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继 承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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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指死者将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继承权: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有两个含义:
①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它实质上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或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特点:它是期待权;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赋予的,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放弃。
②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即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特点:它是期待权;绝对权;财产权;可以放弃。
◎继承权的特征
⒈是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⒉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⒊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遗留的财产。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
自然人死亡时移转财产的方式:继承;遗赠;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扶养人依照遗赠抚养协议取得受扶养人遗赠的遗产。
⒋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有可能行使的权利。
继承权效力的二阶性,即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遗产即归继承人取得。
与遗赠不同,受遗赠人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人遗赠的财产。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⒈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立法体现:①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强制力予以法律救济。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③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④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⒉继承权平等原则。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的确定上,男女亲等平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权主体不因性别不同而在权利上有所不同;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在遗嘱继承中,男女平等,不论男子或女子都有权设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
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③养子女与亲子女继承权平等。
④儿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与女婿(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的)在继承上权利平等。
⑤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
⒊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①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出发点,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规定了代位继承;杀害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②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遗产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③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④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遗嘱处分财产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⑤遗产分割不能侵害为出生人的利益。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取消其死亡后出生的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其处分无效。
⑥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⒋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立法体现:①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保护。②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③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的性质:相对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不是被继承人指定的直接体现,而是由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之间的身份亲等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近亲属继承。被继承人可以以有效遗嘱推翻法律对其意思的推定。
我国法律规定:①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必须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②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法定继承的特点(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如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③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规定的。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
法定继承适用的范围: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继承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顺序的特点: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或女婿。②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①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②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代位继承的特点:①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②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受辈分限制的直系血亲。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⑤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