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继 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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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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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遗产继承是应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中都有⼀点钱,在死后这些钱⾃然是被称为遗产⽽给⾃⼰的继承者继承了,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也做了明⽂规定,下⾯店铺⼩为⼤介绍最新遗产继承法全⽂。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千⼀百⼀⼗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2024年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二、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电子版全文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 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五编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第五编知识点总结

民法典第五编知识点总结民法典的第五编是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了遗赠的设立、继承的公示和受遗产的法律地位等内容。

继承是一种人身权利,是亲属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

以下将对民法典第五编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与分析。

一、遗赠的设立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声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自己死后传给他人的行为。

在民法典第五编中,对于遗赠的设立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遗赠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是亲笔遗嘱,也可以是公证遗嘱。

其次,有能力的人可以设立遗赠,无能力的人是不得设立遗赠的。

另外,在设立遗赠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继承的公示继承的公示是指对继承公示权利进行的任何公示,包括通过公告等方式将继承权公示给相关利害关系人。

在民法典第五编中,规定了继承的公示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继承公示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法院的裁定。

其次,继承公示应当向继承的利害关系人公告,如果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则可以进行广告公告。

另外,继承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继承人的姓名、原告继承申请基本情况等。

继承公示的目的是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别继承人因私利而夺取他人的合法继承权。

三、受遗产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第五编中,对受遗产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受遗产的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遗产的管理和处理等。

其次,受遗产的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占有、侵占他人的遗产。

另外,受遗产的人应当依法向继承人进行报告,对于继承人的请求应当予以回应。

受遗产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对其进行合法的管理和处理,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五编是涉及继承的法律规定,包括了遗赠的设立、继承的公示和受遗产的法律地位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继承的程序和要求,具有很高的法律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对民法典第五编有所了解,并为日常生活中的继承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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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关系有哪些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婚姻家庭中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3.收养应遵循什么原则? 4.什么是亲属? 5.什么是近亲属? 6.什么是家庭成员? 7.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8.什么是结婚自愿? 9.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大?
1.什么是继承权? 2.继承从什么时间开始? 3.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继承关系? 4.遗产包括哪些财产? 5.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6.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表示,是否意味着放弃继承? 7.受遗赠人应该在什么期限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 8.在什么情况下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9.继承权丧失后,能够恢复吗?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 部法律。为了更好地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民法室同志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主要问题 进行了说明,力求准确、通俗地解答民法典的问题。
1.如何理解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如何理解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 3.如何理解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1166条无过错 责任和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担方式3条规定的关系? 5.如何理解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制度? 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怎么承担侵权责任? 7.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怎 么承担侵权责任? 8.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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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关于结婚、离婚、抚养孩⼦等内容。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希望能帮到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章⼀般规定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零四⼗⼀条【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婚姻⾃由、⼀夫⼀妻、男⼥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未成年⼈、⽼年⼈、残疾⼈的合法权益。

第⼀千零四⼗⼆条【婚姻家庭的禁⽌性规定】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涉婚姻⾃由的⾏为。

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重婚。

禁⽌有配偶者与他⼈同居。

禁⽌家庭暴⼒。

禁⽌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千零四⼗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千零四⼗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的原则,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禁⽌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

第⼀千零四⼗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亲和姻亲。

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配偶、⽗母、⼦⼥和其他共同⽣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章结婚第⼀千零四⼗六条【结婚⾃愿】结婚应当男⼥双⽅完全⾃愿,禁⽌任何⼀⽅对另⼀⽅加以强迫,禁⽌任何组织或者个⼈加以⼲涉。

第⼀千零四⼗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周岁,⼥不得早于⼆⼗周岁。

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第⼀千零四⼗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双⽅应当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民法典第五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民法大部分章节构成,涵盖了中国民法中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

本编旨在保护和巩固家庭基本秩序,依靠法律确保家庭和谐,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社会发展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本编对于婚姻家庭关系有具体的规定。

首先,关于结婚,本编规定,男女双方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结婚即为合法婚姻关系;在婚姻生效的同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结婚即获得继承权。

