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带文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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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宁生态环保办﹝20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年,初步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机制,通过开展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强化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VOCs 排放总量逐步减少。

结合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加大产业结构整治调控力度。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僵尸企业”清理,深入排查生产加工涂料、油墨、塑料制品、印刷、家具、人造板等行业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采取“两断三清”、整合搬迁、升级改造等方式进行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全部进入园区。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二)加快落实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措施。

1.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大煤化工(含合成氨等)、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逐步推广煤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LDAR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状态的有机物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如空气污染、臭味扰民、化学物质污染等。

为了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以下是一个工作方案:一、目标1.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

2.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实时了解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

3.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工作内容1.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标准,明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2.鼓励企业采取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要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

3.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体系,包括固定监测站和移动监测设备。

开展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查,对排放量超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4.鼓励企业购买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对符合低挥发性要求的产品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行整改和惩罚。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6.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对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要公开其排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1.全面摸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和污染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名录,并核实排放量。

2.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明确企业的排放要求,并规定违规处罚制度。

3.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工作,建立监测设备和定点监测站,并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估。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和生产水平。

5.加大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和抽查企业的排放清单和监测数据。

6.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限值,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7.加强跨部门协作,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机制,共同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在一定温度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

由于其挥发性特性,VOCs被广泛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溶剂、涂料、油漆、清洁剂等产品中。

然而,VOCs的大量释放给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安全,我编写了以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1.背景:VOCs的大量释放已经引起了环境污染问题,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2.目标:制定该实施方案旨在减少VOCs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安全。

二、实施原则1.科学性原则: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VOCs的源头控制、治理和监管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多方面的整治措施。

3.协同性原则: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形成合作共识,共同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4.可行性原则:控制措施应具备可行性,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三、整治措施1.源头控制: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工艺和工艺装备,减少VOCs的产生和排放。

2.治理措施:对高风险和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污染整治,包括改善设备、加强运维管理等。

3.监管措施:建立VOCs排放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和督促。

4.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推动企业和公众参与治理,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5.社会宣传: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VOCs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

四、组织实施1.责任部门:制定并负责实施方案的部门。

2.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协调合作机制,形成合力。

3.监测评估:建立全面的数据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VOCs排放情况和整治效果。

五、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整治措施的实施1.减少VOCs的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

2.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减少与之相关的人体健康问题。

3.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形象和竞争力。

4.以科学的手段解决VOCs污染问题,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专项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专项方案

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改工作方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大气污染防治关键领域。

为深入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37号)(简称“大气十条”)相关精神,切实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加紧改善本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89号)(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和省“实施方案”为要求,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关键行业,以化工园区(集中区)为关键区域,以关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排放企业为关键整改对象,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改,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达成整改要求。

健全长久有效工作机制,有效处理VOCs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

二、整改范围本省关键VOCs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整改范围,确定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为关键,同时开展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污染整改。

各市可依据实际,确定当地域VOCs污染整改关键行业。

三、工作目标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治理,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机溶剂。

突出抓好关键行业、关键区域、关键企业污染整改,科学制订VOCs污染整改方案,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推广应用关键行业最好可行技术(BAT)和最好环境实践(BEP),分阶段完成VOCs污染整改任务,做到VOCs高效净化,有效推进VOCs减排,确保有组织排放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达标。

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测预警和监管体系,努力改善区域空气质量。

四、关键任务(一)开展VOCs排放现实状况调查。

各市依据省统一布署,组织开展辖区内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行业VOCs排放调查。

做到底数清楚,关键明确,有放矢,有效整改。

石化企业VOCS治理

石化企业VOCS治理

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出炉2019-07-08 18:3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到2023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o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o一、完善市场化机制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等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市场机制间的衔接。

探索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健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

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

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引导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

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

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

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35%,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8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柒45%,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区域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虬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

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灶具、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

实施农药包装回收行动,开展农田残留地膜监测,农药塑料包装清理整治工作。

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县为单位,建设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严格落实池塘尾水排放标准,拦截和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三、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综合治理,降低VOCs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VOCs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印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VOCs排放。

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一)化工行业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2.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

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连云港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连云港市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化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削减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实在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根据?连云港市化工园区〔集中区〕环保专项整治方案?〔连政办发〔2021〕61号〕、?连云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施行方案?〔连政办发〔2021〕108号〕、?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苏环办〔2021〕3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21〕128号〕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全市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根本情况全市5个化工园区〔含徐圩板桥片区〕约有200家企业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列入2021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任务的有4个园区55家化工企业,其中灌南县连云港化学工业园区20家,灌云县临港产业区31家,板桥工业园2家,赣榆柘汪临港产业区2家。

