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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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业欺诈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业欺诈法律对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欺诈在商业领域中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对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国都实行严格的商业欺诈法律规定,对诈骗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一、商业欺诈的定义商业欺诈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宣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任,进而达到非法牟利的行为。

商业欺诈通常包括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假冒伪劣产品等多种形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商业欺诈的法律规制为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业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

商业欺诈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禁止虚假广告:法律规定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必须说实话,不能夸大其词,不能虚假宣传产品的性能、效果等信息。

一旦发现不实广告,将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诉讼。

2. 禁止价格欺诈:法律规定商家不能通过虚假降价、涨价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价格必须真实透明,不能虚报、夸大价格优惠等信息。

3. 禁止假冒伪劣产品: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将受到法律制裁,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涉事产品将被查封销毁。

4. 强化监管和惩罚:商业部门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重违法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甚至被吊销经营资质。

三、加强法律意识,防范商业欺诈对于消费者而言,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警惕性是防范商业欺诈的关键。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查看商品说明和价格,不轻信过度夸大的宣传。

2. 对不明来源的商品要保持怀疑态度,注意辨别真伪。

3. 如发现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消费者和企业共同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诚信经营,商业欺诈行为才能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才能得以规范和健康发展。

希望各国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共同打击商业欺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价格监管是指国家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价格法》是价格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价格监管相关法律规定。

二、价格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价格监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依法监管原则:价格监管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干涉价格监管活动。

3. 信息公开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

4. 罚教结合原则:价格监管应当坚持罚教结合,既要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又要加强教育引导。

三、价格法的主要内容1. 价格监管主体价格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价格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管工作。

2. 价格监管对象价格监管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农产品等;服务价格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文化教育、医疗保健等。

3. 价格监管措施(1)制定价格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制定价格政策,指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2)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采取措施予以调控。

(3)价格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4)价格调查: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5)价格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4. 价格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价格违法行为:包括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串通涨价、虚假标价等。

(2)法律责任:价格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一文读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一文读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一文读懂|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常见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旨在防止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些规定所涉及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执法机构和实际效果等方面的信息。

一、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全称是明示价格标示规定,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明示价格,并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的规定。

该规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之一。

通过明码标价,消费者可以直接获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提高消费者的主动性和自主选择能力,并有效减少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已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明码标价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商家、服务行业、商品种类等。

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都必须遵守明码标价规定。

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价格标示方式,如折扣、促销等。

明码标价规定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这些部门会对商家的价格标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存在没有标示价格或标示不清晰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明码标价的实际效果是显著的。

首先,明码标价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容易地选择品质好、价格实惠的商品或服务,同时防止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进行价格欺诈。

其次,明码标价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使得商家之间在价格上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提高了市场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是指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得以虚假价格标示、价格欺诈等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规定。

该规定与明码标价规定相辅相成,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另一重要方面。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经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商品销售、广告宣传、价格报价等方面。

电商价格欺诈法律解析

电商价格欺诈法律解析

电商价格欺诈法律解析一、引言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商价格欺诈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将对电商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解析,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这一行为的处罚。

二、电商价格欺诈的行为形式电商价格欺诈是指在电商平台上,商家虚构商品原价、抬高优惠幅度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实施交易行为。

此类行为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点:1. 虚构商品原价:商家标称商品原价较高,以此抬高优惠幅度,诱导消费者购买;2. 不实的优惠促销:商家故意夸大商品的实际折扣幅度,误导消费者认为自己获得了更大的实惠;3. 虚假售价比较:商家通过篡改商品价格,达到虚构低价的效果;4. 虚构好评信息:商家利用虚假好评信息夸大商品的性能、品质等,诱导消费者购买。

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对电商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相关法律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法》:该法明确规定禁止商家虚构商品原价、误导性标价等违法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进行了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引人误解等内容,电商平台上的促销广告也适用其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此法明确规定商品价格应真实、透明,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合同内容必须真实、明确,禁止合同欺诈行为。

四、电商价格欺诈的法律责任对于从事电商价格欺诈行为的商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对违法的电商平台和商家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维护市场秩序;2. 民事赔偿:受电商价格欺诈行为影响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3. 刑事处罚:如果电商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五、电商价格欺诈的打击措施为有效打击电商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1. 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电商价格欺诈的打击力度;2.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3. 引导消费者提高警惕: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和应对电商价格欺诈的能力;4. 促进行业自律:鼓励电商平台和商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自律管理,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4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和服务价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分类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分为以下类型:(一)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欺骗、虚假宣传等手段,使消费者误认为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能、效果、功效、特点等,从而使其接受高价购买的行为。

(二)价格垄断行为:指控制市场,强制压低或抬高商品或服务价格,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以谋取不合理的利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指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价格协议、行业协议等方式,限制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价格歧视行为:指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购买者,将其定价或优惠政策差异化,导致价格不公平,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五)价格欺诈行为:指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价格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非正当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六)价格拖延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拖延退还被投诉方已收取的违法收费,或在规定时限内不履行退费义务的行为。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未列举在上述行为中的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法规定,妨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五条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国家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初犯、性质较轻、损害较小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罚款:对价格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三)收缴违法所得:对价格违法行为取得的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予以收缴,并处以相应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对屡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发改价监[2015]1382号)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6根据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价格违法行为,制定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下面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主要内容:一、价格欺诈行为:1.虚假标价:对虚假标价行为,根据虚假标价行为程度和后果的轻重,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2.捆绑销售:对于商家在商品销售中以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价格欺诈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将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