其次是家庭关系,本编规定,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互相照顾,共同养育子女。

家庭成员有义务支付婚姻费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互相帮助,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本编还规定,家庭成员有义务遵守家庭的行为准则,共同实施家庭活动,共同作出合理的决定,共同保护家庭的安全。

除了婚姻家庭关系外,本编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家庭权利。

首先,对家庭成员的身体指的是,家庭成员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身体安全,也有义务维护家庭成员的身体平安;其次是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家庭成员有权管理和使用家庭财产,其权利同时受到家庭财产的财产形式和他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最后,对家庭成员的精神权利,即家庭成员有权受到尊重,享受精神自由,共同分享家庭精神财富。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了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本编的规定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各种权利,将法律的保护扩展到整个家庭,维护和维护家庭和谐的基本秩序,强化家庭的责任,有助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和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会的道德和合法的文明生活。

未来,将会有更多的社会进步,法律的规定更加公正,有助于促进中华民族迈向社会主义更高层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第五编 继承法

第五编 继承法

(3)遗产与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 因工伤残职工、革命残废军人已领取的抚恤金应归残 废者所有。当他们死亡时尚有部分可作遗产继承。 干部职工因工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公民因交 通事故等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给家属的抚恤金,这不 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对受死者扶养的家属的经 济补偿。只能由抚恤对象本人享用。
• 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1.“权”不能继承 2.“益”可以继承 3.没有“益”的,可以折价补偿 4.“继续承包”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 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 同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 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 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 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 作为遗产。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已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养老育幼、互谅互让原则
• 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助义务的近亲属 ; •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 的利益; •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 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 继续承包。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 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 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 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

法国民法典原文一、引言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是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典。

它于1804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对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并为法国的民事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法国民法典的原文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地探讨,以深入了解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和意义。

二、法国民法典的历史和背景法国民法典的出现背景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时期。

在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上台后,为了解决各地区普遍存在的法律碎片化和不统一的问题,他决定制定一部普适全国、内容系统的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并成为法国的基本民事法律。

三、法国民法典的结构和内容1. 第一编:人的权利和义务该编规定了法定年龄、法定行为能力以及人身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

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法定代理等方面的规定被认为对于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第二编:财产权财产权是法国民法典的核心,包括了所有权、占有权、储蓄权等方面的规定。

该编的规定对于法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3. 第三编:各种权利的设立和行使该编主要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设立和行使的相关规则,如合同、债务、担保等。

这些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4. 第四编:证据和时效该编规定了证明事实真实性的相关规则,以及因特定时间限制而导致的权利丧失等问题。

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确保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5. 第五编:继承权该编规定了继承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内容。

这些规定是法国家庭和财产关系的基石,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6. 第六编: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该编规定了特殊契约和特殊权利的相关规则,如合伙协议、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为法国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

7. 第七编: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该编规定了各种设施和所有权的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民法学分论:物权

民法学分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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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耕牛的所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 生移转。 ②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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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原则
1.定义: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2.公示方式:动产: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了解) (1)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登记是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 不发生变动(德国)。
4
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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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 4.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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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
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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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 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 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 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 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 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澳门继承法编

澳门继承法编

第五卷继承法第一编继承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八百六十四条(概念)赋权予一人或多人成为死者财产之法律关系之主体,并因此将原属该死者之财产进行移交,称为继承第一千八百六十五条(继承标的)一、法律关系基於其性质或法律之规定,在其主体死亡时即应消灭者,不构成继承标的。

二、属权利主体之意愿者,可放弃之权利亦得於主体死亡时消灭。

第一千八百六十六条(赋予继承权之依据)赋予继承权,系以法律、遗嘱或合同为依据。

第一千八百六十七条(依法继承之种类)视乎可否按被继承人之意愿而将继承排除,依法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及特留份继承。

第一千八百六十八条(合同继承)一、一人透过合同放弃对在生之人之继承或放弃成为在生之人之特留份继承人,又或透过合同处分本二、继承合同均属无效,但法律明文容许之情况除外。

三、上款首部分之规定,不影响第九百四十条第二款及第一千五百七十条规定之适用。

第一千八百六十九条(生前分割)一、如某人透过合同作出生前赠与,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不论是否保留用益权,给予一名或多名推例在赠与财产上所占之部分之价额,或负起该支付义务者,则该合同不视为继承合同。

