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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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汇集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汇集版)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汇集版)(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21〕77号各市安监局:为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0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试行)为有效解决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及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强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29号)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法律依据,以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通则、细则、实施指南等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专业支撑,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为执法手段,以企业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精准管控、有效运行、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关键因素为执法焦点,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规则、处置措施,制定出台统一、规范、实用的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指南,为全省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执法检查提供标准支撑。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方案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方案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精神和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在分公司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安全风险;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排查、及时治理、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客运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三、法律依据和引用文件(一)国务院安委办【2012】2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二)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交安监发【2017】60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四)DB37/T2882-2016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体系通则》(五)DB37/T2883-201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三、术语、定义(一)DB37/2882-2016《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体系通则》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二)DB37/T2883-2016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界定术语和定义。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体系建设基本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员参与,务求实效1.公司成立有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简称“双体系”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即分管领导。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等。

“双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保部,XXX任办公室主任。

2.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3.目标任务建立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目标任务①每一轮风险辨识和评价后,应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者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②重大风险场所、部位的警示标识得到保持和改善;③涉及重大风险部位的作业、属于重大风险的作业建立专人监护制度;④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⑤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的制度得到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⑥根据改进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建议收藏)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建议收藏)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知识(建议收藏)⽬录⼀、什么是风险? (1)⼆、什么是危险源? (1)三、什么是风险点? (1)四、风险与危险源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2)五、什么是风险辨识? (2)六、什么是风险评价? (2)七、什么是风险分级? (2)⼋、风险⼀般分为⼏级? (3)九、什么是风险分级管控? (3)⼗、什么是风险控制措施? (4)⼗⼀、什么是风险信息? (4)⼗⼆、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5)⼗三、什么是重⼤危险源? (6)⼗四、风险辨识和评价的⽅法有哪些? (6)⼗五、什么是隐患? (8)⼗六、什么是隐患排查? (8)⼗七、隐患⼀般分⼏级? (8)⼗⼋、什么是隐患治理? (9)⼗九、什么是隐患信息? (9)⼆⼗、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9)⼆⼗⼀、风险、隐患与事故之间的逻辑关系 (10)⼆⼗⼆、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逻辑关系是什么? (11)⼆⼗三、两个体系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之间关系是什么? (12)⼆⼗四、新修订的《⼭东省⽣产经营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规定》对企业安全⽣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哪些规定? (12)⼀、什么是风险?风险是指⽣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风险有两个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

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的概率。

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旦发⽣后,将造成的⼈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风险=可能性×严重性⼆、什么是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为,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

如起重设备、电⽓设备、压⼒容器等等。

⾏为,是指决策⼈员、管理⼈员以及从业⼈员的决策⾏为、管理⾏为以及作业⾏为。

状态,是指物的状态和环境的状态等。

在分析⽣产过程中对⼈造成伤亡、影响⼈的⾝体健康甚⾄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四类:“⼈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20年1月23日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山东省生产经营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
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安袭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百管控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度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问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答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六条规定总结
1、制度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人员培训:对全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
3、风险转移:对企业安全生产中无法规避的风险,进行保险等财务转移;
4、风险检查:对企业进行日常、月度及年度的版风险检查;
5、硬件配置:给企业配置安全管理工具;
6、组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五)有限作业空间;(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山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

山东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

山东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单位:日期:
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均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总分共计1000分,累计得分/总分X100=实际得分,其中缺项部分按0分计入累计得分,相应的考核要点按0分计入总分。

每一考核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

3、企业得分80分合格。

4、考核记录应根据评审标准逐项描述考核情况,并附带相关审查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项。

5、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修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7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双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管理制度

双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适用范围本实施指南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价、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与治理。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稿)》(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303号)《机械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3.总体要求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上级公司的指示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公司着手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

按照“全员参与,领导负责,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

各部门及各车间在安全生产部的组织下按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体系实施指南》建议编制大纲要求,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模式。

4.职责分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支持宣传推广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

组长职责:负责安排安全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安排安全生产部成员做好组织、协调、计划、实施、总结、归纳、汇总、上报、专家审核等过程的工作,负责考核各责任人责任落实情况。

副组长职责:具体负责《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的编制,负责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过程培训、技术指导,完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编制,对体系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各车间提出奖惩建议。

《山东省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

《山东省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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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均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总分共计1000分,累计得分/总分X100=实际得分,其中缺项部分按0分计入累计得分,相应的考核要点按0分计入总分。

每一考核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

3、省级标杆企业实际得分80分合格,一般企业实际得分60分合格。

3、考核记录应根据评审标准逐项描述考核情况,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项。

4、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11。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一、风险分级管控1. 制定安全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根据所在行业的安全风险特点和规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2. 风险分级评估: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分级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人员素质等方面,确定单位的风险等级。

3. 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制定等方面,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4. 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5. 风险信息共享:与相关单位、行业协会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和共享安全风险信息,避免重复投入和漏报风险。

二、隐患排查治理1. 隐患排查责任分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隐患排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隐患排查计划和周期: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和周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排查,确保全面覆盖。

3. 隐患排查方式和方法:根据各项安全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法进行隐患排查,包括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员工反馈等。

4. 隐患排查记录和整改: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记录,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跟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5. 隐患排查结果报告和汇总:对每次隐患排查的结果进行报告和汇总,对重大隐患和整改不到位的情况进行上级报告,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可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管控,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和社会的安全。

三、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1. 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程序:明确隐患排查的流程和方法,确保每个环节得到适当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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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有效运行,消除隐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对本单位建立双重预防体系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双重预防体系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并组织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风险点和事故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加强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技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岗位以及从业人员的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责任考核标准等,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双重预防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四)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将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七)保障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四)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实施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参与双重预防体系的相关决策,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三)具体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考核;(四)参与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培训;(五)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岗位职责,履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区队)、班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二)负责本车间(区队)、班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三)监督从业人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进行考核;(四)组织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从业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二)参与本岗位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落实管控措施;(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四)参加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五)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识别、判定准则、危险源辨识、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性和风险程度,明确风险判定准则,准确辨识风险点并判定风险等级。

风险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排查,并将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等信息内容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风险点排查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适用的辨识方法,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并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三)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五)其他应当确定为最高等级的。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或者评价结果,从工程技术、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实施分级管控。

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应当同时负责管控。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分级管控评审和更新,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内容予以公告警示。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保存、记录风险管控制度、风险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建立信息档案,向从业人员通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条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期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经评估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建立落实情况;(二)双重预防体系教育和培训情况;(三)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与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监测和评估服务,对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数据审核、检测、分析,提出评估报告,为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收到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向重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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