从近期市局督查的情况看,虽然大多数企业都在按照废气提升改造方案增加有效投入,强化搜集处理措施,积极开展整改,但整治进度明显滞后,整治效果不够理想,其中完成整改、通过验收并效果良好的仅有8家,约占14.5%;完成整改或正在整改但效果一般的有34家,约占61.8%,未进展整改且效果较差的有13家,约占23.6%,大多数企业治理效果一般,危废仓库、废水搜集池、抽滤设备等较频繁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场所、设备废气搜集处理装置未能全部安装到位,企业废气治理“过程控制技术〞亟需加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当前,全市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治理进度缓慢。

列入2021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的55家企业未能全面完成整改,列入2021 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绝大多数未开展整改,治理进度明显滞后。

二是治理成效不够明显。

局部企业方案设计程度低、针对性不强;大多数企业在整治过程中只注重更换一些废气治理设施,解决一下末端治理,未在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上动脑筋、想方法;另外企业环保管理程度欠缺,没有完善的废气治理规章制度和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台账资料记录不全,技术操作不标准、岗位责任不落实,应急处置未演练。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 法规、标准与政策要求
2017.05
主要内容
一、VOCs相关法规、标准、政策
二、石化行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四、LDAR工作要求
五、下阶段VOCs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2
前言
什么是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 缩写 :是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工业 VOCs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 业,油类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 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2010
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集装箱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0981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 88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SH 3009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DB37/ 2801.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3161 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石油炼制工业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来源:GB 31570—2015,3.1]3.3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LDAR)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工作,制定一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非常必要。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实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有效控制和减排,改善大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原则:科学规划、精准施策、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二、重点任务:1. 环境监测: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网络,对关键区域和重点行业进行监测。

通过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和预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2.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和排放标准。

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监管。

3. 改善产业结构:加强对高污染、高排放行业的整治,推动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 技术改造: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品、先进技术和装备,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5. 加强管理和执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力度和有效性。

6. 提高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实施:1. 成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并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

3.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按照任务分工,全面细致地实施各项工作。

四、评估和考核:1.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各级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 定期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实施,可以有效地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但是,治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才能取得长期有效的治理效果。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05•【文号】环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我部组织编制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方案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附件: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5日附件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

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二、主要任务本方案中的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

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易挥发的化学物质,其排放来源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农业等。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为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建立起一套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监测点位,采用先进的监测设备和技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

监测体系需要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业生产等主要排放源的监测,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测网络形成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

其次,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适用于各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或项目的排放规范。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或项目进行惩罚和整改,以推动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第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的源头防控。

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如使用封闭式设备、节能降耗技术和低挥发性原料等。

同时,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严密把控储罐、管道和阀门的泄漏,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机制,避免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四,推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包括物理治理、化学治理和生物治理等多种方法。

可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理技术进行应用,如利用吸附、氧化和生物脱附等技术,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和排放量。

最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和监督。

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排放情况的定期抽查和监督,对存在违规排放和不良行为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处罚和整改,并向公众和媒体进行通报。

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提升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综上所述,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应包括建立监测体系、制定排放限值标准、源头防控、推广治理技术和加强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措施。

通过科学合理的综合治理,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下同)综合治理,降低的排放总量,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及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分阶段完成全市污染整治任务,大幅减少重点行业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化工企业通过源头控制、工艺改进、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表面涂装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等措施,包装印刷企业通过改用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有机溶剂回收利用等措施,全过程控制和减少排放。

到年底,基本完成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重点治理行业重点治理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一)化工行业产生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治理后橡胶制品行业达到《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它化工企业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体系,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设置编号和标识,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

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加强石化行业治理。

自7月1日起,石化行业完成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X)、《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X)、《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X)等标准要求;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7月底前,各区县应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重点行业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自8月1日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

X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未完成的停产治理。

9月底前,各区县要向社会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

三、开展摸底排查和治理。

各区县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电子信息、制鞋、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工业VOCs排放源,加油站、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生活VOCs 排放源,以及其他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及场所,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各区县应当于7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档案台账;8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自9月1日起,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

各区县要对VOCs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于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排查摸底的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四、实行冬季错峰生产。

上述行业企业中,10月底前,停产治理仍未完成VOCs整治任务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全部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采暖季全面停产。

自10月1日起,凡是国家、省、市督查或检查发现未纳入治理清单的企业,VOCs治理设施不完善的,全部纳入冬季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采暖季实施停产治理。

五、严格标准要求。

四大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验收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要求施行。

石化企业VOCS治理

石化企业VOCS治理

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出炉2019-07-08 18:3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问题(一)VOCs污染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突出。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控制取得积极进展,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等改善明显,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超标现象依然普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点因子。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当前阶段有机物(OM)是PM2.5的最主要组分,占比达20%-40%,其中,二次有机物占OM比例为30%-50%,主要来自VOCs转化生成。