二、如嗣後出现或知悉有另一推定特留份继承人,则该人得要求以金钱支付属其所有之相应部分。

三、未能即时支付之金钱抵偿,其金额应按一般规定予以调整。

第一千八百七十条(继受人之分类)一、继受人分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二、继承死者之全部财产或其中某一份额之人,称为继承人;继承死者之特定财产或有价物之人,称三、继承死者剩余且无明确指明之财产之人,视为继承人。

四、用益权人视为受遗赠人,即使其权利范围覆盖全部财产。

五、遗嘱人对继受人身分之分类,并不能使继受人获得与以上各款规定相抵触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第二章继承之开始及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第一节继承之开始第一千八百七十一条(时间及地点)继承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其最後住所地开始。

第一千八百七十二条(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赋权)一、继承一经开始,即赋权予可继承遗产之人中占优先顺序之人成为死者法律关系之主体,只要该等二、占优先次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不愿或不能接受遗产者,即赋权予後一次序之可继承遗产之人,并第二节继承能力第一千八百七十三条(一般原则)一、任何在继承开始时已出生或受孕且未被法律排除之人,以及澳门地区,均有继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首部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以统一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例,为读者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个人权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三编个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李某因为在餐馆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咬伤而产生的身体伤害,可以向侵权方张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张某因过错侵害了李某的身体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可以提出索赔的权益包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损失工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合同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编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房租。

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四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补偿,以弥补履约方因为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家事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编家事法的规定,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李某在家中养了一只狗。

李某不幸去世后,王某想继续养狗,但是李某的父母认为狗是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并要求将狗纳入遗产分配的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狗等一切家庭用品、生活资料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四编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一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将狗等财产分割出来。

四、继承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继承法的规定,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较大的存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继承人有权按照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李某的父母主张应该优先继承存款,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配偶和子女有优先继承的权利,因此,李某的配偶和子女有权优先继承存款。

通过以上实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个人权益保护、合同法规定、家事法规定以及继承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继承编

民法典 继承编

举例
六、增加遗嘱继承的方式
爸,您不认识字,如果不懂写字的话,遗嘱内容可以口述给我,我 打印出来给您签字。或者干脆,我们可以用录视频的方式,将您所 要表达的遗嘱内容说出来就可以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的《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 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 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 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 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 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 《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 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 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 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民法典》増加了打印 遗嘱和录像遗嘱。
继承法虽然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终究还是属 于私法领域。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 坚持一定要手写,不能打印;坚持只能书面,不能通过数码技术 记录,就无法紧跟时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

民法典继承部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内容取得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继承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继承,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时适用;遗嘱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进行继承。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权的内容包括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对继承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继承人依法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遗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无偿的原则,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保护合法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履行继承义务,包括承担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履行对遗产的义务等。

第一章继承人第一百一十八条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依法指定的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继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合法设立的法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第一百一十条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内容确定。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一条继承人的资格应当在继承开始时确定。

继承人有义务在继承开始后及时申报其继承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遗嘱内容不明确时,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法定继承的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应当依照遗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是优先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百一十五条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若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继承人的具体份额应当依法确定。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

民法典的各编标题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总体的民法规范。

民法典共分为七编,其中前五编为一般的规定,后两编则为特别规定。

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是民法典的基础,在全法的范围内具有适用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规定民法典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自然人、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等民法主体的基本规定。

同时,规定了合同、侵权、归属和继承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些法律制度。

二、第二编——物权第二编——物权是规定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财产的获取、增值、利用、转让、质押、抵押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不动产、动产、债权、担保权等基本的民事物权性质和法律地位。

三、第三编——合同第三编——合同是规定合同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无效等相关问题。

该编规定了合同自由、平等、诚信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典型合同、保证合同、利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第四编——侵权责任第四编——侵权责任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民事赔偿等具体问题。

该编规定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特殊形式,如举证责任、救济形式等。

五、第五编——继承第五编——继承是关于民事继承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该编规定了继承的类型、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遗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护继承权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第六编——人格权第六编——人格权是规定个人人格权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内容、维护和制约规定。