3.虚构价格上涨理由:对于商家虚构价格上涨理由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根据损失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价格垄断行为:1.垄断价格行为:对于对市场价格形成和价格垄断有较大影响的垄断价格行为,可以根据涉及市场规模和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损害程度,处以较高额度的罚款。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3.虚假宣传:对于虚假宣传价格,误导消费者,并达到提高价值的目的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三、价格哄抬行为:1.价格欺诈: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抬高价格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2.操纵市场价格:对于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四、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1.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对于恶意破坏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

2.串通投标、抬高价格:对于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1.价格垄断协议:对于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价格欺诈:对于价格欺诈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规定:1.行为主体:行政处罚对象为从事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人员。

价格问题法律规定(3篇)

价格问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价格问题一直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价格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价格问题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价格法律法规体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价格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于1997年12月29日颁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总水平调控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价格管理的基本制度,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价格领域,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价格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在价格领域,计量法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等,对价格计量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制。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规定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规定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和服务。

然而,价格欺诈行为在一些电商平台上屡见不鲜,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因此,针对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法律也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虚构原价、价格捆绑销售等欺诈行为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不得虚构原价、制造价格幅度,以及进行价格捆绑销售等欺诈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禁止与处罚在电商平台上,价格欺诈行为多种多样,比如虚假促销、故意误导定价、不公开价格信息等。

为了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价格欺诈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电商平台及其经营者进行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购物过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信息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夸大商品的功效或者性能。

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得被迫购买捆绑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电商平台要明示售后服务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售后权益。

四、建立维权机制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电商平台需要建立完善的维权机制。

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问题,应该有渠道进行投诉和维权。

电商平台应当设立客服中心,提供24小时在线投诉受理服务,并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管,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总结: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构建良好的电商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法律对价格欺诈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措施,并要求电商平台在购物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明示售后服务政策。

同时,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本文将对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总结相应的处罚措施。

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指商家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故意制造虚假价格的行为。

例如标价不实、价格抬高等。

针对价格欺诈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罚款1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不正当价格竞争不正当价格竞争是指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战,垄断市场份额,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等行为。

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要求企业改正不正当价格行为,恢复正常市场秩序。

•罚款: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危害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会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违规制定标准价格标准价格是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格,企业不得随意制定标准价格。

违反规定进行标准价格制定,自认为的标准往往被消费者所怀疑。

当出现此类情况时,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改正:根据情况要求企业整改,规范标准价格制定。

•罚款:制定标准价格不符合事实的行为最高可罚款5万元。

•要求退还违法所得:追回违法所得,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企业在市场的一种特殊地位,当企业占有超过70%的市场份额时,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价格被不合理地垄断。

针对此类行为,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口头或书面警告。

•罚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高可罚款50万元。

•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垄断市场,危害市场价格秩序的企业,可被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总结以上就是常见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的价格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任何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政府的严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15•【文号】发改价监[2015]1382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下称《规定》)提出如下解释意见:一、《规定》第三条所称“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反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管理规定,从事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虚高、价格低廉等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一些。

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单位罚款金额的一半以下的罚款。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此外,对于造成市场混乱,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欺诈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价格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垄断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10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限制合同自由、终止合同、没收违法所得、损害赔偿等措施。

对于价格虚高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虚高行为,收缴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对于价格低廉行为,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价格低廉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到5倍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务或者责令有关责任人员辞职。

需要注意的是,价格违法行为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价格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经营者之间因价格低廉行为造成经营者的利益受损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针对价格违法行为,我国有一系列的处罚规定,从行政制裁到刑事追究,从罚款到吊销职务,以及民事赔偿等多种方式来惩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电商平台价格欺诈的法律赔偿标准

电商平台价格欺诈的法律赔偿标准

电商平台价格欺诈的法律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管不足等问题,电商平台价格欺诈现象频繁出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电商平台价格欺诈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赔偿标准。

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价格欺诈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禁止销售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原价、特价等方面作虚假宣传。

对于违反规定的电商平台,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差价、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相应的法律赔偿。

二、赔偿标准1. 经济损失赔偿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如果发现电商平台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可以要求退还差价,即将消费者支付的金额与实际商品价值之间的差额归还给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如因价格欺诈行为导致误购其他商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要求电商平台进行相应的赔偿。

2. 直接损失赔偿除了经济损失赔偿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直接损失赔偿,包括购买商品的费用、运费、维权费用等。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因为电商平台价格欺诈行为而遭受到了直接损失,可以要求电商平台进行相应的赔偿。

3. 间接损失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由于价格欺诈行为遭受了间接损失,比如延误收货导致消费者错过了其他机会等,此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电商平台进行间接损失赔偿。

然而,间接损失赔偿往往难以确定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协商。

三、赔偿的途径消费者在遭受电商平台价格欺诈行为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赔偿:1. 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电商平台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款、补偿、道歉等。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2. 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由协会进行调解。

消费者协会会积极介入,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并寻求合理的赔偿。

3. 走法律途径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效,消费者可以选择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价格法律法规摘要

价格法律法规摘要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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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开展连续促销活动,首次促销活动中的促销让利难以准确核算到单个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应当以首次促销活动中单个商品的结算价格作为计算下次价格促销活动时的原价。

三、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

否则属于《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四、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情形。

五、《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承诺。

六、经营者采取馈赠物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如果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价格(或者价值)应当真实明确。

否则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七、经营者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有价赠券或者积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条件,没有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八、商品的生产者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要求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经营者通过开放式货架或者其他醒目方式向消费者展示了商品或者商品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情形:(一)经营者未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等信息的;(二)经营者标示的产地、规格与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标明的信息不一致,但产地、规格信息对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的。

九、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一)标示价格高于结算价格的;(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

十、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直接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不构成《规定》第三条所称的经营者。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三)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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