同时,我国O3污染问题日益显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1)O3浓度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节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研究表明,VOCs是现阶段重点区域O3生成的主控因子。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迫切需要全面加强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印发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一些地区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报告、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取得一些进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9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VOCs是一类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是形成光化学烟雾和臭氧的关键前体物,也是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开展VOCs污染防治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石化行业是我省VOCs排放的重要行业,集中度高、排放量大、群众关注度高,对环境污染较重,进一步加强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对于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与整治范围(一)整治目标。

以宁波临港石化产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为重点,带动全省石化企业VOCs治理工作,按照废气排放特点开展分类治理,切实加强各类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建成较为完善的VOCs监控网络,有效控制石化行业VOCs污染。

(二)整治范围。

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

三、进一步明确时间进度要求。

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石化企业开展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采取源头控制、改进工艺、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减少VOCs排放量。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济政府通知〔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VOCs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任务目标。

到2020年,重点行业工艺装备、设施治污水平显著提升,全市VOCs污染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臭氧污染加重态势得到遏制。

(二)防治路线。

源头控制:采用先进的工业设备,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光化学反应活性的原辅料。

过程控制:所有涉VOCs排放的工艺环节应密闭操作,VOCs应进行集中收集。

末端控制:配套建设VOCs复合式收集处理设施,末端处理原则上采用燃烧法、冷凝回收等。

(三)治理重点。

重点推进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工业行业,协同推进汽修、干洗、餐饮、畜禽养殖、生活垃圾等VOCs排放行业。

二、实施步骤第一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治理,培育一批领航样板企业。

第二阶段: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VOCs排放行业提标治理。

三、治理任务(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低小散”涉VOCs企业综合整治,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模式对涉VOCs排放的“低小散”企业开展综合治理。

在煤化工、工业涂装等传统行业退出一批低端低效产能,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的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予以淘汰。

(二)重点行业无挥发或低挥发性原料替代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

积极推进交通工具、家具制造、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综合治理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4.03
•【字号】豫环文〔2015〕67号
•【施行日期】2015.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治理计划的通知
豫环文〔2015〕6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计划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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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 综合整治,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 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

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头减少VOCs 的泄漏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到2017 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 监测监控体系,VOCs 排放总量较2014 年削减30%以上。

二、主要任务本方案中的石化行业包括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性企业,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生产性企业。

有机液体储运、煤化工、其他化工等相关企业可参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一)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内的石化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公式计算、排放系数等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

排查结果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向社会公开,并作为VOCs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

(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主体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优化调整石化产业布局。

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与约束,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

新、改、扩建石化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 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

(三)完善VOCs 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行政区内石化企业进行全面监管,以企业为单元,通过统一的VOCs 信息管理平台做好统计、审核与监管工作,不定期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逐级上报上一年企业VOCs 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

加强VOCs 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内企业的VOCs 监测监控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体系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

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污染扰民严重、环境风险大、跑冒滴漏严重、环保管理差、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和监管对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设备、装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企业,也应纳入重点监控名单,限期淘汰相关设备、装置。

(四)实施VOCs 全过程污染控制。

企业应结合污染现状和生产管理水平,以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为近期VOCs 控制工作重点,科学制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1.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企业应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对密封点设置编号和标识,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

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

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3.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

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 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4.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

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5.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6.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建立VOCs 管理体系。

企业应将VOCs 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

建立基础数据与过程管理的动态档案、VOCs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 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

有组织废气(如工艺废气、燃烧烟气、VOCs 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排放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企业应在污染源归类的基础上对VOCs 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通过现场监测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类污染源VOCs 物质成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VOCs 排放和削减情况。

VOCs 排放和削减情况暂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并附VOCs 和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自2017 年起应分别明确VOCs 和有毒有害物质每种物质的排放量。

有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气筒(烟囱)数量、位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规律和估算方法、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无组织排放应明确排放位置、排放规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厂界监测数据及达标排放情况等基本信息。

VOCs 污染治理设施应明确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和削减量等。

企业报送信息应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度安排(一)部署阶段(2015年7月1日前)。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范围和企业名单,细化整治工作内容,分解落实责任。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细则,于2015年7月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1日前)。

2015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初步具备VOCs监测监控能力;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VOCs信息申报和管理平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石化行业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其他区域石化行业全面开展VOCs综合整治工作。

2017年7月1日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和要求,位于重点区域的石化企业应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全国石化行业VOCs监测监控体系;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成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核定。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年度总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年度总结于次年3月3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三)总结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结报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

企业是VOCs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VOCs 综合整治工作。

充分发挥石化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型企业集团应统一制定实施方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石化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石化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将作为各地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内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石化行业VOCs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标准、估算方法,确定行业VOCs 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

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研究有利于VOCs 削减的财政、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

研究制定VOCs 排污收费办法,率先在石化行业征收VOCs 排污费。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石化行业VOCs 综合整治奖惩措施,对提前完成排查和整治,达到行业VOCs 污染防治基准水平和削减比例大的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对未按期完成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新增VOCs 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未按期完成的企业,暂停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审批。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VOCs 污染源排查、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VOCs 申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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