该编规定了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和范围,人格权受侵犯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七、第七编——婚姻家庭第七编——婚姻家庭是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的建立、解除、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

该编规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念,规定了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子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民法典以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领悟,守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法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特别遗嘱继承,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四章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为总则,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一章总共包括了15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概念,指出继承是一种人民行为或法律规定,通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继承的原则,包括兼顾公平和效率、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条规定了继承的法律效力,指出经法定继承和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第一章总则为继承编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

二、第二章合法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为合法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二章总共包括了45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合法继承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四条明确了合法继承的对象范围,包括继承人、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

第五条规定了继承顺序,主要包括直系继承顺序、旁系继承顺序和对继承顺序的约定等。

第十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继承权的限制,包括被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的行为和条件等。

总之,第二章合法继承具体规定了合法继承的对象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的限制。

三、第三章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为遗嘱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三章总共包括了42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

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效力、解释和执行等。

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条件、有关人的权益和有关的法律后果等。

总之,第三章遗嘱继承明确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规定了遗嘱的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遗嘱继承的条件和相应的权益和后果。

四、第四章特别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为特别遗嘱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四章总共包括了3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特别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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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继承权【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指死者将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两个含义:①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它实质上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或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点:它是期待权;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赋予的,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

②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即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特点:它是期待权;绝对权;财产权;可以放弃。

◎继承权的特征⒈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⒉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⒊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遗留的财产。

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自然人死亡时移转财产的方式:继承;遗赠;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扶养人依照遗赠抚养协议取得受扶养人遗赠的遗产。

⒋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有可能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效力的二阶性,即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遗产即归继承人取得。

与遗赠不同,受遗赠人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立法体现:①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强制力予以法律救济。

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③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④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⒉继承权平等原则。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女子都有权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

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③养子女与亲子女继承权平等。

④儿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与女婿(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⑤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⒊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①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出发点,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了代位继承;杀害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②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遗产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③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④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遗嘱处分财产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⑤遗产分割不能侵害为出生人的利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取消其死亡后出生的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其处分无效。

⑥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立法体现:①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②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③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的性质:相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无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不是被继承人指定的直接体现,而是由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之间的身份亲等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近亲属继承。

被继承人可以以有效遗嘱推翻法律对其意思的推定。

我国法律规定: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法定继承的特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如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③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规定的。

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的范围: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顺序的特点: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女婿。

②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①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特点: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受辈分限制的直系血亲。

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

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再继承、转归继承、二次继承、连续继承)的区别】【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特点:①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②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③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的设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①单方的民事行为。

在遗嘱生效前,遗嘱人可以自己的意思变更或撤销遗嘱。

②由遗嘱人生前亲自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③遗嘱是死后行为。

④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

⑤遗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有效要件。

实质要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④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⑤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遗赠: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特征:①单方民事行为;②遗赠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③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④遗赠是无偿地给与受遗赠人财产利益的行为;⑤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的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异同:①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②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受遗赠权的标的只能是财产权利,不包括财产义务。

③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行使的方式不同。

对遗赠,受遗赠人未在确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对遗嘱继承人,如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④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不能直接参加遗产分配。

⑤在遗赠中,遗赠人不能指定候补的受遗赠人;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指定候补的遗嘱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法律特征:①双方的民事行为;②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③双务、有偿行为;④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具有阶段性;⑤遗赠扶养协议,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⑥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①遗赠扶养协议的内部效力:扶养人的义务,是在受扶养人生前扶养受扶养人,于其死后安葬受扶养人;受扶养人的义务,是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②遗赠扶养协议的外部效力: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适用。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意义】继承开始的时间的确定: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是开始。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②互有继承权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死亡时间先后的,对死亡时间的推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由继承人的,如果这几个人的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这几个人的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正确确定继承时间开始具有的意义:①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②确定遗产的范围;③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④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⑤确定遗嘱的效力;⑥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期间;⑦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

【遗产的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继承权的标的。

遗产的特征:①时间上的特定性,即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②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③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

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自由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物尽其用原则。

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①应交纳的税款;②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务的债务;③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④因无因管理之债而承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⑤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⑥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清偿原则:①限定继承原则;②保留必留份的原则;③清偿债务有限与执行遗赠的原则;④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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