企业依法解散、撤销、破产,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 办法无法继续实施时,本办法终止。 终止程序及基金资产处置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谢谢大家!
职工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 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五、账户管理
职工出国(境)定居的,经本人书 面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按个人所 有权益确定的金额可一次性领取。
五、待遇支付
不符合上述领取条件的,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领取。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个 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托 管人代扣代缴。
入额及其收益归职工个人所有, 其他月度的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收益,
在本人离职时,根据职工在集团公司各 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以下简称权益年 限),按以下办法确定所有权益:
四、账户管理
权益年限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所有权益 0% 50% 60% 70% 80% 90%
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用由各企 业缴纳。
四、账户管理
个人缴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
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投资运营收 益;
四、账户管理
企业缴费依据职工的岗位基数和年 限基数分配,并按以下办法计入本 人的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计入额=岗位系数×岗位基 数+年限系数×年限基数
50
33
29
0
0
0
0
0
0
0
操作和服务岗位
高级技 师
技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湘人社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36号令,以下简称36号令),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国家和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可按36号令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
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文企业泛指根据规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
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一)订立方式。
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全体职工讨论的方式包括全体职工大会或工会会议等形式,会议讨论可采用会议、视频会议、书面会签、邮件征询等正式途径。
(二)备案规定。
企业年金方案应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本制定。
其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企业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范本模板】
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通用制度模板、范文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释义企业年金:指公司(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关要求,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一)有利于公司发展。
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公司与职工共同发展;(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
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三)平等协商。
公司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五)适时变更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三)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参加人员 (2)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4)第四章账户管理 (7)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1)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3)第十章附则 (13)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5)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单位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32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办法》
企业年金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企业年金基金筹集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企业年金待遇第六章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办法》⾃2018年2⽉1⽇起施⾏
⾃2018年2⽉1⽇起施⾏
《企业年⾦办法》⾃
《企业年⾦办法》
与企业年⾦作⽤差不多的职业年⾦,实施已有⼏年时间。
什么是职业年⾦和企业年⾦?
职业年⾦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作⼈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建⽴的补充养⽼保险制度。
企业年⾦是指企业及其职⼯在参加基本养⽼保险的基础上,⾃愿建⽴的补充养⽼保险
制度。
职业年⾦单位和个⼈共同缴费,采取个⼈账户⽅式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的经办管理;职业年⾦基⾦实⾏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安全。
企业年⾦由企业和职⼯个⼈共同缴纳。
企业年⾦的建⽴,应当确定企业年⾦受托⼈,由企业代表委托⼈与受托⼈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般来说,受托⽅是银⾏或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的企业年⾦理事会。
如何取出这笔钱?
⽆论是职业年⾦还是企业年⾦,⼯作⼈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后,都可由本⼈选择按分次或者⼀次性领取
领取,或是⼀次性⽤于购买商业养⽼保险产品。
⽉分次或者⼀次性
对于出国(境)定居⼈员,职业年⾦或企业年⾦个⼈账户上的资⾦,可根据本⼈要求⼀次性⽀付给本⼈。
⼯作⼈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或企业年⾦上的个⼈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作变动时这笔钱怎么办?
⼯作⼈员⼯作单位变动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职业年⾦或企业年⾦制度的,其个⼈账户上的资⾦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新就业单位已建⽴职业年⾦或企业年⾦制度的,原个⼈账户上的资⾦随同转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企业年金方案
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
目录
释义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参加人员 (6)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6)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7)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7)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7)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7)
(一)职工的权利 (7)
(二)职工的义务 (8)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8)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9)
第十二条单位缴费及分配 (9)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10)
第四章账户管理 (10)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11)
第五章权益归属 (11)
第六章基金管理 (12)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
第三十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14)
第三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14)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
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14)
第三十五条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15)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5)
第十章附则 (16)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7)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8)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9)
释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